㈠ 聘請法律顧問有什麼用
一、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風險評估,發現公司運營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做出相應的預防風險建議,堵塞法律漏洞,防範法律風險,對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二、對公司所有法律文書(包括合同、規章制度等)進行備份,並對法律文書使用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一旦出現的法律風險及時提示,防範、化解法律風險;
三、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法律事務咨詢事項進行解答,提供律師建議;
四、起草、審查、修改合同、協議、章程、商務信函等各類法律文件,規范法律文書的管理與使用,預防糾紛的發生;
五、參與法律事項以及合同簽訂、磋商等重要經濟活動;
六、對公司已經發生的各類糾紛進行調解,避免矛盾沖突升級;
七、進行法制宣傳與培訓。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江律師回答,如果還有不明白可以撥打回答者後面電話咨詢。
㈡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㈢ 關於金融律師
這是有關金融律師多方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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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各行各業中,沒有一個行業象金融業這樣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提供了如此廣闊的拓展空間。國家統計局公布,至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10 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則遠遠高於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金實體所產生的驚人的資本流動、所催生的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形成了全社會的經濟架構的主體;而貨幣資本的商業化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的道德規范(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關鍵的、主導的作用。而要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關重要的,它雖不能提供象利潤一樣值得追求的動力,但它確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起到減輕摩擦、促進散熱的功效。而金融律師正是攜帶了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業內人士對律師的認識與其他社會公眾一樣有所偏差。有的認為律師的作用僅僅局限於為金融企業催討債權,甚至於有的人認為金融業高度專業化無須律師服務。考察一下國內金融業的經營狀況可知,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數年內也無法來復,即使中央政府實施的不良資產剝離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對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銀行可知,律師早已成為金融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專業人員。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追求利潤的非理性有時的確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用理性的、規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導和論證。
律師業的發展不能忽略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一般人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拓展,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問題,往往忽視了金融保險企業業務的相對人——客戶,其實,為金融保險業的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4、法治環境令人難以樂觀。
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正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則被無情地湮沒,從而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信心的失卻。
今年以來,似乎有的地方在黨政部門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廢金融債務的假破產又有死灰復燃之勢,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黨政(不如說是某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難以得到法院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許多法院的訴訟費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門交納的,金融部門對訴訟費的巨額掛帳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又往往以「社會安定」、「職工上訪」、「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那些偏離公正、無視效率的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金融律師處於尷尬的地位,律師在對金融債權的維護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與其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找法官」了。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爛了的司法所湮滅,這決不是律師個人的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為買方市場。
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由於律師同業的惡性競爭,不僅使律師無法按正常的標准收費,更使金融保險行業無法確立對律師必要的認同。
三、金融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不管作為個體的律師側重於哪方面業務,毫無疑問,必須是一個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的現行法律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融會貫通的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一名金融律師,還需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一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應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走勢,對具體的金融業務運作(包括信貸、財務、結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當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潔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逐利潤的行業,更需通過律師體現正義與法律的精神影響力,律師要不為或至少少為名利所動,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才有可能使律師固有的品質在金融業內具有滲透力。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為金融業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口頭)表達能力很重要,對事物的綜合判斷能力應達到一定的火候,還應具備與金融業內人員合作的練達的技巧,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卻為一個優秀的金融律師所必需。
四、幾點設想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專業化,「萬金油式」律師必將為市場所淘汰,這已成為共識。如何培養和造就一定數量的金融律師呢?這可能是說時容易做時難,竊以為:(1)要有計劃地積極選送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積極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加入隊伍。上述兩措施都需律管部門牽頭,「選送」涉及到費用,可與被選送人訂立合同,「引進」的關鍵則在於是否能為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律師行業目前普遍存在進人上的太過寬松問題,忽略了在實質上對人才的大范圍的培養和專業化的培育,這無異於是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性經營,此現狀必須改變。(3)培育和扶植具有專業化特色的律師事務所或一定規模的所內專業化分工,此措施與律師的現行分配機制有沖突,需要律管部門、律師所、律師個人的聯動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務應重新定位。
律師對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應從事後參與訴訟轉移到事先參與論證、提供防範於未然的法律意見上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並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師實現觀念上的轉變,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另一方面還需金融企業改變對律師的偏面認識。
3、金融法律服務市場要凈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總是不解決,大談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非常困難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就很好,它實質上是將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內;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尚需時日,但隨著律師統一著裝出庭、律師人數漸成規模,此問題之解決倒不成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牟利為生的法律掮客,則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師所運機制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律師法》所確認的國辦所形式在事實上已漸趨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點也決定其不可能有大發展,律師所的主體是合夥所,而合夥所的現狀是問題多多,「合夥」而「分心」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少合夥所對律師新人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無長遠規劃,大多數律師實際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必須以律師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部門推介自己的服務品牌和專業律師以形成團隊合力。
5、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容忽略。
我們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師在金融法律服務領域的作用和優勢,也不能誇大其作用,孔子曰「過猶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過程中,律師自身的努力雖然重要,但來自金融和司法兩方面的因素非常關鍵。行政化的、腐敗的司法從根本上是排斥律師的參與的,而封閉保守的金融業同樣也會在客觀上限制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這些都需我們加以研究和重視。
㈣ 如何聘請法律顧問
第一,盡量聘請職業年限三年以上,有一定訴訟和法律顧問從業經驗的律師。
第二,根據企業經營領域,如房地產、鋼鐵、勞務派遣等等,選擇專業律師,或在此領域有一定服務經驗的律師。
第三,法律顧問一般一年一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約定服務費用,服務范圍,訴訟案件是否另行收費,收費的標准等。
第四,公司制定專人(一般為公司法務或法務部)與法律顧問律師聯系接洽法律事務的處理。
第五,法律顧問的目的往往不是僅僅是合同審查,法律咨詢及訴訟代理,可以讓法律顧問對公司經營領域的風險做一些調查分析,而後出具規避風險的建議或是規劃,當然這對法律顧問執業能力要求較高。
至於法律顧問的服務方式,如定期值班呢還是臨時接洽,以及法律顧問費用,要看公司規模,業務量等實際情況酌情而定。
㈤ 聘請法律顧問和聘請常年法律顧問 的區別
企業法律顧問一般有兩種,即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協議,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處理該企業所有的法律事務,這類法律顧問服務范圍廣、時間長,故稱為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關系隨協議期滿而結束,如果繼續聘用,需要重新簽訂協議。專項法律顧問受企業聘用專門處理某一項法律事務,法律顧問關系待該項法律事項辦理結束而結束,一般不受時間限制,故又稱臨時法律顧問或者短期法律顧問。
㈥ 公司怎麼聘請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是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設置的法律事務機構中的人員。
可根據您公司目前的行業類型、經營范圍、組織架構、團隊配置、業務運行流程、發展階段等來聘請能夠符合您公司定位的法律顧問團隊。建議您聘請當地的擁有較強優秀資源的法律顧問團隊,這樣成本會節約很多,也能夠及時處理您企業的法律需求等等。
我們是湖南堅錚律師事務所,我們法律顧問的主要服務項目包括:法律顧問、項目專項法律服務、股權籌劃與股權激勵、公司治理與並購等。我們湖南堅錚律師事務所將根據顧問單位所處的行業類型、經營方位、朱子家溝、團隊配置、業務運行流程、發展階段等為顧問單位量身設計事前預防、時鍾管理和控制、事後止損與爭端解決等全過程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石顧問單位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終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運營軌跡。
㈦ 聘請法律顧問的請示,怎麼寫啊
請我吧,我就告訴你。哈哈哈哈,開玩笑的,這個只是一般的公文處理,參照你們單位的審理格式寫就好了。
㈧ 關於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請示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不妥,應為委託常年法律顧問。
鑒於你方涉及一些法律事務需處理,須委託律師幫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