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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生案件

發布時間:2021-05-04 16:49:23

A.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構建案件防控長效機制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頻發,不僅會造成自身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易引發外部事件,動搖公眾信心,影響其聲譽和形象,個別大要案的發生甚至可能嚴重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危及整個地方農村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建立案件防控的長效機制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間題。案件頻發的成因和其他商業銀行相比,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所發生的案件呈現作案方法簡單、手段原始的特點,作案途徑往往是利用管理漏洞、職務之便和人際關系侵佔、娜用資金。分析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控制度不完善。近年來,在案件36專項治理工作過程中,盡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不斷修訂、補充各項規章制度,但仍存在筱蓋不全、規定不細、要求不嚴及操作性差等問題,制度缺乏必要的約束力。部分縣(市)聯社在開辦新業務時未能制度先行,導致風險控制覆蓋面不完整。制度執行不力。基層機構有章不循、違規經營的現象仍較為普遍。受網點規模、基礎條件及傳統習慣等因素影響,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不嚴格遵循管理規定,致使大額貸款集體審批制度和貸款「三查」制度流於形式,內外賬務核對不規范,會計復核工......(本文共計3頁) [繼續閱讀本文]

B. 銀行發生案件後哪個部門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C.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D.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范圍包括哪些

更換董事長、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風險,案件,修改章程,增加、撤銷網點,等!

E. 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屬於第三類案件

一般是知識產權、撤銷權訴訟、不正當競爭案件等情形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F. 農村金融機構為何被銀監會罰的最多

據報道,截止7月份,銀監會公布的銀監系統罰單達到225張,涉及信貸業務、票據的專罰單最屬多,佔到約七成,農村金融機構被罰最多。

專家表示,只能通過加強監管協調、提高監管能力、嚴格監管要求等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有效提高自身業務風險治理能力、加強審慎合規經營意識,從而達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希望農村的銀行機構相關的專業知識可以得到提升。

G. 淺談農村合作銀行如何加強案件防範工作

張彥輝 (石家莊匯融農村合作銀行) 摘要:案件防範工作是農村合作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本文分析了當前農村合作銀行發生案件的主要原因,從加強思想、制度、技術防範方面入手,提出了建立「自控、互控、監控」的立體防範體系,這勢必有利於預防和遏制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確保案件防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業務經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關健詞:農村合作銀行 案件防範 案件防範工作是農村合作銀行穩健經營、提高效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農村合作銀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如何有效推進農村合作銀行案件防範,筆者以為,要樹立審慎經營的科學發展觀,堅持 「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預防為主」的方針,從加強思想、制度、技術防範方面入手,建立「自控、互控、監控」的立體防範體系,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從而達到全員的思想與業務經營工作同向,規范管理與業務經營同步,使案件防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業務發展提供卓有成效的保障。 1 當前農村合作銀行發生案件的主要原因 1.1 重利潤輕管理,制度執行力不夠。部分合作銀行的管理層,尤其是基層行的管理層過分強調業務拓展,片面追求業務指標,放鬆內控防範,少數管理人員風險意識淡薄,以信任代替制度,以習慣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紀律,忽視制度執行,對違規行為採取「大事化小的態度,致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部分基層網點忽視對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對案件防範教育有抵觸情緒,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一線員工不照章辦事,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1.2 檢查監督手段落後,內控效能逐級弱化。合作銀行對支行、支行對網點檢查監督方式歸納起來有「五多五少「:現場檢查多,對存在問題進行輔導的少;對一線人員檢查多,對客戶經理和二線人員檢查監督少;對操作員工處罰的多,對管理者責任追究的少;追究領導責任避重就輕的多,重罰的少;對基層網點的違法亂紀規違章行為提出整改的多,持續有效進行整改落實的少。有了這「五多五少」,勢必造成檢查監督流於形式,內控效能逐級衰弱。 1.3 業務培訓滯後,產生操作「盲點」。目前,農村合作銀行普遍處於業務繁忙,人手緊張的狀況,員工脫產進行系統性業務培訓和法制培訓的機會較少,多數網點仍沿襲「師傅帶徒弟」的原始培訓模式,一些員工不能精準把握業務規范的細節,同樣的問題或類似的問題屢查屢犯,而作案人卻都是些「有心人」,他們往往會利用同事執行操作流程的疏漏點乘機作案。 2 針對當前農村合作銀行發生案件,我們應採取的對策 目前,全省各縣(市)聯社都實行了由社員入股而成的統一法人改革,以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為主體的法人治理架構已經建立,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加強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進一步明確,管理行為逐步規范。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僅僅是形似而神不似,最終造成各方面監管不能真正到位,如監事會應是一個獨立的內部監督機構,由監事長負責行使監督職權,但在實際工作中,監事會成了農村合作銀行的一個下屬部門,監督審計工作由農村合作銀行指派,而不是監事會主動去做,從而使監事會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工作也十分尷尬。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參與了農村合作銀行相當多的經營決策,對已經決策的事情不可能再起到監管的作用;二是監事會中的社員監事目前根本不可能履行監事職責,職工監事履行職責的介入能力也極其有限,很多情況下,監事長都鞭長莫及,有心而力不足。三是監事長雖說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但也同時是農村合作銀行黨委成員,按組織原則必須服從一級黨委領導,因此,對農村合作銀行黨委的決定無論正確與否,只能服從,不能有異議。 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 要想真正讓監事會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對理事會的決策情況及管理層的執行情況實施有效監督,筆者認為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讓監事成為專職;第二,監事長不得介入經營決策,應維護制度的執行力,專司監督之職;第三,監事長實行上掛一級,其人員及工資待遇由上級聯社直接管理,讓監事長脫離農村合作銀行其它工作,確保其獨立行使監督權。 2.1 進一步明確內部控制職責 從現實情況看,一是各職能部門對各項業務制定的政策、制度沒有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制度缺乏科學性。二是財務、信貸等業務部門真正實施事前防範的意識不強,在一定程度上認為風險防範是風險管理部門的事,從而形成自身盡責不到位,將實施內部控制的任務推給內審部門,甚至在有些制度中明確規定經營中出現的問題,都是內審部門稽核審計不力而形成的。與此同時,內審部門作為綜合性部門又承擔了過多的審計任務,做了很多業務部門應做而未做的內控工作,最終形成的結果便是顧此失彼。要想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建立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內部控制組織結構,明確所有與風險和內部控制有關的部門、崗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建立權責分離、縱橫制約的監督機制。主要是業務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隨時防範和化解發現的風險隱患,對重大風險事項及時向內審部門傳遞相關信息,以便監督部門有針對性的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查處。 2.2 進一步完善內控崗位設置 目前,農村合作銀行前台櫃面業務崗位基本按主管授權、綜合櫃員、庫管員的「三員」模式設置,唯復核員缺位,傳統業務雙人臨櫃還可相互監督,現在實行櫃員一手清,加之農村合作銀行人員對操作綜合系統業務在技術上先天不足,極易形成操作風險,而事後監督缺失,往往等出現了問題或案件發生後才去查處,根本無法及時糾正。究其原因,還是事中復核監督缺失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建立事後監督制度,設置事後監督崗,建立復核制度,確保每一筆交易的記錄完整和可追溯,切實解決業務操作與監督存在空間的問題。 2.3 進一步理順內控管理體制 當前,農村合作銀行內審部門除稽核監察部門人員屬專職外,各鄉鎮支行的內部稽核審計均由各支行主管會計兼任,其工資待遇均由所在支行負責,這種情況既不符合銀監部門關於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崗位的相關規定,也註定兼職稽核員不可能對其自身業務盡職盡責檢查,從而使得農村合作銀行的監督功能失去了有力支撐。因此,現實情況下,為使各鄉鎮兼職稽核員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唯有變更其管理體制,實行上級授權的垂直管理模式,實行稽核員委派制,其工資、福利待遇由農村合作銀行直接考核,解除所在支行的牽制,使其盡心盡力履行監督職能。 2.4 進一步細化內部控制措施 從實際情況看,支行內部控制最薄弱的一個環節就是計算機系統的內部控制,由於支行從業人員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再加上現階段臨櫃人員年齡結構又普遍偏高,大部分員工對計算機的相關知識相當匱乏,目前的櫃面服務只能做簡單的業務操作,稍微遇到一點意外情況,根本無法及時進行修復,更無法及時進行相關應急處置,而農村合作銀行電腦管理員受人員、精力所限也無暇顧及太多的故障排出,極易形成數據泄密及丟失的風險,同時也由於內部監督部門的能力所限,很難對櫃員操作進行及時有效監督,風險的控制僅僅依靠的是操作人員的道德素質。因此,加強臨櫃人員的素質教育與技能培訓,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措施應引起高度重視。 2.5 進一步提高內部風險識別能力 金融機構的風險來自很多方面,既有操作風險,也有道德風險,既有市場風險又有政策風險,既有信用風險還有法律風險,風險既可能來自內部,又可能來自外部。因此,對風險的類型、來源及影響范圍的識別與評估極為重要。目前,內審部門人員的有關教育程度、相關工作經歷、所受技能培訓還不完全符合條件,只能機械地照搬相關的規章制度去硬套,滿足不了對內控制度的風險控制要求。因此,要建立相關專業培訓制度,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安排內審人員有一定的離崗或脫產培訓時間,以造就一批工作能力強、業務素質精、職業精神優的內審隊伍。

H.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I.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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