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呢?關於這一問題,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分歧。金融機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即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借款人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賠償性而非懲罰性的。逾期罰息實質上作為對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如果再對罰息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因此,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不但違反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借款人也不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和文件中也不允許逾期罰息和復利並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中認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不應再計算復利。因此,我們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⑵ 按我國金融機構計息方式什麼情況下復利計息
萬能保險月復利
新華保險分紅險年復利
⑶ 銀行存款是計算單利還是復利
目前銀行利息是按單利計息的。如果是定期存款,連本帶息轉入下一個存期,那麼會繼續計入定期的,相當於是復利。
與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對應月對應日進行計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計算利息。例如:
1月1日存入,2月1日計算利息天數為30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
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計算利息天數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
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計算利息天數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
同時,與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據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計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隨央行利率調整而及時調整。
(3)金融機構能否計算復利擴展閱讀:
單利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利息(I)=本金(P)×利率(i)×計息期數(n)
例:某企業有一張帶息期票,面額為1200元,票面利率4%,出票日期6月15日,8月14日到期(共60天),則到期時利息為:
I=1200×4%×60/360=8(元)
在計算利息時,除非特別指明,給出的利率是指年利率。對於不足一年的利息,以一年等於360天來折算。
依據人們的使用要求,單利的計算又有終值與現值之分。
1、單利終值的計算
單利終值即現在的一定資金在將來某一時點按照單利方式下計算的本利和。單利終值的計算公式為:
F=P+P×i×n =P×(1+i×n)
在上例中,如票據到期,出票人應付的本利和即票據終值為:
F=1200×(1+4%×60/360)=1208(元)
2、單利現值的計算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時需要根據終值來確定其現在的價值即現值。例如,在使用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時,銀行按一定利率從票據的到期值中扣除自借款日至票據到期日的應計利息,將餘額付給持票人。
該票據則轉歸銀行所有。貼現時使用的利率稱貼現率,計算出來的利息稱貼現息,扣除貼現息後的餘額稱為現值。
單利現值的計算公式為:
P=F-I=F-P×i×t=F/(1+i×n)
假設在上例中,企業因急需用款,憑該期票於6月27日到銀行辦理貼現,銀行規定的貼現率6%。因該期票8月14日到期,貼現期為48天。銀行付給企業的金額為:
P=1208/(1+6%×48/360)==1208/1.008=1198.4127
也就是說,在單利存儲過程中,一旦出現了單利現值(提前提取存款的情況),存款單位或者法人,很可能會碰到本金虧損的情況,因為銀行在結算貼現時是使用終值為基數來結算,貼現值有很大的幾率高於總利息。
⑷ 銀行就逾期罰息計收復利是否應當獲得法院的支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另外,《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⑸ 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界滿後的復利和罰息能否支持
當日,原告將40萬元支付給被告。借款到期後,被告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本息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40萬元及期內利息,復利,並自合同到期日至實際付款日支付復利和罰息。
分歧: 關於借款期限屆滿後金融機構能否既收罰息再計收復利的問題 ,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既然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已經明文予以允許金融機構收取復利,那麼,按照該規定借款期限屆滿後既可收罰息並計算復利。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對其只能參考適用;而且,既收罰息再計算復利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對借款人極其不公平。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逾期罰息是借款人逾期歸還貸款所應給予出借人的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如果既收罰息也計算復利實際上是給予出借人雙倍損失補償,無異於對違約的借款人施以雙重處罰,從而將違約金的補償性變成了懲罰性,違背了合同法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對借款人不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標准計付罰息即可,對未歸還的利息不能再計算復利。
⑹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可以復利嗎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罰息是可以按照復利計算的。
⑺ 銀行是怎麼收復利的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人民銀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對涉及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的有關文件規定進行了適當修改。現就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計、結息規定
(一)金融機構的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准備金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郵政匯兌資金在人民銀行貸方余額執行超額准備金利率,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金融機構存款的計、結息規定
(一)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以現行的居民儲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檔次和利率水平為標准,統一個人存款、單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檔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活兩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則,由開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農村信用社以縣聯社為單位),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存款利率上限為原則,自行制定並提前告知客戶。
三、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⑻ 國家規定違約金能用復利計算嗎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次月12日將該批復以法釋(1999)8號文件向社會公布,於1999年2月16日生效實施。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該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司法解釋,全文如下: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復利計算也稱利滾利,屬於高利貸的計算方式,國家早已取消該種計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