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哪些提法涉及國際金融方面的改革,你是如何理解的
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
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准,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2. 金融體系包括哪些方面啊
金融體系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企業體系(組織體系)、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金融調控體系既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健全傳導機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調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包括利率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貨幣、資本、保險)的有機結合等。
(2)金融企業體系,既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現代金融企業,也包括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革、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體制)包括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與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銀行、證券、保險及與央行、財政部門)等。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
(4)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包括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金融體系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企業體系(組織體系)、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金融調控體系既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健全傳導機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調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包括利率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貨幣、資本、保險)的有機結合等。
(2)金融企業體系,既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現代金融企業,也包括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革、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體制)包括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與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銀行、證券、保險及與央行、財政部門)等。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
(4)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包括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拓展債券市場、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展機構投資者,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5)金融環境體系包括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3. 什麼是金融機構;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一般是指經營貨幣資金借款、外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債券和股票的發行、黃金等貴金屬買賣場所的總稱,直接金融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的結合共同構成金融市場整體。
4. 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中央銀行履行金融穩定的職責能否順利實施和充分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確立及良好執行。按照西方經濟學家切納德等人的觀點,一國的金融體系要較好地發揮功能,適宜的宏觀經濟環境、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體制與健全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項因素已被西方學界視為構成金融穩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國目前轉軌過程中的經濟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項因素應包涵於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場主體的適格性、市場交易和秩序的穩健性等制度架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市場主體方面、市場結構和秩序方面、金融調控和監管方面、市場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風險處置方面。 我國金融業存在著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結構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規范的情況,使金融業隱含著內在的不穩定性,極易產生較大的金融波動,進而通過市場間的關聯和互動,擴展到整個金融體系,最終釀成金融危機。在這方面,要注意放鬆金融管制,著力推進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創新,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要逐步建立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良性互動機制,加強深層次的銀行與保險業的合作,構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協調發展的制度 「平台」。
具體而言,要放鬆商業銀行進入證券市場、基金業、信託業等限制,構建合理解決證券公司融資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動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規范化發展,規范引導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機制;建立和完善債券、外匯市場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強制結售匯制度,完善央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有關制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國際上認為,金融穩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類:一是相對獨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監測支付結算系統、宏觀審慎分析、緊急流動性援助、危機協調管理四種手段;二是藉助貨幣政策工具來穩定金融體系,包括貨幣信貸政策、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和信息交流與窗口指導;三是運用金融監管手段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包括審慎管制與審慎監管;四是運用風險補償制度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從我國當前金融穩定製度建設的現狀看,這四類金融穩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協調發展。 首先,保證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性與高效性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首要問題。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各國中央銀行都力求讓支付清算系統的監測管理涵蓋於大額資金交易有關的各個領域。但從我國目前看,人民銀行僅負責支付清算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標準的制定,而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及相應的資金交易則由中國銀監會負責。這部分尚游離在人民銀行的支付系統監管之外的風險監管,對支付系統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其次,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分析要協調。目前,國內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的職責和金融穩定的職責是等同的,認為如果每一家金融機構都好,那麼這個金融體系就好;當某一家機構倒閉從而引發其他金融機構的倒閉,金融系統的危機也就到來了。然而,如果焦點僅集中在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就可能忽略宏觀層面的其他更為重要的風險。國內外的研究表明,最大的信貸風險總是發生在經濟周期的波峰時期,而這時如果應用微觀審慎監管的傳統指標分析,風險看上去就是最小的。
再次,緊急流動性援助與道德風險問題不容忽視。緊急流動性援助,又稱為「最後貸款人」職能,是中央銀行用於處理金融不穩定的最傳統的工具。由於道德風險的可能,經濟學家提出各種解決措施,包括對有問題金融機構徵收懲罰性利率;提供緊急貸款時採取「建設性的模糊」的策略;要求有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抵押品的做法,以及組織私營部門參與救助有問題機構。而我國目前對緊急流動性援助的制度安排還僅僅體現在央行與財政部發布的《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著眼點也僅限於強調中央和地方責任劃分與利益協調和個案處理的工作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建設性模糊」的原則,但其他防範道德風險的措施還在探索中。
最後,危機協調管理問題不容迴避。防範金融危機要立足於早分析、早校正。要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警系統和完善風險處置措施,尤其在由於個別金融機構風險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要有一些機制和措施及時地發現金融機構的風險,使得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地加以糾正,這就是「及時校正措施」。同時,對於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可預測性、傳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我們通過建立長效的危機應急處理機制,才可能在突發性金融危機發生時將損失降至最低、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我們需要建立金融危機應急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金融應急處理方案及其組織實施。 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在形成有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救助負擔、抑制個別金融機構倒閉造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安全網應當是由審慎監管、風險補償機制和央行最後貸款人功能這三大要素構成。從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力量,防範道德風險,有助於防止金融機構擠兌風險的傳遞和蔓延,從而在正常金融機構和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目前,世界上對於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還存在爭論。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設計與運行不當的風險補償機制還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在完全的市場經濟下,投資者應當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隱性的政府擔保或全額的風險補償機制下,金融機構可能涉足過度風險,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沒有動力監督和約束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行為,從而引發高的道德風險。過去,在中國,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最後擔保人」,事實上承擔著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的義務。國有銀行依賴政府的隱性擔保,存在著過度涉足高風險、高收益領域的內在動機。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則將風險轉嫁給政府。現在,我們從隱性的政府擔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賠付的風險補償機制,將有利於克服這一道德風險。此外,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財政負擔較重、公共資金不足,央行應當「花錢買機制」,與其他部門共同建立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以降低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5. 商業銀行破產的清償順序
摘要:我國有關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政出多門,不僅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多難選擇,而且直接延緩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因此,我國應當制訂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規。
關鍵詞:金融機構;破產;債務;順序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分析
現有金融法律有關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有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企業破產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為代表,比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所欠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力圖在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和企業破產法的一般適用性之間求得一致,將特殊性鑲嵌於企業破產清償順序中。從《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看,立法機構有意將特殊性債務「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鑲嵌於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中,體現儲蓄存款優先受保護的程度,而其他債務完全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安排。按照該思路,商業銀行破產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次定位為: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稅款、一般債務。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與企業破產法基本相同的四個層級清償順序。與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相比,二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法第三層級的清償債務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商業銀行法第三層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見,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四個層級的清償順序表明兩部法律完全貫徹了企業破產法債務清償原則,體現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需要完全遵循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對破產清償順序做出規定。該模式以《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為代表,不對債務清償順序做出規定。這表明立法機構有意識地將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破產統一於企業破產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對行政撤銷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順序做出安排。該模式以《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代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撤銷後至破產清算階段期間行政清算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股東出資。然而金融機構撤銷的行政清算實踐表明,包括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維護債權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費用的開支,需要及時從被撤銷機構財產中優先支付。這表明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應該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業破產法和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對清償順序的規定採取列舉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窮盡所有的債務,不利於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在已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破產債務中,有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資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對公性質債務以及違規壓票應轉出而未轉出的單位存款債務等。金融機構的這些債務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優先清償的法理基礎。《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法均沒有對這些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
第二、按照金融機構類別立法不利於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統一。從金融機構立法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均根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對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同一金融機構可能同時欠有儲蓄存款債務和保險金債務。這表明,現有《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不適應綜合經營時代對債務清償順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別法之間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協調性和一致性。在協調性方面,立法機構沒有對在出現不同部門法律所規定的優先權競合情形下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國《證券法》對客戶持有的證券以及客戶保證金債務賦予了取回權,從而確保了證券客戶保證金所有人的權利不會因證券機構的破產而受到任何影響。但是一方面,保險法和銀行法並未賦予保險金債務和儲蓄存款債務取回權效力,保險金債務和銀行儲蓄存款債務的優先性遠遠低於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另一方面,我國《證券法》並未對客戶保證金債務做出機構債務和自然人債務的區分,對機構和自然人的保護力度相同。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僅給予儲蓄存款債務優先受償權,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優先權。然而相比較具有投資性的證券保證金而言,邏輯上法律給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質的儲蓄債務的保護力度應不小於給予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的保護力度。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存在適用上的不便,但是綜合經營時代的來臨這種格局將給法律適用帶來阻礙。
第四、特別立法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之間缺乏協調性。《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證券法》和《信託法》與《企業破產法》無論在債務總類、還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異。由於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特殊規則與《企業破產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理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始終存在。此外,修訂後的《企業破產法》新增加了多種優先債務,而立法機構沒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條款,這必然使特別法與《企業破產法》的不協調程度增大。
三、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法律適用實踐
自中國首家破產金融機構廣東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被關閉以來,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這些金融機構的退出不僅考驗了金融監管機構處置金融風險的水平能力,而且對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規則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債務清償順序立法的弊端已經嚴重影響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進程。以四川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關、停、並、轉集中整治活動中,該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關閉撤銷。
從這18家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看,在清算實踐中,(1)所有的被撤銷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費用(很多機構將職工安置費用納入其中)列為第一順序清償,儲蓄存款作為第二順序清償。但是,從調查得知,在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過程中,儲蓄存款總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償。由於儲蓄存款人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所決定儲蓄存款的超優先兌付的特點,儲蓄存款無法等到清算費用支付後再兌付。因此,在實際的清算工作中,儲蓄存款與清算費用的兌付或開支的先後順序不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順序,而取決於存款人取款行為發生時間和清算費用開支發生時間。在很多時候,儲蓄存款的兌付往往優先於清算費用的開支被先於清償。(2)抵押擔保債權並未完全獲得別出權資格。根據調查,在十八家被撤銷機構中,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組提前歸還了人民銀行再貸款,有兩家機構的清算組承認人民銀行抵押債權享有別出權資格,另有兩個機構清算組將其抵押擔保債務放置於稅金之後清償。其餘七家機構將抵押擔保債務視為一般債務清償。(3)各清算組把維護金融穩定作為首要任務來抓,並以此安排債務清償順序。在確保金融穩定任務的前提下,政府主導下的清算組將金融機構的政府債務包括諸如政府出面組織的保支付存款、稅款、扶貧救災款等作為優先債務清償。然而,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特殊債權人的生存是緊密聯系的兩項任務。當儲蓄為存款人的生活資金來源時,維護金融穩定任務與確保債權人生存任務得到了統一。優先支付儲蓄存款就是為了實現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債權人生存的雙重價值目標。(4)各清算組對市場退出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認識存在很大差異,同類債務在不同機構清償順序中層級不統一。根據調查,十八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機構清算組將職工安置費用與清算費用放在同級層次清償,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用放在清算費用和儲蓄存款之後清償,更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放在清算費用、儲蓄存款和稅款之後清償。
四、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司法實踐
第一、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機制破壞了債務清償順序法律的統一性。在實踐中,所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均需取得國務院批准。其中,對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首選行政撤銷性的政策性破產方式,而對沒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則採取直接的司法破產方式,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債務清償的二元機制。盡管政策性破產是我國在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採取的權益之計,但是多年來一直被相關部門所推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長期呈現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格局,不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和法律權威的樹立。例如,按法律規定,在證券公司破產時,對個人債務和自然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只能作為一般的普通債務清償。但是為了維護穩定,在實際清償中,政府或人民銀行按照政策性文件《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的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確保個人不至受到太大損失。事實上,我國對破產金融機構儲蓄債務所採取收購並按比例清償的方式類似於美國做法。在美國,由於有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金融機構破產,美國存款保險公司通過置換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債務,並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種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權利幾乎不會受損失。
第二、法院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企業破產法賦予法院的司法破產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機構破產實踐中,法院只不過是破產的宣告者。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實際承擔著破產清算職責;政府財政與中央銀行一道共同扮演著存款保險機構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儲蓄存款兌付、職工安置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正式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最艱巨的任務已經被監管部門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司法破產實質上是處理非儲蓄存款債務的清償問題。毫無疑問,對於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給自己定位,直接影響到清算費用開支的大小,影響到破產金融機構對各類債務清償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場退出的進程。
第三、公平清償原則貫徹不足。但是,如果債務清償順序的安排總導致破產金融機構對其一般債務的清償比例很低甚至為零,則必然出現特例普遍化,平等成為特例的非正常現象。
清償儲蓄存款和安置職工是破產金融機構清算組重頭工作。為了完成這兩項工作,清算組可以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財產。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均明確要求在金融機構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相關部門必須完成職工安置和儲蓄存款兌付工作,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職工安置費用。我國金融機構清算實踐表明,金融機構的破產凸顯了國家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壓下不得不與債權人進行博弈的無奈,債權人被迫承受社會變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為破產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啟動的人為遲延。一方面,金融機構一般是在金融監管機關組織協調下完成儲蓄存款兌付後才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程序的。然而,與具有專門知識背景,熟悉金融實踐活動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相比,我國法院工作人員對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經驗和知識都比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時常導致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四川18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銷關閉以來,時至四年遲遲沒有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證。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機構被宣布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也在實際上主導著破產清算進程,法院與行政清算人員之間潛在的沖突很可能發生,延遲破產終結時間,人為增加費用,影響債權人利益。
由於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機構破產司法實踐或行政撤銷實踐中,破產清償規則從來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法院不得不變通適用相關條款。
顯然,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表明,我國應當制訂一部適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統一性法規,並抓緊出台《存款保險法》,完善和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改革和維護金融穩定,最大限度防範道德風險,以應付經濟周期波動所潛伏的經濟和金融危機。
6. 中國倒閉的三家銀行除了海南發展銀行 還有兩家是什麼銀行
正式關閉的只有一家,海南發展銀行,簡稱海發行。中國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不少,如廣國投,華銀等等。
海南發展銀行倒閉過程: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海南房地產市場出現泡沫,很多信用社通過高息攬存的形式發展業務。到1997年年底時,海南省已有幾十家信用社出現資不抵債、無法兌付到期存款等問題,並發生多起擠兌事件。最終海南省政府決定讓海發行兼並這些信用社,背起它們的資產和負債。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陸續給海發行提供了40億元的再貸款用於「救火」後,決定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發出公告:由於海發行不能及時清償到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決定關閉海發行。
海發行關閉後,個人存款轉由工商銀行託管,由於公眾對於工商銀行的信任,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
而對法人(公司)存款則進行債權登記,待清算完後再行兌付,但是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近20年至今未完成清算。
(6)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擴展閱讀:
事件啟示
首先,在海發行關閉事件中,我們看到其原因包括經營管理混亂、承擔接管問題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後,則是房地產泡沫崩潰可能導致金融失敗的殘酷事實。
上世紀90年代,海南房地產市場崩盤,導致包括信用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海發行則不幸成為這輪房地產泡沫危機的「犧牲品」。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與金融體系關聯更加復雜的情況下,這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發行遺留問題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金融機構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這在客觀上阻礙了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長期以來。
中國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往往都是行政性關閉,或者是關閉後走向行政性主導的破產,因此往往被人戲稱為「計劃性破產」。市場化破產機制的缺位,使金融運行的規范化、程序化、市場化都難以完全建立起來。
再者,海發行關閉的直接原因,就是儲戶因為恐慌引起的「擠兌」所造成的。擠兌的發生往往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儲戶在缺乏銀行的信息,二是由於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導致儲戶信心喪失。
其中的教訓,一是要求金融機構不斷提高運作規范性和透明度,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內部的風險收益特徵,二是要求盡快建立起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挽救儲戶信心的「最終安全網」。
7. 有哪些書講解金融機構的運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計劃或案例如何策劃和運作的)謝謝!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研究與案例分析
8.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