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現在面試了一家公司,公司為什麼還要找個擔保人
在很多單位是要簽擔保書,但是一般不是做財務或敏感職位的職員,是不需要簽的;
建議你先去了解下這家公司,看是否正規,如果是口碑較好的正規公司,這或許只是一個流程。
如果沒有什麼知名度,公司也比較簡陋,說不定有貓膩,建議你撤退。
還有點也有疑問,現在一般需要員工體檢的公司不多,難道是酒店或食品行業?
B. 急急急,入職要擔保人,遇見過嗎
如果是大型的公司 應該要擔保的, 不要這么快放棄工作,。在大公司里升職空間比較大。但是競爭也比較大,
入職要擔保人,這也是他公司一個管理方法,這樣他可以控制意外的損失
哥們,我是順豐寧波區的。2010年7月份入職的,擔保人 押金都不要。要求 高中畢業證 ,身份證 戶口本復印件。可以的話先安排兩天是崗位體驗,然後到區部進行一周(5天)培訓,回來之後實習(有師傅帶著)大概不到一個月。就可以自己獨立上崗了,工資可能每個區的都有差異。我現在每月4000左右。也有很高的 最低都有2500+。另外我想說的 每個地區有自己的模式,例如AB班 小組模式
C. 公司入職要求找擔保人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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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的身份證本身就是一種擔保,這工作不是急需的話,不去也罷
D. 應聘工作 公司要擔保人
不知道你應聘的是什麼職位,比如會計,出納什麼的,在某些地方是要本地人擔保的,覺得這份工作很重要的話,其實也沒關系的,不重要的話,再找,有能力還怕沒事做。
E. 金融外包公司要擔保人
一、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總體簡介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中將金融外包定義為:「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
當前,我國金融業呈現出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前台業務和後台業務、標准流程業務和非標准流程業務加快分離的趨勢。國內金融機構開始更多關注自身核心業務的發展創新和整體經營效益的提升,逐步形成了金融機構專注核心能力、服務供應商提供其他專業服務的金融產業鏈生態環境。而將如數據中心、清算中心、銀行卡中心、研發中心等金融後台服務與前台經營分離。金融服務外包主要有三種形式,分別是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和知識處理外包(KPO)。
金融服務外包的意義在於金融機構重新進行戰略定位,將其非核心的業務外包,利用企業外部更優質的資源來完成這一部分業務,通過開放式創新將資源集中於相對優勢領域,從而使企業集中所有資源專注於其核心業務,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與核心競爭力。因此,金融外包行業將迎來廣闊的發展前景。
委外清收行業屬於金融服務外包中業務流程外包(BPO)的細分行業。業務流程外包關注的是支持進入機構內部運作和客戶的後端服務,通過業務流程的優化組合,提高整個業務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從而提高利潤水平。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始於2000年的信息技術外包(ITO),至今信息技術外包仍舊占據了金融服務外包60%的份額。但是業務流程外包(BPO)越來越受到各金融機構的重視,所佔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由2006年的17%上漲到2014年的33%。知識處理外包處於整個產業的最高端,對從業人員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因此所佔的比例較低。
根據IDC的統計,業務流程外包領域的市場規模從大到小以此是:保險外包、信用卡外包、其他銀行業務外包、其他外包。國內信用卡外包服務主要集中於運用平台,如資料錄入、信息核對、呼叫中心、逾期賬款清收等板塊。從外包業務內容來看,信用卡外包服務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包內容是邊緣化的業務,相對低級,操作標准化,對銀行的價值貢獻較少,如資料錄入、呼叫中心、信息核對等業務;一類是外包內容屬於需要技術支持的核心業務,但銀行本身不具備支持該業務的技術能力或成本較高,如信用卡發卡業務、逾期欠款清收等,這類業務對外包服務商要求較高,對銀行的價值貢獻也相對較高。其中,發卡業務及預審業務作為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之一被銀監會明令禁止外包。委外清收行業則是可以進入的,且由於信用卡及個人貸款的增多和壞賬率的提升有較廣闊的發展前景和進入空間。
二、金融外包行業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金融服務外包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但是近年來發展十分迅猛。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競爭日益加劇,將有更多的金融機構選擇外包服務。根據IDC的調查,2014年的信息技術外包規模達到51億美元左右,業務流程外包規模達到13億美元。而2014年全球的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規模分別達到了740億美元和250億美元。相較於全球的金融外包服務行業規模,中國的金融外包服務規模較小。
但是,中國金融服務外包的增長速度遠高於全球的水平。信息技術外包的平均增長率為13%左右,業務流程外包的平均增長率為18%左右。而全球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的平均增長率均僅為5%左右。尤其是業務流程外包的增長率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也高於信息技術外包的增長水平,越來越成為金融服務外包的重點。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的主要特點有以下三點:
1、承接的金融服務以在岸為主,離岸市場在逐步開拓中。我國金融外包服務的市場規模在岸和離岸之比大約為10:1。而目前我國金融外包支出約占金融業運營支出的0.53%,而美國為1.86%,因此在岸的金融服務外包市場還有很大的空間。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跨國金融機構也會越來越多選擇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公司。
2、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呈現金字塔結構,跨國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示範效應明顯。最上端以國際巨頭為主,中間層次則以中國本土企業為主,第三層次則是眾多的中小型國內企業為主。跨國服務提供商帶來了成熟的外包運營模式和管理理念,對本土服務商產生示範效應,提升了整體服務質量。
3、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市場開拓能力增強,開始拓展價值鏈高端業務。以華道數據、萬國數據等為代表的一批金融服務外包企業,通過專注國內市場不斷充實自身的競爭優勢。這類服務商長期同國內金融機構保持良好合作,建立了牢固的地位與影響力。在發展國內市場的同時,將逐漸開拓海外市場,支撐企業新的成長。同時,這類企業正在逐步通過服務創新提高附加值,提供更多元化服務模式。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行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相較於國際領先服務外包公司,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企業規模較小。根據《中國外包行業深度研究報告》,我國服務外包企業平均人員規模200人左右,超過1000人的企業僅220家,占企業總數的2.5%。而IBM、HP、埃森哲等達到上萬人、幾十萬人的規模。從營業收入來看,2010年度評選的中國服務外包企業最佳實踐50強中,服務外包企業最高營業收入不超過50億元;而IBM、HP等營業收入均超過200億美元。
2、相較於國際領先服務外包公司,國內大部分金融服務外包企業承接的業務以低端為主,提供服務的能力較弱。雖然業內領先的金融服務外包企業有意識的開拓高附加值的業務,從總體上看,大部分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供應商目前尚不具備承接高技術含量外包業務的能力,大多業務處於價值鏈低端。金融服務外包商往往不能為金融機構提供全面業務范圍的外包服務,尚不具備為金融機構提供咨詢和支持的能力,還沒有出現提供全方位業務范圍的金融外包提供商。
3、金融服務外包人才缺乏,隨著金融外包的發展加快,人才匱乏已經成為制約金融服務外包發展的瓶頸。人才總量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缺乏精通外語、外包行業規則,擁有豐富金融知識、計算機技能的專業性高端人才。一些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受限於自身規模,不得不放棄一些較大的外包項目。
隨著國內商業銀行信用卡和個人貸款業務規模進一步擴大,銀行現有風險管理人員規模無法適應其業務的增長。逾期欠款清收業務是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相結合的工作,但更多的體現為勞動密集型,需要清收人員與客戶進行一對一的溝通,有技巧的進行逾期欠款的清收。各大銀行為了提高核心競爭力,優化生產流程提高運營效率,均會選擇將逾期欠款的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公司。而專業的第三方逾期欠款清收公司以其專業的操作流程和有專注的業務目標,能夠有效的提高欠款的回收率,幫助銀行控制不良資產規模。
委外清收行業的市場規模取決於我國信用卡和個人貸款的不良資產規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各季度的《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的數據,截至到2015年第1季度,國內信用卡授信總額達到6.23萬億元,近四年平均年增長率達到29%,增長勢頭猛勁,信用卡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2010-2014年,僅四年的時間內,信用卡授信總額擴大為原來的3倍。
相比快速增長的信用卡數量和授信額度,信用卡壞賬率以更快的速度上升更值得注意。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未償信貸總額從73.2億上升到357.6億,規模擴大了4.9倍,而授信總額擴大了不到3倍;其中,2013年第一季度到2014年第二季度,未償信貸總額連續五個季度增速超過10%。委外清收業務的市場容量增長迅速。
委外清收行業有以下三個特點:
1、國內已逐步開放信用卡催收外包的經營許可權。2007年起,上海工商管理部門向中外資催收工商放款了信用卡催收外包的經營許可權,允許清收公司經營「信用卡繳款提醒通知專業服務」。目前,中外資催收公司已經站在同一起跑線,致力於「陽光」下的信用卡催收外包工作。
2、目前國內的逾期欠款清收公司資質良莠不齊,缺少評判標准。銀行主要通過實地調研,或向其他銀行打聽清收公司的口碑。因此,業內公司要通過合法合規的作業流程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金融機構的委託。
3、逾期欠款清收公司相較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處於弱勢地位,議價能力較弱。由於外包的逾期欠款質量不同,回收率和清收難度大相徑庭。由於信息不對稱,清收公司並不能事先判斷委託案件的質量和清收成本。一些清收公司為了中標不惜超低報價,卻在服務過程中降低服務品質,造成不良的影響,破壞了行業的良性競爭。
三、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目前涉及不良個人貸款和信用卡透支委外非訴清收的主要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如下:
①《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明確提出「十三五」服務外包產業的重點領域、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科學謀劃服務外包產業集聚區布局,盡快形成產業集聚,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加強金融服務:拓寬服務外包企業投融資渠道;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指導下依法合規創新發展,加大對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境外並購等業務的支持力度,加強服務外包重點項目建設。
②《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實施催收外包行為的銀行業務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催收外包機構選用標准、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選用的催收外包機構應經由本機構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審核批准,並簽訂管理完善、職責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單純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傭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人員管理、業務流程、工作情況、投訴情況等,確保催收外包機構按照本機構管理要求開展相關業務。對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機構損害欠款人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外包風險管理責任。
③《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發[2011]02號)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規范信用卡催收策略、許可權、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銀行不得對催收人員採用單一以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
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採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信用卡催收函件應當對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額,催收事由和相關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查詢賬戶狀態、還款、提出異議和提供相關證據的途徑,發卡銀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進行備注,並開展核實處理工作。
④《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4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外包活動的最終責任;制定外包的風險管理框架以及相關制度,並將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外包戰略發展規劃,確定與其風險管理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進行外包活動時應當對服務提供商進行盡職調查,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建立嚴格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並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應當關注外包服務提供商分包的風險,並在合同中明確相關事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提供商不得將外包活動轉包或變相轉包;應當定期對外包活動進行全面審計與評價;應當定期向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遞交本機構外包活動的評估報告;在開展外包活動時如遇到對本機構的業務經營、客戶信息安全、聲譽等產生重大影響事件,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需要對外包活動進行現場檢查,採集外包活動過程中數據信息和相關資料,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對該機構的監管評級。
同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外包合同中應當要求外包服務提供商承諾的事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包管理團隊的職責進行了列示。
四、影響該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①產業政策支持,《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
意見中明確提出「十三五」服務外包產業的重點領域、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科學謀劃服務外包產業集聚區布局,盡快形成產業集聚,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加強金融服務:拓寬服務外包企業投融資渠道;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指導下依法合規創新發展,加大對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境外並購等業務的支持力度,加強服務外包重點項目建設。
②2012年8月,廣東省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意見》
意見提出創新服務外包企業孵化模式,支持專業化服務外包企業設立和發展。對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在市場准入、工商登記中給予便利。加強本地服務外包企業投融資服務和上市培育輔導,鼓勵有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通過兼並、收購、重組、聯營等方式,擴大企業規模。鼓勵企業獨立或合作建設研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加大研發投入力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外包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及技術轉讓、專利申請等,按規定落實財稅優惠政策。
③相關監管措施逐步出台,有利於行業的規范發展
在沒有相關法規和監管出台之前,催收行業在某種程度上處於灰色地帶。近幾年,在銀監會出台的多個文件中,對外包催收行為做出了一系列規范與要求,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同時,各商業銀行也制定了詳細的業務規范和指引,使催收業務更加透明合規。隨著這監管、規范力度的加大,委外催收行業逐步走向正規,也有利該行業的發展。
④市場規模的快速增長
隨著國內信貸市場的急速擴張,大量的信用卡、消費金融、P2P、小額貸款、車貸等逾期賬款開始涌現。這些不良資產的增多對於金融行業本身是個消極的信號,但卻委外給催收公司的發展和壯大提供了機遇。
⑤大數據的應用
在如今「互聯網+」的時代里,任何行業都可以從大數據分析中獲利。目前,有不少,大型催收公司利用大數據,對逾期信貸進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提高了公司業務的效率和質量。可以預見的是,越來越多的催收公司將利用大數據,進行科學的管理,從而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與規范。
2、不利因素
①行業亂象帶來的社會不良印象
雖然委外清收行業近年來發展勢頭強勁,並且逐步得到規范,業內出現了不少規模較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外包服務公司。但是,業內也存在眾多小型催收公司服務質量良莠不齊,在清收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情形,不但會損壞公司的聲譽,更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阻礙行業良性發展。
②提供的服務種類單一,議價能力較弱
國內委外清收企業規模普遍較小,提供的服務也較為單一,附加值較低。在面對規模龐大的金融機構時,處於弱勢地位,議價能力較弱。而且由於業務的特殊性,存在信息不對稱,一些小公司為了爭取到委案會壓低報價,但是在服務過程中降低服務質量,導致行業的不良競爭。
③缺失高素質、綜合性人才
雖然委外清收行業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累積了一批有豐富清收經驗的人才,但是還缺失高素質的綜合性人才。特別是金融服務外包行業要向高附加值產業鏈轉型升級,向金融機構提供綜合性強、附加值高的服務,擁有管理能力、技術研發能力等綜合實力的人才是必不可缺的。如果不能吸引到高素質的人才,會影響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F. 應聘上了,但公司要擔保人合理嗎
人事擔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約定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工作。「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企業利益。因此,人事擔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沒有民法或擔保法上的依據,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應當由民法和擔保法調整,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因此,人事擔保合同本質上是無效的。
我國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
(1)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
1994年3月4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勞動部
1995年8月4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這兩個解釋否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物的擔保,其法理依據應是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而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具有可比性、相似性,同樣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規定。因為,人事擔保合同在勞動者去就業的時候,僱主向雇員提的一個要求,說我懷疑到你人品上的問題,你需要提供一個保人,等於在這個時候無形當中就提高了勞動者就業的成本,有違上述平等原則,所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是和勞動法的相關精神相違背的,因此人事擔保合同也應當是無效的。
(2)《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已經清楚地表明了立法機關對人事保證制度是持否定態度的,予以禁止。雖然這一規定仍過於模糊,沒有明確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事擔保」,但從行文及立法目的考量,此「擔保」一詞應該涵蓋人事擔保。因此,如果說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對人事擔保合同的效力還沒有明確否定的話,那《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應該已經明確無誤地表明了人事擔保合同的無效性。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事實上也已經否認了人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年第五期)公布的《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和平支行訴高延民擔保合同糾紛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擔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約定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工作。」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企業利益。因此,本案的」擔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應當由民法調整,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並以此理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該判例雖然沒有明確否定人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否認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等於間接否定了為勞動合同提供保證的效力。
G. 公司入職需要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且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經濟責任合理嗎
問:公司入職需要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並且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經濟責任合理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看債權人請求擔保人履行的數額。如果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的金額並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有權就剩餘的金額向債務人索償。如果擔保人已經清償全部債務。則債權人失去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的理由,不能再起訴債務人。而擔保人可以再向債務人追償。二、法律依據:按《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H. 請問保險公司要求求職者要有擔保人這種現象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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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司入職需要找擔保人問題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法解釋中,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指的是一切形式的擔保,當然也包括以擔保人形式出現的擔保,顯然這是非法的,換一句話說,這種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既然不合法,則肯定是不合理的。
你還沒有入職,顯然據此維權對你沒有任何意義,要麼被動的接受,只要你的朋友對你有信心,又不是財務上的擔保,相信只要你以前沒做過違法的事,會有人為你擔保的,只要是好朋友,用不著過多解釋,就會有人為你擔保,這不算什麼,只要你對自己有信心就行了。要麼就放棄,你只有這兩條路可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