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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定期存款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26 21:27:28

1. 銀行存定期為什麼要身份證

  1. 銀行業務都是需要身份證的;

  2. 所以存定期要身份證是合理的;

  3. 部分業務為了方便辦理,銀行實行了簡化處理,所以部分業務一般情況無需使用身份證;

  4. 存款實名制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85號】

  1. 第一條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2.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3.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機構。

  4.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5.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第

  7. 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8.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為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保守秘密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

  9. 九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戶,按照本規定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原賬戶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原賬戶沒有使用實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使用實名。

  11.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12.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 中國銀行存美金個人存款最多可以一天存多少

境內個人手持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直接辦理。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上,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3.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條因存款單位人事變動,需要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單位負責人章)或財會人員印章時,必須持單位公函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更換印鑒手續,如為單位定期存款,應同時出示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證實書。
第二十一條因存款單位機構合並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過戶或分戶,必須持原單位公函、工商部門的變更、注銷或設立登記證明及新印鑒(分戶時還須提供雙方同意的存款分戶協定)等有關證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辦理過戶或分戶手續,由金融機構換發新證實書。
第二十二條存款單位的密碼失密或印鑒遺失、損毀,必須持單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機構申請掛失。
金融機構受理掛失後,掛失生效。如存款在掛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規定手續支取,金融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存款單位遷移時,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轉移,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按支取日掛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結清。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對存款單位的存款保密,有權拒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有權拒絕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凍結、扣劃。

4. 農行單位定期存款管理辦法

在農業銀行未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單位申請辦理單位定期存款,須提交定期存款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並預留印鑒。已在農業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單位申請辦理單位定期存款,只須提交定期存款開戶申請書和轉賬支票,並預留印鑒。已注冊企業網上銀行業務的存款單位可通過網上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業務。也可通過現金管理客戶端辦理。

5. 單位定期存款期限為何超過一年

[基本案情]
啟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啟東農保處)於1998年3月21日存人中國建設銀行啟東市支行(以下簡稱啟東建行)人民幣2414萬元,啟東建行為啟東農保處開具了號碼為0013817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雙方約定存款期限3年,年利率6.21%。2001年3月21日,存款到期後,啟東建行並未按照6.21%利率計算,而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3年利息,並於2001年3月21日將2 928 610.08元利息劃入啟東農保處賬戶。
啟東農保處認為啟東建行實際少支付利息1 568 671.92元。為此訴至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啟東建行補付存款利息人民幣1 568 671.92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啟東建行辯稱,根據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只能有3個檔次,即3個月、半年和1年,雙方的約定違反了這個規定,故雙方在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上所約定的3年存款期限及6.21 9/6的利率是無效的。
[裁判要旨]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啟東農保處在存款到期後,向啟東建行主張約定的利息,啟東建行也已依照單位存款的規定,計息並將所付利息打人了啟東農保處賬戶。因此,雙方的結算行為已經發生,啟東農保處就利息數額的爭議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啟東建行關於雙方尚未結算,不存在少付利息情形,啟東農保處尚無訴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啟東建行於1998年3月21日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中確定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確認有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印發給各金融機構,屬於銀行內部的管理規章,該辦法的規定並不影響啟東建行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和民事行為的效力。因此,啟東建行關於雙方存儲關系無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啟東建行應按照「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約定的事項履行自己的義務,應以3年期6.2l%的年利率計息給付啟東農保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院於2001年4月26日作出(20013通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啟東建行在本判決生效後3日內向啟東農保處支付存款利息人民幣1 568 671.9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由啟東建行承擔。
宣判後,啟東建行不服,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系行政規章,不能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中央銀行,其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系受國務院授權,目的是加強國家對金融行業和金融秩序的宏觀調控,保 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順利開展。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單位存款所作的存期和利率方面的限制性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啟東建行與啟東農保處在開戶證實書中就存期和利率所作的約定,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限制性的規定,因此,超出限制性規定部分的約定,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該部分利息不予保護。原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3蘇民終字第113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原判;二、駁回啟東農保處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啟東農保處承擔。 [對《存單糾紛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
(一)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為存款憑證的一種形式
按照《存單糾紛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以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案件」,屬於存單糾紛案件的范圍。本案當事人啟東農保處持有啟東建行發給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存款憑證,雖然在名稱上不叫做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但其屬於其他存款憑證。筆者認為,該項規定的「等憑證」,指的就是除了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存單、本項規定的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這四種存款憑證之外的其他存款憑證,是在列舉了上述四種存款憑證之外,對其他存款憑證所作的概括性規定。
所以,本案原告啟東農保處根據啟東建行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的約定,提起訴訟主張相應民事權利,即屬於存單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
(二)本案實體審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金融機構擅自提高存款檔期和利率的行為性質的認定
1997年1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銀發(19973 485號《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個月、半年、1年3個檔次。起存金額l萬元,多存不限。本案被告啟東建行在辦理上述業務過程中,擅自將存款期限提高到三年,並按三年定期存款的年利率開具了「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效力應如何認定?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本案一審、二審的不同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的中央銀行,它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該法第五條第一款明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上述規定,是為了避免銀行間相互抬高存款利率,擾亂金融秩序,增加金融經營風險。同時,也是為避免銀行降低存款利率,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損害銀行經營形象。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變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機構,轄區內人民銀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數額處以同額罰款。對少付利息的,責令向存款方如數補付;對多付利息的,責令其將非法吸收的存款,專戶、無息存人中國人民銀行直至該存款到期。對拒不接受處罰或拒不糾正違反利率管理規定行為的,人民銀行可以從其賬戶上扣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因此,盡管《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本身屬於行政規章,但國務院批准存、貸款利率的行為卻具有依法發布行政法規的性質,因而中國人民銀行所確定的金融機構存、貸款的利率是具有強制性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而且,存款期限雖不同於存款利率,但卻與存款利率相伴相隨,二者緊密相聯,不存在沒有期限的利率,利率失去期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所以,表面上看似違反行政規章以提高存款檔期的行為,實質上屬於《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所禁止的商業銀行變相提高存款利率、規避國家金融管制的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中提高存款期限及利率的約定應認定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始歸於無效。但是「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並不因為存期及利率條款的無效而全部無效,啟東建行與啟東農保處之間的正當存款合同關系仍應予以維系。
2.存款合同部分無效後的實體處理
啟東建行與啟東農保處之間的存款合同被依法確認部分無效後,啟東建行應當按照《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檔次一年存期及相對應的法定利率,向啟東農保處支付三年存期的利息。在這一點上不存在爭議。關鍵是三年期存款與一年期存款計算三年之間的利息差1 568 671.92元,則不能作為啟東農保處因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所產生的損失,從而判令啟東建行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3.本案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妥之處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處理本案,應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本案簽訂合同的行為發生於1998年3月21日,而《合同法》於1999年10月1日才開始實施。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是,除新法有明文規定具有溯及力外,不得適用新法,而《合同法》並未明確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該條款判案不當,且也是實踐中常見的具有代表性的錯誤,應當引起重視。二審法院關於合同的效力,適用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是正確的。

6.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回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答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_

7. 定期存款可以凍結嗎

可以凍結。

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因此銀行在收到有權執法機關的書面凍結通知後,將協助凍結涉及單位或個人的賬戶存款,凍結期最長為6個月,期滿後可以要求續凍。

(7)金融機構定期存款規定擴展閱讀:

定期存款亦稱「定期存單」。銀行與存款人雙方在存款時事先約定期限、利率,到期後支取本息的存款。

有些定期存單在到期前存款人需要資金可以在市場上賣出;有些定期存單不能轉讓,如果存款人選擇在到期前向銀行提取資金,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的費用。

現金、活期儲蓄存款可直接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定期開戶起存金額為50元,多存不限。

存期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可辦理部分提前支取一次,存款到期,憑存單支取本息,也可按原存期自動轉存多次。

定期儲蓄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單開戶日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憑本人定期存單可辦理小額質押貸款。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

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有其身份證明,其利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取款人還需在支付的憑單上簽具支取人姓名。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可以根據需要辦理部分提前支取,驗證手續不變,其利率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結付,留存部分按原存日期、原訂利率到期支取時結付。

整存整取定期儲蓄每張存單只有一次可實行部分提前支取,已辦理部分提前支取的,儲蓄機構在已支付的存款單及留存部分新開的存款單上均註明「部分提前支取」字樣。

(2011年3月1日後,在建行的整存整取存款,不管是之前存的還是之後存的,可以無限次部分提取,不再限定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定期存款

8. 個人存款帳戶的實名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為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保守秘密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戶,按照本規定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原賬戶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原賬戶沒有使用實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使用實名。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9. 關於銀行一年定期存款,根據央行規定上浮10%,如工行,原來利率為3.25%,為何上浮10%之後變為3.3%

央行規定上浮10%,是指在央行基準利率基礎上允許上浮10%,原來個各大銀行均沒有上浮到10%,一年期存款央行規定基準利率為3%,上浮10%後即為3.3%
現行存款利率是2012年7月6日進行調整並實施的。2012年6月8日起對利率市場化進行了推進改革。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允許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不同。以一年為例,銀行可以自主將一年期存款利率定位不超過3%的1.1倍。最高的可達1.1倍,即一年期存款利率3.3%。各銀行根據本銀行的情況實行基準利率1-1.1倍之間的利率標准。具體執行中,中小銀行如城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執行110%的利率水平,大銀行(工商、農業、建設、中國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則在100%-110%之間。
2014年初,由於各種理財產品的推出,銀行之間、銀行與互聯網金融之間競爭激烈,年初農業銀行將存款利率上浮到10%,建設銀行也進行上浮10%的試點。工行對一年期存款利率也上浮到了10%的上限。
整存整取
三個月央行基準利率2.6%(2014年未作調整的大銀行2.85%,上浮10%後利率2.86%)
半年央行基準利率2.8%(2014年未作調整的大銀行3.05%,上浮10%後利率3.08%)
一年央行基準利率3.0%(2014年未作調整的大銀行3.25%,上浮10%後利率3.3%)
二年央行基準利率3.75%(2014年未作調整的大銀行3.75%,上浮10%後利率4.125%)
三年央行基準利率4.25%(2014年未作調整的大銀行4.25%,上浮10%後利率4.675%)
五年央行基準利率4.75%(2014年未作調整的大銀行4.75%,上浮10%後利率5.225%)

10.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人民幣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參加人民幣存款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單位存款是指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的人民幣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存款。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單位存款業務的管理、監督和稽核工作,協調存款單位與金融機構的爭議。
第五條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此項業務。
第六條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吸收單位存款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范圍,同時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任何個人不得將私款以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任何單位不得將個人或其他單位的款項以本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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