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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金融機構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7-01 21:19:38

1. 哪些機構應該履行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義務主體包括兩類: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2、二是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同時,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實際工作中還必須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即合法審慎原則、保密原則和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

2. 2012版四十項建議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3. 什麼是非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抄是指不經營一般銀襲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和開展指定范圍內的業務,一般不具有創造信用的功能。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是隨著金融資產多元化、金融業務專業化而產生的。早期的非金融機構大多同商業銀行有著密切的聯系。

(3)特定非金融機構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的分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職能: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4.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證券、保險、小額信貸公司回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5. 急問什麼是非金融機構、什麼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謝謝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儲蓄信貸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在我國,銀行主要分為三類: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具有三大職能:制定與實施貨幣政策 ,執行金融監管 ,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我國商業銀行的職能主要有四個基本職 (1)信用中介職能。 它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商業銀行成為買賣「資本商品」的「大商人」。商業銀行通過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資本盈餘和短缺之間的融通,並不改變貨幣資本的所有權,改變的只是貨幣資本的使用權。
(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無始無終的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系。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 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在此基礎上產生了轉帳和支票流通,商業銀行。以通過自己的信貸活動創造和收縮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構成貸市供給量的主要剖;分,因玫:商業銀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負債作為貨幣來流通,具有了信用倉1造功能。
(4)金融服務職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企業的業務經營環境日益復雜化,銀行間的業務競爭也日益劇烈化,銀行由於聯系面廣,信息比較靈通,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銀行業務中的l一泛應用,使其具備了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條件,咨詢服務,對企業「決策支援」等服務應運而生,工商企業生產和流通專業化的發展,又要求把許多原來的屬於企業自身的貨幣業務轉交給銀行代為辦理,如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個人消費也由原來的單純錢物交易,發展為轉帳結算。現代化的社會生活,從多方面給商業銀行提出了金融服務的要求。在強烈的業務競爭權力下,各商業銀行也不斷開拓服務領域,通過金融服務業務的發展,進一步促進資產負債業務的擴大,並把資產負債業務與金融服務結合起來,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服務己成為商業銀行的重要職能。
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對貸款進行嚴格審查,貸款要還本付息、周轉使用等。但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有其特徵:一是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多由政府財政撥付;二是政策性銀行經營時主要考慮國家的整體利益、社會效益,不以盈利為目標,但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並不是財政資金,政策性銀行也必須考慮盈虧,堅持銀行管理的基本原則,力爭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銀行有其特定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發行金融債券或向中央銀行舉債,一般不面向公眾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銀行有特定的業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

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6. 資產什麼人對金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公安機關提出異議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7. 國家指定三大金融機構是什麼

1)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2)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8.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

2、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3、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並書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特定非金融機構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採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採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9.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9)特定非金融機構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10. 外保內貸中債權人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嗎

十、境內企業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
2.《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3.其他相關法規
提交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需要接受境外擔保的,應先向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4.境內貸款和接受境外擔保的意向書。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
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
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許可權:符合條件的,由所中資企業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跨境擔保其他事項外匯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對外簽約。
二、內保外貸登記
境內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應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境內金融機構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以下簡稱為非金融機構),應在正式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金融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等原則對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
3、經外匯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2、在任意一個工作日末,單家法人機構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
未在境內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其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50%。上述分行的境內主報告行在境外總行授權的前提下,可決定合並計算境內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自行調劑確定各分行的擔保額度,或單獨計算各分行的擔保責任上限,並將擔保額度管理方式報當地外匯局備案。
當上年末凈資產數額較上上年末凈資產出現下降,導致擔保人融資性內保外貸項下付款責任本金余額超出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的,該機構應在當年度前六個月內將內保外貸余額調整到上年末凈資產數額的50%以內;六個月期滿仍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擔保人須暫停辦理新的內保外貸業務。
3、金融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內保外貸時,不受前一項規定的限制。金融機構不得利用非融資性擔保變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擔保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批准,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而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被擔保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被擔保人應當是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控股的項目,且該項目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被擔保人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被擔保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四)擔保人辦理融資性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到期後,境內擔保人應當注銷內保外貸登記。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項目系統注銷相關登記;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內保外貸到期後,擔保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展期等變更登記的,系統將自動注銷相關登記。到期後系統自動注銷登記的內保外貸,擔保人仍然可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六、擔保履約
(一)金融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履約支付。
非金融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債務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金融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核准,然後憑核准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核准擔保履約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後,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成為新的對外債權人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二)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金融機構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新的對外債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時,其向(轉 載於:www.cSsYq.cOM 書業網:外保內貸,債務人必須是,非金融機構)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二)(個人內保外貸)境內個人可參照非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外匯管理業務。
(三)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四)機構名稱內含有「擔保」、「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及「典當」等字樣,從事金融業務但未按「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其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參照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擔保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境內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授予的信用額度;
(四)擔保形式為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未經批准,境內企業、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四、境內企業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企業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然後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
(三)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四)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簽約幣種不一致,金融機構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負責金融機構自身結匯(或購匯)的部門受理,並會簽同級資本項目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作為受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
許其辦理結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向企業發放貸款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七、境內債務人申請對外支付擔保費,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應當要求債務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支付擔保費通知書、擔保合同簡明條款等。
八、境外擔保人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符合特定條件、一定金額以下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參與),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篇三: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後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內保外貸
第八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三章外保內貸
第十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第四章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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