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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管其他金融機構合作

發布時間:2021-07-01 23:18:39

❶ 淺談理財機構與其他機構的幾種合作模式

1-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而銀行與私募機構合作後,通過建立金融機構戰略聯盟的形式,雙方可以獲得高成長企業「股權+債權」融資業務的收益。
2-憑借自身廣泛的客戶資源,銀行可以為戰略聯盟合作機構提供包括財務顧問、託管、現金管理等綜合服務,提高銀行中間業務收入。
3-現在尋求與私募合作的銀行從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到地方城商行,無一缺位。資產荒還在持續,同時信用風險加速暴露導致投向債市的資金有所收縮,但銀行理財類資金不減,巨量的資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為趨勢。對於銀行來說,在理財端吸金容易,而投資端受限於原來的非標投資縮量以及債市投資到了相對飽和且風險臨界處,銀行自身投資優勢不再,吸收進來的資金需要尋找出口,而優質的私募就成了資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銀行自己的投資團隊在投資債市上具有優勢,而一些有委外業務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當前主要的投向還是債市,對於A股市場的投資,私募則占據優勢。從當前市場來看,一些股票已經跌到價值窪地,機構的資金開始布局。從市場的靈敏度來說,私募顯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於委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進行投資的資金大部分屬於通道業務,其執行操作的許可權還是在銀行,目前這類委託給私募的資金完全屬於主動管理型。銀行看中私募機構的不是別的,而是實實在在的投資能力,銀行需要通過私募投資獲得收益。
資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資資金過於注重短期收益。以銀行為首的資金在委託給私募機構管理時,應該意識到在國內股票市場,對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損線的設立應該放開,必須更加靈活。

❷ 什麼是券商資管通道業務

券商資管通道業務,指的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幫助銀行資產調整資產負債表,為銀行做資產從表內到表外的流動性搬運的業務。

其主要模式為,與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上進行合作,即商業銀行將理財資金定向委託給券商管理,券商利用這部分資金購買銀行票據,使銀行實現表內資產向表外的轉移,並騰出新的信貸額度。

指券商向銀行發行資管產品吸納銀行資金,再用於購買銀行票據,幫助銀行曲線完成信託貸款,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在這個過程中,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曾經是銀信合作(銀行與信託機構),因為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而與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

(2)券商資管其他金融機構合作擴展閱讀:

券商資管通道業務有以下四種合作模式:

1、委託貸款通道模式:

通道業務最終的客戶是一些受宏觀調控控制或過剩行業的企業,這些企業難通過正常的貸款流程在銀行貸到款。委託貸款的模式是過橋企業委託銀行向需要融資的銀行客戶發放委託貸款,銀行用理財資金從過橋企業受讓這筆委託貸款的受益權。

2、銀信合作模式:

一家銀行作為過橋銀行,由該銀行與信託公司簽訂,設立單一信託,以信託貸款的形式貸給銀行指定的企業。過橋銀行將信託受益權賣斷給另一家銀行,並同時出具信託受益權遠期回購。也有一部分通過買賣信貸和票據資產實現。例如,銀行向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指定信託公司購買銀行的信貸或票據資產。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將貸款或票據轉至信託公司名下,銀行得以釋放貸款額度。

3、銀證合作模式:

銀行與券商簽署協議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委託券商資產管理部門管理自有資金,券商將委託的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的貼現票據,並委託托收銀行到期收回兌付資金。銀行持有的資管計劃受益權計入表外。實際交易環節還會加入一家甚至多家過橋銀行。銀行A將資金交給銀行B,再委託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購買銀行A的票據。

4、銀證信合作模式:

由於銀信合作業務受凈資本約束或投資資產的限制,往往在銀行與信託之間通過一道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購買資管計劃,再通過資管計劃認購信託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通道業務

❸ 定向資管和券商資管有哪些區別

券商資管有三類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僅限於單一資金投資,投資限制較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僅限於交易所交易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到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lp受益權和財產權等;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限制較少,但需要證監會逐一審批,操作效率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較廣泛。

同時,在銀證合作中,券商資管募集資金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而基金子公司則無約束。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中,券商資管的定向、集合可參與,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參與。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❹ 券商資管為何專搶信託的飯碗

來自申銀萬國證券的數據顯示,在目前的理財產品市場上,銀行、保險、信託、基金和券商分別管理著6.7萬億元、6.6萬億元、6.3萬億元、2.6萬億元和1萬億元的理財產品。券商資管自年初的2800億元驟升至目前的萬億規模,無疑成為今年理財產品市場上最大的明星。 筆者仔細研究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的結構發現,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其定向理財產品規模驟升至8000億元,是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劇增的絕對主力。更為重要的是,券商定向資管產品中,絕大部分是信託業一直獨霸票據和資金池等為銀行轉移表內資產的業務領域。 這引發了理財產品市場的一個不大不小的疑問,難道券商資管要朝這個理財產品市場的軟柿子下手?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以及信託業是不是軟柿子這兩個問題。 在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這一問題之前,首先有必要知曉銀行和保險在理財產品市場中的優勢所在。據統計,銀行業每年發行的理財產品規模超過20萬億元,存量僅為6.6萬億元。這其中的原因在於,銀行循環發行的理財產品多為短期理財產品,實際上,在國內理財產品市場,也只有銀行能夠發行期限在1個月內的理財產品。 更為重要的是,盡管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期限較短,但這並未影響其動輒超過5%的年化收益率,秘密就在於其資金池的業務模式用短期的融資投資長期的項目。當然,其系統內容納的超過百萬億的資產和20萬家營業網點更是銀行眾所周知的獨特優勢。很顯然的是,券商資管和銀行所服務對象並非同一個細分市場,也不具有與之競爭的任何優勢。 再看看保險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吧,國際成熟的保險市場和目前大型國內保險公司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保險業的理財產品承擔著保險的社會功能。其風控意識決定了其與定位保值增值的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在這一領域,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機構並沒有直接的替代和競爭關系。 此外,從表面上看,券商資管和公募基金無論從產品設計、投資范圍,還是發售渠道方面,均存在不少重合的地方。但監管層在今年券商資管一法兩則修改的過程中,執意保留券商資管大小集合產品5萬元和10萬元的投資門檻。這表明,公募基金未來將主攻大眾理財的產品市場,而券商資管的定位將趨於高端,兩者的客戶對象具有一定差異。 不難看出,公募基金、銀行和保險市場均非券商資管適合爭搶的對象,信託業又如何呢?筆者認為,至少有3個理由支持券商正面攻擊信託業的純通道業務。其一,銀行存在表內資產轉表外的動能;其二,信託業通道業務毫無技術含量卻存在3%。的不合理通道費率;其三,券商資管一法兩則的修訂使得券商資管可以合法地藉助定向產品進入銀信合作業務。 事實上,令券商資管垂涎欲滴的不僅是銀信合作業務。 截至今年三季度,在信託業6.3萬億元的受託管理的資產中,銀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業務規模分別為1.84萬億元和2190億元,在信託業受託管理資產總規模中佔比分別為29.13%和3.47%。可見,同屬於純通道業務的私募基金合作也是未來券商資管爭奪的對象。 剩下的一個問題是,信託業就真的是理財產品市場上的一個軟柿子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券商資管之所以可以輕易從信託業爭奪到超過5000億元的市場,原因在於銀監會對銀信合作的監管和信託業較高的通道費率。 在通道費率方面,目前銀信理財產品中,除卻體量大的資金池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在1%。以下外,普通類銀信理財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均在3%。左右,而目前銀證合作的通道費率已降至0.5%。。在監管方面,銀監會對信託業轉移銀行表內資產和資金池業務均表態要規范發展,使其規模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剛剛進入該行業的券商資管因為遠未到達引發監管層干預的規模,因此政策空間大得多。 由此可見,券商資管輕易搶占市場並不能說明信託業是軟柿子,只是兩者的競爭策略和政策空間不同而已。 不僅如此,近年來,信託業在人才儲備、投資管理能力、客戶渠道和項目資源方面均不可與往年同日而語。截至三季度末,在單一信託業務中,銀信合作的規模依然徘徊在1.8萬億元左右,在單一信託的佔比由一季度末的33.83%降至三季度末的29.13%;而非銀信合作的規模在三季度末達到2.42萬億元,較二季度增長26.7%。 信託業去純通道式的銀信合作化正在加速,而券商資管仍在低技術水平的通道業務領域展開價格戰,令半年內通道費率從3%。下降至0.5%。。 這足以證明,信託業不是券商資管隨意捏的軟柿子,至少現在不是。

❺ 券商資管為何專搶信託業的飯碗

來自申銀萬國證券的數據顯示,在目前的理財產品市場上,銀行、保險、信託、基金和券商分別管理著6.7萬億元、6.6萬億元、6.3萬億元、2.6萬億元和1萬億元的理財產品。券商資管自年初的2800億元驟升至目前的萬億規模,無疑成為今年理財產品市場上最大的明星。
筆者仔細研究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的結構發現,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其定向理財產品規模驟升至8000億元,是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劇增的絕對主力。更為重要的是,券商定向資管產品中,絕大部分是信託業一直獨霸票據和資金池等為銀行轉移表內資產的業務領域。
這引發了理財產品市場的一個不大不小的疑問,難道券商資管要朝這個理財產品市場的軟柿子下手?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以及信託業是不是軟柿子這兩個問題。
在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這一問題之前,首先有必要知曉銀行和保險在理財產品市場中的優勢所在。據統計,銀行業每年發行的理財產品規模超過20萬億元,存量僅為6.6萬億元。這其中的原因在於,銀行循環發行的理財產品多為短期理財產品,實際上,在國內理財產品市場,也只有銀行能夠發行期限在1個月內的理財產品。
更為重要的是,盡管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期限較短,但這並未影響其動輒超過5%的年化收益率,秘密就在於其資金池的業務模式——用短期的融資投資長期的項目。當然,其系統內容納的超過百萬億的資產和20萬家營業網點更是銀行眾所周知的獨特優勢。很顯然的是,券商資管和銀行所服務對象並非同一個細分市場,也不具有與之競爭的任何優勢。
再看看保險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吧,國際成熟的保險市場和目前大型國內保險公司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保險業的理財產品承擔著「保險」的社會功能。其風控意識決定了其與定位保值增值的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在這一領域,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機構並沒有直接的替代和競爭關系。
此外,從表面上看,券商資管和公募基金無論從產品設計、投資范圍,還是發售渠道方面,均存在不少重合的地方。但監管層在今年券商資管一法兩則修改的過程中,執意保留券商資管大小集合產品5萬元和10萬元的投資門檻。這表明,公募基金未來將主攻大眾理財的產品市場,而券商資管的定位將趨於高端,兩者的客戶對象具有一定差異。
不難看出,公募基金、銀行和保險市場均非券商資管適合爭搶的對象,信託業又如何呢?筆者認為,至少有3個理由支持券商正面「攻擊」信託業的純通道業務。其一,銀行存在表內資產轉表外的動能;其二,信託業通道業務毫無技術含量卻存在3%。的不合理通道費率;其三,券商資管一法兩則的修訂使得券商資管可以合法地藉助定向產品進入銀信合作業務。
事實上,令券商資管垂涎欲滴的不僅是銀信合作業務。
截至今年三季度,在信託業6.3萬億元的受託管理的資產中,銀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業務規模分別為1.84萬億元和2190億元,在信託業受託管理資產總規模中佔比分別為29.13%和3.47%。可見,同屬於純通道業務的私募基金合作也是未來券商資管爭奪的對象。
剩下的一個問題是,信託業就真的是理財產品市場上的一個軟柿子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券商資管之所以可以輕易從信託業爭奪到超過5000億元的市場,原因在於銀監會對銀信合作的監管和信託業較高的通道費率。
在通道費率方面,目前銀信理財產品中,除卻體量大的資金池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在1%。以下外,普通類銀信理財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均在3%。左右,而目前銀證合作的通道費率已降至0.5%。。在監管方面,銀監會對信託業轉移銀行表內資產和資金池業務均表態要規范發展,使其規模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剛剛進入該行業的券商資管因為遠未到達引發監管層干預的規模,因此政策空間大得多。
由此可見,券商資管輕易搶占市場並不能說明信託業是軟柿子,只是兩者的競爭策略和政策空間不同而已。
不僅如此,近年來,信託業在人才儲備、投資管理能力、客戶渠道和項目資源方面均不可與往年同日而語。截至三季度末,在單一信託業務中,銀信合作的規模依然徘徊在1.8萬億元左右,在單一信託的佔比由一季度末的33.83%降至三季度末的29.13%;而非銀信合作的規模在三季度末達到2.42萬億元,較二季度增長26.7%。
信託業去純通道式的銀信合作化正在加速,而券商資管仍在低技術水平的通道業務領域展開價格戰,令半年內通道費率從3%。下降至0.5%。。
這足以證明,信託業不是券商資管隨意捏的軟柿子,至少現在不是。

❻ 銀行裡面做的券商資管業務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券商和抄信託都是銀行襲的通道,客戶和資金都是銀行的,只不過出於繞開監管的需要,有時會選擇信託作為通道,有時會選擇券商作為通道。現在銀行更多地是選擇券商,因為證監會出台了新政策,對券商資管業務進一步給予鼓勵和扶持!

❼ 券商和資管公司能合作場外期權嗎

可以的 從今天開始關閉了私募的通道,但是場外期權魚龍混雜,建議做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正規期權

❽ 證券公司資管和基金子公司資管有什麼不同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單一資金投資到各類資產,都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轉讓的產品以及集合信託等。但是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督約束等方面仍有顯著差異。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人限制

券商資管在銀證合作中,委託人為銀行的情況下,委託人總資產不能少於300億。而基金子公司的委託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法律關系

券商資管是委託關系,基金子公司是信託關系。法律依據:新《基金法》

3、投資限制

券商資管有三類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僅限於單一資金投資,投資限制較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僅限於交易所交易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到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lp受益權和財產權等;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限制較少,但需要證監會逐一審批,操作效率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較廣泛。

同時,在銀證合作中,券商資管募集資金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而基金子公司則無約束。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中,券商資管的定向、集合可參與,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參與。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4、集合資金募集能力經紀業務體系較為強大券商資管,在集合資金募集方面較有實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資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5、凈資本約束

券商資管隸屬於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受到凈資本約束,券商資管的總體規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凈資本約束。

❾ 銀證信合作模式為什麼要通過信託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❿ 證券公司尋求跟銀行合作,該怎麼辦怎麼去和銀行談

證券公司跟銀行合作的具體合作類型如下:

1、券商資管產品購買銀行的「票據受益權」:
在該模式下,證券公司向理財投資者募集資金,代理投資者購買銀行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票據收益權,獲利部分歸投資者所有,券商獲得管理費及業績報酬。在這種模式下,證券公司資管產品投資的只是銀行票據資產的受益權,並非買斷票據資產的所有權,因此,銀行無法在財務上將貼現票據資產轉移出表,票據依然占據著銀行的信貸額度。這種模式類似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合作獲得的更多是短期周轉資金。

2、券商資管產品買斷銀行的票據資產或信用證:
在該模式下,A銀行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表外資金),然後委託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管理部分理財資金,資金仍託管在A銀行;在簽署定向理財協議之後,要求證
券公司資管部門用這筆理財資金直接買斷A銀行已經貼現的票據(表內資產),從而達到票據資產轉移到表外的目的,同時票據資產仍委託給A銀行進行管理,A銀行收取一定的託管費用。作為回報,銀行向券商支付一定的財務費用。由於是銀行委託證券公司資管部門定向理財,因此證券公司在整個過程中缺乏主動投資的許可權和表現,證券公司發揮的主要是「通道作用」。在幫助銀行實現票據資產出表的過程中,證券公司獲得的財務費用被形象地稱為「通道費用」。在各個券商競相加強做大資管業務規模力度的環境下,證券公司定向理財業務的費率已由最初的千分之三降至萬分之五,部分券商甚至可以接受更低的費率。競爭的白熱化為銀行提供了更加優惠的通道服務。

3、券商主動管理資金賺取差價模式:
在這一模式下,銀行通過與券商資管簽下定向理財協議,資管部門可以在指定的范圍內主動配置資產,一般對銀行提供的預期收益率在5%左右。通過將大比例的資金投資於信託產品或城投債(這一過程可能放大杠桿),券商可以賺取實際收益率與提供收益率的價差。

4、券商資管與銀行投行部門的合作:
這一模式下,券商主要還是扮演通道業務,表現為在創新政策下許多券商成立另類資產管理部門,銀行的投行部門與其合作,由銀行提供項目和資金,以券商發行產品的形式
(券商或表面上作為項目的投資管理人)將資金輸送至待融資項目,達到將信貸類資產轉移至表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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