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1、權利范圍問題。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依據。《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路經濟的出現,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或者說,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經超出了九項權利的范圍,這裡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費者的隱私權。
2、行政保護體制問題。行政保護是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現行《消法》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於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有一些方面主次難分,一個部門如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門的許可權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後;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於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范圍不清,而在強調依法行政的趨勢下,各部門只好謹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於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於同一部門,也弱化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3、維權途徑問題。維權途經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問題。現行《消法》第三十四條為消費提供了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五種維權途徑,但是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申訴久拖不決、仲裁沒有依據、起訴筋疲力盡,最後弄得消費者懶得奉陪,自認倒霉,這嚴重地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落實。
4、舉證責任和費用問題。目前《消法》中對於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規定、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處於弱者的地位,但為了舉證,特別是高額的商品檢測費用往往超過糾紛商品本身的價值,使消費者望而卻步。
5、賠償主體問題。《消法》第三十五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後的賠償主體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但是,這樣規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義,認為消費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損害時,只能向銷售者求償,缺乏消費者對賠償主體選擇權的規定。
6、民事責任的落實問題。《消法》第四十條、五十條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對「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執行標准,造成行政機關難以操作,不便於消費者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執法措施問題。目前《消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一是對行政機關查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沒有明確其可以行使哪些調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後,為了控制危害范圍、降低危害後果,行政執法機關需要採取一定的應急手段,如發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場的禁令、強制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費者糾紛的訴訟程序問題。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目前,消費訴訟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且沒有適用於消費者群體訴訟的程序,消費者協全不具有訴訟主體的地位,相關的程序減化沒有在立法上得到解決,缺乏仲裁或行政裁決的相關規定,現存的訴訟制度已經不適應消費者維權的實踐需要。
❷ 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較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的經常性、廣泛性和深入性還不夠,少數經營者法律意識仍比較薄弱,採取欺詐、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費者尤其是農村消費者仍然缺乏自我權益保護意識,對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別或辨別能力較弱,有時明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卻不知向誰投訴,不知如何投訴。部分消費者證據保護意識薄弱,舉證能力較差。
二、部門聯動和協調配合不夠好。相關職能部門在消費者維權和市場監管工作中整體聯動和協調配合不夠,沒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數消委會理事單位履職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會成員,有受理消費者投訴的責任,但由於管理體制、職責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認識不夠完全統一,工作不夠完全協調,有時存在相互推諉、相互脫節的問題。
三、侵權現象時有發生。主要體現在某些領域、某些行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如個別商場、超市、門店的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部分商場、酒店、賓館仍張貼有「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本酒店禁止自帶酒水」、「包房實行最低消費」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應、代言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通信行業經常收到垃圾簡訊或接到竊取話費的莫明電話等,消費者意見較大;計程車行業宰客、甩客、拒載、強行打組合、禁而不止。
❸ 金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什麼困難
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規推銷理財產品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規推銷理財產品;
銀行亂收費、暗中收費現象屢見不鮮;
信用卡消費陷阱導致很多持卡人背負沉重的債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