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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匯監管制度

發布時間:2021-07-09 20:36:23

A. 試分析日本的外匯管制辦法對中國有哪些借鑒意義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放開經常項目的管制之後,正式成為IMF第8條成員國。但是之後我國對於資本項目的管制仍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影響。2007年IMF通過的新決議,提出各成員方應避免採取引起外部失衡的匯率政策,而判斷外部是否失衡一個重要指標是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是否長期處於順差或逆差狀態。從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看,中國長期存在順差。這種順差其實是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必然出現的狀況。 對於我國外匯制度的改革,在我國和國際社會都產生了很多的爭論。我國是否該放棄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制?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權國家的外匯管制是否仍有存在的空間?存在的自由度有多大?如何協調外匯管制與IMF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究竟存在哪些自身應當不斷完善的問題?在改革過程中,究竟應當採用什麼步驟進行改革?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義。 本篇論文通過研究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變遷,分析總結了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如個人外匯管理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制度的缺陷以及現有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的缺陷等,並在研究其他國家例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的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總結其經驗,以期尋找能為我國所借鑒之處。同時,筆者也針對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如我國外匯管制相關立法的原則、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整合完善問題以及監管機制的法律完善問題等等。 本論文共分為四個章節。 第一章主要介紹了外匯的概念與特點、外匯管理的概念與作用,以及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變遷歷史。 第二章分析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存在的法律問題,如個人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制度的缺陷以及現有外匯管理法規體系的缺陷等等。 第三章介紹了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的外匯管理法律框架、法律變遷及其經驗借鑒。 第四章立足於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並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針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法律建議,如我國外匯管理相關立法的原則、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整合完善問題以及監管機制的法律完善問題等等。 結語部分總結了本文的寫作脈絡,並且表達了筆者定當繼續關注和吸收理論界關於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改革的意見,並根據國際現狀不斷提出完善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議的想法。

B. 日本有外匯管理局嗎

管理是有的,但是這個管理不代表有監管,好比中國也有管理局,但是監管你懂的。國際上認可的監管只有美國NFA,CFTC。英國FSA,澳大利亞ASIC。香港SFC(最後一個我覺得也形同虛設,香港的黃金平台你應該知道,具體的就不說了,另外看看FXCM之前在香港發生的事也可以知道)

C. 華譽環球:日本外匯市場外匯監管政策有哪些

1、資金安全
不管是國外經紀商還是日本本國經紀商,都要求將實行資金第三方託管,即將客戶資金進行隔離保管。客戶的資金必須託管在信託銀行,此外經紀商必須委託信託管理人對信託狀況進行監視。萬一客戶所在經紀商破產的話,客戶資金在信託銀行會得到安全保管。之後的資金會通過信託管理人直接由信託銀行返還給投資者。

這個制度對經紀商的資金要求非常的嚴格,因為投資者的資金都放到信託銀行後,經紀商為了規避市場風險而進行清算交易的話,必須自己准備足夠的資金。

2、杠桿限制

日本現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比例的上限為25倍(2011年以前,杠桿限制為50倍以下)另外無入金贈金以及其他類似的推廣形式都是不被允許的。

而東京金融交易所的外匯保證金沒有固定的杠桿比例,而是設定固定的保證金額。所以在日本,對於外匯經紀商來說,想要獲得外匯經營牌照非常困難並且從某些角度來說,對經紀商非常不利。

3、財務要求

在日本,申請經營金融期貨交易業務的機構必須是股份公司或金融機構,自有資本應在5000萬日元以上。

2004年《金融期貨交易法》的修訂對金融機構提出資本的要求,規定銀行以外的各金融期貨機構必須上報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120%。

在場內交易市場方面,日本對在交易所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會員機構的資質要求是,資本金3億日元以上、凈資產20億日元以上、資本充足率達200%以上,遠遠高於對從事一般金融交易的機構的資質要求。

此外,日本金融廳還規定,從事場內外衍生品交易的外匯經紀商必須持有本金4%以上的保證金存款,否則不可以進行外匯保證金業務。

以上就是對日本外匯市場監管政策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2015年初瑞士法郎爆發了黑天鵝事件,給投資者和經紀商造成了重大損失。在這個前車之鑒下,日本監管局也有意修改外匯交易比例限制,日本機構外匯交易者可能也將受限於1:25的杠桿比例限制。

D. 日本有沒有外匯管制

以前是有的,在40年前,日本外匯交易還被原則禁止,匯率固定在1美元版兌換360日元的水權平上。到了20世紀90年代泡沫經濟破滅,日本金融部門遭受不良貸款的沉重打擊。同時,世界各地都在加速解除金融管制,日本所謂的政府保護金融體系已經過時,日本需要像倫敦和紐約那樣更加透明的、自由的金融市場。日本決定實施「金融大爆炸」,以便趕上美國和歐洲先進的金融體系。「金融大爆炸」包括解除不同領域的管制的一攬子措施,如股票市場、外匯管制和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進入政策。
作為一攬子解除管制政策的前奏,日本於1998年修訂了《外匯法》,外匯交易實現完全自由化。任何人可以不經允許地在任何地方向任何人購買日元。除了涉及國家安全的少數情況,任何人可以在日本投資任何資產。

E. 外匯監管是監管些什麼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達到維持本國貨幣匯價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式對國際結算和外匯交易實行限制的一種制度。
在外匯行業,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規,是否擁有真正的行業實力和能力,不僅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規的監管,還要從實力、地區、市場深度、成交環境等方面來綜合評估。
查詢監管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監管機構:英國FCA、美國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塞普勒斯CySEC、紐西蘭FSP等,這些是比較主流的監管機構。
拿到平台的監管號之後,看他宣傳的是拿的哪家機構的監管,然後登錄相應機構的官網,輸入他提供的監管號,來查詢相關信息。要仔細核對監管機構查詢而來的名稱、網址、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注冊時間、業務類型等,是否與這個平台宣傳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麼他是一家正規的監管經紀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遠離。

F. 日本有沒有外匯管制

日本外匯市場由混亂走向規范化也歷經了約20年的時間。日本在外匯市場開放初期出現版的問題與我們國權內投資者目前遇到的問題也極為相似。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日本金融監管廳採取了一系列嚴格的監管制度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尤為敏感,日本政府在2008年就規定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杠桿比率上限,曾一度不允許出現超過50倍以上的杠桿。從2011年開始,日本監管又進一步收縮,規定最高杠桿不超過25倍。這樣的規定對於許多外國經紀商來說無疑是一項打擊,導致許多提供高杠桿的外國經紀商很難占據日本市場,目前日本國內的外匯交易大部分都來自於本土的經紀商。日本外匯保證金市場,在政策上的禁止勸誘、信託保全制度、保證金比例制度、自我資本規制比率、廣告規定等措施。業務上的網路推廣,加強自身平台優勢,網路IB,降低交易點差等措施,均值得國內同行業高度重視。

G. 因為有私人外匯管制,從日本向中國私人匯款需要十幾天時間嗎,並有額度限制嗎

呵呵,會快點,因為日本的東京屬於金融中心之一,所以速度會快點。通過點為:日本某地-->日本東京-->中國香港-->中國內地。由於排除了時差以及降低部分國際傳遞問題,所以速度可以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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