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大戶報告制度是怎樣操作
期貨大戶報告制度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控制交易風險、防止大戶操縱中場行為的制度。那麼,到底大戶報告制度具體是怎樣規定的?期貨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客戶的開戶情況、交易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等,便於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了解焦炭期貨大戶報告制度的規定內容,大戶報告制度具體是怎樣規定的:會員(期貨公司)和客戶(個人和企業)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主動於下一交易日15:00 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期貨公司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後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並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大戶報告制度」有關規定。
『貳』 什麼是大戶報告制度
當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限倉額度的80%時,會員或者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會員報告。交易所根據監測系統分析市場風險,調整限倉額度。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會員或客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調整會員或客戶的限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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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您好!《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交易所實行版大戶報告制度。當權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很明顯,您的問題中甲會員已經達到持倉限額的80%(實際上是100%),需要報告;乙客戶也打到了持倉限額的80%(實際上是95%),當然也要報告的。
歡迎追問!
『肆』 黃金T+D交易規則是什麼呢
交易品種:AU(T+D)、Ag(T+D)
交易保證金:15%、15~18%
報價單位:元/克、元/千克
交易單位:1千克/手、1千克/手
最小變動價:0.01元/克、1元/公斤
最小交易單位:1手=1000克
交易方式:自由報價、撮合成交
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交易機制:T+0機制,雙向交易
遞延費:一般是萬分之十五,向多空雙方的一方收取
交割:成色為99.95%的金條
漲跌停板: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7%
交易時間:早盤9:00-11:30;午盤13:30-15:30;晚盤20:00-02:30(周五無夜盤,注意持倉風險)。每日21點開盤到次日15:30收盤為一個交易日。
另外,懂得了黃金T+D交易規則還是不夠的,需要結合其交易方法,才能保證盈利更近一步。其實黃金T+D交易方法一般有買開倉、賣平倉、買平倉、賣開倉這四種,黃金T+D投資者主要靠操作看多買入、看多賣出、看空買入、看空賣出這些要點來做單交易。
『伍』 焦炭期貨大戶報告制度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大戶報告制度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控制交易風險、防止大戶操縱中場行為的制度。
期貨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
申報的內容包括客戶的開戶情況、交易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等,便於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二、了解焦炭期貨大戶報告制度的規定內容
會員(期貨公司)和客戶(個人和企業)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主動於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期貨公司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後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並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陸』 關於M0805持倉超過50萬手,保證金提高的問題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5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50萬手<N<N<N< SPAN>≤6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60萬手<N<N<N< SPAN>≤70萬手
合約價值的9%
N>70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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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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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批准 自2007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正常的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交易所、會員、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新開倉交易保證金按前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
第五條自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將分時間段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交易保證金標准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第六條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將逐步提高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5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50萬手<N<N<N< SPAN>≤6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60萬手<N<N<N< SPAN>≤70萬手
合約價值的9%
N>70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玉米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10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100萬手<N<N<N< SPAN>≤15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150萬手<N<N<N< SPAN>≤200萬手
合約價值的9%
N>200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25萬手
合約價值的5%
25萬手<N≤30萬手<N≤3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30萬手<N≤35萬手<N≤35萬手
合約價值的9%
N>35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第七條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當某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倍,連續四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5倍,連續五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3倍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於合約規定交易保證金的1倍。
交易所採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當某期貨合約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按規定的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第十條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一條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條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條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
新上市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如合約有成交則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條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成交撮合原則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五條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第十六條當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於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個交易日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合約、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漲跌停板幅度為4%(原漲跌停板比例高於4%的,按原比例執行)。
第十七條若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起,該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於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個交易日該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玉米、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漲跌停板幅度不變。
第十八條若某期貨合約在某交易日未出現與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按合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若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後,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或非經紀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客戶持有雙向頭寸,則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對鎖持倉自動對沖。具體強制減倉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後,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於或等於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5%的所有持倉。
若客戶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可在收市前撤單,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客戶單位凈持倉盈虧的確定: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總和(元)
客戶該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
客戶該合約凈持倉量(手)×交易單位(噸/手)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總和,是指客戶該合約的全部持倉按其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
(三)凈持倉盈利客戶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零的客戶的所有投機持倉以及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6%以上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以上而小於6%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3%以上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於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而大於零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於零的投機持倉);
最後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7%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大於或等於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單位凈持倉盈利3%以上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餘,則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餘,則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7%的保值持倉分配。若還有剩餘則不再分配。
分配平倉數量以「手」為單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計算: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進行分配,然後按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取整」進行分配。
(五)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於第N+2個交易日收市後由交易系統按強制減倉原則自動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第N+2個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六)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合約第N+2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
(七)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按合約規定執行。
(八)由上述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該合約在採取上述措施後若風險仍未釋放,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第二十三條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採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四)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條同一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五條各合約的限倉數額,按該合約在交易全過程中所處的不同時期,分別確定。
(一)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以前的月份)期間,當該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達到一定規模起,按市場總持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限倉數額;在該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達到該規模前,該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二)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該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於2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25%,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2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10%。當黃大豆2號、豆油、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於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25%,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2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於單邊持倉的10%。
當黃大豆1號、豆粕、玉米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於等於2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0,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4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0,000手。當黃大豆2號、豆油、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於等於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5,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
第二十七條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25,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12,500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6,250
5,000
2,500
豆油、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10,000
8,000
4,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500
2,000
1,000
玉米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50,000
4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25,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份
12,500
10,000
5,000
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持倉限額標准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客戶,交易所將於下一交易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限倉數額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九條經紀會員名下全部客戶的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客戶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第三十一條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主動於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三十二條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見附件2),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客戶數量、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其持倉量前五名客戶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非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見附件3),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客戶大戶報告表》(見附件4),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經紀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後轉交交易所。經紀會員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十六條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七條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並通知有關經紀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八條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四十條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於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至最低結算準備金余額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
(一)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屬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單位自行確定,只要強行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則即可。
2.屬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二)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屬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該會員所有客戶按交易保證金等比例平倉原則進行強行平倉:
平倉比例=會員應追加交易保證金/會員交易保證金總額*100%
客戶應平倉釋放交易保證金=該客戶交易保證金總額*平倉比例
其客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機、後套期保值的原則;並按上一交易日閉市後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
若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則按該客戶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3.屬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四十一條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並存檔;
4.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四十二條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三條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或客戶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五條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虧相抵後的盈利部分予以罰沒;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後發生的虧損,由該客戶開戶所在經紀會員先行承擔後,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或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會員或客戶交易行為異常;
(三)會員或客戶持倉變化較大;
(四)會員資金變化較大;
(五)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
(六)會員或客戶被投訴;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會員或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的,會員或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如果使用電話提醒方式,應保留電話錄音;如果當面談話,應保存談話記錄。
第四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部分會員和客戶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期貨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二)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發生較大變化;
(三)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
(四)會員或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大連商品交易所
『柒』 什麼是限倉制度什麼是大戶報告制度
你好,限倉制度(Position limit system) 是期貨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交易者和防範操縱市場行為,對會員和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不允許超量持倉。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控制交易風險、防止大戶操縱市場行為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客戶的開戶情況、交易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等,便於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捌』 什麼是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是指會員或客戶某一合約持倉達到中金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准時,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中金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公布持倉報告標准。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是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客戶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要求達到中金所報告標准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會員或客戶,應提供下列材料:『玖』 關於限倉制度以及大戶報告制度,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拾』 什麼是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公布持倉報告標准。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是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市場操縱行為,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安排。通過實施該制度,可以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客戶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和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大戶持倉報告標准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進行調整。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規定,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機交易的不同客戶號下的持倉應當合並計算;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期貨公司處的持倉合並計算。簡言之,在執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時,對同一個會員或客戶的全部持倉都要加總計算。 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報告標准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開戶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在多個會員處開戶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會員向交易所報送該客戶應當報告的有關資料。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客戶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規定報告標准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1)《大戶持倉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客戶號、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2)資金來源說明;(3)法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資料;(4)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並保證客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准確性。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由中金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