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融資租賃的四種功能
1)融資功能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正因為上述四種功能,融資租賃將工業、貿易、金融緊密地結合起來,溝通了這三個市場,引導了資本的有序流動。既為企業以較少的投人而迅速獲得設備的使用權提供了便利,又為銀行及其它資金提供了一條安全的放款渠道。
2融資租賃的主要優勢
1)提高企業資金流動性改善財務狀況
對承租企業而言,融資租賃具有相對其他融資方式的一些獨特特點。
首先,承租人可達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對企業而言,保持較高的資金流動性是財務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並不是每個企業都能有充足的現金和流動資產,而且融資能力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一種能很好提高企業流動能力的途徑會受到相當企業的歡迎,融資租賃由於其分期付款的特點解決了企業的投資需要,在不佔用過多資金的前提下使其流動能力得到提高,是企業融資的一種較好方式。
其次,承租方可以取得稅收優惠,是眾多企業採取這種工具的重要原因。一些國家為鼓勵投資,專門為融資租賃提供了稅收優惠,有些國家在融資租賃發展初期,採取了特定領域投資的稅收減免政策,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可以直接或分享出租人在特定領域進行租賃投資獲得的投資稅收減免。
第三,承租方可利用融資租賃改善財務狀況。現代租賃的特點是其創新性,各種租賃方式被創造出來,為具有不同需要和偏好的投資者所運用。回租即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方式,承租人通過將現有資產出售給出租人,出租人再將該資產出租給資產出售企業,通過這種方式,承租人僅付出當期租金,但獲得了出售資產的現金流,實現了當期現金狀況的改善;另外很多企業通過利用經營性租賃方式實現表外融資,既實現了投資的目的,又改善了表內財務狀況。
因此,在企業進行資本結構設計,選擇融資工具時,通常根據資產負債情況,財務杠桿的運用和風險隋況來選擇,融資租賃工具提供了一種較好的選擇,在企業財務決策中,融資租賃往往被一些現金流不足、財務風險較高的新企業和中小企業所採用。
2)優化資產結構 降低金融資產風險
一方面因為融資租賃資金用途明確,因而減少了出租人在信息方面的不對稱,從而降低了風險。與銀行貸款相比,由於融資租賃已經確定了資金的用途,並事先經過周密的項目評估,出租人始終參與設備購買、安裝、使用的全過程,可以掌握承租人的更多商業信息,大大減少出租人的風險,同時,出租人還可以利用擁有的所有權隨時監督企業利用租賃設備經營的狀況,即使發生風險,由於融資租賃中租賃資產所有權並不歸承租人所有,在存在完善的二手設備市場條件下,可以通過出售的方式部分收回投資,減少出租人的損失,大大降低了其投資風險,因而吸引了大量金融機構進入這個行業。
另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相對於一般企業具有更大的規模、更好的資信水平,更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銀行更願意向這些金融租賃公司融資而不願意直接向一般企業融資,從而一定程度上優化了銀行的資產結構,降低了金融風險。
3)強化產品促銷提高企業競爭力
廠商採取融資租賃方式促銷產品更有利於應收款的收回。相對其他如分期付款、買方信貸等促銷手段,融資租賃銷售的貨物由於所有權沒有轉讓,有固定的用途,因而風險更小,未來現金流更有保證,其分期付款和稅收政策也更有利於吸引一般消費者,從而實現廠商設備等商品的銷售,是企業尤其是設備生產企業實現促銷的一種有利選擇。
當前,隨著市場中買方對附加金融服務的產品或服務產生了更大的需求,製造商通過投資設立金融服務公司來向顧客提供全面…
產品服務正成為一種趨勢,也是製造商進一步增強其在市場上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4)盤活企業閑置資產提高資源利用率
利用租賃方式可以將大中型企業的閑置設備轉移到中小型鄉鎮企業,將發達地區的二手設備轉移到不發達地區,按照經濟發展的梯度轉移資源,有效利用閑置設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對較發達地區而言,產業結構的升級將導致一部分仍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且可以用於生產的設備淘汰,但這些設備對較不發達地區而言,卻仍相當先進,而這些設備在價格上往往具有優惠,因而通過租賃的方式不僅解決了發達地區產業結構調整而帶來的淘汰設備處理問題,而且解決了不發達地區科技進步與資金缺乏的矛盾,促進了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運用,加快了全社會的平衡發展。特別就我國實際情況看,東部沿海地區與西部內陸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落差很大,可以利用租賃方式把東部地區的二手設備轉移到西部去,促進西部大開發。
5)規避貿易壁壘
各國對相互之間貿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過融資租賃,可以避免直接購買的限制,從而突破貿易壁壘,迂迴進入。另外通過融資轉租賃的方式還可以打破一些國家的金融管制,將貸款改為融資租賃可以避免直接融資的限制。
6)節省項目建設周期
融資租賃將融資和采購兩個過程合成一個,可以提高項目建設的工作效率。由於租賃本身的靈活性和抗風險能力,也減少許多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必要的繁雜手續,可以使企業早投產,早見效益,抓住機遇,搶占市場。
7)有利於技術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進設備,而不用擔負由於技術進步導致設備落伍淘汰的風險。對企業及時更新技術裝備,迅速採取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產品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十分有利。
8)可以取得稅收優惠
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專為融資租賃提供了稅收優惠,通過融資租賃的項目可以加速租賃物件的折舊。實際上把一些應該上繳國家的稅款用來償還租金,加速了設備的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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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一、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
1、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根據國際准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具有限定性。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而《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金融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非可融資租賃物;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可融資租賃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例如軟體。
(2)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賃物件出現質量問題,應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調換等。
2、如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以下過錯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對索賠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Ⅳ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該法第250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由此可見,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Ⅳ 哪些資產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
實業的、設備、機械醫療都可以
Ⅵ 融資租賃的租金構成內容包括哪些
融資租賃的租金構成內容:
1、租賃物的成本,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6)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清單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功能介紹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 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Ⅶ 融資租賃合同餘額是什麼
合同規定應支付而未支付的費用稱作合同餘額。
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後履行每期承租人都得付給出租人租金,在合同持續過程中,承租人未來還將繼續付給租金或者還有一些其它的合同約定費用,這些就是合同餘額。
用合同餘額方式能夠很好得衡量一個從業企業或者整個行業的未來收益,故而對業務量規模能夠很好得反映。
Ⅷ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Ⅸ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期滿租賃物歸誰所有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在這三種租賃物的處理方式中,出租人更願意選擇留購這一處理方式。實踐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沒有多大興趣,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果選擇另外兩種方式處理租賃物,仍面臨著租賃物的最終處理問題,出租人並不希望保留租賃設備。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於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補充協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這是因為,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一樣,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義貨價,即使名義貨價只值一分錢,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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