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說保險資產相對於其他金融資產規模小
金融領域一般指保險、銀行、證券:目前我國銀行、證券業的資產規模確實比保險業資產規模大,所以有這樣的說法!不過伴隨整個社會的發展,金融的三駕馬車應該並駕齊驅才是最好的結果!相信保險業資產規模未來至少可以和銀行的資產規模相當,這樣社會資產分配才合理,能夠更好的分散整個社會的風險!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② 金融資產包括哪些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回型金融資產,貸款和答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③ 保險屬於什麼資產
保險屬於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可分為現金與現金等價物和其他金融資產兩類。前者是指個人擁有的以現金形式或高流動性資產形式存在的資產,所謂高流動性資產主要是指各類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和人壽保險現金收入。其他金融資產是指個人由於投資行為而形成的資產,如各類股票和債券等。
(3)保險業的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只有當它們是持有者的投資對象時方能稱作資產。
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現金和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就不能說它們是金融資產,因為對發行它們的中央銀行和企業來說,現金和股票、債券是一種負債。因此,不能將現金、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簡單地稱為金融資產,而應稱之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對其持有者來說才是金融資產。例如,持有商業票據者,就表明他有索取與該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的權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與投入資本份額相應的紅利的權利;持有債券者,表示有一定額度的債款索取權。
金融工具分為所有權憑證和債權憑證。股票是所有權憑證,票據、債券、存款憑證均屬債權憑證。但在習慣上,這些金融工具有時也稱之為金融資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資產
④ 保險業是否屬於金融行業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
⑤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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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麼是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專:交易型金融資產,貸款屬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⑦ 中國金融保險資產佔比
一、中國金融資產結構概況
中國金融資產主要分為:流通中現金、金融機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有價證券(債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國主要金融資產分布情況(見表1)。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資產由單一的銀行資產向市場化、多元化方向發展。1981-1995年累計發行國債4794.39億元,國家投資債和投資公司債共313.98億元,金融機構債1182.97億元,企業債1738.3億元,股票(A股面值)119.56億元,大額存單1796.28億元(中國證監會,1995)。這些金融工具的出現為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中國金融資產的大部分仍是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占金融資產總量的比例1978年為93%,1986年為87%,1991年為84%,1995年為83%。這一比例改革開放以來雖呈下降趨勢,但90年代以來下降緩慢,說明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不盡人意。中國金融資產總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貨幣化)的過程。80年代這一比重上升較快,進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來。
中國的儲蓄主體在改革中也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國營企業變為現在的老百姓。據世界銀行專家估計,中國改革前政府積累占總積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國內儲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5.5%,其中居民儲蓄佔1.2%,政府儲蓄佔15.4%,企業儲蓄佔18.9%。也就是說,1978年社會總儲蓄的96.7%來自政府和國營企業。1978年末,中國居民儲蓄余額只有210.6億元,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5.9%,占當年社會存款總額的16.2%。
改革前,國家是儲蓄主體,也是投資主體,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國有固定資產投資主要來自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主要作為流動資金。銀行的貸款也主要來自政府和國有企事業的存款。1978年,企事業存款和財政存款之和為1089.9億元,占銀行存款總額的83.8%。
1995年底中國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5.4萬億,其中近3萬億是居民儲蓄。儲蓄者和投資者分離了,最大的儲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資者是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中介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了。國家通過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錢投資建設國有企業。因此,國營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說是在國家銀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觀的金融資產結構必然反映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上來。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是中國企業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企業很難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獲得資金。從1986年開始發行企業債,到1995年,共發行企業債1738.3億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約4500億,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個人股。國家股大多是靠過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價值折算的,實際現金投入不多。法人股和個人股的發行可以使企業籌到現金,但能夠被批准發行股票的企業實在是太少了。這樣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所能籌到的資金十分有限,大多數企業只能靠銀行貸款。
在主要金融資產之外,還有其他金融資產,比如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等。這些金融資產,都有一定意義上的所有權、參與權和處理權,並以此獲得收益。但目前民間借貸、民間集資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中國金融資產結構可以概括為:儲蓄主體在改革開放中由政府變為老百姓;國家政府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例逐年下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5年的10.8%;1985年起,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投資由撥款改為貸款,直接融資的資本市場渠道狹窄;其他不動產市場剛剛起步。這就使老百姓把絕大部分積蓄存在銀行里,銀行把大部分資金貸給國有企業,成為國有企業長期投資(固定資本)和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造成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比率不斷升高。
二、中國的廣義貨幣與國民生產總值之比為什麼迅速增長?
中國金融資產的變化過程主要有兩條主線,一條是貨幣化過程,另一條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這里我們主要分析貨幣化過程。貨幣化有兩種含義:一是財政赤字的貨幣化,即國家用印鈔票的方法來彌補財政赤字。二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貨幣化,即在經濟發展中,特別是改革轉軌過程中,產生超常貨幣需求,從而使貨幣流通速度減慢。本文的貨幣化是指後一種意義上的。
1978到1995年,中國國民生產總值平均每年增長9.7%,通貨膨脹率平均為7.5%,廣義貨幣(M2)平均每年遞增25%。廣義貨幣增長率在這樣長時期里遠遠超過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與通貨膨脹率之和,在各國經濟發展史中是少見的。據筆者保守估計,從1978到1992年,中央政府每年的鑄幣收入平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左右。謝平(1994)估計,1986-1993年,中央政府每年得到的貨幣發行收入平均為國民生產總值的5.4%。海外經濟學家常常不理解為什麼中國政府的實際綜合赤字那麼高(約佔GNP的8-9%),通貨膨脹率卻不很高。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貨幣化帶來的鑄幣收入。
表2給出了中國貨幣化過程的主要指標。中國的廣義貨幣(M2)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M2/GNP)在改革期間呈快速上升趨勢。從1978年的32%上升到1995年的105%,上升速度如此之快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深化的案例中實屬罕見。在1994-1995年間,廣義貨幣與國民生產總值之比美國為59%,英國為104%,日本為114%,德國為70%,印度尼西亞為46%,韓國為44%,馬來西亞為89%,菲律賓為50%,新加坡為89%,泰國為79%(國際貨幣基金1996年報)。中國的這一比重遠遠超過周邊發展中國家,就是和英、美、日、德這些發達國家相比也是相當高的,僅次於日本。
中國廣義貨幣與國民生產總值之比迅速提高,一方面是改革中金融深化的必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金融資產結構的問題。在改革開放中,中國的儲蓄主體由國家變為老百姓,收入分配向居民傾斜。但是,老百姓金融資產投資的選擇不多,銀行儲蓄一直是主渠道。這主要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滯後造成的。中國廣義貨幣與國民生產總值之比這樣高不是經濟主體的自然選擇,而是在現有體制和政策的制約下不得已形成的。表2中貨幣與廣義貨幣之比(M1/M2)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這一點。貨幣占廣義貨幣的比重從1978年的82%下降到1995年的39%。也就是說,不僅廣義貨幣增長快,而且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廣義貨幣中居民儲蓄的比重不斷升高,反映了居民所持金融資產大都壓到銀行存款上了。1995年現金凈投放600億,全社會流通現金量只比上年增長8.3%;M1增長16.8%;M2增長高達29.5%,比25%的控制目標高出4.5個百分點。
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滯後,還可從各國金融資產結構比較中看出。表3給出中國與周邊國家和一些發達國家金融資產結構的比較。1993年中國股票市值佔GDP的9%,債券市值佔GDP的11%。而周邊國家股票市值平均佔GDP的148%,債券市值平均佔GDP的30%。英、美、德、日四個發達國家的股票市值平均佔GDP的75%,債券市值佔GDP的74%。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也遠遠落後於周邊發展中國家。
三、中國金融資產結構畸形的後果
1.企業負債率高。據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數字,1980年國有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僅為18.7%。1990到1993年分別為58.4%、60.5%、61.5%、71.7%。1994年對12.4萬戶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時,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已上升為75.1%,若扣除實際的掛帳損失,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高達83.3%(吳曉靈,1995)。
2.金融運行風險高。首先,銀行信貸資金周轉速度減慢,國家銀行貸款年周轉速度由1993年的1.32次降到1995年的1.15次,即313天才周轉一次。第二,國有企業相互拖欠嚴重,國家銀行應收未收利息1995年高達2200多億元,比上年增加近1000億元。第三,國有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逐步下降,1995年末,不良貸款佔全部貸款的22.3%,如果按國家銀行1995年底貸款余額為4萬億元算,大約有9000億元的不良貸款。第四,國有銀行經營困難。中、農、工、建四大行1992年上交利潤343億元,1994年降為166億元,1995年上半年竟出現除中國銀行外的全行業性虧損。
3.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重。1996年第一季度,全國國有工業企業在總體經濟平穩發展的同時,出現了凈虧損,虧損總額達34.1億元。虧損企業比重從1995年同期的40.8%,上升到44.9%,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這個比例由1995年的45.1%,上升到51.4%(石剛,1996)。1996年的第二、三季度情況略有好轉,但總體經濟效益仍不容樂觀。國營企業虧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債務負擔重,許多國營企業資本金不足,特別是1985年實行撥改貸以後,有些國營企業從固定資產投資到流動資金全靠銀行貸款。國營企業辛辛苦苦掙到的錢全都給銀行還本付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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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險市場是不是屬於金融市場
首先要明白金融市場的概念
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那保險市場是不是屬於金融市場呢?
當然是!
金融市場又稱為資金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是融通短期(一年以內)資金的市場,資本市場是融通長期(一年以上)資金的市場。貨幣市場包括金融同業拆借市場、回購協議市場、商業票據市場、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短期政府債券市場、大面額可轉讓存單市場等。資本市場包括中長期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中長期信貸市場是金融機構與工商企業之間的貸款市場;證券市場是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進行融資的市場,包括債券市場、股票市場、基金市場、保險市場、融資租賃市場等。
另外可以從日常生活中判斷,現在中國金融監管機構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所以我們也可以由此推斷保險是金融的一部分。
保險是金融市場的一部分這種觀念之所以在中國比較淡薄和模糊是因為中國的金融和保險市場還不夠發達,再者中國保險業的名聲實在有些差,讓人們覺得它怎麼可能與金融掛上鉤。
保險市場是指保險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或是保險商品供給與需求關系的總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場所,如保險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實現保險商品讓渡的交換關系的總和。保險市場的交易對象是保險人為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提供的各種保險保障及其他保險服務,即各類保險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市場的內涵實質上就是市場機制。
⑨ 保險業的金融化具體指的是什麼
保險資金既不能由財政來運用,也不能由銀行來運用,只能由按照金融化原則經營的保險公司來運用。金融化的保險業獨立經營保險資金的融資業務,是有其經濟合理性的。回顧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特別是當前經濟改革的推動下,它也具有現實的必然性。所謂保險業的金融化,是指保險業具有獨特的互相聯系和制約的負債和資產業務。粗略表之,直接執行社會保障和經濟補償;職能的業務,即收取保費、支付保險金或其他的賠款,是它的負債業務,而利用負債業務形式的積累基金,進行社會一系列的融資活動,可視為資產業務。保險業的金融化是兩種業務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產物,其實這種關系寓於保險業經營活動的本身。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積聚並建立了雄厚的保險基金,在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及時地提供保障,發揮其經濟補償作用。同時,保險資金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保險公司在經營負債業務、履行補償職能時,能夠運用一部分保險資金,開展資產業務,參與社會資金在再生產過程中的運轉,實現負債業務向資產業務的轉化,而保險資金的投資運用,既能滿足於社會再生產的需要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盈利收入,擴大了自身的資金力量。這對保險公司基金的充實,業務的開展,資信的提高等都有著重大的意義,而這一切又會直接、間接地促進保險負債業務在更廣泛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在國外,保險資金運用已成為保險經營的生命線。如英國,「1984年英國公司市場保費收入為285.27億英鎊,投資基金卻高達1446.3億英鎊,是保費的5倍多;其中當年壽險保險費142.12億英鎊,壽險投資基金1179億英鎊,投資基金為266.53億英鎊,是保費的1,8倍,當年投資總收益96.27億英鎊,其中壽險投資收益了4.84億英鎊,非壽險投資收益21.42億英鎊,投資的收益有力地彌補了承保業務上的虧損,使保險界得以生存和發展。」從理論和實踐上,我們都可以得出結論:負債業務是保險業得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而資產業務則是保險業務發展壯大的基本屎證,兩者缺一不可。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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