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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強制執行公證

發布時間:2021-09-16 12:21:36

融資租賃牽手P2P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分割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債權分割轉讓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問題 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 將債權向單一受讓人全額或部分轉讓,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轉讓應收賬款後,承租人對受讓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因此,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已經約定有關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抗辯權由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則可以大大減少向受讓人主張的抗辯風險。當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響承租人對標的物佔有的違約行為,則債權的受讓人將面臨拒付的風險。 實踐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機構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債權份額化分割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是否合法有效?對此,相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構成公開發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那麼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的債權份額是否屬於上述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范圍是其合規性判斷的核心問題,對此,目前證監會、最高法院均沒有官方立場作肯定性的認定。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實務中眾多經營者均樂觀評價該種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未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應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著手修訂的證券法將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有關證券的定義方法,未來可能將理財產品和投資合同等均納入到公開發行監管的范圍,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銷售的份額化債權有可能將面臨必要的監管。 2、債權分割轉讓後的本金和利息法律關系 由於實踐中監管部門實際上已經默許了通過P2P網貸平台轉讓債權這種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債權整體轉讓(到期租金+未來租金)的有效性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爭議。 但是,如果將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別向不同的投資人轉讓,這就涉及到對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的主從屬性的問題,即實務界所說的「錯配問題」。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 如果以債權到期時間的先後順序為標准分割債權,將在不同時點到期的債權本息向不同投資主體轉讓,這種模式涉及的部分債權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認可。實踐操作中的困難主要涉及到對轉讓標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協調在先受讓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宣告債權提前到期權利與在後受讓人權利的關系。 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項目進行打包,二是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採用這種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為萬達控股的「快錢」。 (二)為受讓債權的投資人設定擔保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第二,產品出賣人的回購擔保;第三,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第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等類型。下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這點很容易理解,即租賃物本身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礎,本文不展開討論。 2、關於出賣人的回購擔保 因租賃物出賣人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不能作為法定的從權利通過債權轉讓自動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債權受讓人需要執行該項非法定擔保機制,融資租賃公司還需要另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債權,但無法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3、關於第三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第三人對出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承諾,則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但是在實踐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障礙問題。對此,實務中創造性地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對此,單就該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並未限制受讓人的權利,其有效性可以認可。但是,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有抵押權需登記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還有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的限制,信託法中也有專為討債和訴訟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的規定,故這種委託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權的可強制執行性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4、關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 但目前在實踐中,其設立方式往往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承諾人與投資人一一簽訂的擔保合同,嚴格判斷,其並不符合《擔保法》第13條有書面合同要件的規定。要解決其效力問題,需要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公告式擔保承諾理解為網路金融平台的懸賞廣告。 筆者認為,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貸主合同己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但保證人未辦理的司法解釋

附隨於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不能夠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於2000年9月下發的《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
第一條: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第二條: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為:(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證處只能對具備上述條件並在上述規定范圍內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借款擔保合同不在此列。

❸ 弘高融資租賃強行扣車怎樣取回

弘高融資租賃 做的就是車子生意,不知道是不是你的租金逾期了?根據合同條款,租賃公司把你車子拖走了。

如果你在簽署合同還有其他抵押,如果車子本身不足以抵扣對方的損失,還可能強制執行抵押。

❹ 法院扣融資租賃的車能要回來嗎

車輛被法院扣押的,可能是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可視具體原因採取相應的措施而要求將車輛取回:1、如果是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則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從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將車取回。2、如果是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則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的義務後,法院就可以將車輛還給你;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你也就可以將車輛取回的。

❺ 融資租賃中的風險如何有效控制

風險控制 不能在融資租賃整個業務剝離開 單獨來做

必須在融資租賃的產品設計 產品定價就把風險控制考慮進去。。風險控制出發點是要防止風險發生 而不是事後的處理。。

首先解決你提到的拖欠租金問題。。在產品設計時 應該加入保證金一項 這項來支付拖欠租金。。還有風險預警要做到位。。別到已經開始損失了 再開始實施追索。。

融資租賃的客戶信用考量也是很重要。。

如果從公司整個業務考慮 壞賬准備等 都要考慮

總得來說 融資租賃是系統 不能把某個工作單獨的剝離開來。。。一定要全面考慮 包括產品設計 營銷 信用審核 風險控制 退出機制 等等

如果貴公司在這方面的問題很大建議聘用咨詢公司提供合作。。Alta(中國)是現在國內最專業的融資租賃咨詢公司 Alta作為世界最大的 最權威融資租賃管理咨詢公司。。。。

你是三一 還是斗山??

❻ 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如何處理

這是指實質上轉移與房屋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本文將一一詳細解讀。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所產生的爭議。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至少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二、時效問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三、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
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四、案件的管轄地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您所需要的就是我們所關注的,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如何處理?看過本文,您一定已經成竹在胸。如果您對自己的判斷力還不放心,可以進一步咨詢更加專業的法律人士,他們會為您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❼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可否進行強制執行公證

融資租賃賦予合同本身並未被法律法規禁止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並且實踐中已經有許多成功案例。融資租賃合同能否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應當依據公證法、聯合通知、公證程序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判斷。但從融資租賃行業整體來看,融資租賃合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的僅為少數,因此在這方面的實務經驗尚不豐富,而理論上對相關問題的關注與研究也存在不足,還無法為實務提供全面指導。
首先,可以選擇合適的公證機構,在行業內有較好的口碑的公證機構。
其次,可以選擇債權債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融資租賃合同或項目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一是法律關系必須明確,即確定屬於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非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二是融資租賃業務辦理過程必須嚴謹、合規,三是除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以外,不存在其他爭議或糾紛。
再次,承租人違約後,融資租賃公司向公證機構提出的請求必須合理合法。

❽ 解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有何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所產生的爭議。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其標的一般比較大,在解決合同糾紛時一定要慎重,妥善解決。實踐中,一般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注意時效問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注意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轄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四)注意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五)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應採取的對策在實踐中,常有承租人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導致破產的情況,這往往會影響到出租人債權利益的實現。對此,承租人應採取如下對策:

(1)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租賃物價值大於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租賃物價值小於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2)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出租人的債權有第三人提供保證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3)出租人在參加承租人破產清償後,其債權未能全部受償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追償。

(4)出租人決定不參加承租人破產程序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就保證債務的數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分配。

❾ 公證機構可以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所簽署的符合公證法規定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多選)

選ABCD
(一)各類融資合同,包括各類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合同、信託貸款合同等各類貸款合同,票據承兌協議等各類票據融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開立信用證合同,信用卡融資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約及各類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等;
(三)各類擔保合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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