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題。
1、信託這種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回為,在信託期間,財產答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
㈡ 信託終止,信託文件沒有規定信託財產歸屬人的,信託財產在下列當事人中以什麼順序進行歸屬
在信託文件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第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第二是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法釋義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關系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文件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回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㈢ 信託收益的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的分配標准和分配方案由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核算和制專定,保管人有權屬進行復核。具體來說,信託公司負責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計算信託收益和出具信託收益支付表,並分別在信託收益分配日前發送保管人,保管人應及時對信託收益支付表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雙方核對無誤後,信託公司將支付信託收益的劃款指令傳真給保管人,保管人審核確認後根據劃款指令進行資金劃轉。信託計劃終止事由出現後,信託公司應按《信託合同》的規定將相關信託財產變現,並於信託計劃終止事由出現後一定期限內向保管人出具清算報告,保管人在收到清算報告後及時就保管部分的相關內容進行復核並向信託公司出具書面意見。信託公司收到保管人書面確認後,應向乙方發送清算劃款指令,乙方核對後進行資金劃撥,並將劃款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㈣ 信託劣後,夾層,最優分別是什麼意思
優先順序、劣後級,是分配權益的順序不同,作用是:風險不同,收益不同。優先順序風險低,收益率也低。劣後級風險高,收益率也可能較高。
㈤ 信託財產歸屬問題
在自益信託的情形下,受益人即委託人本身,因此,在信託關系存續中,或信託版關系因信託目權的已完成而消滅時,受託人依信託約定交付信託財產 (包括初始信託 財產及其增值部分)於受益人時,對初始信託財產部分價值而言,受益人只是收回原信託財產,對受益人而言 並無收益發生,自不應課以所得稅;對信託財產增值部分而言,受益人應已於增值產生時繳納所得稅 (下文有述),因此也不應再課以所得稅。另外,即便在他益信託的場合,如出現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信託法第 46條)或者信託終止(信託法第 53 條、第54條)的情形,委託人也有可能依法定順位享有信託受益權或者受領信託財產權。在這種情形下,委託人受領信託財產應否課 征所得稅的問題應無異於上述關於自益信託的相關論述。
㈥ 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信託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
誰買的算誰的。信託公司不會管的。用誰的名字買,誰就是受益人。(一般的信託)
除非你規定特殊的受益人
㈦ 信託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信託理財產品(信託計劃)購買流程:
1.咨詢及預約:
如確定購買意向,需先按照 「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預約。
2.繳款:
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資金轉入信託公司為信託計劃開立的信託專戶。匯款時,請在備注或摘要欄里註明:匯款人名稱(姓名)、匯款金額及認購產品名稱。
注意:匯款賬戶與項目結束後的回款賬戶必須和簽約的委託人姓名一致。部分信託公司要求所有資金從同一銀行賬戶中轉出,如可從不同銀行賬戶打款,必須確保賬戶名為同一人。
3.簽署信託合同:
委託人交款後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已蓋章的合同)及相關文本,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戶(銀行存摺或復印件)。注意:該賬戶應列明開戶支行,該賬戶在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該賬戶或存摺遺失或變更請向信託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注意:部分信託公司要求以銀行轉賬形式繳款的客戶,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信息(含戶名、賬號、開戶行)必須與該客戶的繳款賬戶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證明文件(新版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委託人為自然人的,需持委託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委託人授權他人辦理,除提供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託人親筆簽字。
4、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約定時間向受益人發放權益確認證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進行權益確認。
注意:信託合同簽訂後,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可以解除;信託計劃成立後不能解除,但可以轉讓他人,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須繳納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5、信託計劃結束,收益會打入合同簽訂時寫的銀行賬戶,需要注意的是,信託程序期間,該賬戶勿銷戶,勿更改姓名,以便資金順暢的打入。
㈧ 什麼是信託資產原狀分配
1、原狀分配:原狀分配一般是指信託到預定終止期限,或提前終止時,受託人無法按照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般為現金分配)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因此將終止時的信託財產以原狀方式分配給受益人(一般為債權)。
2、《信託法》對信託財產分配的規定:
《信託法》規范的是財產權歸屬和分配,並沒有限制分配的方式。因此可以說,從法律上,受託人可以在信託文件中約定信託終止向信託財產歸屬人原狀分配信託財產。
3、信託公司實務操作中的信託財產分配
在實務操作中,信託財產按來源劃分可以分為三種:
1)單一資金信託;2)集合資金信託;3)管理財產信託。
單一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都比較常見,而管理財產信託源自於銀信合作,但並無准確定義,可視其為通道類業務。
在上述三類業務中,約定原狀分配的一般是在管理財產信託和單一資金信託中的單一被動項目。簡單說,就是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決定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因此產生的風險由受益人承擔。
如果信託公司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決定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則信託文件不會約定原狀分配(否則投資者不炸鍋才怪,噢根本不會簽這樣的信託合同)。但單一主動類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的信託文件也並非不可以原狀分配,只是這種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肯定是在信託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交由受益人大會表決決定。
㈨ 信託a類優先順序和b類優先順序,中間級區別
區別如下:
一、等級不同,一般談到A類、B類,指有結構化的信託產品,一般A類是優先順序,B類是劣後級。
二、風險不同,分A類、B類的信託產品,區分依知據是清償順序不同,承擔的風險不同。同一款產品可能會分為A類B類C類等,道A類表示償還優先順序高,B類次之,C類最後。
三兌換順序不同,。A類一般是當買的信託理財產品到兌付本金和利息時可以優先得到按合同規定的兌付,然後才是B級的,風險比B類低,如融資容方賺時賺取的利息比B類少,虧時先虧B類。
(9)信託財產分配順序擴展閱讀: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認識差異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國內概況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㈩ 信託財產原狀分配是什麼意思
1,所謂原裝分配就是如果融資方到時候無法還款,信託公司對信託項目的抵押物直接返還給投資者,而不是幫忙處置。
2,為什麼會出現原裝分配呢?這是因為此類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只充當通道的角色,並不參與實際管理,這是對責任的確定,也是信託公司規避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