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信託計劃實收余額具體指什麼
托貸款不得超過實收余額30%
新規定要求,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一家信託公司監事長對記者表示,大部分信託公司管理的計劃資金都用於放貸款,新規定要求不得超過實收余額的30%,許多信託資金只有想方設法做投資業務了。
『貳』 信託貸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創下了7年之最嗎
據報道,8月21日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日前表示,整治市場亂象不可能一蹴專而屬就,因為它形成的原因很復雜,時間跨度也較大,信託貸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創下了7年之最。
根據央行7月社會融資統計數據,當月信託貸款新增規模為1232億元,而在去年同期為210億元,同比暴增近五倍。
業內人士表示,通道業務迴流、保險資金加大非標資產配置是信託貸款規模大增的重要原因,信託公司接納保險資金,也要受到額度限制。
『叄』 《信託法》中「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中的「實收余額」是什麼
1、信託公司的財務實際上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固有資金,一個是其受託內管理的資產或資產(容含權益);
2、基於現有信託相關監管精神,信託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評級的不同,分別按月、季、年,向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上報、披露,當期所有存續的信託業務所對應的實際收取的信託財產額度,稱之為「當期信託財產余額」,就是你理解的「當期」信託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託計劃(含單一信託)的所對應信託資產的總規模;
3、信託公司當期受託資產余額中的貸款(以向交易對手發放貸款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額度,不得超過總規模的30%;
4、設定這條限制的初衷在於限制信託公司過度發放貸款,不利於通過市場貸款總額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同時也有助於信託公司向真正的主動管理型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化,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經營風險。
『肆』 信託貸款為何會引發監管的關注
據報道,8月21日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日前表示,信託貸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創下了7年之最,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監管部門的關注。
根據相關規定,保險資金在投信託產品時,不僅對發行產品的信託公司有資格要求,還規定只能投資集合信託,且「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量減」則是行業規模可能會有所縮減,但擠出泡沫、消除套利、抑制杠桿,有利於讓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
信託業人士透露,其公司接受保險資金的額度已經用完,只好向其他信託公司「借」。但在展業過程中,不少信託公司也面臨同樣問題。隨著信託行業整體接納保險資金的額度緊俏,未來能增加的信託貸款規模料將減少。
『伍』 貸款余額和累計發放貸款有什麼區別一樣嗎
本質上是不一樣的,如果一個單位一年內有多次貸款和還款記錄,那麼它的貸款余額和累計發放貸款肯定不一致,貸款余額是年末賬上還掛著的金額,而累計發放貸款則指這一年貸款的發生總額(不包括還款的金額)
『陸』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柒』 凈資產與年末貸款余額比率,計算方法是凈資產除以年末貸款余額還是年末貸款余額除以凈資產
計算方法是凈資產除以年末貸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