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清算報告附件下載為什麼需要密碼
如果你是投資人,你可以直接致電信託公司客服,核對完身份證以後,可以讓客服告訴你。
2.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答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3. 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什麼意思
股權就不用了,今天中晉公司新聞看沒,現在做現貨比較好
4. 建信信託最近有什麼新產品
建信信託-梧桐樹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資產配置類1號投資單元第19期
標的資產基本要素
1、標的資產名稱:魯債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標的資產規模:人民幣2.785億元;
3、標的資產期限:預計24個月, 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計劃的實際運行情況決定存續期提前屆滿或延長;
4、標的資產交易對手方:山東任城融鑫發展有限公司;
6、標的資產收益分配:按季支付收益;利息核算日為:(1)每個自然季度末月的第20日;(2)信託計劃存續期屆滿日;(3)信託計劃終止日。信託利益支付日為每個信託利益核算日後10個工作日內的任意一日。
7、標的資產資金運用方式:用於受讓山東任城融鑫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任城融鑫」)對濟寧市任城區財政局(簡稱「任城區財政局」)合法享有的應收賬款。
8、本項目第一還款來源為應收賬款債務人任城區財政局的財政收入;
第二還款來源是債權轉讓方任城融鑫、擔保方濟寧市市中區城建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市中城投」)的現金流。
http://www.ccbtrust.com.cn/templates/second/index.aspx?nodeid=13&page=ContentPage&contentid=9598
建信信託-梧桐樹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資產配置類1號投資單元第18期
標的資產基本要素
1、標的資產名稱:錦州城投應收賬款流動化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標的資產規模:人民幣3.118億元;
3、標的資產期限:預計12個月, 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計劃的實際運行情況決定存續期提前屆滿或延長;
4、標的資產交易對手方:錦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6、標的資產收益分配:按季支付收益;利息核算日為:(1)每個自然季度首月的20日;(2)信託計劃存續期屆滿日或信託計劃終止日。信託利益支付日為每個信託利益核算日後10個工作日內的任意一日。信託計劃成立日至首次信託利益核算日不滿60天的,暫不分配,收益分配工作順延至下一個支付日進行。
7、標的資產資金運用方式:用於受讓錦州城投對錦州市財政持有的應收賬款。
8、本項目第一還款錦州財政專項資金;第二還款來源錦州城投自有資金;第三還款來源錦州華信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自有資金;
http://www.ccbtrust.com.cn/templates/second/index.aspx?nodeid=13&page=ContentPage&contentid=9597
建信信託-梧桐樹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資產配置類1號投資單元第17期
標的資產基本要素
1、標的資產名稱:建信信託-光大陽光財富通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B類-濱江新投項目)
2、標的資產規模:人民幣6.454億元;
3、標的資產期限:到期日為2018 年 10 月29 日, 預計23個月, 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計劃的實際運行情況決定存續期提前屆滿或延長;
4、標的資產交易對手方:衡陽市濱江新區投資有限公司;
5、標的資產擔保方:衡陽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6、標的資產收益分配:按季支付收益;利息核算日為:(1)每個自然季度末月的第5日;(2)其存續期屆滿日。信託利益支付日為每個信託利益核算日後【10】個工作日內的任意一日。自其加入信託計劃之日起至首個信託利益核算之日止的期間不滿60天的,則首個信託利益核算日不進行核算,且與之對應的信託利益支付日不進行信託利益分配;由於此等原因未進行核算和分配的信託利益累計至其後第一個信託利益核算日及與該信託利益核算日相對應的信託利益支付日進行核算和分配。
7.本項目還款來源:1) 衡陽市財政支持, 衡陽市充沛的財政收入能為濱江新區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2) 衡陽市濱江新區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濱江新投」)回購,持續增長的營業收入水平和通暢的融資渠道能夠有效支持應收賬款的收回。3) 衡陽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衡陽城投」)為濱江新投的回購提供擔保。
http://www.ccbtrust.com.cn/templates/second/index.aspx?nodeid=13&page=ContentPage&contentid=9537
這是建信信託官網上12月份的信託產品。
如果想了解其他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可以到億金融信託頻道 http://www.yzmoney.com/xintuo.html 了解一下
5.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訴訟,誰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出現兌付問題延期的問題的話:
投資人告信託公司。投資人就是原告,信託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託公司為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告融資方的話:
信託公司是原告,不還錢的融資方是被告。
不過站在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公司管理不好產品,是信託公司的錯。告信託公司是應該的。
站在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我管理不好產品。倒置客戶虧損,現在我必須要和融資方打官司,通過法律手段讓融資方還錢給我,我好把錢還給客戶。畢竟資產處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誰也不願意項目出問題。所以建議投資人在選項目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6.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以現狀返還嗎
現狀返還是指當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包含延期後屆滿)時版,資產管理計劃權財產全部或部分未變現,資產管理人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以期限屆滿時的現狀返還給資產委託人,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和終止。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現狀返還多見於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中,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重點就在於這里: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
7.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8. 您好,請問您是否知道,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
你找不到的。
1、信託是個法律概念,不是個經濟或金融概念。
2、國內就信託公司所為的「信託業務」或「信託產品」,實際上包含了兩個關鍵內容。一個是信託財產的來源與形態,一個是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3、所以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在信託財產的來源為向多個投資募集,所為「集合」,信託財產的形態一般表現為現金,所為「資金」;你問的投資范圍,實質上就是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了。
4、信託相關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用來放貸款,就要遵從貸款通則及擔保法相關規定;用來投資企業,就要遵從公司法相關規定。用來進行證券投資,就要遵從證監會相關法規,凡此種種。
9. 信託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麼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說,不要復制。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修改為「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修改為「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額配小額主要就是針對規模比較大的信託來說了,如果信託規模在5000萬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額只說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100萬,投資完一個產品也就50人,不會違規;如果是1億的規模,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的話,那麼為了達到不超過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億除去50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受限制,所以這個400萬就可以分為一個300萬(大額)+100萬(小額),就是一大配一小,如果是600萬,就等於兩個大額,就可以配2個小額(100萬)當然一億的項目也可以這樣分,分成50個200萬的小額,這樣也沒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