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
參照民法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4-03-01 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05-27 實施
法規及部門規章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2015-08-31 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10-01 實施
② 融資租賃的十大法律風險是什麼 可以概括哪幾個方面
近幾抄年,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襲模、業務規模增長較快,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國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斷加碼,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不斷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步入黃金期。但是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發展尚未成熟,存在著較多法律風險,總結如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風險;租賃物被善意取得的風險;部分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風險;租賃物自行取回及變現的風險;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的風險。
③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④ 金融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⑤ 互聯網金融關於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有哪些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資產端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自融或變相佔有資金池,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風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網貸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的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債權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保理通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融資成本。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金融消費者,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⑥ 融資租賃之間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1,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也稱做標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客體一般是價值較大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瑩等租賃物,這是由租賃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
因為融資賃合同表面是租賃物的交易,而實質卻在於融資;其客體表面上是租賃物,實質是相當於租賃物價款的資金。
2,然而,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有合法性的特徵。因此,法律禁止流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應排除在融資租賃合同的客體以外;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此外,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全吻合。因此,家長法律以清償等等。較適合之規定,或補充適用澳門域內法之規定。
(6)關於融資租賃專項法律服務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⑦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