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資格有哪些
融資租賃對於承租人資格要求較低~!
1、無犯罪記錄,信譽良好。
2、願意承擔20%首付金與10%承諾金。
3、願意支付租金。
滿足三條既可以成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
⑵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哪些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⑶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特點有哪些
您好!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是融資,融物只是手段。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的實質性特徵。對於承租人來講,融資租賃的目的並不在於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於獲得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從而解除資金短缺的困難。對於出租人而言,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在於取得租賃物,而在於獲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又由於租賃物的所有權握在自己手中,債權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並非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其也為「租賃」而非買賣,故承租人也須支付「租金」,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價並非是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應獲取的合理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由於租賃物是為了滿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處購得,往往其通用性差。為了確保出租人能通過融資租賃交易獲取利潤,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術費及合理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於傳統一般租賃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中獲准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第三類是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資格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涉及所有的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除非該設備將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規定,可以推斷出就目前而言,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資租賃交易業務的擴展,主體資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過相應的判例。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賣人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學者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出賣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雖然佔有重要地位,但其並不能當然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因為,盡管融資租賃交易往往發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但就融資租賃合同本身而言,其主體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賣人並不能夠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義務,但出賣人的這種義務是基於其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所確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對承租人的義務,而非基於融資租賃合同所必然負有的義務。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個呢個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⑷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版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權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⑸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不可撤銷性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利在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就無須繼續支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的約定。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同時,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時,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總額就已經確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都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給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⑹ 法律一般要求融資租賃合同採取什麼形式
採取要式合同形式
⑺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佔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准,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准,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⑻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
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⑼ 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將涉及哪些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具體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還有其他非基本主體。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導,既是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系供貨人和承租人,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使用人。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就實際情況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為基本主體外,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一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委託代理人、承租人的信用擔保人等。
⑽ 融資租賃合同特徵有那些,要注意什麼
請問!融資公司委託受權方出了問題、責任在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