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家族信託和信託有什麼不同
家族信託抄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襲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信託(英語: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㈡ 保險金信託的定義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㈢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產品,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區別
保險金信託,也稱人壽保險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版產品,以保險金給付權為信託財產,由保險受益人和信託機構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託人(即信託機構),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信託利益和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
㈣ 人壽保險和家族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
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許可權。
保險+信託資產穩定在受託人名下,一方面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信託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築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牆,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託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保險信託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信託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託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託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託人可以與受託人就信託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後」等;受託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託資產分配安排,如委託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我們還可以按客戶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託資產,完全規避婚姻風險。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保險信託將財富通過信託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保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家庭保險信託資產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託設立,保險信託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委託人沒有義務對信託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託人也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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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什麼是保險金家族信託及優勢
什麼是保險金家族信託?
保險金家族信託是家族信託的一種,保險關專系和信託關系並存其屬中。它是以保險金請求權為信託財產,以投保人作為信託委託人,並指定信託計劃為保險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保險事項發生後,信託公司作為保險金受益人領受生存年金或身故受益金,並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分配,將信託財產以及產生的收益交付信託受益人,進而實現對委託人意志的延續和忠實履行。一般適用的險種包括終身壽險、年金險等產品。
㈥ 保險金信託的優勢和缺點有哪些呢
一、保險金信託的優勢
1、保險金信託門檻低:目前國內家庭信託的門檻較高 ,上百萬的資金才能進行信託 ,但保險具有杠桿效應 ,保額達到信託門檻即可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託的門檻。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託的受益人指定比較靈活 ,不限直系親屬 ,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靈活安排給付:信託可以按照家庭需求 ,靈活地設置給付方案 ,以確定給付金額和給付時間等 ,有效進行資金配置。
4、債務隔離:保險金信託使得保險金具有財產的獨立性 ,不參與受益人的債務償還或財產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 ,如果主受益人出現不符合給付條件的情況 ,次受益人將平均分配剩餘的信託財產 ,防止財產外流。
二、保險金信託的劣勢
1、財產不獨立:在保險未發生理賠之前 ,保單財產將受到投保人的債務、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響 ,財富保全功能較弱。
2、杠桿存在局限:國內保單杠桿作用比較弱 ,相對還是需要較多的自有資金支持 ,不適合普通家庭 ,同時保單貸款利息較高 ,使用保單貸款放大杠桿會有不小的利息壓力。
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工具的一種 ,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 ,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 [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財產 ,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
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實現對委託人意志的延續和履行。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事務管理服務相結合的一種跨領域的信託服務 ,不是一款理財產品
㈦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而由投保人(即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 ,當理賠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 ,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運用這筆信託財產 ,信託期滿後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保險金信託有以下功能:功能一:財富增加杠桿
根據保險金信託架構 ,客戶購買的保險及對應的信託框架將共同構成一個功能強大的金融工具。由於壽險等保險品種自帶杠桿屬性 ,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將有一筆確定金額 ,且相較保費有效放大的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 ,並按照客戶的意願進行財富的傳承和分配。另外 ,除了保險金之外 ,客戶也可將現金資產放入信託賬戶 ,並藉助信託賬戶的資產管理功能 ,實現現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功能二:豐富傳承方案
目前 ,中國家庭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 ,最常見的方式是法定傳承和遺囑繼承 ,但是 ,隨著中國高凈值家庭財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產類別的日益復雜 ,傳統傳承方式已很難滿足高凈值客戶的傳承需求。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名人子女爭產案例更是凸顯了傳承問題的復雜性和尋找更加強大的傳承工具的必要性。而通過保險金信託進行財富傳承 ,客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 ,靈活確定受益人的范圍、比例和順位 ,並結合每個受益人的實際需求 ,分別確定分配方案 ,從而有效避免傳承中的逆繼承和隔代傳承等問題。
同時 ,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進行傳承安排 ,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後代在求學、婚姻、事業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質基礎;又可以通過分配條款的設計 ,向後代傳遞家族的價值取向 ,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傳承。
功能三:防範家庭風險
中國有句諺語叫「富不過三代」 ,高凈值家庭在財富傳承過程中 ,往往面臨諸多風險 ,比如子女揮霍無度、兒媳/女婿爭產、子女創業失敗導致的債務問題等等。自古以來 ,曾經富甲一方而又家道中落的豪門比比皆是。而保險金信託正好可以最大化的消解財富傳承中的許多風險 ,比如 ,在信託條款中 ,可以明確規定 ,信託分配的資產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而避免信託資產與客戶子女的婚內資產混同 ,有效防範兒媳/女婿的爭產風險。再比如 ,信託合同中可以規定 ,信託受益權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從而將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與個人財產隔離 ,將來即便其面臨巨額債務負擔 ,也不會牽連到信託內資產的安全。同時 ,若子女有揮霍無度的不良習慣 ,客戶可以利用保險金信託實現保險金的分批多次分配 ,保障子女獲得長期穩定的現金收入 ,避免家庭資產被快速揮霍一空的風險。
功能四:規避繁瑣手續
無論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 ,子女在接收遺產 ,進行資產過戶前 ,均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手續。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 ,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 ,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所有資料齊備 ,且所有人對遺產分割無異議。一旦有繼承人不滿意 ,則很有可能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遺產的分配 ,訴訟周期動輒2-3年 ,由此產生的時間和金錢上的損耗往往無法估量。與之相比 ,如果利用保險金信託進行資產安排 ,可以有效規避上述繁瑣的繼承權公證手續。由於《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非自益型信託的信託資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 ,信託資產在傳承時 ,直接按照客戶制定的規則即可完成分配 ,避免了由於家庭成員爭產 ,導致財富傳承受阻的情形發生。
功能五:優化稅務安排
隨著CRS的落地和個稅改革的不斷推進 ,國內的稅務環境正在快速與國際接軌 ,如何進行國內外資產的稅務籌劃已成為了中國高凈值家庭面臨的新課題。在這一背景下 ,將保險金信託作為稅務籌劃工具的重要性將日益明顯。
進一步來說 ,在稅務改革的大趨勢下 ,贈與稅和遺產稅的出台很有可能只是時間問題。一旦遺產稅開征 ,國內的高凈值家庭將不可避免的迎來沉重的稅務負擔。
展望未來 ,利用壽險籌劃所得稅 ,利用信託籌劃贈與稅和遺產稅的思路 ,將很快從發達國家走入國內 ,成為高凈值家庭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方案。另外 ,一旦遺產稅出台 ,子女在繳納遺產稅並繼承遺產時 ,很有可能將面臨巨大的資金缺口 ,如果無法及時籌措資金 ,可能出現遺產無法順利繼承的風險。因此 ,可以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 ,充分利用壽險的杠桿效應 ,獲取充足的應稅現金 ,滿足財富傳承中的資金需求。
㈧ 家族信託與家族信託基金一樣嗎
這兩者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