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間融資犯法嗎
沒有說犯法。
但是國家已經確定是非法的。
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無法歸還,相關也無能為力了。因為是自願的。
② 什麼是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指的是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民間金融」的內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間金融形勢也包含一些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式產品和形式。在中國由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間金融部分,而非籠統稱之為非正式金融。
(2)二院一部關於民間融資擴展閱讀:
識別民間融資
1、看應付、預收賬款
關注應收、應付賬款的交易對手、構成及變動,通過商業模式、商業合理性分析交易對手的合理性,關注應付、預收賬款中長期固定不變金額。
2、關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通過調查企業發展沿革、實際控制人和重要負責人從業經歷、管理經驗和能力、個人品行、家庭情況、社會地位、員工評價等方面因素,結合行業情況和同類企業情況,綜合估算企業原始資本積累情況。通過對整體資產、負債、權益整體分析,通過真實的資產-扣除公開的負債—真實的歷史積累,倒推民間融資的可能性。
通過對新建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競爭優勢等方面的進行審查,重點關注項目投資、資金來源,並結合企業資金積累情況和銀行貸款情況,判斷項目資金缺口。對項目資金缺口過大、短債長用的項目,需重點關斷民間融資的可能性。
3、關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關注構成及交易對手,關注借出或借入民間融資的可能性,並與流水結合予以分析。比如某中小企業,總資產8000萬元,其他應收款約2000萬元,明細說明中為實際控制人佔用;但筆者審查閱工商登記系統,查閱實際控制人名下擁有小貸公司(第二大股東);要求經營機構補充賬戶流水調查,資金被挪用給小貸公司使用。
4、關注三費變動和構成
關注財務費用與融資總額的對比情況,看是否存無追索保理情況、民間融資情況。關注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的穩定性(按月或季度、年),最好追查到原始憑證,看是否存在將民間融資利息費用放入上述科目的情況。
③ 關於民間借貸的投資理財相關的法律法規!最好詳細點!
擔保融資 理財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率的相關規定
最 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通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
二、司法部關於民間借貸規定
司法部《關於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擔保法》關於擔保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的突出特點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二、恆勝擔保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擔保理財業務,與非法集資的主要區別是恆勝擔保既不吸收也不佔有借貸雙方的資金,恆勝擔保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同時為符合擔保條件的借方提供擔保服務。恆勝擔保的民間借貸雙方實行公開、透明、規范操作,自覺接收社會各界監督。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並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資金和利息的權利。
《合同法》第211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④ 民間融資合法嗎個人可以從事嗎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
1、民間借貸
這是最常見的民間融資形式,所以一般都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大肆借錢不還或者揮霍,或者明知道自己沒有能力還款大量借款,這都是屬於帶有詐騙性質。如果你要對外借錢,要注意盡量讓對方提供擔保。同時,也不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民間票據融資
這種融資方式主要是民營企業較多,但是因為涉及比較專業,風險也很高,需要特別注意。
3、民間有價證券融資
比如存單、債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於抵押、質押貸款,部分借貸人之間還要收取一定的差額利息或手續費。
4、社會集資
比如說民間比較常見的標會(性質不好界定)、企業內部集資等形式,但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資問題。
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要求你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一定要防範刑事責任風險,沒有刑事責任一切都好說。不管你選擇哪一種方式,都不要越過法律的底線。
⑤ 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 1.民間借貸 2.有價證券融資 3.票據貼現融資 4.企業內部集資 民間融資是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據此定義,正常的企業間商業信用不在民間融資范疇之內。但如果商業信用時間超出合同約定時間並收取利息或其他報酬,同樣會被納入民間融資范疇。 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民間金融」的內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間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式產品和形式。在中國由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間金融部分,而非籠統稱之為非正式金融。 調查顯示,2004年以來,我國民間融資趨於活躍,而民間融資的發展狀況與當地民營經濟的發達程度密切相關。其主要是為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緊急支付和民營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資金需求。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區的民間融資規模分別為550億元、450億元、350億元,約占各省當年貸款增量的15%~25%,而在經濟相對欠發達的江西省上饒市,2004年的民間融資總量也在14億元左右,相當於當地當年貸款增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與此同時,民間融資也呈現出了與以往不同的新特點。據《報告》分析,2004年民間融資與以往不同的新特點主要有: 1、融資活動半公開化。商業銀行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的推出和宏觀調控後中小民營企業資金的緊張,使得民間融資更為活躍,用於生產投資、商貿活動的大額民間融資時有發生。該行為逐漸為公眾所認同,並轉向半公開化或公開化; 2、融資行為漸趨理性。由於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民間融資的需求日益旺盛,並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拓寬了民間融資理性選擇的范圍。
⑥ 民間融資到底合法嗎
1、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違法。
2、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版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權間的借貸是合法的。但受到限制。具體的規定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⑦ 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上部份怎麼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實質即:企業向第三方借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個人向第三方借款給企業使用,用款人需與借款人一起共同承擔責任。
單從合同相對性來看,出借人只能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償還債務,這往往會導致實際用款人藉此逃避債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規定在特定情形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共同負責清償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的權利義務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第三人無法介入。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活動日趨復雜化,交易活動不再停留在固有的合同法體系下,遵循一貫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己經不能適應經濟和交易活動的發展。
合同相對性原則在保護債權人及合同關系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方面的弊端凸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滯後性漸漸顯現。
(7)二院一部關於民間融資擴展閱讀:
關於職務行為,《民通意見》第58條有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1993]8號)第五條中也明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其職務范圍或者在授權范圍內以企業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活動應當由法人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事前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以企業名義進行職務范圍外的活動,除企業法人追認或者知道不予制止的外,由行為人自己負責。企業法人授權不明,使相對人誤認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得到授權的,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
其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而仍與之進行經濟交往造成損失的,無權要求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上述法定的突破合同相對性情形相比,其有一個證明責任的規定,無論是企業證明借款用於個人,還是個人證明借款用於企業,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不僅須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還須證明借款實際用於個人或企業的比例。在無法區分比例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企業和個人承擔連帶責任,諸如此類的問題則需要進一步去探究。
比較典型的案例,即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融物為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的典型特點之一,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可避開出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駛索賠權)。
⑧ 民間融資合法嗎
民間融資是合法的,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民間融資是國家所允許的;民間融資還存在很多專問題,正在屬一步步改善中。
民間融資是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融資是游離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據此定義,正常的企業間商業信用不在民間融資范疇之內。但如果商業信用時間超出合同約定時間並收取利息或其他報酬,同樣會被納入民間融資范疇。
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民間金融」的內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間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式產品和形式。在中國由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間金融部分,而非籠統稱之為非正式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