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什麼賬戶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發生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即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 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認定條件:①具有商業實質 ②換出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含稅公允價值+收到的銀行存款(-付出的銀行存款)-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相關稅費
注意事項:①換出資產作為存貨,視同銷售處理
②換出資產為固定、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的,視作處置相關資產。
③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和金融資產的,確認投資收益。
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確認條件:不具有商業實質。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銀行存款(-付出的銀行存款)+增值稅銷項稅額+相關稅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㈡ 可變現凈值 、現值 、公允價值 誰給我解釋一下區別啊
您好,會計學堂-張老師為您解答
可變現凈值是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可變現凈值主要是針對存貨而言的。
現值是將未來的現金流量以恰當的折現率進行折現後的價值,考慮了時間因素。公允價值並非現值,但是在現值可以作為確定公允價值的一種參考。
公允價值是公平交易市場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強調的是公平交易的市場,而計算現值時的現金流量並不一定是公平交易市場中的現金流量,所以現值不一定是公允價值。可變現凈值通常應用於存貨資產減值情況下的後續計量.
現值通常用於非貨幣性資產可收回金額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價值的確定
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公允價值主要應用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等。
PS:前二者在所得稅計稅基礎的確定中一般不使用,公允價值是使用最廣泛的。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另外,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視同銷售等其他收入,也應按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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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為什麼領用自產產品建造資產不視同銷售,不算銷項稅呢
領用自產產品用於生產線等應稅項目,是不能視同銷售的。用於非應稅項目的建設,比如建造廠房等不動產,才可以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金融資產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㈣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視同銷售有何差異
一、相同點:(單項資產的交換)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4)換出資產為投資性房地產的,以其公允價值確認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其他業務成本。
2.債務重組——債務人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為轉讓資產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抵債資產為存貨的,按其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2)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抵債資產為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4)抵債資產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並結轉其他業務成本。
二、不同點
(一)涉及多項資產交換、債務重組處理不同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涉及多項資產的交換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處理思路為:
①先按照與單項資產類似的處理原則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
②然後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
2.在債務重組中,若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應該按照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不需要分配
①如果重組協議本身已明確規定了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清償債務金額或比例,債權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應按【公允價值】金額入賬
②債權人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債務人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價值的相對比例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相關稅費處理不同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1)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不包括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以外的,如果為換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營業稅),則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如果為換入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費、裝卸費、安裝費、契稅、耕地佔用稅、車輛購置稅,還有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則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
【注】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業務中,影響當期損益的「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一般就是指營業稅
2.
對於債務重組中增值稅問題的理解:
①以庫存商品、原材料、生產經營用動產抵債,均可能涉及增值稅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沒有特別說明時,對於增值稅金額是要列入抵債金額的。
②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如,企業以固定資產抵債,發生的清理費用。)
㈤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5)金融資產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㈥ 因為追加投資,由金融資產改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是否需要做追溯調整呢
是不需要的,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對於原投資是視同銷售處理的。
㈦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7)金融資產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㈧ 求下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分錄
這題我做過,作者對這題看來還沒有看明白為什麼。
一樓的答案是基於公允價值是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所以將增值稅稅額,作為營業外支出,這樣是對的。
但是我建議作者,不要再拿這題做文章,因為本題大概也就是某個輔導的例題,可能出題者的思路都不是很清晰。建議你去看教材的例題。然後從以下幾方面考慮,就不會再困惑了。
一,非貨幣性交換涉及固定資產、存貨時視同銷售和視同采購,需要計算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建議作者一定要掌握營業稅、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否則是無法理解下面的。)
二,基於公平的交易,對價無論是從換出的公允價值算,還是從換入的公允價值算應該都是相等的。
(按照一樓的理解兩者是不相等,所以產生了營業外支出。)
三,換出的公允價值包不包括營業稅或增值稅部分,換入的公允價值包不包括增值稅。(這個很關鍵,如果作者還不對這一點想清楚,還是不要再做類似的題,否則都是白搭。)
㈨ 資產,無形資產等可否抵扣進項稅
不能。
在無形資產中,軟體在購入時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其他無形資產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無形資產,如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
(9)金融資產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後按有關規定,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
技術要求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
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餘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