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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約束與機構投資者

發布時間:2021-09-21 10:49:49

1. 創業融資需要和投資機構對賭嗎

1、新起點,融資1200萬
在15年年末,新平台成立一年左右,我們拿了1200萬的preA,平有錢了,我們可以走的更快。這次融資對外宣稱是2000萬,套路大家懂得,這1200萬時分期到賬,但為了順利拿這融資也費了不少周折,因為我們跟投資方前的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我簡單給大加介紹下,對賭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融資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也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為什麼有對賭協議,他的出現是由於VC對創業者不夠信任,但這種「不信任」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比如整個行業造假很普遍、會計做賬不同、時間緊迫來不及做深入盡職調查等等)。對賭協議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約束創業者,給創業者建立起一種與vc想法相一致的中短期激勵機制,讓創業者更多考慮對賭期這幾年的業績增長,規模增長。反而忽視了長遠,很有可能讓創業者犧牲未來的發展機會,去實現一兩年的短期收益,站在企業角度不見得是好事。
1、我們在簽完對賭後,為了順利拿錢,所有精力都在給投資人做業績,到處被動,為了刷交易量,在平台上了快消品,低價砸市場,被大供貨商斷貨,倉庫堆滿了的臨期食品。為了刷用戶量僱傭水軍大量注冊新用戶,增加新用戶補貼等等。如果創業者能靠自己的人品或能力消除VC的不信任,可以不用簽對賭;但簽了「對賭協議」並把公司做大、上市的創始人在國內也不少(比如京東,蒙牛大家可以課後了解一下這個),所以還是要根據創業者對資金的飢渴程度和對公司增長速度的判斷來權衡是否要簽對賭,我的建議是不簽。
2、第六個坑,人的問題,團隊擴張,官僚主義,內訌
3、第七個坑,組織架構問題,架構復雜,高管不去一線,過於樂觀
在公司融資成功,業務逐漸走上正軌,團隊擴張,團隊內部矛盾開始出現,之前公司的老員工,團隊新成員,還有我們新成員內部之間,出現了幾個派別,開始了內耗。
首先是組成派別,圍繞崗位晉升開始搞小圈子,排擠其他成員,造成不同部門銜接出問題。
然後是邀功,有成績都往自己部門攬誇大自己部門作用,再就是推責任,出現問題推給其他部門。甚至出現官僚主義,幾個創始人都把自己定義為各種總,開始擺架子,不去一線,只聽數據只看匯報,同時高管們也因為派別原因,自己人業務范圍內出問題不上報私下解決或者乾脆不加懲罰,跟自己不是一個派別的,有問題小題大做。內耗也是讓公司之後走下坡路的最虧禍首。
根源有這么幾個
1、公司的拍板權在新的老闆,新老闆不到員工內部,不了結除了數據之外的情況
2、因為創業初期並沒有制定具體的崗位級別,只定了大概的業務方向,初心是大家在一個起跑線誰有能力誰上,但隨著公司發展,相對應的人事晉升制度未完善導致上述結果的出線。
3、第三個原因是是組織架構問題,我們被並購後成立的新公司有一個架構,而後來的人員並沒有融入之前架構,也沒有打亂之前架構重新調整,導致部門有重復,有的業務找不到具體負責人。
所以創業者在公司規模擴大後,選人用人,崗位晉升,崗位職責明確上要多下功夫,一個優秀的HRD在公司發展的中期作用是很大的。要特別重視中期的HRD人選。
也是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司業績開始下滑,期初的創世團隊成員接連離職,再後來業務調整,人事調整,我也選擇離開公司。第一次創業就此結束。
4、第八個坑,業務方向選擇問題,謹慎做全產業鏈
在很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在解決了行業一個點之後,就想做整個產業鏈,包括我在內,我們開始做的F2C是農業基地到用戶,中間涉及的環節有種植,養殖,初加工,倉儲,運輸,售賣等等,這每一個環節都是一個系統。因為農業的周期較長,受天氣等外界影響因素較多,單單一個種植養殖環節就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還因為周期原因,農業品類原因,當計劃種植養殖的產品上市後,市場是否對產品認可以及此時的市場價格是否跟之前預期一樣,這些不穩定因素都會影響整夜系統的運行。
這導致我們的F2C在運行半年後就停止。我也是建議大家慎做全產業鏈,製作產業鏈當中最適合你的環節。
可以這么理解,整個產業鏈就是一個大系統,其中一個環節是個子系統,每個系統都有他的穩定性都有風險系數,當這些子系統構成新系統後,子系統的風險系數都會累計到整個系統,這樣就意味著企業做的環節越多,承擔的風險系數越高,系統的穩定性越低,導致企業失敗的幾率大大增加,所以我建議大家,謹慎做全產業鏈。

2. 債務融資的約束

債務融資對經理人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的債務融資會降低公司投資能力,控制其無限的投資沖動,保護投資者利益。當公司有較多經營盈餘時,股東一般希望能將盈餘資金以股息的形式返還,而經理人一般願意用來投資。即便在投資機會較少時,經理人也希望去兼並和收購擴張,以增加自己的控制權。但從股東的角度看,這種支出是低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債務負擔,債務支出減少了公司的現金流量,從而降低了經理人從事無效投資的選擇空間。
(2)債務約束加重了公司破產的可能。在有些情況下,讓公司破產可能更有利於投資者的利益。但經營者一般不願意讓公司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硬的債務約束,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破產法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債務融資限制公司在無效投資方面的作用與公司的行業特徵有關。一般說來,處於新興產業的公司的債務比已經處於成熟行業中的公司低,因為成熟行業的投資機會相對較少,這些公司在長期經營中又積累了較多的盈餘資金,負債在限制公司無效投資方面的作用比較弱。而對那些處於新興行業中的公司來說,其價值主要在於未來的增長機會,近期內可能沒有足夠的當期收益來還本付息,在限制公司無效投資方面的作用較強。
(4)債權人很容易觀察到公司過去償還貸款的記錄。公司償還貸款的記錄越好,公司進一步獲得貸款的成本就越低。這就鼓勵了公司良好經營和保持較好的還款記錄。
總之,債務會迫使經理將企業現金的收入及時分配給投資者而不是自己揮霍;債務還會迫使經理們出售不良資產及限制經理進行無效但能增加其權力的投資;當債務人無力償債或企業需要融資以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就會根據債務合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從而有助於提示企業的信息並更好地約束和監督經理。

3. 機構投資者的意義和作用,急!!!!

什麼是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含義比較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2.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4. 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對於證券市場來說分別有什麼意義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

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4)融資約束與機構投資者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通過改造為上市公司,獲得了直接的融資渠道,可以加快企業技術改造的步伐,為企業規模的壯大和有效的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了條件。企業上市有利於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證券市場還可以通過引導資金流向,使一些有成長性的企業的股價上揚,從而為該類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股本擴張成為可能,同時使一些業績差、成長性不佳的企業的股價下滑,難以再次籌集資金,以致逐漸消亡或者被重組。

5. 融資談判:你講ABC,投資人想聽CDE,這個怎麼破

閃牛分析:
1:清算優先權——分」魚「還是分」船「?
清算優先權解決的是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企業發生清算事件的情況下,從可分配財產總額里,先給投資人分配投資和約定收益率的款項,剩餘部分,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這樣是否合理?
舉個例子:投資人出錢買船,創始人去打漁,約定二八分,三個月後創始人退出,三個月的魚二八分,那麼船是否也二八分?因為買船的錢不是二八出,都是投資人的錢。再引申一下:打了十年魚了,船也舊了,而獲得的魚量價值無限大,那麼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價值。
清算優先權的條款產生的原因是出資義務的不對等。還有另一種方式:清算的時候投資人可以有兩種選擇權,第一種按約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第二種,放棄優先分配,按照股權比例整個分配。所有投資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股權類,債權類。股權類高收益高風險,債權相反。有一點是公認的,不可以有一方取得這兩類的好處,另一方得到兩類的壞處。如果項目做失敗了,投資人不可以找創始人要;有的在投資裡面設置陷阱,規定項目失敗了要由創始人打工還錢。
談判技巧1:當面對成熟的投資機構,並且不願意請律師的時候,只要用阿拉伯數字描述的部分,都可以談判(比如清算優先權的優惠比率),初創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較好。當公司發生清算事件的時候,才有義務給投資人還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規定公司注銷環節必須按照股權比例分配。有兩種情況:資產賣了,買方把錢打到公司來,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公司把股權賣了,這種情況通常叫做二次分配。
談判技巧2:可以約定若利潤超出一定的限制,那麼投資本金不再歸還。
談判技巧3:如果創始人在項目里有出資的話,把出資部分算清楚,該部分有優先權。
2:成熟條款——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
股權未到時間時,在幾年時間內,創始人都要穩定全職工作。不僅僅作為創始人,對於員工的期權、聯合創始人都需要約束。創始人獲得創始股的責任就是帶著項目走過創業期,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若創始人不能繼續下去,得有人接替擔任此責任,創始人不能抱著股權不放。成熟結構:對於創始人,按年來算比較多;對於聯合創始人,按照兩年比較合適。通常合作問題發生在一年半左右時期,屆時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按照公司法,創始人拿到了股權 就對它擁有所有權,需要對其賦予某條件下的強制回購權。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雖然有一定法律保障,但還是有一定的違約風險,訴訟程序還有一定執行難度。代持方破產的情況:代持義務會轉給該公司股東,初創期以個人為主體進行代持較多,以企業為主體的較少。
3:股權鎖定——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
4:優先增資權——投資人享有的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
5:競業禁止——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調轉「槍頭」成為公司敵人
6: 禁止勸誘——防止離職的員工 「挖牆腳」
7:強制隨售權——投資人」拽上」創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
8:回購條款——投資人收回投資的「利器」

6. 向投資者融資和借錢有什麼顯著的區別

區別有以下幾點:

1、概念范圍不同

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和負債性融資。而借錢只是融資里邊的分類之一,屬於負債性融資。融資的概念范圍要大於借錢。

2、定義方式不同

融資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借款指企業或者個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

3、影響不同

融資中的權益融資是通過擴大企業的所有權益,如吸引新的投資者、發行新股、追加投資等來實現,影響是稀釋了原有投資者對企業的控制權;借錢是需要再償債期內償還本金和利息的,不影響原有投資者對企業的控制權。

(6)融資約束與機構投資者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

4、融資租賃

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5、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6、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

7、P2C互聯網小微金融融資平台

P2C借貸模式,people to company,中小企業為借款人,但企業信息及企業運營相對固定,有穩定的現金流及還款來源,信息容易核實,同時企業的違約成本遠高於個人,要求必須有擔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對更好。

7. 請教一下,融資約束是當企業內外融資成本出現差異時,企業投資所受到的約束,照理說應該優先選擇內源融資。

標准答案是先內後外,這樣可以降低成本,但實際還要考慮到風險的分散問題。
主要看版外源融資你權要選擇那些啊,是銀行貸款,申請國家自己,增發股票,發行優先股,發行債券,發行私募債等等,在都困難的情況下,肯定是能融到資就好了,沒有內外之分了,飲鴆止渴都得幹下去,總比借高利貸要便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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