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八部分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
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
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
233、企業分立合同糾紛
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23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6、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237、企業兼並合同糾紛
238、聯營合同糾紛
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4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4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45、股東出資糾紛
24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47、股東知情權糾紛
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49、股權轉讓糾紛
250、公司決議糾紛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251、公司設立糾紛
252、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253、發起人責任糾紛
254、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259、公司合並糾紛
260、公司分立糾紛
261、公司減資糾紛
262、公司增資糾紛
263、公司解散糾紛
264、申請公司清算
265、清算責任糾紛
266、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267、入伙糾紛
268、退夥糾紛
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70、申請破產清算
271、申請破產重整
272、申請破產和解
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
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
275、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276、追收未繳出資糾紛
277、追收抽逃出資糾紛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
279、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1)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80、取回權糾紛
(1)一般取回權糾紛
(2)出賣人取回權糾紛
281、破產抵銷權糾紛
282、別除權糾紛
283、破產撤銷權糾紛
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
285、管理人責任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286、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股票權利確認糾紛
(2)公司債券權利確認糾紛
(3)國債權利確認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
287、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1)股票交易糾紛
(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3)國債交易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
289、證券承銷合同糾紛
(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
(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
290、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
292、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1)股票回購合同糾紛
(2)國債回購合同糾紛
(3)公司債券回購合同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糾紛
(5)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293、證券上市合同糾紛
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296、證券發行糾紛
(1)證券認購糾紛
(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
297、證券返還糾紛
298、證券欺詐責任糾紛
(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4)欺詐客戶責任糾紛
299、證券託管糾紛
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
301、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30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2.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九民紀要是什麼
1.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於今天正式發布。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在黑龍江召開,會議討論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稿)》,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反響熱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紀要》從今年2月份開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歷時8個多月。期間多次專門調研,徵求專家學者意見,書面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同時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紀要》中所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理論界、實務界素有爭議或分歧,通過廣泛徵求意見,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盡可能准確把握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理,貼近中國經濟社會的現實情況,力求公平公正地處理糾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對各方面的意見爭取最大公約數。《紀要》的公布對於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強民商事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3.記者了解到,《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直面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密切關注正在制定修改過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最新動態,密切跟蹤金融領域最新監管政策、民商法學最前沿理論研究成果。
4.《紀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對公司糾紛、合同糾紛、擔保糾紛、金融糾紛、破產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統一了裁判思路。《紀要》回應了公司糾紛案件中「對賭協議」、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表決許可權制、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公司對外擔保等爭議問題,明確了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與救濟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爭議問題。對於擔保的一般規則、不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等問題,《紀要》也分別給予回應。《紀要》中涉及金融領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證券、營業信託、財產保險、票據糾紛案件審理5個方面內容,對其實踐中存在的爭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進一步審理好破產案件,《紀要》再次強調了破產審判工作總體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點,並就受理後債務人財產保全和執行程序的處理、重整中的債務人自行管理、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有關問題、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與責任承擔等內容進行詳細闡釋和明確。同時,《紀要》也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問題進行了規范。
關於《紀要》的適用,民二庭負責人強調,《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4. 法律關系中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信託糾紛案件中,因受託人過失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委託人可以據此向對方索賠嗎
你好
只要不是信託本身的風險,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