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國AB-129法案
根據美國加州2014年6月28日通過的第AB—129號法案,在美國加州,虛擬貨幣、積分、抵用券、折扣券、代金券都是合法存在的。
以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福源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均通過了此法案。但這並不意味著數字貨幣在美國所有的州都是合法存在的,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些州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還是比較苛刻的,為此,一大批美國本地的知名加密數字貨幣公司逃離了美國。
望採納
❷ 美國jobs法案出台的背景是什麼該法案在內容上有什麼創新
JOBS法案出台的背景
小型公司的成長和壯大是一國生產力水平提升、國家財富積累、科學技術創新的重要來源,更重要的是在當前全球經濟低迷、美國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小型公司的發展可以加速經濟復甦和促進就業。過去,美國經濟在資本市場與小型公司的高效對接中獲得了巨大成功,但最近十幾年,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內資本市場制度的變化越來越不利於美國小型公司的發展壯大。特別是金融危機後美國的銀行和個人信貸緊縮,小型公司的間接融資渠道收窄;而在資本市場上,小型公司無論是通過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的融資規模都在下降,與它們成長所需要的資本漸行漸遠。
❸ 創業企業融資決策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將融資決策影響因素分為兩類:間接因素;直接因素。其中間接因素通過直接因素發生作用。
1、影響融資決策的間接因素。間接因素,相對穩定的,不隨具體融資方案而變化,因此對融資決策起間接作用的因素,包括:內部因素;外部因素。
影響融資決策的內部因素。即與企業自身所處狀態有關的因素。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的規模及業績、信譽;企業的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企業的資產結構;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企業的資本結構。
影響融資決策的外部因素。經濟環境;法律環境;金融環境:金融。政策、利率。而每一項因素又包括許多子因素。
2、影響融資決策的直接因素。直接因素,隨具體融資方案的不同而變化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效益、融資風險。
(3)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案擴展閱讀
公司融資決策原則
1、適用性原則:適用性原則是指公司融資決策應根據所需資金的種類和數量來決定融資的方式和數量。公司經營活動對資金的需求具有多樣性,從資金的性質看,既有對債務的需求,也有對股本的需求;就資金的期限而言,既有對短期資金的需求,也有對長期資金的需求。
公司融資決策要根據公司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融資方式,確定相應的融資量。
2、安全性原則:安全性原則是公司經營所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指公司融資決策應根據自身的負債能力來決定融資的方式和數量。
由於不同融資方式下的融資風險的高低不同,公司融資決策時必須分析各種融資方式下的融資風險,合理選擇融資方式並確定各種融資方式下的融資量,確定一個與公司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融資結構。
3、收益性原則:收益性原則是指公司融資決策在融資方式和數量的確定上應以盡可能低的融資成本獲取所需資金。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公司經營活動必須注重成本核算,降低成本,遵循收益性原則。
不同融資方式下的融資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公司在融資決策時應分析各種融資方式下的融資成本,合理選擇融資方式並確定融資量,確定一個使公司融資成本盡可能低的融資結構。
4、可得性原則:可得性原則是指公司融資決策應根據融資方式的難易程度來選擇和確定融資的方式和數量。在外部環境既定的情況下,不同類型的公司和公司不同的經營狀況以及融資方式的不同條件要求,決定了資金的可得性是不同的。
❹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❺ 美國股市裡一共有多少只上市公司
1、根據有關報道,2015年,美國股市上市公司的數量只有3812家。
2、1997年美國上市公司數量達到了8,884家的最高峰,當時在蓬勃發展的經濟以及大量的風險資本融資刺激下,掀起了一波IPO高潮,特別是在科技領域。而2005年前美國股市一共有大約7500家上市公司,2010年前只剩5600家。平均每年因為被兼並/破產/退市等的公司大概400家,平均每年IPO大約150家,結果就是平均每年上市公司數量降低200-300家。美國股市股票的供給其實在不斷下降,股票價格上升。
3、股票退市是影響美國股市上市公司整體數量的一個因素。Strategas Research Partners的數據顯示,從1998年到2012年,共有7,769家上市公司退市。而推動IPO回暖的是《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OBS Act),這項法案放寬了對潛在IPO公司的限制,允許公司在公開宣布IPO計劃以前先向潛在投資者了解入股意願。該法案還推遲了某些會計准則的生效時間。
❻ 美國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政策有哪些
一 美國政府創設的良好政策環境
1.市場准入條件
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14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截止到2013年6月,美國的營商便利度在189個國家中排名第四。在美國注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僅需6個程序,從開始注冊到新公司開業僅需5天,所需的費用僅占人均國民收入的1.5%,開公司所需的最低法定資金為0美元。而中國大陸的營商便利度的排名則是第96位,開辦企業的難易度排在第158位。辦企業成本低、流程快,已成為美國大學生創業率高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2.資金扶持渠道
在美國,高校科研經費的來源渠道是多樣化的,如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業界、科研機構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組織機構等。盡管如此,美國聯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經費的最大提供者。據統計,2007年聯邦政府各部門提供的科研經費佔全部高校科研經費的62%。對大學技術轉讓的研究表明,大學衍生公司與專利許可的數量與科研經費的支出數額呈正相關。國家對某領域科研經費的增加,能提高學校對此領域的重視度,從而增加該領域的專利獲得率,為創業做好技術上的准備。
此外,早在1953年美國國會就頒布了《小企業法案》,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意在幫助小企業獲得政府在資金、技術、管理上的扶持。小企業管理局還在眾多大學中設立小企業發展中心,不僅加強了學術界與小企業發展的聯系,同時也為潛在的或現有的小企業提供財政、營銷、生產、技術、管理上的協助,以及創業和商業培訓;其幫扶主體不僅包括大學生,還包括社會上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使它們能夠通過創業改善生活質量。在1982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並實施了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鼓勵並援助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1992年又對此法案進行了修改,明確指出:小企業局可以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寬渠道獲得貸款的小企業擔保,金額最高可達75萬美元的3/4,對10萬美元以下的貸款可以擔保80%,利率不超過2.75%,擔保貸款最長可至25年,平均期限為7年。除了隸屬於國家的小企業管理局提供的融資擔保外,還設有區域、社區擔保體系,政府還通過政策引領,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如加大銀行對小企業的貸款額度並減免利息,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種子資本等。美國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極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創企業所面臨的資金短缺困境,為大學生創業營造了較為寬松的信貸環境,提高了學術創業者利用科研成果創業的積極性。
3.知識產權法案
美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完善知識產的保護法。在1980年頒布《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術創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機構資助而創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權都歸屬於政府,未與聯邦機構協商,任何人無權使用。為了改善這一現象,提高大學技術成果的轉化率和民用價值,《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術創新法》規定:允許大學或國家實驗室保留由聯邦政府經費資助所得的研發成果的知識產權,並鼓勵將研發成果下放給小企業;大學有權獲得由聯邦政府出資的研發成果的轉讓收入,並與發明人共享。這兩部法案的頒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使大學管理者和教師對創業的態度有了根本性的轉變,促使大學衍生公司大量興起。隨後1982年的《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1989年的《國家競爭力技術轉移法》、1992年的《小企業研究和開發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又對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條例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以上法案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保障了創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校企之間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為核心的創新企業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學的功能更加多樣化,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動力。
4.培訓指導服務
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業鏈條的中間環節,它既可以幫助創業者降低企業的成本和風險,提供政策咨詢、專家幫帶等服務,還可以提供融資渠道、吸引風險投資、促進技術轉移、進行商業培訓,具有企業潤滑劑的作用。美國的企業孵化器種類眾多,早在1985年美國就成立了全美商業孵化器協會,為創業者提供了辦公設備和空間,提供了培訓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業的運營風險,提高了大學科研成果的商業轉化率,實現了企業和人才的雙重孵化。諸如此類的孵化機構還有大學科技園――意在加強大學和企業之間有效銜接,促進大學衍生公司的形成;技術轉移辦公室――幫助學術創業者進行市場調研、擬撰創業企劃書、籌集風險投資、謀得創業地和必要的設備、新產品的評估等「一條龍」服務。除了實體的創業服務機構,美國還有專門的網站,提供法律咨詢、專家幫帶等服務。
二 我國大學生創業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大學生創業興起於1997年,但參與率一直偏低。據清華大學創業中心的一項報告顯示,在發達國家中,大學生創業人數占畢業生總數的20%~30%,而我國的大學生創業比例不到1%。不僅如此,創業成功率也偏低,據2004年教育部調查97家早期學生企業,盈利的僅佔17%;學生創辦的公司,5年內僅有30%能夠生存下去。政府如何充分發揮其驅動功能,激勵大學生創業,提高創業成功率已成為我國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1.政策認知度、完善度較低
與美國大學生的高創業率相比,我國的創業率實在是相差甚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的認知度較低。2015年1月,《北京市創業青年群體調查報告》顯示:有22.9%的北京創業青年不了解北京的創業政策;有30.8%的創業青年稱從未享受過政策。對於政府相關機構來說,這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不論制定多好的政策,不被大眾所熟知,依舊是徒勞無用的,對於創業者來說,也是一種遺憾。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相關的法律條文雖已逐漸專業化,但是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存的法律文件中,如《關於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制度的供給都太過概括,大都以宏觀倡導為主,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其次,有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門性法規嚴重不足,很難提供全面的保障。缺少關於科研成果價值評估的具體規定,使科研成果在利益分配的過程中,無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2.資金扶持力度不足
在我國大學生創業的融資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資金,親友資金、政府融資、風險投資、銀行貸款。然而,與美國政府是主要承擔者的境況相比,自有資金和親友資金成為我國大學生創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據「2015年創業邦30歲以下創業白皮書」調查顯示,在我國創業啟動資金有50%來自個人儲蓄、14.86%來自於親友資助,而僅有1.36%來自政府補助或創業基金,銀行貸款的所佔比例更甚,竟為0%(如圖1所示)。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的小額貸款機構幾乎沒有;國家對於政府這類公益資金的管理和申請流程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政府提供的小額貸款金額有限,並且申請手續復雜、要求高、時間長;貸款的償還期較短,對於想貸款的學生來說無疑會形成心理壓力;風險投資的獲取途徑少、金額少。
啟動資金來源圖
3.缺少風險化解、權益保護制度
大學生在創業這個群體里仍然屬於弱者,面對復雜的創業環境和動盪不安的市場,由於經驗少、實踐能力不夠成熟,往往會面臨巨大的風險,極有可能導致創業失敗。我國現有的政策中,幫助大學生化解創業風險的力度太小,致使創業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多數情況下都由創業者自身或其家庭共同承擔。正因為我國對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權益沒有做到較好的保護,缺少相應的風險化解機制,缺乏完善的創業退出機制,才會使許多大學生對創業望而生畏,安分守己地選擇崗位就業。而美國現如今已然建成了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創業資本提供了若干條暢通的退出渠道,有股票主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等,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4.培訓幫帶服務不到位
從我國目前已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來看,大多數都依託於與科技園區的合作,並非是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而設立的,而且這類孵化基地一般都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發展不平衡。並且對於已使用的孵化基地,其功能明顯不足,遠不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美國小企業發展中心其設立的目的就是幫助小企業解決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大多數小企業發展中心都坐落於大學校園中,對於大學生來說更為方便,使創業中的資金、技術、風險、法律、管理等問題都能夠得到及時的咨詢和解決,不僅如此,它還為預創業者發掘創業商機、提供創業培訓等服務。類似於這樣的機構還有企業孵化園、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辦公室等。其系統的創業服務平台,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
5.缺乏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政策的執行情況、落實水平、影響效果等也不能忽視。政策的定期檢查監督,不僅能夠有助於其進一步修改完善,還有利於政策的普及。在美國,政策的執行力度大、落實到位、普及度高,這也是促使許多大學生選擇創業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到目前為止,在我國還缺少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三 對我國大學生創業政策的展望
1.加強宣傳力度,營造創業氛圍
提高政策的認知度,使政策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應適當拓寬傳播形式。如建立一個權威的官網,提供一個專門的平台,介紹相關政策,並提供咨詢問答服務,對於疑惑之處隨時可為之解答;現如今人手不離電話、人人都有微信,可以藉助這個便利條件,開通相關的微信公眾號,使之更加貼近青年的生活,更能深入人心。同時,政府應聯手大眾傳媒和學校,鼓勵創新創業和冒險精神,對於成功典範的正面能量多加宣傳,努力營造既能鼓勵創業又能容忍失敗的社會文化氛圍。
2.建立專項基金,保障資金來源
資金問題仍然是大學生創業的最大瓶頸。在借鑒美國融資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主要從以下幾點入手:建立大學生創業專項基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基金的設立,完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申請程序;簡化相應文件的審批環節,公開審批流程,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門檻;為大學生創業開通小額擔保的綠色通道,簡化擔保與反擔保的手續,強化擔保基金的獨立功能;提高小額貸款額度,適當延長貸款的償還期限;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銀行、天使投資人、行業協會等組織為大學生提供資金扶持,並對這些組織給予適當的稅費減免作為鼓勵;健全大學生創業的貼息補息政策,對於畢業後未就業但積極參與創業培訓的個人和個人收入低於最低工資的創業者予以補貼。
3.加大規范力度,完善實施細則
目前為止,我國各部門,如教育部、勞動部、人力資源部等,都出台了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但正是由於政出多門,且各自的著重點都不同,致使許多條文都有一事多譯的矛盾現象出現,易混淆創業者的判斷,政府應協調各部門出台一部具有整體性的權威政策「以正視聽」。制定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細則,明確規定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權屬、利益分配等實施細則,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轉化更加規范化、法制化,同時修訂我國的相關文件,完善其中較為滯後的內容。在大學校園內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聘請專業人員負責管理相關事宜,改進高校科研成果的評估機制與獎評制度,鼓勵科研成果的轉化。建立並完善創業的退出機制,降低大學生的創業的風險和顧慮。
4.豐富服務內容,提高孵化能力
構建國家、省、市、高校四類創業孵化基地相互扶持、優勢互補、協同合作的良好格局,以國家級創業基地為首,形成金字塔形的創業孵化運行模式,為大學生創業提供綜合性服務。豐富孵化基地的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和孵化能力,從經營培訓、發掘商機、產品研發、市場營銷到管理咨詢、企業融資、風險投資、法律援助,為創業者提供全面的服務。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按人口比例建立一定數量的孵化基地,保證國家各地區創業水平平衡發展。嘗試構建網路平台與實體機構相結合的服務模式,建立官方權威網站,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建立省級、市級大學生創業項目庫,並豐富其中的項目種類和數量,提供項目推薦、指導、評估等服務。同時,建立相應的專家庫、經驗庫,對缺乏經驗的大學生提供專家引導和幫帶的實質性服務。
5.納入考核體系,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創業的評估考核和獎勵機制,對於業績較好的企業,適當予以稅費減免或經濟補貼資助;對於業績較差的企業,嚴格遵守市場的競爭原則,優勝劣汰;對於信譽度或名譽度較差的人想二次創業,應先做出評估,隨後再決定是否給予創業資助。把大學生創業率、政策的落實度納入到政府的考核體系中,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並加大力度做好政策的落實和督查工作,使政策能夠真正地走到群眾中去,激發大學生的創業熱情。
❼ 區塊鏈創造了ICO, 但是無法守護ICO
8月1日,礦工在新的比特幣區塊鏈Bitcoin Cash上創建了第一個區塊。該區塊大小是原始版比特幣區塊的近兩倍,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增加網路容量,提高處理速度。此舉標志著比特幣的正式分裂。
根據知名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OKEx的數據顯示,比特幣昨天(8月1日)價格在15:00時段開始劇烈波動。第一枚BCC誕生的時候,幣價大幅下挫,從最高19848跌落至最低17750,1分鍾的最大跌幅超過2000點,隨後逐漸歸於平靜。截止今日發稿前,幣價依舊在昨日低位附近運行,最新交投於18000附近。
我們不得不冷靜看待:區塊鏈ICO領域正存在巨大泡沫。
The DAO因為遭受黑客攻擊的技術漏洞責任究竟歸屬以太坊開發層還是DApp的應用層,至今尚未形成意見統一,我們必須承認,區塊鏈技術尚處在早期發展階段,區塊鏈一代王牌應用——比特幣的底層協議仍需要不斷擴展升級,區塊鏈行業技術開發人才尚面臨巨大缺口,如此大規模涌現的區塊鏈應用中,很難保障其技術團隊足以實現應用的安全可靠性。
並且,在現階段ICO融資一片火熱的態勢下,不乏部分項目鑽空子惡意欺詐,粗製濫造「偽區塊鏈」應用。畢竟,大多數投資者對於區塊鏈技術的認知不足,即使手持某項目的全套白皮書和開源代碼也很難判斷其是否嚴格按照區塊鏈技術路徑保障應用運行的公開透明。
當然,更關鍵是的,一項新技術的巨大創新價值並非必然等於某個基於此技術的應用或者產品的價值。互聯網作為近百年來最偉大的技術革新,其在行業早期發展階段,一樣經歷了九死一生的競爭淘汰,大量應用和產品未能存活下來。尊重歷史發展規律,區塊鏈行業不會有任何的例外,在過去的幾年、在當下、在未來數年間,仍然會有大量的區塊鏈創業項目迅速死掉。早期進入一個正在快速發展的行業或許會實現長線巨幅的收益增長,但並不會降低任何損失發生的可能性。
事實上,我們現在面臨的ICO過熱局面與2013年底、2014年初的歷史何其相似,當時未來幣(NXT)的ICO橫空出現,其早期投資者獲得了上萬倍的回報(籌資21BTC,相當於當時6000美元,後市值最高達到1億美元),在如此驚人的財富增值的示範效應下,市場開始涌現大量的ICO項目,大量熱錢湧入ICO市場,引發了市場的瘋狂,於是各種騙局、技術危機也紛紛出現,不久後各種加密代幣價格一度灰敗觸底!
說到這里,ICO能夠持續發展到今天,區塊鏈技術能夠不斷發展壯大,我們應該非常欣慰,區塊鏈行業中仍存在著大量專注於推動技術文明發展和時代進步的勤懇開路人,他們的存在讓這個行業在一次次面臨質疑和危機之後還能夠重新站起來並更加頑強的成長。
總體來看,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口號的鼓舞下,政府及金融監管層對於能夠促進創業融資、健壯金融市場的新模式、新手段是報以歡迎、鼓勵的態度的,但在部分不良從業者的擾亂下,當前ICO投機性過盛,存在巨大泡沫,監管層必然會採取規范市場有序發展的舉措,對於ICO發起項目主體或者第三方發行、交易平台提出更明確的監管要求,以幫助投資者更全面、真實的了解ICO項目發展動態並明確責任主體。並且,有可能參考SEC對於ICO項目作更充分的經濟屬性定義,對「股權型眾籌」和「收益權眾籌」、「產品型眾籌」ICO項目進行不同強度的監管手段。
當然,並不排除,如果部分不良從業者仍然不知收斂強勢帶隊,過度破壞行業健康發展秩序,給廣大投資者帶來嚴重的投資損失,ICO融資模式則也有可能會被全面叫停。
區塊鏈技術創造了數據信任使ICO模式得以實現,但行業信任還需要更多從業者共同維護和捍衛。
全球區塊鏈技術領導權的搶奪,正在進行
2011年至2013年,作為區塊鏈技術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主要以比特幣為核心進行技術和應用創新,在此階段成長起來的企業重點包括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和采礦基礎設施以及以比特幣等加密代幣為結算工具的新型跨境支付應用。
2014年以來,去中心化應用DApp模塊化開發方式及ICO快速融資手段的應用,加速了區塊鏈技術在各個行業和領域的應用創新。同時,隨著智能合約的引入,加密代幣的交易網路擴展至一切可數字化資產的范疇,全球各大金融巨頭、IT廠商紛紛入場,銀行間區塊鏈結算網路大面積鋪開,IBM、微軟、SAP等區塊鏈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企業級服務平台流行起來,區塊鏈應用從公有鏈向授權鏈(聯盟鏈、私有鏈)發展,區塊鏈去中心化向弱中心化和多中心化傾斜,區塊鏈技術在效能提升和安全可控的平衡中取得進一步發展。
我國則在2016年開始大步邁入區塊鏈高速發展階段,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發布《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首次給予區塊鏈行業發展政策指引;2016年12月27日,《「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將區塊鏈技術研發和布局列入重大任務事項;2017年1月25日,央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測試成功;2017年5月16日,工信部發布首個區塊鏈標准《區塊鏈參考架構》。隨著行業規范性指導文件陸續出爐,區塊鏈支持政策逐步清晰明確,區塊鏈產業化進程再提速!以BAT為代表的科技企業爭先布局區塊鏈技術,打造區塊鏈金融消費創新場景,各區塊鏈創業公司持續探索區塊鏈行業應用,已深入金融、能源、物聯網、醫療、文化娛樂等多個領域。
近年來,區塊鏈技術及應用創新發展在全球范圍內快速推進,根據2016年世界經濟論壇預測,到2025年之前,全球GDP總量的10%將利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數字資產進行儲存。繼美國憑借掌握互聯網技術標准制定權實現互聯網時代的快速發展,各國關於區塊鏈技術新一輪先機搶占競賽正在進行。我國區塊鏈行業目前從行業從業者數量、資本投入規模以及全球Top企業佔比來看,尚與美國、英國同處於全球領先陣營,若能及時整理目前遇到的ICO亂象,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未來5-10年中,或可爭取到彎道超車的機會,成為新一代全球性技術的標准制定者!
❽ 喬布斯法案的法案主要內容
JOBS法案主要包含兩大部分內容:
一是IPO「減負」:JOBS中有大量新的條款出台旨在為EGC公司(認定的新興成長企業)IPO過程「減負」,並減輕其公開披露負擔,同時使EGC得到更多的關注;
二是非公開融資改革:JOBS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降低私人公司融資的規則限制,同時提高了私人公司成為公眾公司、需要強制公開披露的門檻,並提出了新的公眾小額集資(Crowdfunding)方案。 在JOBS法案中定義了「發展階段的成長型公司」(Emerging GrowthCompanies,下文簡稱EGC公司),簡化和降低了這類公司實施IPO和公開披露的相關要求和標准。JOBS法案對EGC的定義是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總收入不超過10億美元的公司。公司可以保持EGC資格,直到滿足下面任何一個條件時,視為EGC資格的喪失:
(1)公司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
(2)公司實施IPO五周年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
(3)公司在之前三年發行了超過10億美元的非可轉債;
(4)公司符合「large accelerated filer」(公司在過去的一年中公開發行的股權價值的變動幅度超過7億美元)。
主要改革內容為:
1.簡化和優化EGC公司的IPO流程
申請材料的要求降低。在JOBS出台之前,擬上市公司需要向SEC提交復雜的申請材料,其中需要提供公司在IPO之前3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同時需要提供之前5年的經審計的特定財務指標報告,這些報告會引發高昂的審計費用。而改革之後,財務報告只需提供發行前兩年的,而特定財務指標報告只需提供當年的,這樣一方面減少了公司准備申請材料的難度,另一方面節省了大量的審計費用。
同時,JOBS責成SEC審閱S-K規則,盡可能減輕EGC公司在注冊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負擔,並要求SEC在審閱後出示關於改進S-K規則的報告。
EGC公司被允許向SEC秘密遞交IPO注冊報告書。根據美國證券法的規定,美國公司向證監會遞交IPO申請材料和注冊報告書必須以公開形式進行。原來只有外國公司可以實施秘密遞交。
此次發布的JOBS法案,允許美國和外國的EGC公司向美國證監會秘密提交IPO注冊說明書草稿以及後續修訂稿,並在發行人進行路演之前至少21天向證監會公開遞交。EGC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秘密遞交程序,延遲公開對公司競爭不利或者對上市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並在秘密遞交到公開遞交的這段時間內,有計劃地對各種事情做出一定安排。
以往小型公司往往擔心在IPO前敏感的財務信息和商業信息的公開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尤其是當IPO注冊申請最終被否決的情況下。JOBS出台後,小型公司可以選擇秘密遞交,並當申請通過後再公開申請信息。這一政策有助於打消小型公司實施IPO的顧慮。
需要說明的是,秘密遞交是JOBS法案為EGC公司提供的一種可選擇的權利,沒有強制性,而當EGC公司選擇了秘密遞交的情況下,任何導致在申請信息公開前的信息泄露行為都被認為是違法的,無論這一行為主體是SEC職員還是EGC公司。
允許擬上市公司與潛在投資者在IPO之前進行溝通。JOBS法案規定,在向證監會遞交招股書之前或之後,EGC公司或其授權代表可以與合格機構購買方(QIB)或被作為合格投資者的機構進行口頭或書面交流,以判斷此類投資者是否對擬議中的證券發行有興趣。這一規定有助於EGC公司上市的承銷與定價。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可能導致一個潛在風險,即不同的信息可能被發送給不同的投資者,並可能導致欺詐行為和內幕交易等。
放鬆投行對EGC公司研究報告的限制。根據JOBS法案之前的法律法規,主要影響投行基於EGC公司研究行為和研究報告發布的法規包括:參與公司IPO的投行禁止在IPO前發布研究報告;當發行價格確定後,投行研究員在發行後的40天內都不允許發布研究報告;在上市公司新股鎖定期到期日前後的15天之內,不允許研究員發布研究報告。除此之外還有一系列規則用以保證投行研究報告的獨立性,同時確保這些報告不能被投行用來招攬生意。
JOBS法案推出後主要從三個方面對現有的規則進行了修正,放鬆了投行對EGC公司進行研究和發布研究報告的限制:
a)允許投行在EGC公司IPO和其他形式的發行前發布研究報告;
b)要求FINRA廢除關於禁止研究員、投行工作人員與EGC公司就IPO進行的三方會議;
c)要求FINRA廢除關於禁止特定時期(包括EGC的IPO和其他形式的發行前後,以及IPO股份解鎖期前後)研究報告的發布。
2. 減輕EGC公司的信息披露負擔
從JOBS法案的內容上看,這部分的改革措施對EGC公司來說是重大利好,主要包括:
EGC公司無需提交審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證明報告。為防止上市公司舞弊欺詐,提高資本市場財務信息質量,2002年出台的薩班斯法案第404(b)節要求公眾公司管理層在年報中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進行報告,並要求這些公司的審計師對管理層的評估進行認證和評價。這一要求的成本較高,據美國證監會2009年的調查,執行該條款的年平均費用大約是200萬美元,這對於成長期的小型公司來說是沉重的負擔。此次JOBS法案免除了新興成長型公司履行這一條款的義務。
降低高管薪酬的披露標准。JOBS法案降低EGC高管薪酬披露標准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內容,一是降低了S-K規則中對公眾公司高管薪酬的披露要求,二是豁免了Dodd-Frank法案中要求公眾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就高管薪酬進行投票的義務。
在JOBS法案出台之前,公眾公司需要按照S-K規則的402條披露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並出具研究報告。而高管名單包括CEO、CFO和其他三名主要行政人員。在JOBS法案中,EGC公司被認為是402條目中所定義的「小型披露公司」,從而減少一些披露信息,包括高管人員數目的減少和披露內容的減少。
Dodd-Frank法案要求履行三項義務:
a)召開股東大會就高管薪酬進行投票表決。表決內容包括:是否發給高管約定的薪酬;舉行這個投票大會的頻率以及是否給予高管以「黃金降落傘」;
b)要求公司披露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的關系。此項規則SEC正在制定過程中,還沒有實行。
c)要求公司披露除CEO外其他員工的中位數薪酬、CEO薪酬以及這兩個數的比率。此項規則SEC也在制定過程中,還沒有實行。
JOBS法案規定EGC公司目前可以豁免第一項,後兩項則在SEC出台政策之後予以豁免。
EGC公司無需按照GAAP會計准則進行信息披露。JOBS推出之前,美國上市公司和公眾公司需要按照GAAP會計准則進行信息披露,鑒於GAAP會計准則的繁瑣和財務報告編制的難度,此項改革措施減輕了EGC的信息披露負擔。
EGC公司豁免PCAOB的部分規定。根據JOBS法案第104節的規定,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要求強制輪換審計師事務所,或者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供關於發行人審計和財務報表的補充信息的任何規定,將不適用於EGC公司。該委員會在JOBS法案制定日之後通過的任何額外規定將不適用於EGC公司,除非SEC有特殊決定。無論對於審計事務所還是被審計公司來說,強制輪換都意味著承擔更多的財務報表審計成本,尤其對於一個成長期的小型公司,審計師的輪轉意味著公司要重新花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讓新的審計師熟悉公司的業務流程和適用的審計模型,JOBS法案的這項修訂將極大地減輕企業負擔。
綜上所述,在JOBS法案發布後,市場上認為對EGC公司最為利好的消息就是關於信息披露要求的降低,據測算,在JOBS法案執行後,一個EGC公司年平均合規和信息披露費用將比改革前降低40%-50%,這其中還不包括對公司時間和人力成本的節省。因此,從現有信息來看,JOBS法案將會大大促進和鼓勵符合EGC標準的公司實施IPO,重新實現與資本市場的高效對接。
但是,SEC官員和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此次JOBS法案對EGC公司的監管放手力度過大,監管強度不夠,主要反映在允許EGC公司與潛在投資者的事前溝通和放鬆對投行研究行為的限制上,認為如果不配合相應的監管手段,可能會導致比較嚴重的欺詐行為。鑒於JOBS法案很多措施的實施還需SEC完善規則,因此可以預期在以上兩部分會有更完善的規則出台。 JOBS法案是一系列促進小企業和初創企業融資的法案組合。除了放鬆EGC企業進行IPO的條件外,法案同樣也包含了一系列旨在促進私人公司融資的改革措施,主要是通過修改現行法律法規,放鬆對網上小額融資、小額公開發行的限制條件。另外,JOBS法案放鬆了部分私募發行注冊豁免的限制條件,如,按照D條例針對認可投資者進行的私募發行和按照144A規則針對合格機構投資者進行的私募發行,擴大了中介參與范圍,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推動這兩類私募發行,但是對其他類型的私募發行不會造成較大影響。
1.免除中介登記注冊為經紀交易商(Broker-Dealer)的要求
JOBS法案降低了RegulationD的非公開發行的限制,中介在交易平台上可以免除注冊登記為經紀交易商,降低了中介參與私募發行的門檻,鼓勵中介推動私募發行。具體來說,如果個人僅從事以下三種行為,在Reg.D發行中可以無需登記為經紀交易商:(1)個人維持某種「平台或機制」,該平台或機制允許發行、銷售、購買、談判,一般勸誘或與Reg D發行類似的中介活動;(2)個人或其關聯人共同投資RegD發行,或(3)個人或其關聯人提供與Reg D發行的輔助服務,例如盡職調查和文書准備。
但是,為了防止中介不正當獲利,JOBS法案規定如果中介要免除注冊為經紀交易商,那麼就不能從發行中獲利。例如,(1)無法獲得與RegD發行有關的購買或銷售補償;(2)無法獲得或控制客戶基金或在Reg D發行中購買或出售的證券;(3)無法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資格取消條件。
該項豁免可能會首先應用於在線平台,如AngelList等,簡化初創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私人交易,並且無需繳納手續費。但是,法案並沒有對「平台或機制(platformor mechanism)」做出具體界定,有可能是電子系統,也有可能是面對面交流,因此其效果還有待檢驗。
2. 准許中介在特定條件的私募發行進行一般勸誘和廣泛宣傳
以前,在私募發行中不允許一般勸誘和廣泛宣傳,但是在SEC注冊的公開發行中是允許的,這是私募發行和公開發行的重要區別之一。但是,JOBS法案放鬆了對私募發行宣傳的限制,對認可投資者進行的RegulationD私募發行和對合格機構投資者進行的144A私募發行允許廣泛宣傳和一般勸誘(general solicitation)。這意味著,將來發行者或中介機構可能通過報紙、網路或電視進行公開宣傳,只要購買者為認可投資者(AccreditedInvestors)和合格機構購買者(QIB)。
而且,這使得公司在公開發行的同時可以進行私募發行,而不必擔心公開性的限制,可以更為靈活的選擇融資方式,擴大了中介的經營范圍。
3.拓寬網上小額集資(CrowdFunding)的中介渠道
JOBS法案拓寬了網上小額融資交易的中介渠道,定義了一個新的網上小額融資交易的中介機構—集資門戶(FundingPortal),並對中介的資格和限制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便更好地規范融資行為,防止不正當交易損害公眾和投資者利益。
一方面,中介渠道仍然在SEC的監管下。集資門戶需要在SEC登記,即使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登記注冊為經紀交易商,也需要資金門戶是一個注冊的全國性交易證券協會的成員,或是接受SEC檢查、執法或規則制定的行政機關。
另一方面,嚴格防止中介渠道因證券發行不正當獲利。JOBS法案要求集資門戶不能提供投資建議或推薦,不能招攬生意或交易,也不能給予雇員、代理商、招攬生意或銷售證券的人補償,更不能持有、管理或擁有投資者基金或證券及其他SEC的限制條件;同時又要求中介渠道在證券賣出21天前向SEC和潛在投資者發布發行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確保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者教育的信息,保護投資者私人信息,並採取措施防止與交易相關的欺詐,包括對發行公司高管證券法規執行情況的背景調查等向投資人或潛在投資者有限披露投資風險。
由此看來,JOBS法案雖然簡化了一百萬美元以下的網上小額集資交易的注冊程序,鼓勵網上小額融資交易,降低中介機構參與交易的門檻,減少了發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同時也加強了對參與交易的中介機構的監管,並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監管職責,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從事中介活動的規范化,以保護投資者和公眾利益。
通過比較分析發現,雖然美國新推出的JOBS法案放鬆了對小公司融資以及小額公開發行的限制條件,但並沒有放鬆對其監管,採取收放結合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小公司和初創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允許私募發行的中介機構在特定投資者范圍內進行宣傳,另一方面則控制了融資總量的上限並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其次,美國的監管機構不斷調整監管要求,以保持與時俱進,更好的滿足企業小額融資的需求。例如,之前只有低於500萬的小額公開發行才能享受簡易注冊,並且無需定期披露信息;由於額度太低,很少被公司採用。因此JOBS法案中,將免除注冊的小額公開發行額度提高至5000萬美元,同時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並要求SEC每兩年審議豁免額度。
❾ 為什麼說美國的《伯爾德法案》違背了wto規則
依據《伯爾德法案》反傾銷法的規定,美國國內企業在受到大量廉價進口產品損害時,可得到徵收的反傾銷關稅。據此,近4年來,美國政府已經向本國生產球軸承、鋼鐵、海產品、蠟燭等產品的公司撥付了10億多美元補貼。
因此,歐盟等向世貿組織提起申訴。2003年1月,世貿組織裁定美國敗訴,判定上述法案違反了世貿組織有關禁止為企業提供補貼的規定
❿ 美股大跌令"獨角獸"對ipo望而卻步 初創企業面對考驗怎麼辦
今年年初以來美股大跌令很多企業望而卻步。如今已經很難找到一家估值超過10億美元的新創科技企業了。市場的劇烈波動預示著今年可能不太會出現「獨角獸」蜂擁上市的盛景。
根據Dealogic的數據,2015年,美國IPO的科技公司數量僅為30家,不到2014年的一半,創下2009年金融危機以來的低谷。2016年初,首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科技公司是一家中國生物醫葯公司——百濟神州。到目前為止,美國只有一家在線存儲的創業公司Nutanix公開遞交了上市材料。
在矽谷,能改變世界的、最有遠見的那批人都承認,要建立一個持續的公司,唯一的方法就是上市。
上市曾是多少美國科技初創企業的夢想。作為融資和擴大市場的最有效途徑,IPO曾是企業發展的終極目標。而如今,包括Uber、Airbnb這些矽谷企業在內的科技公司,都寧可選擇躲在資本的大樹下乘涼,不願出來「示眾」。
矽谷IPO專家LiseBuyer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市場不好的情況下,出於投資者擔憂的考慮,公司謹慎考慮上市是目前市場上IPO稀少的一個重要原因。不過,另一個很大的因素是游戲規則也發生了改變。」
去年美國對2012年頒布的喬布斯法案(JOBSAct)進行修改並獲得通過,修改內容包括允許企業向小投資者募集最高100萬美元的股權眾籌;並取消了美國初創企業200萬以下募資的高成本。
換句話說,修改後的法案鼓勵了美國初創企業更長期地保持私有化。當然,也有一些創新科技企業希望等到公司成熟以後再上市。
上市也有不利的方面。比如代價昂貴,公司必須公開賬目,還要考慮到短期投資者的回報和財報等等。目前的跡象是市場遇冷更多反映在一級市場。過去,傳統的風投資本,比如共同基金和對沖基金能通過早期注入資本來獲取更大的回報率。但是現在一級市場的股價被大幅減計,估值甚至比他們買入時還低。瑞信美國資本市場分析師撰文稱,盡管二級市場不景氣,但是一級市場的情況更糟糕。
Buyer告訴記者,美國市場對於中國企業今年首單IPO特別關注。在資本的寒冬下,這些外來的「獨角獸」們正在發力,盡管它們在市場的劇烈波動中很難獲得投資者追捧,但是這一趨勢值得注意。
除了中國企業外,印度的「獨角獸」也開始崛起。剛成立四年的印度電商ShopClues的估值已經超過11億美元,成為印度最有價值的初創公司。它背後的投資人包括新加坡主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公司,以及老虎基金。ShopClues有「印度沃爾瑪」之稱,主要目標用戶是價格敏感的中產階層。
ShopClues的輕資產模式順應了印度消費市場現狀。和中國一樣,印度網購也是所有消費形式中增速最快的類別。根據摩根士丹利和高盛的預測,到2020年,印度網購金額將突破1000億美元,較2014年30億美元的規模增長30倍。
印度第二大電商平台Snapdeal,也是印度初創企業價值排行榜排名第二的企業,估值65億美元。它剛剛獲得了加拿大主要養老基金之一的安大略教師養老基金2億美元的注資。這也令Snapdeal的估值在半年裡增長了20億美元。其他投資人包括日本的軟銀、新加坡的淡馬錫以及中國台灣的富士康。
不過,在印度電商的背後,卻都是中國電商的影子。阿里巴巴就曾於去年投資印度在線支付服務商PayTM近6億美元,令該公司的估值達到20億美元。老虎基金和DST共同投資的另一家印度電商FlipKart背後真正的投資人是京東。Flipkart和京東的物流模式也相似。小米手機在印度的電商渠道也正是Flipkart。
美國的獨角獸已然遭遇了一定考驗,不知他的中國和印度的小夥伴又會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