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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號文件營改增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09-26 22:21:37

Ⅰ 營改增36號文件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融資租賃營改增後怎麼計算

參考下面的文件: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對融資租賃的計稅規定:
1、銷售額扣除
(一)業務處理
1.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Ⅲ 「營改增」以後,融資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I點實施 辦法》對於
融資
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如下規定:

1.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 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 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 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 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
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 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
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 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 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
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 到1. 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 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 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Ⅳ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業增值稅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融資租賃業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

由於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專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屬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後的系列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且由於下游企業得到抵扣,其業務范圍擴大,對我國租賃行業發展產生了有利影響。

(4)36號文件營改增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主要表現在,由於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租賃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入機器設備的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雖然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但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

參考資料:「營改增」:融資租賃業不可錯失的機遇--人民網

Ⅳ 2016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財稅字[1999]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1月15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財稅[201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六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審核管理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採取假冒出口退(免)稅資格、偽造或擅自塗改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視同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同時廢止。

財關稅[2014]16號-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租賃企業申請退稅時,應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飛機所繳納增值稅未抵扣證明(格式見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稅[2014]18號-關於飛機租賃企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3〕108號)的有關精神,促進飛機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徵收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Ⅵ 全面營改增後,如何理解36號文件實施辦法中第二十七條(一)款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情形

一、不能抵扣的原因:

1.增值稅遵循征扣稅一致的原則,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稅或免稅則不扣稅。

2.購進的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及其他應稅行為,並非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也就無權要求抵扣稅款,而應負擔相應的稅金。

(二)交際應酬消費。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交際應酬消費不屬於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同時,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准確劃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對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容易誘發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交際應酬消費所用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進項稅額的處理原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原則與其它允許抵扣的項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對納稅人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情況,對屬於兼用於允許抵扣項目和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發生上述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准確區分。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為例:納稅人購進一台發電設備,既可以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可以用於增值稅免稅項目,二者共用,且比例並不固定,難以准確區分。如果按照對其它項目進項稅額的一般處理原則辦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選取了有利於納稅人的如下特殊處理原則:

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生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生兼用於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准予全部抵扣。

Ⅶ 財稅36 號文件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會有哪些影響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出台前,有形動產的融資性售後回租已經按照「動產租賃」稅目改徵增值稅,稅率為17%,但是財稅〔2016〕36號文件的出台為這一行業帶來兩大變動:1.將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納入「營改增」范疇;2.將融資性售後回租納入「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的范疇而非「租賃服務」范疇。這一規定生效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收待遇將與其他租賃行為有顯著區別,需要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出租人加以關註:
稅率不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標的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稅率均為6%;而其他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稅率分別為17%和11%。橫向比較,融資性售後回租行業未來的實際稅負將低於其他租賃方式。縱向比較,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的增值稅稅率從17%下降到6%;融資性售後回租不動產從營業稅稅率5%變為增值稅稅率6%;在增值額相同的情況下融資性售後回租動產的稅收成本明顯下降,回租不動產的稅收成本變動不大。

銷售額的計算不同: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這種情形下,承租人在銷售標的物時標的物的風險和收益並未轉移,不屬於實際的「銷售」,因此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應當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之後出租人在收取費用時,對本金部分同樣應當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後面一種情況應當根據承租方出售資產時開具的發票、借款利息發票、發行債券利息發票作為依據計算差額扣稅。

其餘情形下的租賃,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資產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費用時也應根據收取的費用開具發票,但是出租方在計算銷售額時不能從收取的價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發行債券的利息

Ⅷ 財稅2016 36號是營改增最新政策嗎

不是。不僅有部分條款失效,還有許多補丁文件
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已有部分條款失效。
附錄:
稅屋提示 ——依據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規附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七條同時廢止;《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補丁文件 ——
財稅[2016]25號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43號 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6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關於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68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7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到期延續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7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稅總發[2017]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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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36號文件營改增融資租賃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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