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貝佛萊夫人的離婚、再婚無效。
國際私法中有「公共秩序保留」一說。公共秩序保留,又稱為公共政策,系指一國國家和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則。根據各國普遍的實踐和許多國際私法公約的規定,在一國依內國沖突規范的指定應對某一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將於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觸,便可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
Ⅱ 求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答: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糾紛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適用於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並非是解決一切物權問題的唯一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Ⅲ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1,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2最密切聯系地說3.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這一主張又稱為「侵權行為自體法」。
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該案事實為:紐約州住所者傑克遜夫婦邀請他們的朋友貝科克於周末乘他們的汽車一起去加拿大旅遊,不料車子行駛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時候出了事故,致使貝科克受到傷害。回到紐約後,貝科克向法院起訴,要求傑克遜夫婦賠償其損失。按照美國法院的沖突規范的指定(即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本案應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為准據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規定,免費乘客沒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審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認為,單純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能導致公正的結果。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
這一主張又稱為「侵權行為自體法」。按最密切聯系地原則,在涉外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應考慮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各種因素,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當事人本國法、住所地法和慣常居所地法等各個連結點加以權衡,並從中確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這一理論是英國學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實踐中最早採用侵權行為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就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對貝科克訴傑克遜(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決。法官富德認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發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均與該地無關。與之相反與本案有關的各項因素卻與紐約州有著更密切的聯系,應適用紐約州法律作為本案的准據法,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免費乘客也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結果法院適用了紐約州的法律,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作出判決後,揭開了美國國際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後,1971年美國《沖突法重述》確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注重的是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它並不是鼓勵法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適用須比侵權行為地法與該債的關系有更密切的聯系為前提。
Ⅳ 求國際私法案例分析,急!
1、此案例為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盡管在適用准據法上這屬於一國內的區際法律沖突,但是對於港澳台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實踐中我國法院都是參照國際私法來解決的。
2、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適用香港法作為准據法,那麼當事人需要提供香港法律以便進行查明,當事人沒有提供香港相關法律的內容,法院可以適用我國法律。3、我國立法原則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概括起來有:合憲性原則,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5、實在不清楚該題究竟想論述一個什麼問題。提供個要點你注意把握:
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要求我國的法制統一、但是這個統一並不排斥香港、澳門、台灣這些地區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從廣義上看,它們也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因此,在我國內地和香港這擁有各自獨立的司法體系,發生民商事糾紛的時候,就會產生區際法律沖突,而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有效的區際法律沖突解決途徑,因此只能按照國際私法的相關理論和實踐進行處理。所以內地與香港的民商事糾紛仍舊作為涉外民商事糾紛來處理,關於准據法的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但這並不與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相沖突。
Ⅳ 國際私法 案例分析題
(1)賴斯夫婦的行為構成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故意製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行為。
(2)中國立法對法律規避問題未作明文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但對於規避外國強行法的的行為是否有效,則無規定。
Ⅵ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各位幫幫忙。
1、管轄權:房屋所在地法院。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權屬登記離不開所在地國家法律和司法判決支持。
2、使用法律:中國大陸法律。既是行為發生地、合同履行地,也是房屋所在地。
3、買賣關系有效。 房產證登記為張某,除記載外,購買人無從知道房屋實際權利狀況。
Ⅶ 國際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國法院可以受理當事人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雙方在中國簽訂合同,且英國B公司的代表機構在中國,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由中國法院管轄受理。
(2)答:依據的是特別地域管轄權(牽連管轄權)。因為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國B公司在中國沒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況適用特別地域管轄。
(3)答:當事人可以選擇瑞士法。
《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條第一款也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爭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第41條也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協議規定適用瑞士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4)答:不可以駁回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包括:①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②尊重當事人原則;③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其中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該遵循這三個原則,不能駁回A公司的起訴。
(5)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送達途徑:
①依據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②通過外交途徑;
③向使領館(向中國人);
④向訴訟代理人或代表機構;
⑤向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經受送達人授權);
⑥郵寄(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3個月);
⑦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確認收悉);
⑧公告(3個月);
⑨向在我國領域出現的受送達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
Ⅷ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思考法院將雙方的關系識別為信託關系是否合理為什麼
國際私法的源源結構應當包括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國內立法和司法解釋三個層次,司法解釋是我國國際私法淵源的組成部分。一、司法解釋在國際私法適用中的突出地位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之所以需要司法解釋,主要由於以下原因:(一)法律的穩定性和社會發展所造成的逐步不適應;(二)有限的法律規則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存在法律規則的空缺;(三)法院不得借口無法可依而拒絕司法;(四)司法解釋在國際私法突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