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中國管理復雜金融系統的能力不足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情況
1、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深度和廣度不夠。真正成熟的金融市場的標準是:好企業可以隨時通過豐富的融資產品與渠道進行融資;長期投資者能夠得到合適穩定的回報;市場價格基本合理;市場參與者遵守規則。但目前中國金融市場遠遠沒有達到這些標准。決定人民幣國際化關鍵的人民幣「投資池」尚未形成;國內一級和二級市場、場內和場外市場、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割現象;同業拆借利率尚未成為引導整個利率體系的貨幣市場的基準利率等。總之,我國尚未形成一個高度開放、規模巨大、品種繁多、贏利性和安全性達到規范的適應貨幣國際化要求的金融市場。
2、利率和匯率缺少市場化。利率是資金的使用價格和時間價格,匯率則是貨幣的交換價格,兩者應分別由資金市場和外匯市場的供求來決定,否則就會被壓制或是被扭曲,從而導致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壓制和經濟行為的扭曲。如果利率不能反映真實的貨幣借貸市場的供求,並以真實的市場利率引導其他金融商品的價格;如果匯率不能真實反映本幣和外幣的供求,並以真實的市場利率參與國際經貿往來,該國貨幣就難成為國際貨幣,並承擔起國際貨幣的職能。由於我國正處於轉型經濟階段,利率、匯率市場化的進程受到諸如金融機構自我約束能力、央行宏觀調控能力、國際收支狀況以及資本項目開放的風險防範能力等因素的制約,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
3、金融市場主體競爭力較弱。發達的現代金融體系是央行有效執行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的基石。目前,我國金融系統的主體仍為四大國有銀行,雖然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革,但在整體運行機制和風險管理能力上仍和發達國家存在不小差距,特別是,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舊觀念和行為模式仍舊阻礙著國有銀行的國際化進程。
4、金融風險防範的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外,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門金融監管職能。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通常只注重國內的金融監管與風險防範,而對國際金融風險的防範還需加強。特別是隨著貨幣國際化的加快,本幣的流出也將日益增多,而境外本幣的增加會使得市場投機因素增多,容易造成對國內市場的沖擊,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時期削弱國內宏觀經濟政策的效用,甚是造成宏觀經濟政策的失效和失誤。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都是很好的例子。雖然它們對我國造成的直接沖擊不大,但不能說明我們已經具備了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我國金融風險監管體系的建設依然任重而道遠。
5、金融市場尚不完備。我國的金融市場目前是很不完備的,除了傳統的銀行信用間接融資外,僅僅局限於同業拆借業務和票據承兌業務,發展很慢。主要表現在: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沒有投資慾望和價值觀念;銀行沒有企業化,信貸資金尚有供給制,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尚不發達,信用工具缺乏.現有證券的不流通;價格體系的不合理,不能給投資者帶來准確及時的投資信息,資金得不到合理流動;金融立法、章程殘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等。
Ⅱ 中國金融體系現狀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Ⅲ 金融體系不健全會導致什麼後果
我國金融體系不健全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歸納起來由以下幾點:一是非金融機構(居民、企業和政府)的融資結構偏間接融資。二是金融機構的類型結構偏商業銀行機構。三是銀行市場結構偏大銀行壟斷。四是銀行所有制結構偏國有銀行。五是銀行貸款類型結構偏企業生產經營貸款。六是銀行貸款對象結構偏國有大型企業貸款。七是金融區域結構偏大中城市。以上是概括的說法,要改善或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很多的事情要做,這要看決策者的改革力度和決心。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滿意嗎?
Ⅳ 如何完善金融市場的體系
據報道,11月17日央行發布《2017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報告明確下一階段主要政策思路,促進金融行業的結構優化,完善金融市場體系.
與此同時加強債券市場管理協調和跨部門監管協作,切實發揮債券市場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Ⅳ 我國金融體系有哪些不完善之處
1.我國的金融機構類型較為單一,業務過於單調,功能不足。商業銀行組織結構不合理,收入來源過於依賴利息,中間業務收入比重小,不良資產過多。
2.改革浪潮中也涌現出眾多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如租賃業、如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在推進改革和活躍經濟方面,它們做出了不應忽視的貢獻。然而,大多先天不足,基礎不牢,違規操作,經營混亂,從而長期處於不斷整頓、不斷規范的過程之中。就資金調劑這一領域來說,尚有不少方面缺乏金融中介的服務,或服務質量滿足不了需求。
3.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十多年來發展迅速。但反映著市場本身的局限,中介機構的類型簡單,如只有券商和證券型投資基金。而且在風險、違規之中,清理、重組,潮起潮落,尚未能在投資人的心目中對之樹立穩定可靠的信心。
4.保險業從無到有,就自身而言,機構、業務成倍增長。但面對巨大的市場潛力和國際保險力量的競爭,機構的規模大多偏小,機構的組織類型和服務產品則顯單調。
Ⅵ 試述金融機構經營面臨的主要風險
我國金融市場當前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與發達國家甚至於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行業規模、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增長速度過於緩慢,內部行業結構和區域發展結構不協調。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國金融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8.3%,而我國僅相當於美國的一半。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過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均衡,銀行業居絕對主導地位,而證券經紀與交易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的比重相對偏低。而且,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滯後,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務各行業競爭力較弱,不能有效提供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服務產品。從2004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來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銀行的一級資本為744.15億美元,不良資產比率為2.06%;而國內排名最高的中國銀行的一級資本為348.51億美元,而其不良資產比率卻達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甚至高達18.99%。保險業方面,根據瑞士再保險的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保險業佔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排名雖居第11位,但保費收入規模僅521.71億美元,保險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險金額為40.2美元;保險深度排名第42位,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為3.26%。證券業方面的表現更讓人擔憂,2004年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40家,總資產3781億元,總負債2765億元,全年實現利潤為-78億元,整個行業處於虧損狀態。 第三,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能力不強,外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上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國外金融工具種類繁多,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且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能力相當強;另一方面,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開發技術比較落後,電子化程度較低、金融工具和品種單調、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在金融創新中處於被動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創新獲取利潤和佔領市場主動權的能力較差。 第四,國內金融機構開展跨國業務的能力低下。除中國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尚在起步階段,而外資銀行在綜合化經營模式下,通過大規模的並購和重組,其分支機構早已遍及全球。在業務開展方面,國內銀行大都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而發達國家跨國銀行已經把業務重點放在如利率互換、出口保理及福費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創新來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 第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發達國家大都有支持金融發展的現代化交通、通訊、計算機網路以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並且非常注重適時頒布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加以規范,對新業務、新工具進行認證。相比之下,我國金融立法比較滯後,專業性法律層次較低,法規操作性較差,在實踐過程中還經常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問題。監管體制方面,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社會監管層次基本還處於空白狀態,而且監管內容大都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預防性監管的關注不充分。 今後應採取的發展策略: 第一,培養金融業的服務理念和意識,使其真正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重要產業。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和防範各種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務內部各行業和地區的均衡協調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較好地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加快證券、保險和信託等其他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與實體經濟體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服務業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 第五,大力培養金融人才,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Ⅶ 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包括哪些
所謂社會信用體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一個國家或地區范圍內,由一系列與信用有關的、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又相互影響的信用道德文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組織形式、技術手段、運作工具和運作方式而構成的綜合系統。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目標建議如下:
近中期目標:從「十五」後期到2012年,大體利用8-10年的時間,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一體系框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基本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信用道德和文化環境;二是在法律規范下,建立起社會化的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機制,努力減少社會信用信息的不對稱性;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體系並嚴格執法,健全失信懲罰機制,加大失信違規成本;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和相關制度。
遠期目標:在完成上述目標的基礎上,再用大體上8-10年左右的時間,到2020年前後,形成比較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使社會形成良好的信用環境,形成比較規范的市場信用秩序。
(二)近中期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建議
1.普及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識
當務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是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方式,利用學校、企業、社區、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廣泛開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養和教育。二是提高社會主體的守信意識和維權知識,並能自覺參與監督和抵制失信行為。三是引導和培養市場主體重視自身信用程度的社會評價,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
2.引導企業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
通過各種方式促進企業內部加強信用管理,減少因授信不當導致的企業信用風險和損失。在對企業的各種考核和評價體系中,應將是否建立健全了內部信用管理制度作為評價企業治理和管理狀況的重要指標。可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人員,研究分析國外企業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的經驗,為國內企業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詢,幫助企業建立起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
3.健全並完善社會信用信息的透明和開放制度
社會基本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開放、減少信用信息的不對稱性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前提。在這方面的政策建議是:
(1)建立社會基本信用數據的開放制度
應立即著手制定和出台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公共信息、徵信數據的開放、傳播和使用程序。應明確規定政府、企業哪些信用數據必須開放以及開放的范圍和程度。在信息開放方面,特別要強調政府的相關政務信息的開放,對於應公開而未能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的行為,有關政府部門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問責制度」。金融機構掌握的社會成員的部分信用信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也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有關機構提供並允許合法傳播。
(2)鼓勵和支持在重要行業內部建立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支持和鼓勵一些重要行業內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在行業內部開展聯合徵信活動。通過對行業內相關信息的收集、更新和規范傳播,大大提高行業內的信息對稱度,減少行業內的失信行為。在這方面應更多地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以協會為主,通過市場化方式建設信息資料庫,並建立一套規范的更新、檢索和使用程序。
(3)促進和規范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明確我國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模式和市場准入規則。根據我國國情,建議信用中介行業應採取民營化、市場化的發展模式,政府原則上不參與投資和經營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場准入方面,對個人徵信機構的市場准入和資質條件應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防止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而對企業徵信機構可設定相對較低的准入門檻。對資信評級機構的准入和管理應更加嚴格和規范。第二,在促進信用信息開放的同時,鼓勵徵信中介機構建立覆蓋面大、信息內容完整的資料庫,在建庫初期政府應在貸款等方面予以支持。還應加強對徵信和資信評級行業的代碼和評級標准問題研究,以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共享。第三,著力解決信用服務需求不足的問題,如對涉及證券市場的一些金融工具、品種應過渡到強制評級,如對欲上市發行的債券、對上市公司信用等級必須進行評估等;第四,建立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有效監督和管理制度。
4.加強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健全失信懲罰機制
近中期立法的重點應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盡快制訂與公平信用信息服務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建議我國盡早出台《政府公共信息開放條例》、《個人徵信管理條例》、《企業徵信促進條例》、《商帳催收管理辦法》等法規。第二,著手修改與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有沖突的部分現行法律和法規,例如,應著重研究《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統計法》、《民法通則》、《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其中與建立信用體系有沖突的部分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或重新解釋。第三,應盡快研究並完善失信懲罰機制,應明確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失信懲罰機制設計的出發點和重點、失信與犯罪的區別及法律邊界、失信的懲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懲罰機制的操作和執行效果等等。對失信企業「黑名單」公示制度應有法定的徵集、傳播途徑。
5.完善政府的信用監管體系和制度
第一,應明確政府的監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能。二是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督處罰權力和職責。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受理消費者對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服務內容的投訴,對在信用服務中侵害消費者的行為有權進行查處等。三是建立成體系的制度化的監管制度,避免「運動式」的監管方式。
6.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行業協會的工作重點是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引導行業內企業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訂行業信用發展規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信用信息資料庫,並開展行業內的聯合徵信活動;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建立行業內的失信懲戒機制,合法地對嚴重失信者施以懲罰,改善行業內的信用秩序。
Ⅷ 從中國金融組織體系的現狀出發,談談你對中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的一些看法
我對中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現狀的看法:
對外開放20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方面,中國的經濟發展得益於從國外引進的資源、技術,得益於中國參與各國之間的分工和合作,也得益於世界經濟的繁榮和國際經濟秩序的逐步改善;另一方面,對外開放也將從各個方面對中國的社會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尤其是,當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成為市場化進程中的下一個攻堅戰時,對外開放給中國金融部門的改革將帶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制約。
下面我將通過5個方面來談談對我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現狀的看法。
(一) 金融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
目前,中國已初步建立起以各類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體的比較健全和完善的金融組織體系。到2007年底,全部金融機構(含證券、保險公司)總資產已達21.8萬億元,其中存款貨幣銀行總資產14.1萬億元,所佔比例64.7%。這樣的情況說明了,.銀行組織體系進一步健全以及證券類金融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和保險機構體系不斷完善。
(二)立了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金融體系的建立,中國的金融市場在不斷探索中發展。目前,一個初具規模、分工明確的金融市場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融間接調控方式的逐步建立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以後的10年裡,中國的貨幣政策主要採取直接調控方式,即通過控制貸款規模來控制貨幣。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這一傳統做法遇到了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是隨著金融機構多元化的發展,國家銀行貸款規模控制覆蓋的范圍逐步縮小;二是對外貿易發展迅速,特別是1993年以來外匯占款大量增加,貨幣供應渠道發生變化,國家銀行貸款規模對貨幣供應量的貢獻率下降。
(四)現行外匯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
目前,中國初步確立了在市場匯率基礎上的,以「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為特徵的外匯管理體制。當然,這里講「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實際上並不是全部的資本項目,現在正處於放寬的過程之中。
(五)金融法制化建設
經過多年努力,中國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銀行及其相關法規已經逐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繼頒布實施,奠定了中國金融法律體系的框架。此後又出台了《擔保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近又完善了《合同法》。從法律上確定和鞏固了中國在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發展過程中已積累的有益經驗,從而標志著中國金融事業已經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以上5點就是我對當今金融組織改革現狀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