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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產生

發布時間:2021-06-27 19:08:08

A. 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怎麼辦

解決金融消費糾紛:自金融危機以來,金融消費者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對金融危機的根源進行反思之後,均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缺失是誘發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銀行理財委託糾紛為例,金融消費者大多敗訴,如何解決金融消費糾紛,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1.設計為多元化的解決機制:首先是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多元化的趨勢,許多國家日益重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作用,強化解決糾紛手段和方法的多樣性。其次是由金融消費糾紛的特點決定的,金融消費糾紛的增長性、銀行聲譽機制的脆弱性與司法解紛的弊端、金融創新的特點以及適時調整和糾錯的機制的必要性、金融技術和金融消費糾紛的復雜性專業性、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等特點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

2.如何構築一個立體的、多元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體系。其層次體系為:首選途徑是金融企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其次是社會組織的糾紛處理機制(包括調解、仲裁、FOS等),再次是行政處理機制,最後途徑是法院的訴訟。主要存在以下規律:從投訴者的成本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成本越低;從糾紛處理所需的時間上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時間越短;從程序上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程序越簡單;從體現的意志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體現的當事人的意志越強;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後,體現的國家意志越強;

2.除了FOS機制,其餘糾紛解決途徑都存在,應構築一個立體的、多元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第一途徑是金融企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最後的途徑才是法院的訴訟,中間是社會各方的糾紛處理機制,包括FOS、調解、仲裁等,行政處理機制則是對第一途徑和中間途徑的監督和輔助,而媒體途徑則應該是需要擺脫的解紛機制;

3.理論方面,借鑒西方有益經驗的基礎之上,立足於實際,為多元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提供思路。

B.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C.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銀行投訴電話
消協
銀監局
人民銀行
法院

D.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知多少

淺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金融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和金融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創新。《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慚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 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 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 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自用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力
(一)金融獲知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准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准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二)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四)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情況、財產狀況、消費信息、信用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依法受保護。
(五)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得到了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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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所面臨著的問題
(一)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
銀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也是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當中僅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明確了保護條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客戶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借款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制式合同時,由於所處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無法針對某些不滿意條款與銀行協商,也就是說客戶既無法自主選擇接,也無權拒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二)知情權受到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往往忽視甚至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例如一些銀行人員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將紅利解釋成利息,將理財產品定義成定期存款,沒有將風險如悉告知客戶等。
(三)已有的法律

E. 金融消費的什麼是金融消費

金融消費應當是在人們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具備了一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狹義的金融消費是指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廣義的金融消費是指除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外,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說,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

F.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什麼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

金融消費者與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支行進行投訴。

G. 你覺得作為金融機構你覺得金融業應該盡到的責任應該有哪些

信息披露
金融機構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權益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機構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金融消費者應當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金額的確定、支付時點和方式;金融產品和服務發生糾紛的處理及投訴途徑。
營銷禁止
金融機構在營銷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其他同業聲譽;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冊商標、宣傳冊頁;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誇大宣傳;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對未按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者促銷;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營銷內容使金融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者保證盈利;未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事項進行說明。
文本管理和格式條款
金融機構格式合同及服務協議文本,不得存在誤導、欺詐等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含有減輕、免除己方責任,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及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等不合理條款;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金融機構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需要收集個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者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儲個人金融信息;妥善保管所收集的個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篡改。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金融信息遺失、損毀、泄露或者篡改等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復制、非法存儲、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個人金融信息。

H. 金融消費者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投訴

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該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向該金融機構或其上級機構投訴;請求依法設立的第三方機構調解;向該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投訴;根據與該金融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雲掌財經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產生消費爭議時,原則上先向金融機構進行投訴,金融機構對投訴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或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處理結果不滿意的,金融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所在地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金融消費者投訴中舉報金融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金融消費者可以直接向金融機構所在地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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