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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機構披露重大事項

發布時間:2021-06-27 23:06:09

⑴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⑵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第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金融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並提示投資風險。
第五條 金融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銀行,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其它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申請材料格式見附1):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四)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五)募集說明書(格式要求見附2);
(六)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格式要求見附3、4);
(七)承銷協議;
(八)發行人關於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如有必要,中國人民銀行可商請其監管機構出具相關監管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四)承銷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第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人分期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每期發行安排。發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條(五)、(六)、(八)、(九)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一條(二)、(三)、(四)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後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
第十六條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加以披露。
第十七條 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向承銷人發布下列信息:
(一)招標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承銷人公布招標具體時間、招標方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和應急招投標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開始時,向承銷人發出招標書;
(三)招標結束後,發行人應立即向承銷人公布中標結果,並不遲於次一工作日發布金融債券招標結果公告。承銷人中標後應履行相應的認購義務。
第十九條 金融債券的招投標發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在招標過程中發行人及相關各方不得透露投標情況,不得干預投標過程。中國人民銀行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准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依據本辦法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第二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交易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央結算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中央結算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日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資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發行人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內容。
第三十條 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於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披露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與發行公告中說明金融債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並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本期債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核准,並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做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了任何判斷」。
第三十二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發行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還應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擔保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於金融債券每次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後一次付息暨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公布兌付公告。
第三十四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涉及的財務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見書和信用評級報告,應分別由執業律師和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上述注冊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有關報告文件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
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為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七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於其認購人。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二)超規模發行金融債券;
(三)以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
(四)未按規定報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承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二)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條 託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挪用託管客戶金融債券;
(二)債券登記錯誤或遺失;
(三)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1月28日發布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⑶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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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答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何時通過並開始施行?

2003年12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指的銀行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什麼?

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4、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依法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效率原則。

5、銀監會提出的四項現代監管理念是什麼?

管法人,將銀行機構作為一個法人整體進行管理;管風險,增強銀行機構識別、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管內控,嚴格監管銀行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透明度,通過真實披露信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是什麼?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8、非現場監管包括哪些環節?

六個環節:一是採集數據;二是對有關數據進行了核對、整理;三是生成風險監管指標值;四是風險監測分析和質詢;五是風險初步評價與早期預警;六是指導現場檢查。

9、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由哪幾部分組成?

一是非現場監管體系建設年度工作目標;二是日常性監測分析和風險評價工作目標;三是當年計劃完成的監管目標任務。

10、《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內容是什麼?

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11、河北銀監局監管運行機制以增強監管有效性為根本目標,主要體現在哪五個方面的有效運行?

市場准入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組織管理、監管保障。

12、《監管運行框架意見》中規范監管行為,實現科學監管的四項制度是什麼?

(1)管檢交叉制度;(2)查處分離制度;(3)跟蹤問責制度;(4)績效考核制度。

13、銀監會對其監管工作提出的「約法三章」是指什麼?

指:一是不得超越職權干預被監管單位授信(含貸款、擔保、承兌、貼現)、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的決策;二是不得插手被監管單位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和人事安排等事務;三是不得接受被監管單位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宴請、旅遊度假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

14、吊銷金融許可證和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應當由誰實施?

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1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中重大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①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的罰款,銀監局決定的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罰款,銀監分局決定的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作出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罰款;②責令停業整頓;③吊銷金融許可證;④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終身;⑤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中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17、對現場檢查工作中出現哪些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對有關人員試行問責?

(1)違反現場檢查操作規程的;

(2)違反現場檢查項目責任管理條款的。

18、銀監會統計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規定,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賬面利潤的匯總和分類情況;銀行業主要金融機構境內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中間業務的匯總和分類情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的匯總和分類情況。

19、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可對其怎樣處罰?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數額的罰款。

20、現場檢查的重點包括哪些?

包括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財務收支及經營成果真實性和合規性的檢查。

21、按照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屬於內部控制主要內容的有?

組織結構 ;會計規劃;雙人原則和對資產和投資的實物控制。

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指的操作風險是什麼?

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23、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股東的什麼狀況進行審查?

股東的資金來源;股東的財務狀況;股東的資本補充能力;股東的誠信狀況。

24、《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主要包括哪些?

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以及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等。

25、非現場監管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包括評估銀行機構的總體狀況、對有問題的銀行機構進行密切跟蹤、通過對同組銀行機構的比較,關注整個銀行業的經營、對銀行風險進行預警。

26、國際上通行的駱駝風險評級的主要內容包括?

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管理與內控、盈虧能力、流動性和風險敏感性等。

27、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哪些?

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

28、《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所稱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什麼?

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由於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於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

29、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報紙上進行公告,其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30、金融機構違反《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2)損壞金融許可證; (3) 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4)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5)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31、金融創新的動因主要有哪些?

主要動因包括金融管制的放鬆、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

32、金融監管模式的確定,與一個國家的什麼因素密切相關?

與一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金融監管水平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密切相關。

33、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穩定物價、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

34、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分別包括哪些項目?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量股權;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等。

35、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具體是指什麼?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36、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什麼原則?

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統一原則、適度原則和預警原則。

37、商業銀行的經濟資本是指什麼?

經濟資本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能力決定其業務發展和用來抵禦風險並為債權人提供「目標清償能力」計算出來的資本。是一種 「虛擬資本」,在數量上等於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非預期損失額;

38、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什麼債券?

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9、商業銀行不得對哪些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①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④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40、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遵循哪些原則?

全面性原則,統一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公正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及時性原則。

41、內部控制包含哪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

42、會計中公允價值的涵義什麼?

答案: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43、風險為本監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三方聯席會議,審慎監管會議,與董事會會面,外聘審計師,與其他監管機構交流信息。

44、按五級分類劃分貸款,可分為哪些?

可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損失貸款。

45、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是什麼?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46、《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中的關系人是指哪些人?

一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是指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47、《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所指的呆賬准備是什麼?

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的呆賬准備金,包括一般准備和相關資產減值准備。

48、什麼是《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所稱的一般准備?

是指金融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和可能性損失的准備。

49、什麼是資產減值准備?

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和股權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部分提取的,用於彌補特定損失的准備,包括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資產減值准備。

5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答: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1、根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行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時,應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取得那「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2、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制度和處置預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處置機構和人員;處置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處置措施;處置程序。

53、《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到的金融衍生是指?

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合約的基本品種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合約。

54、在哪些情況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金融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5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銀監會應如何處罰?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行為,銀監會應如何處罰?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上述行為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一般復議時效為?

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六十日內。

58、對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可分為哪五個階段?

信息採集、信息核對整理、風險分析與評價、非現場監管報告和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59、按照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哪些貸款合稱不良貸款?

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

60、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符合有關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管理的要求。

61、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要求是?

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分支機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的營運資金額,且撥付給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62、《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幾種情形是?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63、商業銀行變更哪些事項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調整業務范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64、《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該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6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條件是?

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經營或經營管理不善情形,且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

66、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是?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67、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是?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68、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為?

主要內容為: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9、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應遵循的原則是?

應公布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

70、商業銀行辦理儲蓄業務應遵循什麼原則?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四個原則。

71、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3)完善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5)適當的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機制。

72、國際上銀行監管模式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散監管體制兩種,請簡要說明集中監管模式有哪三種類型?

一種是由中央銀行或政府貨幣當局進行監管;一種是由政府財政部或商貿部進行監管;還有一種是由獨立的政府檢查部門進行監管。

73、《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是?

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7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

共七項,分別為: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75、《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76、《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概念是?

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擔保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的概念是?

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擔保。

78、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為?

共五項,分別為: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79、依票據法原理,票據為什麼被稱為無因證券?

因為佔有票據即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問佔有原因和資金關系。

80、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的主要內容為?

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81、《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具體指哪些人?

答: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82、《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接管終止的條件是?

答: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83、《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84、什麼是一般保證?

答: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享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85、什麼是金融風險?

指金融機構在貨幣資金的借貸和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發生偏差,從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金融風險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可控性、擴散性、不確定性以及隱蔽性和疊加性。

86、什麼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指以目標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高檔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證券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在於,通過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級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高檔證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特點,大幅度降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成本。

8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的重大事項方面的信息是?

答: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其他重大事項。

88、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應經哪級機關負責人批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

89、現代商業銀行的特徵有哪些?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大多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二是在內部結構上,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日常經營瞥理層;三是在經營體制上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發展。

90、商業銀行與客戶進行業務往來應遵循的原則是?

答: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四個原則。

91、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基本會計報表包括?

答: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92、什麼是金融創新?

指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當局出於對微觀和宏觀利益的考慮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制度、金融業務、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場等方面所進行的創新性的變革和開發活動。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

93、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在一定的產權制度下,一組聯結並規范所有者(股東)、經營者(董事會、經理)、使用者(職員)相互權力與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以解決銀行內部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監督、激勵和風險監督、激勵以及風險分配等問題。

94、什麼是金融深化?

指隨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不斷提出的新要求,其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不斷進行創新,市場可以運用的資金潛力不斷被挖掘,市場規模不斷增加,同時不斷走向專業化和復雜化的過程。它包括金融機構和產品的創新,也包括金融制度和技術的創新;既包含有數量的增加,也包含有質量的提高。

二、選擇題

1、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是( A )

A. 資產風險管理 B. 負債風險管理 C. 資本風險管理 D. 成本風險管理

2、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A B D )

A.商譽;B.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C.利潤;D.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3.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A B C D )

A.實收資本或普通股;B、資本公積;C. 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D、少數股權。

4、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 C )

A.80% 50% B.90% 45%

C.100% 50% D.100% 40%

5、國際銀行監管的資本標准規定,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 %(C)。

A.20% B.50% C.100% D.150%

6、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形式是( C )

A.業主制 B.合夥制 C.公司制 D.股份制

7、商業銀行不得向( B )發放信用貸款

A.自然人 B.關系人 C.關聯人 D.個人

8、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C )以上的,應當事先給國務院銀監機構批准。

A.8% B.6% C.5% D.10%

9、下列有關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說法哪種是錯誤的?(B)

A 商業銀行可以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

B 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C 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

D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後,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10、《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中,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 A )

A.2% 5% B.2% 4% C.5% 2% D.4% 5%

11、按《郵政儲蓄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省級、地市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獲得授權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新業務,應在開辦後 幾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B )

A.7 B.10 C.15 D.30

12、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 %,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券的風險權重為 %。( D)

⑸ 小額代款的條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七、其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當地政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傳。同時,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請各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聯合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和相關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⑹ 論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網上披露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信息公開、透明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相對上市公司而言,我國銀行業上市銀行除外,以下所討論的均為非上市銀行這一非凡行業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亟待研究解決。對此,本文擬從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分析入手,借鑒我國上市公司及國外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經驗,對建立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有關問題略陳管窺之見。
一、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對銀行業而言,目前無論是作為監管當局的人民銀行,還是其他方面的利害關系人如存款人都沒有明確要求其披露經營狀況,更談不上對所披露會計信息的具體要求。因此,銀行業在會計信息披露上只是按照有關會計核算和治理制度的要求,組織會計核算,生成會計表,記錄會計核算的結果。會計信息披露表現出內容不全面、形式不規范、質量不高、可比性差等特點。

一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由於受利潤指標即是考核經營治理者經營成效思想的影響,目前,銀行業以財務成果信息的披露為主,而對於反映其經營質量、效率、狀況和經營風險程度的有關會計信息的披露則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僅靠幾張財務表,是遠不能全面地反映銀行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的。

二是披露的形式不規范。目前,銀行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面向其上級治理行和中心銀行,而對於其他利害關系人則未能提供其會計信息。其披露的方式主要是會計表的送。同時,就各商業銀行目前公布的年看,多以宣傳、廣告的性質為主,未能深入地涉及會計信息。

三是會計信息的質量不高。由於現有的會計法規不夠完善,會計制度的制定又帶有濃厚的行政與計劃經濟色彩,因而銀行業在執行時對經濟業務的反映難免存在不準確的現象。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雖然是銀行業所執行的相對統一的會計制度,但並不十分完善,主要表現在一些會計科目不夠細化,非凡是對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尚無相應的量化指標。又如,對於信貸資產的分類反映上,缺乏更明晰的描述等。

四是不同銀行間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由於會計標準的建設不充分,對會計信息的生成與解釋沒有統一的標准,不同銀行披露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建立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現實意義

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與社會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已顯得不太適應,給中心銀行加強金融監管,以及存款人實施自我保護和對銀行實行社會監督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研究和建立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市場經濟要求信息公開透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迫切需要我們對有關信息的公開透明進行規范和約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企業,應在信息披露的公開透明上有高的要求和高的標准。同時,有效的市場紀律要求可靠而及時的信息。銀行業充分披露會計信息,對於銀行業之間實現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也是十分必要的。

商業銀行加強經營治理的需要

治理水平與技術的提高是建立在充分把握信息資源的基礎上的。會計信息作為重要的信息資源,理所當然應當成為經營治理者首要把握的信息。因此,建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銀行業的經營質量、效率、狀況和經營風險,對於銀行業改善和加強經營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中心銀行實施和強化金融監管的需要

我國中心銀行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基礎信息絕大部分來自於會計信息。會計信息是否全面、真實,亦即會計信息是否對稱,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心銀行監管的效率。正如前所述,建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充分揭示銀行業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也正是在此基礎上,中心銀行就能夠及時、准確地發現各銀行的經營風險,預警系統得以建立,有關治理措施就可以及時到位。可以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為中心銀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監管手段。

存款人實施自我保護和對銀行實行社會監督的需要

存款人在將自己的資金存入銀行時,有權知道銀行的經營狀況,以此作為判定存款風險的因素。但在未建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情況下,存款人根本無法了解其在銀行存款的風險大小多年來此狀況也使得存款人無此意識,他們往往以距離遠近、窗口服務質量的好壞來選擇存款銀行。隨著存款人風險意識的增強,則會對銀行的經營狀況予以充分的關注,以此判定存款的風險性,存款人自我保護便能得以實現。同時,也可通過此方式對銀行實行監督,有助於銀行改善經營治理和經營服務。

三、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及國外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證券市場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投資者作出合理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因此,各方十分重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作為證券市場的主管部門,在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法規。如:《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7號等。這些法規與《公司法》、《會計法》及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准則一起構成了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在此框架的規范和約束下,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在指定的刊上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准格式披露其會計信息中期告和年度告,同時還有臨告等,對於公司的經營治理活動等情況進行充分的揭示。披露的內容不僅包括會計信息,還包括與公司經營有關的其他方面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這些信息都是經過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可靠性較

高。

國外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

國外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來自於上市規范外,還有著金融監管當局的強烈要求。其披露會計信息都受到法律以及規范性文件的約束與規范,除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外,對於風險的披露也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從國外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業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看,對於保障資本的充足性、資產的流動性有著非凡的要求。

對建立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鑒意義

會計信息必須是公開的、透明的。

要有一整套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規范,以此強制規范有關企業的會計信息的披露。

會計標準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強調經營風險信息的披露。

強調非會計信息的披露。

四、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設計

設計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設計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於規范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各有關方面對銀行業會計信息的需要。因此,設計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應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統一性原則。

統一性原則主要體現為:第一,對不同銀行來說,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口徑應一致,會計信息間應具有可比性。第二,對不同銀行來說,披露會計信息的標准和要求是相同的,即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對不同的銀行而言都是平等的、一視同仁的,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規范化原則。

遵循規范化原則,主要應在四個方面努力。第一,銀行業披露的會計信息要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符合質量要求是會計信息最基本的特徵,對此《企業會計准則》提出了七條要求,即真實、相關、可比、一貫、及時、明晰、重要。第二,披露會計信息時要盡量體現銀行業的經營特點,充分披露銀行業經營風險。第三,由於某些會計信息是夾雜於非會計信息中的,因此,對於非會計信息的披露也應高度重視。第四,必須有具體的可操作的標准供銀行業執行。

成本與效益原則。

一般來說,會計上是否提供某一信息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只有這些信息帶來的效益,超過為提供它們所支出的成本,這些信息才值得提供。這條原則,對任何經濟行為都適用,也同樣適用於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

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法律層面。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和《會計法》等法律規范組成。其中,《商業銀行法》對信息披露要有更高的法律規定。

第二層次:原則層面。通過「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實施細則」,從大的方面入手對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范,主要規范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

第三層次:操作層面。包括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標准格式。

上述三個層次由粗到細構成較為系統的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框架體系。

從時間上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包括市場准入時應披露的會計信息和在正常營運中應披露的會計信息。

市場准入時應披露的會計信息。

從總體上說,市場准入時披露的會計信息主要針對資本金的有關情況。這里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資本金的真實性;二是發起人的經營狀況、經濟實力。

另外,還涉及到銀行業的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情況。銀行在市場准入時應向中心銀行提交其會計工作治理規定及會計核算制度與辦法。

正常經營期間應披露的會計信息。

定期的會計信息披露。

定期披露主要包括兩個時間概念。一是每月終了或季度終了,二是會計年度終了。

就定期披露的會計信息而言,應使有關各方得以判定銀行的盈利能力、清償能力和業務發展能力。一般來說,銀行定期公開披露的信息應包括其為防範損失而持有的資本信息,以及可能導致損失的風險,包括銀行財務狀況與業績、業務經營、風險狀況和風險治理的定量與定性信息。

臨時的會計信息披露。

主要指:①中心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是動態的,因此其在監管過程中對銀行會計信息可能會有一些臨時性的要求,銀行業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供監管所需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的信息。②銀行在發生重大活動足以影響其經營狀況時,必須及時公布的有關信息。

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內容

會計信息的披露往往不是單獨進行的,而是與其他非會計信息的披露交織在一起的。根據上面的分析,筆者認為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反映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的財務會計告;二是反映經營風險的輔助信息。

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會計告。

要轉變過去以經營業績經營成果作為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的思想,將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作為會計信息披露的重點。主要通過以下財務會計表予以披露: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業務狀況告表。

表日後發生的重大事項。

會計表附註。

反映經營風險的輔助信息。

銀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因而必須披露反映經營風險的信息。主要包括:應收、應付利息信息;各項風險預備金的提取與核銷信息;各種預提和待攤項目信息;暫收暫付款項信息;單一貸款大戶貸款信息;其他信息。

其他會計信息。

其他會計信息主要指:有價證券信息;現金及存放同業款項信息;拆出及拆入資金信息;不良資產信息;會計內部控制狀況信息,等等。

五、建立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當前應做的主要工作

建立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解決的。當前主要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法律層面的建設

法律層面的建設主要是指在《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會計法規如《公司法》里,要對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問題予以規范,要針對銀行業這一經營貨幣的非凡行業制定相應的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條文。法律是最高層面的,它的強制性、規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是必須遵守的。要規范披露的對象和披露的內容。從對象上講,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為社會公眾;一類為監管機構。從披露的內容上講,則也應建立在劃分兩種不同對象的基礎上。在規范該如何做的同時,要規范不這樣做的法律責任,以增強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性。非凡是對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遺漏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方式要有明確規定。

會計標準的建設

會計標準是會計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建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會計標準的建設是重要的工作。在制定會計標准時,必須充分考慮到與國際會計標準的接軌,從而使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地反映銀行業的資產負債、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

性。要把經營活動過程中所有能夠對資產、負債、收入、支出等科目產生影響的交易事項,准確、及時地記錄下來。會計表能夠提供充分的用於衡量風險的信息。對於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的選擇要體現銀行業高負債的特點,對風險的披露要認真研究每一種金融工具內在的風險,確保在進行會計處理時盡可能地增加信息的披露量,從而達到對這些風險的最有效的治理。要合理和充分地運用審慎會計原則,全面反映經營中潛在的風險。銀行業的會計制度必須堅持客觀、嚴謹、審慎、保守的原則,必須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經營中的潛在風險。

監管者監督治理手段的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心銀行負有監督治理金融機構的職責,因此,對於銀行業披露會計信息而言,其主管部門理所當然是人民銀行。

在現有的《會計法》等法律條文的基礎上,依據會計標准,中心銀行應制定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准則,具體規定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頻率、標准、對象,以及通過何種渠道披露等問題,以指導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操作。在制定披露准則時應考慮到:支持商業銀行的發展,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樹立社會公眾的信心;在此前提下區分不同的披露對象,規定不同范圍的披露內容。

加強社會中介機構對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評價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大量社會中介機構的組織和協調。要開放社會中介機構市場,讓社會中介機構承擔起對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真實性情況審計的責任。這是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走向規范化的重要一步。而開放社會中介機構市場、參與銀行業會計信息真實性審計的前提是:要加強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機構建設和發展。要制定社會中介機構對銀行業會計信息的審計標准,界定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責任。銀行在市場准入和正常經營中,都需要向中心銀行或社會提供經外部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出具的對有關信息真實性的告書,如銀行的年度財務告要經過外部審計師的審計之後才可以對外公布。

呼~~~夠了吧~~

⑺ 信息披露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實披露

信息披露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實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故選ABCD。

⑻ 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會計報表附註中如何披露這一事項

屬於非調整事項。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借巨額債務都是比較重大的事項,雖然這一事項與企業資產負債表日的存在狀況無關,但這一事項的披露能使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與此有關的情況及可能帶來的影響,因此應當在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

⑼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什麼權利

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原文,這可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明白的。主要看職責。

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 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編輯本段]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編輯本段]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對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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