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論述一筆國際貿易交易流程里的服務貿易
一、電子商務為我國國際貿易發展帶來新的優勢
(一)顯著降低國際貿易成本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如1996年全球跨國貿易中以紙面單據為主的各種雜項開支達3500億美元,占當年世貿總值的7%。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 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明顯。另外,由於減少了大量的中間環節,買賣雙方可以通過網路直接進行商務活動,交易費用顯著下降。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業務中,因為大量的中間商的參與,國外進口商的買價往往是國內生產企業交貨價的5-10倍。現在有不少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平台直接把中國生產企業和國外進口商的供求信息整合在網上,讓他們在網上直接交易,由於減少了中間環節,雙方都得到了實惠。
(二)交易效率顯著提高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可採用標准化、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單、保險憑證、發票和匯票、信用證等,使各種相關單證在網上即可實現瞬間傳遞,大大節省了單證的傳輸時間,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因紙面單證中數據重復錄入導致的各種錯誤,對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中,每一程序包括簽約、洽談、報關、租船訂倉保險以及支付結算等都必須由人工參與,交易效率低,錯誤發生率高,受時間的局限性大。而通過網上辦理相關業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工參與,並且不受時間限制,提高了業務處理的靈活性,為客戶帶來更多的便利。
(三)全天候業務運作,提高客戶滿意度由於世界各地存在時差,進行國際商務的談判就相當不便,對企業來講,在傳統條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客戶服務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而利用電子商務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務,任何客戶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從網上得到相關企業的各種商務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還可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詢問,只要企業及時回復,即可使訪問者得到滿意的答復。電子商務全天候、不間斷運作可使全球范圍內的客戶隨時得到所需的信息,為出口企業帶來更多的訂單,並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四)減少貿易壁壘,擴大貿易機會網際網路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網路,徹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對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有形和無形壁壘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網上做生意,沒有了宗教信仰的限制,也沒有了種族的歧視,甚至公司的規模和經濟實力的差別都顯得不再重要。以美國為主的發達國家極力主張電子商務達成的國際貿易免徵關稅,這一方面有力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貿易業務量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進了世界范圍內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更快地向前推進。
我國「入世」後,國外的電信公司、網路公司、跨國銀行、運輸公司等將會大量湧入國內市場,這會極大促進全球網上商品在我國市場展開競爭。我國企業在面臨挑戰的同時必須充分利用電子商務這個有效工具,主動出擊國際市場,尋找更多的貿易機會,謀求更大的生存空間。
(五)減輕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傳統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業務都必須擁有相應的基礎設施,如辦公用房、倉儲設施、產品展示廳、銷售店鋪等。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程度要高得多。若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業務,則在這方面的投入顯然要小很多,如美國亞馬遜網上書店與傳統的實物書店相比,幾乎找不到豪華的辦公樓、寬敞的營業大廳,甚至除了少量的暢銷書有部分庫存外,其他絕大多數的圖書品種都是在接到顧客的訂單後再向各出版社訂購的,幾乎不佔庫存,但是亞馬遜網上書店提供近300萬種多種語言版本的圖書,並且銷往全球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用戶達 1000 多萬,1999 年的營業額達15億美元。因此,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可以顯著減少在實物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對於信息產品而言,如報刊雜志的電子版、視聽娛樂和電腦軟體及信息咨詢提供等,若產品本身可以在線成交和在線交付的話,則銷售櫃台、倉儲設施等完全是多餘的。整個銷售環節,從研製開發、訂貨、付款到產品的交付都可以在網上實現。由於減輕或消除了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企業可以將節省的開支大部分地讓渡給消費者。
(六)提高我國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入世」後,我國傳統的外貿企業將會遇到十分嚴峻的挑戰。如何提高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但是外貿企業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關繫到我國國民經濟能否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大事。電子商務作為今後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向,其重要性將會日漸顯現出來,外貿企業必須從提高自身國際市場競爭力的角度來認識電子商務,盡快付諸實施。外貿企業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站點主動發布供求信息,及時與客戶進行雙向溝通與交流,藉助網路宣傳自己的企業形象,擴大企業知名度,逐漸利用電子商務這一先進的工具為增強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服務。
雖然電子商務具有上述六大優勢,但是電子商務對於我國的國際貿易來說畢竟是新鮮事物,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著問題。
二、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貿易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消費觀念問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中,購買者通過網路上的商店挑選所需商品,通常是貨到後才能見到其真面目,並且售後服務難以保障,這些情況使消費者對網上購物缺乏信任感「同時,電子支付方式中網路安全難以保證,使消費者缺乏安全感。
(二)法律法規問題第一,關於證據的問題,伴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和運用,如何鑒別網路電子商 務單據資料的真偽,如何在法律事務中運用和採信電子單據證據將成為新型貿易法規的重要 問題。
第二,關於書面形式的問題,由於電子貿易很多單據都通過網路進行傳遞,雙方的書面文件 較少,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規定具體的書面文件形式,可能導致交易缺乏安全性。
第三,關於簽字與認證的要求,200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草擬了《統一電子簽名規則》 ,即國際上對簽字認證的通行做法「電子簽名制度」,規定這種電子簽名是由代碼和符號加密 組成的密鑰,具有唯一性和可識別性,但各國的規定仍然有所差異,國際上缺乏統一的法律法 規對此進行規范。
第四,關於電腦網路訂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是國際貿易 仲裁的重要證據,而交易雙方的電子文件可能在網路傳遞過程中在生效時間、生效地點等方 面不一致,因此制定全球系統統一的法律規范,有待於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
第五,國際稅收的征管問題,由於電子商務的一些特性,各個國家稅務機構對電子商務網上 交易征稅困難重重:在對進出口商品徵收關稅時,實物貿易一般遵循《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稅估價協議》或者按原產地規則收稅,而服務貿易則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收稅,對於電子商品,是該按貨物貿易收稅,還是按服務貿易收稅?這需要制訂新的法規進行界定。
(三)物流配合問題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貿易是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高度統一。信息流、資金流在電子工具和網路技術支持下,可通過輕輕點擊瞬間完成,而物流資料空間位移,即具體的運輸、儲存、裝卸、保管等各種活動是不能直接通過網路傳輸的方式來完成的。物流硬體技術應包括包裝、裝卸、運輸、儲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物流活動所涉及的各種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倉庫建設、場站設施以及服務於物流的電子計算機、通訊網路設備等。電子商務下新型國際貿易的運輸體系要求有通暢的道路、先進的輸送設備、以集裝技術為主導的運輸容器、連貫的「門到門」運輸連接手段!高速運行並能自動完成取送貨物的港道推垛機、條碼技術、集裝技術等等。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發展我國貿易的對策
為了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國際貿易中得到充分的運用,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針對上述的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條對策。
(一)安全性問題解決對策
第一,在電子技術層面,我們應採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電子技術方法來保證電子交易業務的 安全性。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應用數字證書解決網上交易對象身份認定問題;應用非對稱密鑰密碼技術解決交易信息傳輸過程中的保密問題;應用數字摘要、數字信封、數字簽名等方法解決交易信息傳達後的完整、正確、未被修改的驗證問題;應用數字時間解決電子交易文件發出的時間認證問題。除上述基本技術手段外,近年來還出現了一些安全認證協議,如安全電子交易協議等,這些協議在推動和保證電子交易安全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
第二,國際貿易業務人員層面,在這一層面上,我們應要求網上國際貿易參與者對電子商務 和網上國際貿易的特性有深刻的認識,對網上國際貿易風險有高度警覺,對電子商務操作的技術規范、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統一商務法規有全面了解,對保證電子交易安全的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能嫻熟運用,同時對自身網上交易行為要自律「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使電子商務環境下外貿業務的交易風險降到最低,才能保證電子商務和網上國際貿易得到健康發展。
第三,建立人性化的國際CRM(Customer Relationsh Management)系統。CRM的核心思想在於 :了解客戶所想,滿足客戶所想,從而提高企業經營績效,外貿企業建立CRM,不但能有效避免傳統貿易手段中對業務員的過度依賴,而且能更加快速、方便、高效地實現前端客戶交互,滿足客戶服務,通過市場營銷、綜合客服、銷售支持、客戶管理、合作夥伴管理和產品管理等功能,為國內外客戶與企業交互和資料收集提供多種接入渠道,為市場營銷及客戶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自動化管理和協同合作,支持企業的經營戰略,為企業戰略、戰術的決策分析提供有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外貿企業的客戶關系復雜,涉及不同國家的不同語言、文化、習慣!法律、技術水平等差異,因此,外貿企業的CRM系統的人性化應尊重各國國情,盡量滿足不同國家尤其是企業主要貿易夥伴和貿易地區的不同要求。
(二)法律法規問題解決對策
第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政策、稅收等建設,加大投入,為外貿電子商務競爭力提升提 供支持。中國應借鑒國外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執行有效的電子商務行動綱領;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健全關稅、支付、版權、專利、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快建立適應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實行減稅、免費等激勵措施;加強外貿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成立專門指導機構,對不同類型外貿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與合作,積極與國際市場接軌當前歐美各國,尤其是美國各大公司 都試圖將各自產品的標准納入網際網路的國際標准中,以使自己的產品在激烈的競爭中處於領導地位。這意味著一旦基於網際網路的電子商務成為國際通行的貿易手段,誰制定了標准,誰就有了發言權和優先權。中國外貿電子商務的發展,要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形勢,要通過制定相應國際標准,積極與國際市場接軌,提高國際合作地位,應積極開展與關國際組織的合作,對跨國電子商務中出現的關稅問題、稅收管轄問題、糾紛仲裁問題、標准問題等,開展雙邊和多邊的國際磋商,逐一落實解決,積極參與有關國際公約的制定,促進國際電子商務的開展,保護中國企業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正當權益「繼續開展多雙邊電子商務合作工作,通過電子商務手段促進多雙邊及區域經貿合作。
第三,融入全球網上支付體系,提高跨國資金流通效率,電子支付是體現電子商務優勢的重要 手段,外貿電子商務這種跨國的電子商務形式,必須要依靠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網上支付來實現。中國應根據電子商務特點,融入全球網上支付體系,提高跨國資金流通效率。外貿行業應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共同開發適合跨國匯兌的電子支付工具,實現外貿電子商務跨國支付。此外,國內銀行間!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間應加強合作,從技術上、政策上為企業跨國支付提供保障 ,以解決如各大銀行支付系統不統一給用戶使用帶來的不便,以及跨國電子支付存在的貨幣兌換等問題。一方面,應完善網上銀行服務,實現電子商務與網路銀行的有機融合「電子商務企業和電子商務平台供應商應加強與銀行業的合作,充分利用網路銀行的網上支付和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及其他服務,並把企業財務管理、ERP系統等與網路銀行系統充分結合。對於銀行機構,應適時改造業務流程,完善電子商務支付平台,加強與公共支付網關合作,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網上結算,另一方面,應制定統一規劃,加強和完善網上支付系統,為滿足電子商務跨國網上支付的需要,應抓緊建立功能強大的金融通信網路,包括中國國家金融網(CNF)!銀行內部通信網路(Intranet)、金融國際互聯網(F2Internet)、在網路建成的基礎上,應加快銀行業務處理系統、現代化支付清算系統和銀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研究各銀行網上支付系統的兼容性與協調性,確立並執行跨行、跨國網上支付綜合解決方案。
❷ 進出口貿易,怎麼解決貿易融資、離岸貿易融資、信用證等問題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二是當出現問題後,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採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是本幣業務,國際業務的比重相對較少,在機構、人才、客戶方面均不佔優勢,以致大部分人以為與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國際貿易融資,還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幣業務。另外,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在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貿易融資業務在整個信貸資產中的數量少,作用不大。
銀行內部缺乏有效的防範管理體系,風險控制手段落後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有客戶風險、國家風險、國外理風險、國際市場風險和內部操作風險。這些風險的管理需要先進的技術手段將銀行相關部門之間、分支行之間高效有機地聯系在一起。而中國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處理程序方面較為落後,不同的分支行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業務相互獨立運行,缺少網路資源共享,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以至無法達到共享資源、監控風險、相互制約的目的。如融資業務由國際業務部一個部門來承擔信貸風險控制、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和業務拓展。風險控制既顯得乏力,又缺乏銀行內部相互制約和風險專業控制,面對中國進出口企業普遍經營虧損,擁有大量不良銀行債務的客觀實現,銀行的貿易融資潛伏著巨大的風險。
融資業務無序競爭破壞風險管理標准
中國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相對國外較短,市場尚不成熟,各種約束機制還不健全,隨著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各家銀行業務形式又較為單一,為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競相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客戶,對企業客戶的資信審查和要求也越來越低,放鬆了對貿易融資風險的控制,例如有的銀行降低了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採取授信開證,免收保證金;有的在保證金不足且擔保或抵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等等,這些做法破壞了風險管理的標准,加劇了銀行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
營銷隊伍薄弱,缺乏復合型的高素質業務人員
國際結算業務專業性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但中國商業銀行在國際貿易融資方面人才匱乏,有限的人才資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層,同時,人才的知識結構單一。由於各家銀行都是把國際業務當作獨立的業務品種來經營,在機構設置上由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國際結算和連帶的貿易融資業務。這就造成相關從業人員只熟悉國際結算而缺乏財務核算和信貸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知識,無法從財務資料和經營作風准確判斷和掌握客戶資信,對國際貿易融資的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沒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國際業務的產品功能和市場效果,對其風險也就缺乏了強有力的控制力度。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到國際金融票據、貨權、貨物的抵押、質押、擔保、信託等行為,要求法律上對各種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有具體的法律界定,但是中國的金融立法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有些國際貿易融資的常用術語和做法在中國的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規范。例如,押匯業務中銀行對貨物的單據與貨物的權利如何,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券關系如何,進口押匯中常用的信託收據是否有效,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已經承兌的匯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這種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使中國的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服務挑戰
處在商業活動中各個環節的公司很早就知道持有存貨成本的費用,許多公司已經開展實踐活動來精簡價值鏈和保持存貨清單在最低值。目前,他們正試圖把類似的思維模式應用到他們的財務管理中,結果是銀行正以新的眼光來看待它們提供給企業用戶的貿易融資服務。
當這些服務被認可的時候,現金流量表合並了許多不同的措施和金融產品。這實際上與及時庫存管理是非常類似相似的。技術改進,例如互聯網,已經致使世界成為一個更值得信賴的地方。傳統的涉及信用證的貿易融資交易太耗費時間和速度慢—花費客戶很多錢。
但是世界也正在變得更加復雜。例如貿易,如果你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操作一個供應商管理庫存系統,隨著補給的數量被認為太少,你怎樣處理這些貨物的付款呢?如果你給離岸公司外包大部分你的價值鏈,什麼時候到期付款呢?公司正在尋求消減他們業務的融資成本(的方法),一些打算去銀行說:「給我一個電子系統,你可以擁有我所有的貿易業務。」
銀行正在出售聲稱是現金流量表系統的技術解決方案,但是他們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兌現承諾。它們已經有很多構成部分,但是它們依然通常需要大量的咨詢服務來使它們工作。這些銀行需要的是一個高度綜合的系統,這一系統通過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聯系,來給提供現金流量表提供必要的支持。
發展對策
提高對發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
隨著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進出口總額將大幅提高,這必將為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貿易融資業務提供極大的市場空間。各級商業銀行要更新觀念,提高對發展外匯業務尤其是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認識。應從入世後面臨的嚴峻挑戰出發,以貿易融資業務為工具積極發展國際結算業務,要調整經營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資銀行的動向。因此,商業銀行要加強市場信息搜索,採取有利於推進國際結算業務發展的各種政策措施。
調整機構設置實行審貸分離原則
為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有必要對內部機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運作模式,將審貸模式進行剝離,實行授信額度管理,達到既有效控制風險又積極服務客戶的目的。①應明確貿易融資屬於信貸業務,必須納入全行信貸管理。由信貸部對貿易融資客戶進行資信評估,據此初步確立客戶信譽額度。通過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信貸風險和國際結算風險由信貸部、信貸審批委員會和國際業務部負責,最終達到在統一綜合授信管理體系下的審貸分離,風險專項控制,從而採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權,達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目的。②授信額度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授信額度要控制遠期信用證的比例,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證全額免保比例,通過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來加強對客戶業務的約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實行總授信額度下的分向授信額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跟蹤基本客戶的進出口授信額度,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
建立科學的融資貿易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符合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客戶評價標准,選擇從事國際貿易時間較長、信用好的客戶。成立信用審批中心和貿易融資業務部門,影響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因素相對很多,因此防範風險要求商業銀行人員具有信貸業務的知識以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從而利用人才優勢事前防範和事後化解各種業務風險。
完善制度實施全過程的風險監管
(1)做好融資前的貸前准備,建立貸前風險分析制度,嚴格審查和核定融資授信額度,控制操作風險,通過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風險、匯率風險等進行分析以及對申請企業、開證人和開證行的資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及時發現不利因素,採取防範措施。
(2)嚴格信用證業務管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被認為是一種比較可靠的結算方式。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進出口企業的首要責任。首先,必須認真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有效性、確定信用證的種類、用途、性質、流通方式和是否可以執行;其次,審查開證行的資信、資本機構、資本實力、經營作風並了解真實的授信額度;三是要及時了解產品價格、交貨的運輸方式、航運單證等情況,從而對開證申請人的業務運作情況有一個綜合評價,對其預期還款能力及是否有欺詐目的有客觀的判斷;四是要認真審核可轉讓信用證,嚴格審查開證行和轉讓行的資信,並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
(3)盡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嚴格依法行事。應該加強對現有的相關立法進行研究,結合實際工作和未來發展的趨勢,找出不相適應的地方,通過有關途徑呼籲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利益,減少風險。
加強和國外銀行的合作
在眾多國外投資者看好中國市場、對外貿易發展良好的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應該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基於共同的利益和興趣,與國外有關銀行聯手開拓和佔領中國的外匯業務市場,共同爭取一些在中國落戶的、利用外資的大項目,多方面、多層次地拓展中國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
防範融資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國際貿易融資是一項知識面較廣、技術性強、操作復雜的業務,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中國開展這項業務時間短,急需既懂國際慣例、懂操作技術又精通信貸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商業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競爭,實質上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競爭。因此,提高貿易融資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盡快培養出一批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貿易、法律等知識的人才。首先,要引進高水平和高素質的人才,可充分利用代理行技術先進的特點,選擇相關課題邀請代理行的專家作專題講座,有條件的還可派員工到國外商業銀行學習。其次,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案例的總結分析,及時積累經驗,並有意識地加強國際貿易知識和運輸保險業務的學習,密切關注國際貿易市場動態,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變化,培養對國際貿易市場的洞察力,增強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以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三是抓好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質量和道德修養。四是強化風險意識,不斷提高員工識偽、防偽能力,努力防範和化解國際貿易融資風險。
❸ 請教關於公司貿易進出口需要什麼資質和運作流程。
請先看一下《外貿法》,內容有你要的一些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託,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四條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
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進出口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葯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商品合格評定製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准入目錄。
第五章 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三十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三十二條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條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前款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二)騙取出口退稅;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對外貿易調查
第三十七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一)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三)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四)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五)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六)為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
(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啟動對外貿易調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調查可以採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託調查等方式進行。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並發布公告。
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對外貿易調查給予配合、協助。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對外貿易調查,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章 對外貿易救濟
第四十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調查結果,可以採取適當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第四十一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四十二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出口至第三國市場,對我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我國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與該第三國政府進行磋商,要求其採取適當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四十四條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並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五條因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向我國提供的服務增加,對提供同類服務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服務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第四十六條因第三國限制進口而導致某種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數量大量增加,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
第四十七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並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第五十條國家對規避本法規定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可以採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
第九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五十一條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機制。
第五十二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五十三條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十五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採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
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五十七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五十八條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九條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
第六十一條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從事屬於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於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六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在禁止期限內,海關根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禁止決定,對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進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有關結匯、售匯手續。
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當事人對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與軍品、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對外貿易管理以及文化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國家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採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❹ 簡述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加強外匯管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2、金融監管機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
3、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6、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如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4)貿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務體系擴展閱讀
產生和發展
最早的金融機構是銀行,它起源於古代的銀錢業和貨幣兌換業,貨幣兌換業規則是現代銀行業的先驅。古代銀錢業及貨幣兌換交易大多發生在寺廟周圍,及在中世紀西歐數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從商人陣營中逐漸分離出來的貨幣兌換商,最初只為各國的朝拜者和國際貿易兌換貨幣,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持續擴大和發展,為避免自己保管貨幣和長途攜帶貨幣的不便和風險,部分異地貿易商和國際貿易商便將貨幣交由擁有良好保管設施的貨幣兌換商保管,並委託後者辦理異地支付、結算業務。
現代意義上的銀行起源於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當時,地中海沿岸各國和地區經濟發展較快,貿易也異常活躍,處於地中海中心的義大利成為當時世界的貿易和金融中心,產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銀行。此後,隨著世界商業貿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蘭的阿姆斯特丹,銀行業擴展至西北歐其他國家。
社會的日趨細密,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機構的產生和發展。各類專業銀行,如投資銀行、不動產抵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逐步出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公司、典當行等專業化金融機構,也漸次出現並在各自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❺ 貿易金融的「貿易金融」的特徵
貿易金融作為銀行公司金融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業務體系,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是服務對象特定。貿易金融服務於實體經濟,是商業銀行的基礎性業務,本質是為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支付、結算、信貸、信用擔保等服務,這些服務緊緊圍繞「貿易」這一實體經濟活動。
正是基於這一特點,貿易金融的發展和創新不會像金融衍生品一樣成為純粹的虛擬金融業務,也不會因為過度的杠桿效應形成泡沫和危機。
二是債務自償性,風險相對可控。所謂自償性,就是銀行根據企業真實貿易背景和上下遊客戶資信實力,以單筆或額度授信方式,提供銀行短期金融產品和封閉貸款,以企業銷售收入或貿易所產生的確定的未來現金流作為直接還款來源,而不是完全依賴授信到期階段企業的綜合現金流。
(5)貿易金融全流程法律服務體系擴展閱讀:
貿易金融作為銀行公司金融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業務體系,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是服務對象特定。貿易金融服務於實體經濟,是商業銀行的基礎性業務,本質是為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支付、結算、信貸、信用擔保等服務,這些服務緊緊圍繞「貿易」這一實體經濟活動。
正是基於這一特點,貿易金融的發展和創新不會像金融衍生品一樣成為純粹的虛擬金融業務,也不會因為過度的杠桿效應形成泡沫和危機。
二是債務自償性,風險相對可控。所謂自償性,就是銀行根據企業真實貿易背景和上下遊客戶資信實力,以單筆或額度授信方式,提供銀行短期金融產品和封閉貸款,以企業銷售收入或貿易所產生的確定的未來現金流作為直接還款來源,而不是完全依賴授信到期階段企業的綜合現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