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項屬於無效票據的有
A,B,C,D .票據的出票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貳』 支付結算辦法 第十三條 關於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大寫以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記載 的疑問
不需要背書哈。你自己好好看一下吧。
支辦支算支算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四條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准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帳戶。
第八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帳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第九條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十條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第十一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第十三條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
第十四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實簽章的效力。
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
本條所稱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第十五條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台同胞回鄉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第十七條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十八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和臨時存款帳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帳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條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執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第二章票據
第一節基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第二十四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第二十六條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於出票人向本區域內的收款人出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僅限於出票人向其票據交換區域內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條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於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銀行本票、支票僅限於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第二十八條區域性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第二十九條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或以票據質押的,除按上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在背書人欄記載「委託收款」或「質押」字樣。
第三十條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第三十二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第三十四條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三十五條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
第三十六條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三十七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應於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本條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理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
第三十八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第三十九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第四十條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四十四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四十五條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四十六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二)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四十七條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四十八條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第四十九條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並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節銀行匯票
第五十三條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帳,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第五十五條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范圍限於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系統銀行簽發的轉帳銀行匯票的付款,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為單位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
第五十六條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出票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第五十七條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現金的,申請人須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稱,在「匯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票金額。
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第五十九條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並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並交給申請人。
簽發轉帳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帳銀行匯票的除外。
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收妥申請人交存的現金後,在銀行匯票「出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出票金額,並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第六十條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並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
(三)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四)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五)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並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
(六)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第六十一條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准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第六十三條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准。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第六十四條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除按照第六十條的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
(二)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三)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
第六十五條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並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轉帳。
第六十七條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並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銀行審核無誤後,將其身份證件復印件留存備查,並以持票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帳戶,該帳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轉帳支付的,應由原持票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並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
該帳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帳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帳戶。
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上必須有出票銀行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持票人對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需要委託他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應在銀行匯票背面背書欄簽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被委託人姓名和背書日期以及委託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被委託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並同時向銀行交驗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六十八條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於出票金額的,其多餘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第七十條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對於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該張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後方能辦理退款。出票銀行對於轉帳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帳戶;對於符合規定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
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於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辦理。
第七十一條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節商業匯票
第七十二條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七十三條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第七十五條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七條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七十八條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第七十九條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
第八十條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一條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第八十二條商
『叄』 銀監會的主要職權
銀監會簡介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 14:43 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美妙時光產權酒店 紫光台式電腦
小戶型主陣容揭曉 多媒體互動學英語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意見和建議;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銀監會監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經驗
1、必須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範和化解;
2、必須堅持以風險為主的監管內容,努力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改進監管的方法和手段;
3、必須注意促進金融機制風險內控機制形成和內控效果的不斷提高:
4、必須按照國際准則和要求,逐步提高監管的透明度。
銀監會監管工作的目的
1、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2、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3、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4、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銀監會監管工作的標准
1、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2、要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3、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5、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6、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肆』 10個工作日是從構成可疑交易的什麼交易發生之日起計算
從構成可疑交易的(洗錢)交易發生之日起計算。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4)有關金融機構應當自清償完畢之日起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相關要求:
1、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伍』 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多少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
20日,法律依據如下: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
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5)有關金融機構應當自清償完畢之日起擴展閱讀:
徵信機構未對異議按要求核查的法律責任:
《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陸』 70,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日內作出處理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
『柒』 關於收取萬分之五利息(罰息)的相關規定
出自中國人民銀行的《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轉變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發展票據市場,促進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改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把推廣使用商業匯票作為現階段改善金融服務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高度重視商業匯票的推廣使用,充分認識在供求關系變化和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運用和發展商業匯票對於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擴大市場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業銀行要結合本系統實際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引導和鼓勵開戶企業在商品和勞務交易中使用商業匯票,通過大力發展票據承兌、貼現授信和轉貼現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加強流動性管理,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
同時,要選擇並重點支持一些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支持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促進商業銀行信用票據化。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通過再貼現適當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合理引導信貸資金流向,支持商業銀行擴大票據業務,發展票據市場。
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各分行要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轄內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轉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轉授權窗口的作用。
總行將通過分行對部分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單獨安排、下達一部分再貼現限額。同時,各商業銀行要適當擴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據承兌、貼現授信額度,並授權其開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大力推動商業銀行系統內以及金融機構間的票據流通轉讓,促進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三、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
一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
二是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在防範票據風險和規范業務操作的前提下,可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其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適當給予再貼現。鑒於上述金融機構沒有匯票專用章,其作貼現背書時,可使用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是對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銀行貼現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四是對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辦理的再貼現不再實行總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一是對確因商品、勞務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能足以證明具有真實商品、勞務交易關系的已貼現商業匯票,人民銀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這類票據的范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勞務交易。
二是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辦理回購的,票據不作背書,且票據權利人仍為原貼現或轉貼現銀行。票據回購的業務審查按照現行的再貼現管理規定執行。該項業務僅限於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辦理。
三是要通過廣泛運用計算機手段,提高再貼現業務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再貼現的檔案管理、信息查詢、數據傳輸和業務監控。同時,總行將進一步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五、嚴肅商業匯票結算紀律,切實維護商業匯票的信譽和流通秩序。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促進商業匯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要求,對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和無理拒付的承兌銀行,按票據金額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在票據到期以前不履約備足資金,造成承兌銀行被動墊款的,承兌銀行對墊付金額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向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息。
(7)有關金融機構應當自清償完畢之日起擴展閱讀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資成本,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結構調整。一般來說,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網路—再貼現業務
『捌』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幾日內審查完畢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
『玖』 最新的強制執行法律條款
討厭網上怎麼講到2012年事上呀。我問的現在最新2020年怎樣強制執行新老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