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制商業銀行股東變更需報備銀監會嗎
需要的
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規范管理,是保證中小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和構建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企業的投資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② 國內企業成為城市商業銀行股東的要求\條件
首先籌措4~10億資本金,而且不是所有公司或個人都有資格成為商業銀行的股東的。個人占股不能超過5%。
其次要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管和一定比例的銀行人員。
再次,要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一般人是無法獲得申請的。我國目前完全新籌建(非從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機構改造而來)的商業銀行極少,基本都需要中央批准。
此後,你已經進入了這個圈子,該干什麼自己就知道了,不用別人告訴你了。
在此期間的費用,比一家公司要上市的花費(一般在3000萬元~8000萬元之間)要高幾倍。不要還沒搞出眉目,你的資本金已經沒有了。
③ 銀行股東資格是入股時考察還是全程都需要滿足
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的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應答時間:2021-04-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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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申辦股份制商業銀行需要哪些資質和條件
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相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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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商業銀行的名稱(中英文)、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後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資本充足率、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
3.發起人基本情況。包括發起人之間關於發起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協議,發起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
4.發起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發起人主要股東名冊、發起人分支機構與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冊以及上述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及盈利主要來源、發起人之間的關聯狀況、對發起人有實際影響力的個人和組織的有關情況,發起人擬投資入股的資金來源證明。
5.發起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發起設立該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決議及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
6.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應同時提供其注冊地(或所屬)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風險評級結論或審慎性監管意見;申請人在其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則應提供資信評級機構對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7.發起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8.籌建方案:包括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管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選址方案。
9.擬外聘的咨詢機構及人員的背景和聯系方式。
10.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2.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⑥ 銀監會為什麼會限制銀行股東資格
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規范管理,是保證中小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和構建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企業的投資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