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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託必須託管

發布時間:2021-09-13 07:17:03

① 集合資金信託的敏感問題

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

②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為信託特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

③ 什麼是信託第三方託管

目前提到第三方託管,比較熱的是P2P的三方支付平台託管,通常指投資者在第三方平台開通個人賬戶。這個同私募的託管有所區別。在私募投資領域,第三方託管顧名思義就是把資金放到管理人、融資人之外的第三方賬戶,通過對資金劃出的管理,避免任何一方秘密轉移款項的情況。

在信託(資管/私募基金相同)募集過程中,投資者需要把款項打到一個指定的、全國統一賬戶中,這個賬戶稱為「募集賬戶」。投資者可以注意到,這個賬戶是由管理人在商業銀行或券商開具的對公賬戶,目前大多採取預約進款模式,募集期間投資者先通過理財經理預約確定額度,明確投資意向後進款。如未預約進款出現超募情況,一般還要做退款處理。在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只能存放在該募集賬戶裡面,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動用。

募集結束後,管理方走封賬流程。把募集款項從「募集賬戶」劃入「託管賬戶」,託管人通常為銀行或者券商,託管方核實資金到賬情況,並向管理人出具到賬通知書。管理方出具產品成立公告,一般會在產品成立當天把款項劃入融資人賬戶,資金即日起息。以上是債券型的信託/資管/私募基金的一般流程,如果是涉及二級市場或者PE基金,由於涉及基金日常的營運費用、業績提成等,會更復雜一些。

在三方託管機制中,信託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用由融資方支付,投資者的資金經由「募集賬戶→託管賬戶→融資人賬戶」,參與者分別為管理方(信託公司/資管公司/私募機構)→託管方(銀行或券商)→融資方,整個鏈條清晰明朗,邏輯上來說不存在有一方可以私吞款項的情況。

但是,在實踐中還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問題。在債權關系中,管理方通常對款項運行過程不會嚴密監管,不需要公開披露款項情況,只要定期付息,到期還本即可。三方託管能夠有效運轉的前提是三方互相獨立,不存在裙帶關系。由於信託、資管管理人均為機構背景,與融資人聯合作弊的可能性極小;但在私募基金中,對私募管理方股東背景並無實質規定,全國大大小小的私募公司經一輪清理後大概還有上萬家。例如某集團手握幾家私募公司,再成立一些項目公司,然後項目公司通過私募公司募集資金後,資金迴流到集團公司,成為事實上的資金池項目。這樣的項目風險,恐怕連項目經理也說不清。

一般來說,投資者要把握好這幾點就基本可以確認資金安全:

一、確定自己項目實際上的管理方是信託公司、資管公司、契約型私募基金。由於三者都要走信託通道,有的投資者可能會以為都是信託,一定要通過合同確認。

二、確認募集賬戶和賬號信息(一般由理財經理完成)

三、做好融資方的背景調查。現在企業之間盤根錯節,要追究集團關系通常涉及大量的信息確認。這部分通常由您的理財經理代為完成,因此,選一個靠譜的理財經理就尤為重要。

④ 請問受託人必須是持牌信託公司,這個規定的法律條文能告知嗎我是說普通資產信託,不是集合信託

可以信託,但是不受法律保護,出現什麼問題通過法律這條道解決糾紛是行不通的。

⑤ 信託和託管的區別是什麼

託管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合同的規定,對託管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從法律上看,託管是信託范疇的延伸和發展,信託是託管的前提。但在具體內涵上,兩者又有區別。信託的內涵是資產的委託管理,而託管的內涵是企業的委託經營。兩者雖然遵循相同的機理,但因經營領域和方式不同,正在逐步趨向專業化,形成各自不同的專業特色。
(1)相同點。從託管的本質來看,託管與信託基本相同,它們都是資產經營權的暫時轉移;從託管的關系來看,託管關系與信託關系基本相同,兩者都有三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它們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完全是同一主體;從託管的特徵和遵循的原則來看,託管的特徵和遵循的原則與信託基本相同,託管與信託一樣具有三大特徵,即信託契約、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它們還都必須堅持三大原則,即預定契約原則、委託自主性原則和分開管理原則。

(2)不同點。信託與託管之間也存在一些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受託對象不同,信託的受託對象比託管的對象寬泛。託管對象主要指與企業有關的財產、產權或債權的託管,如對主權權屬不明的土地的託管、對企業財產的託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產權關系重大變動的企業委託專門的託管機構經營管理、對特殊歷史時期的銀行不良債權進行託管。而信託的受託對象不僅指與企業有關的財產、產權或債權,它還包括個人的財產、產權或債權。

②受託人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一般是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銀行等具有信託業務資格的信託機構;而託管的受託人一般是專業託管公司或具有託管能力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

③受託方式不同。託管的受託方式是託管方與委託方簽訂託管協議,約定將委託方欲託管的資產或子企業(公司)委託給託管方經營管理,委託方支付相應的報酬,該項報酬可約定為定期支付的定額管理費用或因託管經營而產生的利益的相應百分比。所以,託管側重於對企業財產的委託管理,而信託側重於對金融資產的委託管理,信託機構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

⑥ 集合信託是不是都必須是主動管理

不一定,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相對,即表明投資人的個數限制
集合信託可以是主動管理類也可是被動管理類,都是可以的

⑦ 信託為什麼不設託管人基金會分託管人和管理人來進一步保證資金安全。

設立基金的時候,證監會擔心一個風險,基金公司網國外轉錢,挪作他用怎麼辦?
於是就需要託管行

信託的問題一樣,所以也是有託管銀行的
沒有託管行的,一定不是信託

⑧ 信託計劃當事人為什麼沒有託管人

託管人只負有託管業務。說白了一個信託計劃,只有三方。投資人一方,信託公司一方,融資人一方。
其他的託管人,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都不是核心。當然他們也只需要為分內的責任負責。

⑨ 為什麼單一信託不用開設保管行,而集合信託就要開

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集合信託資金要交保管銀行保管,單一信託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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