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慈善信託新鮮出爐,都有哪些優劣勢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貳』 「中國式」慈善信託:未來之路如何走好
在業內人士看來,慈善信託業務中,信託公司可以與慈善組織合作構成「雙受託人」模式。在這一業務模式中,信託公司作為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公益信託具有公益財產破產隔離、公益財產多樣化、公益資金歸集渠道多樣化、公益財產保值增值、規范管理透明運作等優勢;而慈善組織具有稅收優惠的制度優勢,同時在公益項目運營方面更具經驗。所以,通過設立雙受託人,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實現專業化分工,相互促進,共同推動慈善信託的發展。
『叄』 慈善信託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慈善信託的幾個特點讓我們感受到離這個距離有點遠。我們會看到受託人有大量的信託公司,慈善組織很少,或者只作為雙受託人之一。有些慈善組織的加入是作為慈善信託的項目執行人或受益人,或作為一個管道實現免稅功能,因為慈善信託按照當下的稅法,還不能享受公益捐贈抵扣的優惠,慈善組織的存在成了尋求稅收利益的必然選擇。慈善信託從本意上來講應該就是免稅的。又比如說慈善信託財產規模比較小,所有的慈善信託資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可能品牌效應對信託公司來講大於公益效應。再者慈善信託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為主,財產種類是貨幣為主,現在市場上僅僅是有一單的是股權形式,接下來還有幾單的出現還在觀望中。以上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在業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誤區。
商業能解決社會問題,而慈善是起步於商業止步之處,就是說商業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是慈善大有作為的空間。講究公益績效是對的,但是僅僅關注公益績效而忽視過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為過程與目的不相吻合。
最後我以十三世紀波斯詩人的一句詩來結束今天的發言,「所有的人類都來自於同一軀體,最初是來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時光用痛苦折磨一條手臂,那麼另一條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肆』 《慈善法》下 誰有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變更權
委託人以及保護人
『伍』 慈善信託,投錢給它安全嗎
慈善信託最早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當時英國的天主教會逐漸演變為一個獨立於封建君主,僅服從於羅馬主教的團體,且信徒眾多。信徒們信奉生前捐贈給教會財產做善事,則能積福積德,死後可以上天堂的信念,將大量財產都捐贈給了教會,由教會來管理和使用,用於救濟和扶貧等,這便是慈善信託產生的雛形。當教會接受到的捐贈越來越多,所涉及的慈善事業內容也更加豐富,擴展到了教育、醫療、農業生產等領域,而同時英國皇室政權地位也更加岌岌可危。為了削弱教會勢力,同時也為了規范這種慈善捐贈行為,英國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規制和調整的慈善信託法律關系。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1601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通過議會頒布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這部法律確定了政府對慈善基金會的管轄權,並且創設了慈善監督制度和對從事法定慈善活動的基金會給予免除若干稅收的優惠待遇。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和杜絕慈善信託財產被誤用、濫用和管理不當的情況發生,英國於1853年成立了慈善委員會,建立起對慈善信託的全方位監管體系。這部法律對當時慈善信託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其作用甚至影響至今。
由於鼓勵措施有力,監管手段有效,慈善信託在英國十分發達,始終是慈善事業中佔主導地位的法律制度,涌現出一大批卓具影響力的慈善信託組織,創辦於1895年的國民信託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英國國民信託是一個民間法人機構,通過籌集信託資金用來購買土地、歷史建築物、繪畫作品等財產以保護該財產,並以此為全體國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它的主要收入來自會員的會費、捐贈以及門票收入、投資收益等。據該機構2007—2008年度報告顯示,當時已有會員356萬名,不僅來自國內,還有來自世界其他國家的,任何人通過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其會員。國民信託擁有超過700英里的海岸線,250000公頃自然景色優美的土地,超過300處歷史遺跡、公園、古老的紀念碑和自然保護地等。國民信託宣稱,80%的國民居住地周圍20英里處,一定有信託公共財產;任何地方開車40分鍾,一定可到達一處信託公共財產。國民信託的觀光景點可供遊人參觀,會員免費,非會員則購門票進入。前述報告表明,參觀者達1500萬人,並有 52000名志願者為其提供免費服務。
隨著信託從英國走向世界,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許多國家引進和繼受了慈善信託制度,有的還發展出了新的慈善信託類型,其中以美國的慈善余額信託和優先權慈善信託最為典型。
二戰後,美國藉由戰爭之機大肆積累財富。從國家層面,為了使這些財富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美國慈善信託獲得了大好的發展機遇。迄今為止,美國的慈善基金會數量之多、規模之大、影響之廣都令其他國家難以望其項背。可以說慈善信託依託私有制的發展為基礎,從法律層面規制誕生於英國,成熟發展及繁盛於美國。
我國慈善信託制度確立於2001年,在時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對慈善信託事業專列「慈善信託」一章,規定了慈善信託應當遵守的特別規則。
對於慈善信託的概念,歷來便有許多說法。作為通說的一種,認為慈善信託是以實現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並以全社會或部分社會公眾為受益人的信託。它同時包含了「慈善」和「信託」兩個概念。從現今主要慈善信託實踐來看,它的特徵是顯而易見。
(一)以慈善為目的 以「公益慈善」而非「私益」為目標是慈善信託的首要特徵。所謂慈善,指對社會有價值或有重要意義的事業,它包括發展濟貧、教育、宗教、醫療、體育、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市政建設等方面。
(二)以不特定社會公眾為受益人 慈善信託受益人是指慈善信託在設立之初想要給予施善幫助的主體。由於慈善信託的公益性,這就決定了它的受益人具有不確定性,且這些受益人本身也對慈善信託財產不具有支配性的權利,他們無法對信託財產直接佔有收益,也不能與其他確定後的受益人共同分割整個信託的利益。
(三)設置專門機關進行監督 由於慈善信託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的弱勢地位,慈善信託必須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來保障整個慈善信託的運作,否則不但不能實現信託目的,反而還有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傷害。
(四)享受稅收優惠 慈善信託本身的公益性質使得政府鼓勵它的發展,從而提供了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這種方式是一種更為經濟有效的發展公益事業的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慈善信託的負擔,同時也可以節省行政資源。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如美國、日本、中國香港、台灣等地都對慈善信託做出了稅收優惠,但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相關稅制。
(五)永久持續性 相對於私益信託來說,慈善信託打破了「禁止永久性」原則。因為它運作的目的就是為了創造更多更大的慈善價值,促進整個社會更加和諧有序的發展,所以也將得到社會大眾的永久持續性支持。
(六)適用近似原則 「近似原則」的中心思想是,一旦一項慈善信託的目的已經不再能實現或者已經實現但信託財產仍有剩餘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委託人意志最相似慈善目的。適用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最大程度上發揮慈善信託造福社會的積極作用。
三、功能概述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綜合評價:慈善信託,只要是正規的信託公司管理的,那投錢給慈善信託就沒有什麼問題。
『陸』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6)雙受託人慈善信託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柒』 長安信託的慈善信託主要涉及哪些領域
長安信託的慈善信託涉及的領域包括教育、扶貧、環保、助老等多個領域。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當日,長安信託成功備案全國首批慈善信託。目前已經成立4單慈善信託,分別為「長安慈—山間書香兒童閱讀慈善信託」、「長安慈—環境保護慈善信託」、「長安慈—未來創造力1號教育信託」、「長安慈—民生001號慈善信託」落地單數居行業首位。
『捌』 生前怎樣將資財托給可靠的信託機構作慈善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 委託人、 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