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取得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哪
1.對於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則其初始確認為:買價+相關稅費。
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成本。買價中包含有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應單獨作為「應收股利」。其核算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買價與相關稅費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
2.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債券,則成本反映面值。買價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應單獨作為 「應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
『貳』 關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所得稅問題
你說的這個情況應當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總額,但是不應影響所得稅費用。
根據會計准則要求,除了稅法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准則中又規定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和企業合並中獲得的資產負債不應當確認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科目中既包含了計入損益的遞延所得稅也包含了計入權益的遞延所得稅,所以在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總額的時候要把它計進去。
我理解的的意思就是計入損益中的交易形成遞延所得稅影響所得稅費用,因為所得稅費用是根據本年的利潤計算出來的,影響損益的交易必然影響利潤,因此就影響所得稅費用了。計入權益則不影響利潤,所以對所得稅費用不影響。
計算所得稅費用的公式:「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中的遞延所得稅是這樣計算的:
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或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上面提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都是不包含企業合並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的,無論是期初期末還是增加額都不包含,在計算的時候應當把這一塊單獨摳出來。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形成的遞延所得稅需要在相關的資產或負債處置的時候在轉出來。比如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候,應當同時結轉相應的資本公積,同時把對應的遞延所得稅也一起結轉出來。
『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費用包括稅費嗎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費用可以包括稅費的。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具體而言: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肆』 相關的稅費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嗎
1,相關的稅費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 具體來說: 1、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
3、長期股權投資要分為企業合並和非企業合並兩類。
企業合並又要分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
非企業合並,入賬價值=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稅費和手續費計入成本還是利息調整
對於可供出售債務工具,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對於可供出售權益工具,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陸』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應計入資產成本」對不對
正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類似之處,但也有不同。
具體而言:⑴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⑵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
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柒』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中的交易費用與相關稅費是一樣的嗎
當然不一樣。
交易費用是指交易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僅僅是相關計入費用的稅費
『捌』 關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遞延所得稅的問題。
目前所得稅准則採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是以資產負債為基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產負債日公允價值變動是沒有計入當期損益,但計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身這個資產項目價值,這一項在會計上和稅法上的價值產生差異,所以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這公式不完全對,原因即上述,未計入損益項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也不計入損益項目,如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也計入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