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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認可外國信託

發布時間:2021-09-24 21:05:31

A.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B.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C.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 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 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 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 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D. 海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在中國法律上承認不

信託計劃的實質是一份合同,境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是不會選擇適用版中國法權律的,因此在處理信託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時,是不會用到中國法律的。

但是,境內機構或個人要購買境外信託計劃必須要把人民幣購匯換成外幣才行。這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需要外匯局核准。在這一點上適用中國法律。

一般來說,只能藉助境內信託公司操作,可以購買境內信託公司為了投資境外信託計劃而在境內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或者找到信託公司讓他們跟你一個人訂立單一信託合同委託他們去幫你購買境外信託計劃,當然前提是信託公司願意做。這樣的信託公司必須具備「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這是根據《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取得的資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麼,如果是想購買他們的信託計劃,可以嘗試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內有訴訟,涉及到該信託計劃,那麼在信託權利義務的有效性和內容上是由境外法律決定的。當然,訴訟各方必須向中國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境外法律的內容,證明不了的,法院高興的自己查,不高興的依法也有權適用中國法律。

E. 美國的信託金到底是什麼啊

就是家族信託,信託主要三方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就是信託公司,委託人是拿出財產或資產設立信託的人,受益人就是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及期間利息分紅等給誰。在所有有信託的國家,有兩個關鍵點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還有信託財產是獨立於上述三方自身財產之外的,而委託人具有管理權,受益人具有受益權。你上述提到的兩宗情況,一般來說都是家長給孩子設立的遺產信託或教育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種,其目的是為了孩子未來的教育或生計或創業准備資金,這些錢按法律來說,在正常信託存續期間,誰都不能動不能據為己有成為自己的私人財產。到期了就屬於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託人或受益人已破產,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個人財產進行相應清算。簡單來說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小金庫,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當於為自己准備了一個東山再起的基金。你第二個例子,爸爸要借兒子的信託基金的錢,也是可行的。因為信託里的這些錢在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的管理下,肯定要進行投資的,要不也無法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在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受託人也認可,可以將信託財產投向特定領域或企業,這些一般都是在最初的信託合同中有約定的。

F. 美國法律中 因未盡到告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英由誰負責

建議到中國知網下載這篇論文看,有詳細介紹及依據。
美國信託法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建構——兼論我國相關立法完善
李秀琴
第二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性質36-42
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強制性——本質屬性36-40
二、 為了履行告知義務而產生的代理人制度40-42
第二章 美國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立法和實踐20-31

望採納。

【摘要】: 一、選題理由及主要內容 信託制度的核心是信託財產的所有和收益的分離,在承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同時,還承認受益人享有受益權,即英美法所說的信託的「雙重所有權」屬性。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對受託人義務的規定成為各國信託立法的重中之重。關於受託人義務的研究歷來就是學者們目光的集中點,但是目前的研究大多是圍繞受託人的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而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研究往往被學者們所忽視。本文分四部分對受託人的告知義務進行了詳細闡述,通過分析美國《統一信託法典》的相關規定,為我國信託法中受託人告知義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第一部分概述,介紹了信託的衡平法基礎,對受託人進行規制的必要性以及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詳細分析了美國《統一信託法典》的規定及其在各州的適用情況。第三部分從歷史法學和法律經濟學的不同視角出發,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性質進行了界定,認為受託人告知義務本質上具有強制性,但也有例外情況。第四部分主要探討受託人告知義務在我國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分析《信託法》第25、33、49條,借鑒美國《統一信託法典》的相關規定,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立法建議,希望有助於我國信託立法的完善。 二、主要貢獻 第一,研究視角的新穎。本文運用歷史法學和法律經濟學這兩個交叉學科的分析方法,對什麼是告知義務以及信託法是否應當包括受託人的告知義務這兩個問題進行了回答。 第二,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性質進行界定。通過分析美國《統一信託法典》及其在各州的適用情況,最後得出結論:受託人的告知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是默認規則,但從其本質而言,受託人告知義務必須具有強制性。 第三,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我國信託法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規定還比較薄弱,通過借鑒美國《統一信託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我國信託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信託 告知義務 強制性
【學位授予單位】:廈門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22.282;D971.2
【目錄】:
內容摘要4-5
ABSTRACT5-10
前言10-12
第一章 概述12-20
第一節 信託制度的衡平法基礎12-14
一、 財產所有與利益的分離——效率基礎12-13
二、 受託人義務的法律化——安全基礎13-14
第二節 對受託人進行規制的必要性14-16
一、 受託人在信託法律關系中的核心地位14-15
二、 受託人的自利傾向15-16
第三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法律地位16-20
一、 受託人義務的體系16-17
二、 受託人告知義務在受託人義務體系中的地位17-18
三、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重要性18-20
第二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性質36-42
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強制性——本質屬性36-40
二、 為了履行告知義務而產生的代理人制度40-42
第一節 《統一信託法典》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規定20-26
一、 受益人的種類21-23
二、 受益人知情權的范圍23-24
三、 受託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的信託類型24-25
四、 委託人減輕或免除受託人告知義務的范圍25-26
第二節 《統一信託法典》的例外適用:北卡羅來納州信託法26-28
第三節 其他十九個州對《統一信託法典》的適用28-31
第三章 對美國信託法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性質界定31-42
第一節 從不同視角分析31-36
一、 歷史法學分析31-34
二、 法律經濟學分析34-36
第二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性質36-42
一、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強制性——本質屬性36-40
二、 為了履行告知義務而產生的代理人制度40-42
第四章 受託人告知義務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和完善42-53
第一節 受託人告知義務制度在中國的發展42-45
一、 信託的引入42-43
二、 新中國信託的發育43-44
三、 我國《信託法》的出台44-45
第二節 我國《信託法》對受託人告知義務的規定45-48
一、 《信託法》第25條——原則性規定45
二、 《信託法》第33條——簡單籠統45-46
三、 《信託法》第49條——值得商榷46-48
第三節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告知義務的必要性48-49
一、 從受託人的角度——規范信託市場48
二、 從受益人的角度——提高受益人權利意識48-49
第四節 對受託人告知義務制度的完善49-53
一、 在立法上完善受託人告知義務49-51
二、 受託人告知義務的適用原則51-53
結語53-54
參考文獻54-55

G. 中國人可以買國外保/險和信託嗎外國人設立美國信託有哪些稅務上的好處

可以來。如果委託人是非自美國稅務居民,當委託人將海外資產注入信託的時候,是沒有贈予稅的。如果拿到美國綠卡再行規劃信託,那麼注入信託的資產可能就要繳納贈予稅。此外非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投/資的無形資產也可以獲得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的減免。因此想移民美國,稅務規劃應盡早進行,在合規的情況下降低被稅的風險~~僑外出國~~

H. 求《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和承認的海牙公約》英文版

可以參看這個鏈接:http://www.hcch.net/upload/conventions/txt30en.pdf

I. 國內信託與西方國家信託的區別

國內信託與西方國家信託的區別,從以下三點進行說明:

(一)政策、法則、法規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在政策、法則法規方面,由於國內《信託法》是根據英美法則系統樹立而成的,對於家族信託,國內《信託法》在法理層面與海外信託並未有很大不一樣。

我國《信託法》規矩了信託聯絡中,託付人、受託人、獲益人各自的責任,而且規矩了信託工業是指託付人通過信託行動,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必定的信託目的進行處理或處置的工業,以及通過處理、運用或處置後取得的工業收益。

但是在實踐操作傍邊,雖然《信託法》第十五條規矩了在託付人不是信託僅有獲益人的狀況時,託付人去世或撤消、破產,信託能夠存續,信託工業不作 為其遺產或許清算工業。但是信託工業是不是能夠實在結束隔絕,《信託法》是不是能夠敵對其他法則如《合同法》等,這一點由於沒有有實踐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確 定性。

其他,在信託工業轉移方面,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由於等級制度等,難以結束完全轉移到信託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層面也存在難度。

(二)從信託公司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信託公司方面,海外信託公司多以咨詢顧問的身份出面,按照託付人實踐狀況與需求,供應信託方案,稅務方案,方案信託構造,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 額的咨詢費用。待託付人附和後,信託公司再幫助託付人樹立海外信託,而且供應長期的處理/處臵、咨詢顧問效勞,這樣又會長年收取處理費用直至信託結束。

在信託樹立上,海外信託多會在離岸島嶼開設子公司,然後將託付人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而且在公司樹立董事進行處理。在託付人生前,離岸公司的董 事多由託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進行處理,託付人死後則會由其指定的顧問或許由信託公司聘任的第三方出資顧問進行出資,已保證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信託公司自身由於自身為信託聯絡的當事人,會採納逃避,只對信託獲益按照託付人自願進行處臵。這一點與國內信託公司擔托信託工業出資顧問的慣例有所不一樣。

終究在對於信託公司的信託上,由於自己信託多會長期存續,這需求託付人對於信託公司的極大信託。國外的信託公司多以樹立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 長期出色的信用度和處理閱歷。與之對比,國內的信託公司多在建國往後才樹立起來,不行安穩,而且長期以來國內信託事務多以為資金需求方供應資金為導向,而並非從高凈值客戶需求方面出發為其供應財富處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閱歷也顯缺少。

(三)從客戶需求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在客戶需求上,歐美富豪樹立海外信託的目的多為以下幾種:

  1. 財富傳承。樹立信託將家族公司或許遺產信託,將工業傳承給子孫或孫子孫,這樣能夠敵對第三方等膠葛。即使在託付人身故今後,其資產依然可按 照自己自願進行分配和處臵,通過信託,託付人在身故後既能夠抵達育嬰獲益人的目的,還能夠操控獲益人不至於將得到的財富揮霍一空。除此之外,還能夠躲避高 額的遺產稅等稅負。當時歐美、包括東亞、東南亞等發達國家多會徵收高額的遺產稅,最高甚至抵達70%之多,這是很多富豪設臵海外信託的首要原因之一。

  2. 資產隔絕。託付人將其名下股份等一系列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這樣即使今後託付人發生債務或破產清算等,其信託資產能夠保證安全。一同還能夠通過此辦法隱蔽其自己工業信息。其他樹立婚前工業信託也能夠保證婚前工業與婚後工業的隔絕。

  3. 公益信託。同傳承信託類似,通過樹立信託,將獲益人設定為慈悲機構或許自己,抵達託付人慈悲的目的。

在我國,近年家庭財富敏捷堆集,財富分配、處理方面的需求將給自己信託市場帶來或許。一同老齡化呈加速開展趨勢,養老保證以及財富傳承,對自己信託產品也提出了火燎的市場需求。

除以上與外國一樣的需求外,還有一些不一樣的特徵。

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一樣,都是出資者進行理財出資的一種首要選擇。但是,對比於本鄉其他信託品種,海外信託更能促進財富處理和傳承,因此,很簡單就受到了大家族的喜愛和追捧,變成一種轉移財富的首要方式。

首先,在遺產稅方面,雖然《遺產稅暫行條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初步實施徵收,國內富豪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並沒有很大阻礙,這減少了有些國內對於傳承信託需求。

但是由於國內富人家族在死後分配遺產時多會出現各種膠葛,甚至致使將家人親屬訴諸法庭,若國內傳承信託能夠實在抵達工業隔絕的效果,這對於國內自己信託將會有很大市場。

其次是對於資產轉移的需求。如吳亞軍愛人、潘石屹愛人將自己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樹立信託,能夠抵達將資產轉移到國外的需求,一同有利於公司海外 上市。類似的需求還有很多,新的移民潮閃現國內富豪對於我國將來開展有著不一樣的區分。若國內信託公司能夠幫忙富豪們在樹立信託,將資產轉移至海外,則將會 帶來很大的前景。

其實不管是海外信託仍是本鄉信託,對於出資者來說,能夠幫忙自己結束出資目的,增加財富的信託產品便是好信託。因此,在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面前徜徉不定的投資者們,不要猶疑那麼多,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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