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滿足標准時,就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會計准則的定義:
規范各租賃交易人對租賃的確認和計量、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不重交易的法律形式,重交易形成的經濟實質,不幹涉和規范交易,
1 融資租賃:五條標准,符合一條就是融資租賃
租賃到期所有權發生轉移;
租賃期限大於設備折舊年限75%;
最低租金付(收)款額現值大於購置成本90%;
承租人有廉價購買選擇權;
承租人的專用設備
2 經營租賃: 「非融資租賃,即經營租賃」
㈡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一項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准有哪些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3資產的所有權即使不轉讓,但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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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融資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的理解
就是說在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可以有權買下此租賃物,而且合同中的價格遠遠低於到時候這個資產的市價.
比如,你租賃一台汽車5年,合同中規定5年後你可以用2000元買這輛車,這就是說只要你租5年就可以在5年末2000元買它,但是該車在5年後的價格遠不止2000,可能價值在2萬,所以只要是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購買.這就形成了融資租賃.
㈣ 滿足什麼條件時可以確認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滿足下列標准之一的,即應認定為融資租賃,除融資租賃以外的租賃為經營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賃協議中已經約定,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會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那麼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4)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功能介紹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 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
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㈤ 什麼是融資租賃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㈥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一項租賃中,如果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則可稱為融資租賃。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第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下面舉例說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資租賃權開展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乙公司簽訂了一項租賃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資購入設備一台,以租賃方式租給乙企業。租賃合同規定設備於2008年1月1日運抵乙企業,租賃期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賃期滿設備歸承租企業。2008年1月1日設備運抵乙企業,當日的公允價值為100000元,預計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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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斷租賃類型: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滿足租賃新准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項租賃應認定為融資租賃。
②由於該項租賃合同規定設備的所有權最終轉移給承租企業,按稅法規定,柯瑞公司的此項租賃行為應納增值稅。在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③租賃內含利率為22.3%(計算過程略)。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最低租賃收款額=租金×期數+行使優惠購買權支付的金額=35100×5+0=175500(元)。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175500
貸:融資租賃資產100000
遞延收益75500.
2.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
(1)未確認融資收入分配表(實際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賃投資凈額余額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22300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2800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9445.6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5654.4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5954.67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19145.33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11685.26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23414.74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確認的融資收入6114.47元,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28985.53元,租賃投資凈額余額為0.
作尾數調整(由於實際利率法不是採用直線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確認融資收入,所以最後一年須作尾數調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確認融資收入時(22300÷12=1858.33):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1858.33
貸: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35100
借:主營業務收入5100(35100÷1.17×1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通過上述涉稅會計處理,從而實現了「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租賃期內以不含稅金額分配。這樣處理也符合所得稅的處理規定,因按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就租賃凈收益繳納所得稅。
2009年~2012年的會計處理分錄同2008年(2)、3,只是遞延收益的計量金額須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的租期內各租金收取期應分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計量。
另外,整個租賃期企業開展此項融資租賃實際繳納增值稅=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㈦ 判斷一項租賃業務為融資租賃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5項標准 1 租賃資產在租賃期屆滿時歸承租人所有 2 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資產此時公允價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與租賃資產此時的的公允價值(90%及以上) 3 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及以上(已使用超過75%的不適用本條標准) 4 租賃資產特點特殊 如無重大改動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5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 而且購買價款遠低於行使此權利時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在租賃開始日可以確定承租人會行使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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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符合哪些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現行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2月15日發布)相關定義為: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二、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及美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劃分標准上的差異,沒有本質差異。
㈨ 《會計准則》與《合同法》對租賃的幾種劃分
依據《合同法》上文對租賃合同和融資資租賃合同的定義,不難看出,合同法上的租賃和融資租賃至少存在以下區別:
1、租賃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當事人,而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當事人。
2、租賃僅涉及法律規定的租賃合同這一類有名合同,而融資租賃涉及法律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這兩類有名合同。
3、租賃涉及的租貨物的所有權在整個租賃過程中(包括租賃前、租賃期間和租賃後)自始至終都確定歸出租人,而融資租賃涉及的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然在租賃期結束前確定歸出租人,但是在租賃期結束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需要依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約定,至於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租賃期結束前的任何時候,包括租賃開始日之前、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間。不過,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結束後的所有權歸屬沒有約定,那麼,依據《合同法》第250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無權選擇租賃物的出賣人,而融資租賃關系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出賣人有選擇權。
二、《會計准則》及相關解釋、講解對租賃的劃分
《會計准則》第2 章對租賃進行了劃分。依據《會計准則》第2章第4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據此,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會計准則》第2章第6條規定了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即「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些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前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會計准則》第2章第10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最終不轉移給承租人,租賃視界期屆滿後,承租人可以選擇退租或續租,但是不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對此,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下載)第2條第2款明確釋明: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融資租賃、租賃、經營租賃、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的關系
《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不等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法》規定的租賃不等於《會計准則》規定的經營租賃,經營性融資租賃也不等於經營租賃。《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的范圍大於《會計准則》規定的融資租賃的范圍,也就是說,《會計准則》規定的部分經營租賃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據此,經營性融資租賃的范圍小於《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因為《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還包括《合同法》定義的全部租賃。
融資性融資租賃等於《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融資性融資租賃的范圍小於《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的范圍。實際上,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是依據《會計准則》有關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對《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的劃分。據此, 明顯可以獲知,《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的范圍要大於《合同法》定義的租賃的范圍,也就是說,《會計准則》規定的部分經營租賃是《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即經營性融資租賃。依據《合同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按《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但是,依據《合同法》簽訂的融資租賃合間,既可以按《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按《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應當依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約定。
《合同法》定義的租賃、融資租賃,《會計准則》定義的經營租賃、融資租賃,以及依據《會計准則》有關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劃分對《合同法》定義的融資租賃劃分出來的經營性融資租賃和融資性融資租賃,功能和風險防範點等都是不同的。例如,租賃、經營租賃和經營性融資租賃具有表外融資功能,而《會計准則》定義的融資租賃,即融資性融資租賃,不具有表外融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