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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急服務制度

發布時間:2024-04-15 07:26:26

1. 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什麼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方力量

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大突發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方力量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推動者。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對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改革發展不斷深化,金融產品與服務日培缺凳趨豐富,在為金融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提供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行為不規范,金融消費糾紛頻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強、識別風險能力亟待提高等問題。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工作要求
(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機制。
(二)銀行業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等原則,充分尊重並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三)金融領域相關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助金融消扮桐費者依法維權,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配旅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九)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十)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2. 銀行應急預案合理化的建議

銀行應急預案的建議書篇一

隨著雨季的來臨,工商銀行xx分行營業部未雨綢繆、積極預防,啟動《防汛應急處置預案》,多措並舉,加強汛期突發事件的防範工作。

一是扎實做好防汛部署。近日,將防汛工作作為重要任務加以部署,召開部門協調會,嚴密排查雨季防汛工作存在的隱患,並借鑒應對“7.18”特大暴雨的經驗,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二是組織全員學習。利用晨會時間,加強對《防汛應急處置預案》的學習,要求大家思想重視,提高警惕;嚴加防範,落實責任;加強演練,熟知處置程序。

三是加強協調。責成現金營運中心、辦公室、押運公司進行溝通,將雨季可能會出現的道路不通暢、款包遭雨淋、網路有故障、系統交接不順利等問題,分別進行有效溝通,明確責任,強化協調,有效提高處置汛期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現金安全。

四是改善工作環境。及時將辦公場所及門前雜物加以清理,疏通排水設施,杜絕特大暴雨來臨時的積水現象。並將裸露的線路統一加金屬邊固定,防止受潮、碰撞,影響使用。為防汛工作提供必需的硬體環境,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款項的安全。

銀行應急預案的建議書篇二

我行地處黃河市長江區紅西街2號,而節假日人員較少,前臨大街,交通便利,背靠印刷廠和南鴨集團家屬樓,情況較為復雜,全體員工必須提高警惕,嚴格執行《中國建設銀行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和《中國建設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崗位操作規程》第四章的規定,確

保建設銀行的資金和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營業室和儲蓄專櫃所處環境以及可能發生的遭搶、盜、騙、火、擠兌、滋事、防毒、防震等八種情況,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如下:

(一)當發生歹徒持槍(械、爆炸物)實施搶劫時的預案

1、臨櫃人員判明情況後,一面用言語與歹徒周旋,趁機按下110報警按鈕,拉響現場報警器,兩部門人員相互見機行動,共同對敵。

2、現金櫃員迅速收好現金入櫃上鎖,保險櫃亂碼,拿起自衛武器,准備自衛。

3、其他人員迅速躲藏到有利位置,保護自己,拿起自衛武器准備自衛,並用手機或電話向支行領導和公安部門報告情況,請派人支援。

4、若歹徒砸破防彈玻璃時,櫃台內人員可用自衛武器配合行內其他人員,靈活利用各利物體掩護與歹徒搏鬥,最大限度地保障資金和人身安全,並配合聯防人員抓捕歹徒。

(二)當發生詐騙、冒領案件時的預案

1.發現並確認詐騙、冒領嫌疑人作案時,接櫃人員應立即用暗語告訴出納]人員:“這個客戶要取錢的數額這么大,我們沒有這么多的錢怎麼辦。”並用眼光示意出納員,出納員要意識到情況的發生,並說:“我和工行聯系一下,讓工行送款。”出納員用電話報告支行領導說:“我們這里的錢不夠,請你們趕快給我們調款來。”同時大聲告訴營業室內的其他人員:“xxx,你給我們辦票,我們要從工行調款。”將發生情況的信息傳出去。在說話期間,當班人員堅決不能將嫌疑人的票據、證件退回去,並與之拉話,設法穩住嫌疑人,迅速確認嫌疑人的外貌特徵,嚴密監視,等待來人援助抓獲嫌疑人。

2.按響110報警按鈕和現場報警器,向公安部門和其他部門報警,請求援助抓獲嫌疑人。

3.其他部門人員聽到報警後,立即持械堵住營業室大門,抓捕嫌疑人。

(三)防盜竊案件的預案

1.每天營業終了,錢、證、章入箱進庫保管,鎖好門、窗,用110報警系統進行設防監控,防止外盜和壞人破壞。

2.工作期間照章操作,嚴格執行會計櫃台工作制度,加強復核力度,嚴防內盜。

3.對外付款時必須有一人看著客戶數完款,問清金額後才可辦理下一筆業務,防止調包、抽張等盜竊案件發生。

(四)發生火災時的預案

1.迅速判明火情,屬用電起火的,要盡快切斷電源,同時啟用消防設施滅火。

2.如火勢太大,要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求救;同時向其他部門求助,其他部門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滅火。

3.迅速疏散人員,搶救現金、重要資料、財產。

4.協助消防隊滅火。

5.保護現場,維持秩序,提高警惕,防止有壞人趁火打劫。

(五)當發生擠兌事件時的預案

當天或近兩三天營業期間,有超過正常數量的客戶前來提取大額現金或將大批資金轉往他行的現象,則應視為發生擠兌事件。遇到這種情況時,當班人員則應按以下預案進行操作,以挫敗擠兌行為,穩定金融秩序。

1、做好解釋工作。當發生擠兌時,當班人員要注意款項的去向,力所能及地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宣傳我行資金雄厚,存取方便,通存通兌的優勢,盡可能地滯留資金。

2、及時報告。當班人員在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要迅速將情況向支行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在向主管行長匯報後,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請人民銀行出面採取有力措施,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

(六)當發生滋尋鬧事時的預案

營業期間,當發生有人在營業廳借機生事,無理取鬧,損毀我行聲譽,擾亂正常營業秩序的現象。遇到這種情況,當班人員應按如下預案進行,制止事態擴大。

1、冷靜分析。當班人員面對客戶的吵鬧,切忌急躁,要冷靜分析事發原因,分清是我方原因還是客戶的原因。

2、解釋開導。如屬我方設備故障,要態度誠懇,做好解釋工作,講明原因,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客戶的等待時間;如屬我方工作失誤,要先做自我批評,求得客戶諒解,再積極改正,彌補過錯;如是客戶方面的原因,則應婉轉指出,講解清楚,一般情況下客戶都能理解,但不要得理不讓人,使人難堪,激化矛盾。

3、勸阻警告。如在我方人員做了許多解釋工作後,客戶仍執迷不悟借機生事,吵鬧,當班人員則應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錯誤性,令其立即停止錯誤行為。

4、報警。在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後仍不能制止客戶借機生事的行為,當班人員則應趕快報告給支行領導和公安部門。

銀行應急預案的建議書篇三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在面對諸如“5.12”汶川大地震等突發事件時,快速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突發事件對業務系統的影響,降低了風險。但是,中國銀行業目前在面對災害事件所採取的應急舉措大都屬於行政手段,缺乏統一協調管理,不能作為銀行業處理自然災害事件的長期措施而加以廣泛應用。中國銀行業目前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水平和處置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與國外銀行業相比,中國銀行業的應急管理能力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

(一)金融業缺乏專門的應急法

國務院院印發的《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7年11月1日《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公布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銀行業預警和應變防範工作的實施,但從層級上和可操作性還是遠遠不夠的。要達到促進監管部門迅速有效地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金融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縣支行各類防暴應急預案、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目的,則需要盡快推出金融行業專門的應急法律和法規。

(二)銀行業應急預案有待完善

首先,應急預案的制訂缺乏規范性、系統性。一是預案的演練方案偏形式主義。目前所制訂的應急預案在形式上比較完整,各項要素較為齊全,但組織體系混亂,職責分工模糊,處置環節煩瑣,突發性災難事件難以得到高效處置。二是預案演練方案脫離實際情況,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受資金、人員、環境等因素影響,要做到全面、深入地現場演練應急預案,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尤其是對地震、洪災等大型自然災害的演練。據有關資料對基層銀行應急預案進行的測算,演練難度較低的佔到 1/3 [2]。銀行業在應急預案開發過程中,如果能夠將地震危害、業務影響分析透徹、考慮周全,制定恰當的應急預案,災後銀行可以快速恢復對外服務。

其次,應急預案覆蓋范圍不廣。國內銀行業尚無一家銀行做到分行級的整體災難恢復預案,而在國外,很多銀行都做到了分行一級的預案。如美國銀行,其針對總行、各分行的應對各種突發災難事件的應急預案多達7000餘份。“9·11”事件之後,美國對災難發生的場景進行了大量反思和應急措施改進。美國金融監管三大機構於2003年5月28日就發布了《關於增強美國金融系統災難恢復能力的可靠措施的跨部門白-皮-書》,對各級金融機構在遭到大范圍災難打擊之後的恢復能力提出了明確的措施和實施時間的要求[18]。

第三,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有待進一步檢驗。目前廣泛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應急培訓和演練經驗的缺乏,特別是基層銀行對應急培訓和演練的意義認識不足,再加上人員和資金的投入不夠,因此,絕大多數基層分支行和營業網點在組織人員培訓和開展演練上存在一定困難,部分單位即使進行了演練,也僅局限於某個單位和某個系統,實效性不強,很少有銀行機構做到根據演練效果及時完善預案和風險評估。

(三)銀行災難備份與恢復能力有待加強

首先,中國銀行業災難備份存在類型單一、覆蓋范圍不廣等不足。中國銀行業災難備份以及業務連續性管理主要考慮IT部門,資金投入也主要集中在IT部門。在總數據中心災難備份建設過程中,只備份了存娶結算等少部分核心業務系統,許多重要的應用系統甚至還沒有建立基本的災難備份措施,不具備基本恢復能力。從 “5.12”汶川大地震來看,這次災難所帶來的破壞不僅僅涉及IT系統,還包括業務系統、架構體系、營業現嘗人員傷亡等方面,一旦發生這種大規模的突發災難性事件,災備方案如果僅僅局限於IT系統,IT系統可以很快恢復,其他系統卻處於癱瘓狀態,銀行機構也無法及時對外提供服務。迄今中國還沒有任何一家銀行做到分行級的整體性災難備份,從而導致基層銀行在遭遇“5.12”汶川大地震等突發事件後很難在短時間內恢復核心業務。


3.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與下列業務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一)與利率管理相關的。

(二)與人民幣管理相關的。

(三)與外匯管理相關的。

(四)與黃金市場管理相關的。

(五)與國庫管理相關的。

(六)與支付、清算管理相關的。

(七)與反洗錢管理相關的。

(八)與徵信管理相關的。

(九)與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第三條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第四條金融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進行金融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自治、行業自律、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第六條鼓勵金融消費者和銀行、支付機構充分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第七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部門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董(理)事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第八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二)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評估制度。

(三)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制度。

(四)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查詢制度。

(五)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

(六)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七)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件應急制度。

(十)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第九條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機制,確保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設計開發、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有效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事前審查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實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前審查,及時發現並更正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中可能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效督辦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意見。

(二)事中管控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營銷宣傳中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標准,加強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與管控。

(三)事後監督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好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售後管理,及時調整存在問題或者隱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規則。

4. 尚福林:做好疫情沖擊下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當前,內外部風險挑戰增多,內防風險擴散、外防風險傳染的壓力加大。應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定位,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豐富風險化解手段,加大風險處置化解力度。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 社會 三大攻堅戰之首。其中,金融風險作為最突出的重大風險之一,被視為「首要戰役」。年初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 社會 的影響程度和波及范圍均是前所未有的,加上國際疫情形勢的不確定因素,造成經濟下行伴隨金融風險上行壓力增加,防控難度顯著加大。面對嚴峻形勢和內外部沖擊,需要各方進一步提高認識、堅定信心、增強預判,將防範金融風險與服務實體經濟、深化金融改革有機結合,積極應對困難挑戰。

不斷提高防控金融風險認識,始終保持對風險變化的高度警惕

一是不斷完善貨幣政策調控機制。 確立了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和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不斷創新政策工具和調控手段。根據經濟形勢變化開展逆周期調節,在治理通貨膨脹、防止通貨緊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平穩抑制了改革開放初期因投資過熱等因素引發的惡性通貨膨脹,成功應對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經受住了經濟周期考驗,避免了外部風險傳染。在此次疫情應對中,通過採取更加靈活適度的穩健貨幣政策,創新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和措施,確保了流動性合理充裕,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經濟 社會 發展。

二是不斷強化金融監管體系。 從以人民銀行為單一主體的金融集中管理體制到形成完善的分業監管架構,從行政性、合規性監管轉向審慎性風險監管,構築了支持經濟發展的金融安全屏障。「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銀行監管理念,證券市場公開、公正、公平「三公」原則深入人心。2018年,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銀保監會正式掛牌,金融監管的統籌協調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得到進一步加強。金融行業法治建設和國際化水平日益提高。

三是不斷加大風險處置化解力度。 改革開放初期,重拳出擊整頓金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治「金融三亂」,清理「三角債」。黨的十八大以來,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整治金融市場亂象,積極推動結構性去杠桿。針對融資平台、房地產、交叉金融等領域的風險累積,突出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風險防控。影子銀行規模大幅壓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逐步化解。一批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得到嚴厲查處。在證券市場,嚴厲打擊內幕交易、市場操作、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另一方面,積極 探索 創新處置化解手段。20世紀90年代末,發行特別國債為四大國有銀行注資並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資產,開創了金融風險市場化處置的新途徑。近年來,通過深化中小銀行改革、推進高風險機構兼並重組等方式化解大量 歷史 包袱;推廣債權人委員會機制,推動問題企業債務重組和破產重整。積極構建市場化的損失吸收和風險防範機制,有序建立以存款保險為平台的金融風險處置框架。

四是不斷健全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改革全面深化。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破解了同股不同權的基礎性制度障礙。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完成,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效。股權結構得到優化,「三會一層」治理組織架構基本建立,奠定了現代公司治理基礎。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強對股東股權的穿透監管,督促商業銀行建立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資產負債約束機制,樹立資本約束現代經營理念,加快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深入研判疫情對金融風險防控形勢的影響

當前,國內經濟 社會 秩序正在逐步恢復,全球經濟政治格局面臨深度調整。內外部風險挑戰增多,內防風險擴散、外防風險傳染的壓力加大。

全力做好新形勢下金融風險防控工作

雖然疫情對經濟金融造成了重要影響,打亂了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同時也要看到,疫情帶來的外生沖擊並未改變我國經濟增長的內在韌性和長期向好的基本面。隨著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金融市場運行也會趨於正常。此外,疫情對金融業造成的沖擊總體仍在預期區間,現有政策儲備和調節空間相對充足,加上前期金融風險防控工作取得成果,銀行業撥備能力、保險業償付能力目前都處在較高水平,不良貸款率與國際相比仍處在較低水平,股市、債市、匯市總體運行平穩,為應對當前風險挑戰留出了迴旋餘地。基於上述判斷,無論從 歷史 經驗還是當前金融市場情況看,都有信心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打贏這場風險攻堅戰。

首先,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定位,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 實體經濟的 健康 發展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基礎。金融活,經濟活;金融穩,經濟穩。當前的首要任務是精準施策,全力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聚焦實體經濟的重點領域,構建保證實體經濟順暢運行的資金循環體系,推動形成經濟金融良性循環。一是宏觀層面精準加大調控力度。繼續科學穩健地運用逆周期宏觀調節手段,引導貸款利率和債券利率下行,引導用好定向降准等扶持資金,穩企業、保就業,拉動居民消費,釋放潛在需求,對沖疫情影響,刺激經濟回暖。二是中觀層面聚焦重點地區、行業以及薄弱環節。特別是解決好民營、小微企業融資問題。這既關繫到就業民生和 社會 穩定的大局,也與銀行自身信貸資產質量息息相關。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採取非常規、臨時性的特殊手段,給予續貸、展期、增加授信額度等支持,向企業合理讓利,緩解企業財務支出和流動性壓力,幫助因疫情造成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紓困解圍。三是微觀層面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運用 科技 等手段,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和定製化金融產品,在持續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上下功夫。

其次,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化解風險的治本之策。 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困難挑戰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發展環境越是嚴峻復雜,越要堅定不移深化改革。在常態化疫情防控前提下,還要繼續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依靠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提高金融供給體系的質量,增強金融結構適應性。一是以金融體系結構調整優化為重點,構建全方位、多層次金融支持服務體系。深化中小銀行改革,完善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體系,加強內源性資本補充,拓寬外源性補充渠道,增強資本實力,培育核心競爭力。深化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增加有效資本供給。二是加強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加快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為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提供機制保障。進一步完善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的「三會一層」架構,促進加強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強化金融機構資本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建立風險、發展與效益平衡的激勵約束制度,推行風險為本的企業文化,提升風險抵禦能力。

最後,豐富風險化解手段,加大風險處置化解力度。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永恆的主題。一是鞏固前期整治成果,防止風險反彈回潮。保持監管定力,推進資管行業轉型發展,防範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風險,密切監測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風險狀況,努力實現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整治,堅決打擊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穩妥有序處置網路借貸、私募股權等重點領域非法集資活動,維護 社會 大局穩定。二是積極處置化解新增暴露風險。抓住中小銀行機構等重點群體,針對不同類型風險分類施策、「精準拆彈」。通過債委會、市場化債轉股等多種方式,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提高處置效率。三是強化日常風險監測評估。做實資產分類、做好壓力測試、摸清風險底數、前瞻制定各類風險處置應急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評估、調整、補充相關政策措施,防止局部風險擴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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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范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
第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八條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當具備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九條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具備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第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范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及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經銀監會批准,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五)境內同業拆借;
(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九)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余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
(二)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高於資本凈額的100%;
(三)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四)投資余額不高於資本凈額的20%。
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銀監會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的資產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本回報要求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六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可靠的業務操作流程,充分識別虛假的申請信息,防止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當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
消費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外包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核心技術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二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規定編制並報送會計報表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三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三十六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出資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適用境外出資人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同時廢止。

6. 金融危機下,中央銀行應採取哪些政策

我國中央銀行職能及化解金融危機的政策
(一)金融系統穩定評估和預警政策
金融系統穩定評估和預警政策就是對金融系統進行評估,對金融風險進行預警預報。完善的金融系統穩定評估和預警政策有利於避免和降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損失,有利於防止和降低國外金融危機的傳染和沖擊,也有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自身的風險。由於我國的金融穩定工作於2003年才剛剛正式起步,對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認識和評估還比較困難。因此,為加強我國的系統性金融危機監測和管理,要強化銀行、證券、保險三個行業的風險監管,大力推動這三大行業各自的系統性風險評估。人民銀行金融穩定要在單個金融機構、單個行業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監測和預警中觀和宏觀層面的更為重要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強對金融業整體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評估,並借鑒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推廣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盡快探索建立像金融穩健指標、壓力測試標准與准則評估等一些包括相關經濟指標在內的金融穩定統計指標體系。
(二)存款保險政策
存款保險政策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作為投保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由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由此可見,存款保險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存款人信心和穩定金融體系的作用。我國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目前正在加強對我國銀行存款保險政策的研究,創造條件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銀行存款保險體系。
(三)最後貸款人政策
各國中央銀行大都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能(歐元區成員國的央行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也不例外。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著對有關金融機構流動性監控、救助有問題金融機構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最後貸款人政策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後貸款人政策的合理有效運用,可以挽救一些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防止流動性問題擴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但是,過多的運用最後貸款人政策來救助金融機構會導致道德風險:給予金融機構管理層冒險激勵以得到更多的隱性的援助補貼;金融機構債權人因存在政府會出面援助有問題金融機構的預期而降低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督和選擇。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時應當有其決策標准。也就是說,並非對每個有問題金融機構都一律提供流動性支持。當有問題金融機構申請中央銀行流動性支持時,中國人民銀行一要看該機構是否具有系統性特徵,即該機構的破產是否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二要看該機構是否已經資不抵債。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一套指標體系,以判斷有問題機構的風險狀況及其風險特徵,從而為其是否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提供決策依據,以確保中央銀行資金安全,防範道德風險。
(四)支付清算體系
支付清算體系被認為是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因此,各國中央銀行把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性與高效性放在維護金融穩定的首要位置,力求使中央銀行對支付清算系統的監測管理涵蓋與大額資金交易有關的各個領域。而從中國目前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行內系統為基礎,同城清算所並存的支付清算體系。從金融穩定的角度看,現行支付結算體系存在三個主要問題:
風險管理。由於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清算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標準的制定,而中國銀監會負責對銀行卡業務的監管及相應的資金交易。這部分風險監管尚游離在人民銀行的支付系統監管之外,對支付系統的穩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支付的最終性問題。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已經完成結算的支付是否可以撤銷,是否是無條件的。尤其是參與清算的金融機構破產情況下的支付最終性。一般而言,從違約到破產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市場參與者在破產情況下進行支付是否有效,還有待於法律的確認。
軋差安排的法律確認。這是一個關繫到結算及時性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關於軋差安排的專門條款或者司法解釋,在實際操作中也不存在廢除軋差結果的做法,已有的做法是破產參與者引起的損失都由中央銀行兜底。這種做法會使參與者淡化風險意識,也不利於支付服務的市場化發展。
(五)危機管理的應急政策
防範金融危機要立足於早分析、早校正。要盡快建立和完善風險處置措施,尤其在由於個別金融機構風險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要有一些政策和措施及時地發現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地加以糾正。同時,對於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可預測性、傳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通過建立長效的危機應急處理政策才可能在突發性金融危機發生時將損失降至最低、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為此,人民銀行應做好以下工作:
危機應急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金融應急處理方案及其組織實施。人民銀行總行、分行以及中心支行要建立相應的應急小組。
金融應急信息共享政策。中央銀行和其他各個監管部門,應就監管信息的溝通建立相應政策;中央銀行與各有關涉及應急處理政策的政府部門建立應急信息共享政策;涉及金融穩定評估的各個部門之間應建立信息交換政策。
金融應急備份系統。這個備份系統包括備份的支付結算網路、備份的資料庫和數據處理中心、備份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備份的工作場所、備份的辦公網路系統等,建立有效的金融應急備份系統,可以在金融危機發生時保證金融業務的連續性,即使在金融系統遭受大范圍破壞後也能夠迅速恢復。

(2141個字)

7.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駐在國家(地區)不允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額外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評價機制;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五)重大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並配備足夠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保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在業務流程中的貫徹執行。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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