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銀行代銷實物貴金屬實物銷售流程
1)個人客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若客戶代他人購買,應持本人及購買人有效身份證件。版公司權客戶需持公司預留印鑒(同我行扣款賬戶的印鑒相同),提供經辦人的被授權委託書(加蓋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網點根據反洗錢要求對客戶本人及購買人進行身份識別。
2)網點列印實物銷售水單,核對實物銷售水單上的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與客戶購買意向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後,將銷售水單交客戶簽字確認(蓋章),並將實物銷售水單作為傳票附件。
3)網點將實物產品交予客戶。交付前,應嚴格核對銷售水單上的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產品編碼等)與實物是否相符,產品與證書(含編號)是否一致,以及銷售金額與收取款項是否一致等。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② 中國銀行實物貴金屬自營模式准入標准
實物貴金屬自營模式准入標准:
1、產品題材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外觀和加工工藝不涉及侵犯知識產權,不帶有歧視性概念。
2、產品外觀、造型設計符合審美原則,包括但不限於:條、章、幣、元寶、鋌及擺件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致電中國銀行客服熱線95566查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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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工商銀行的代理實物貴金屬是什麼
代理貴金屬現貨是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貴金屬現貨實盤合約。我行根據您提交的委託,代理進行委託報價、資金清算及實物交割等操作。該業務是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的哦~
④ 我一直很困惑,銀行代銷私募算不算違規
銀行代銷私募算不算違規要看什麼情況,銀監會印發《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了銀行不得代銷無照私募基金產品。
兩類機構發行的產品將被禁止代銷:第一類是無銀監會、證監會或保監會等「三會」發放牌照的機構,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地方交易場所等;第二類是屬於「三會」監管但不持有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不過,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⑥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和銷售哪些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 金融機構在原有業務基礎上開辦代理貴金屬業務需要到工商局備案嗎
必須要要去工商局備案的,可能還要增項,具體要什麼資料建議你去工商局問一下或者電話咨詢一下,每個地方會有不同的。
⑧ 請問金融機構"代銷"黃金需繳納增值稅嗎
關於金融機構代銷黃金所取得的代銷手續費收入不屬於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繳納營業稅。
但對於委託方來講,委託銀行銷售黃金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⑨ 金融資產交易所屬於合規代銷機構嗎
今日,銀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金融牌照」,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是指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為給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記者梳理發現,《通知》分為基本原則、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及監督管理7個部分,共40條。並強調,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此外,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責任被再次明確。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