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公私合夥模式,大多用於基礎建設,我們浙江溫州推廣比較成功
一般金融機構銀行、信託、大的擔保公司喜歡介入,但是也看項目的,說白了PPP模式開展前期沒他們說明事,一般金融機構尤其是國開行會比較喜歡,浙江目前運用這種模式的都是高鐵等大型項目,國開行這類政策性銀行喜好這類業務!
❷ 什麼是ppp基金
中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融資支持基金(中國PPP基金),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與全國社會內保障基金理事會、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共同發起設立。
基金為公司制,由中國政企合作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母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司)和中國政企合作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母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共同完成融資支持工作。
(2)ppp領域金融機構戰略擴展閱讀:
規范和加強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基金的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省基金初期規模為100億元,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主要通過參股省級子基金和市縣子基金的形式,引導市縣政府並共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以後視運作和管理情況經省政府批准後逐步擴大規模。
❸ 直接金融領域中的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領域中的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直接金融領域中,如上市、增發、發債等,金融機構的作用是顧問作用,幫助融資企業股改、完善管理、制定戰略、加強主營業務、優化財務結構等,然後向投資者推介融資企業,資金從投資者直接流向融資企業,金融機構不介入資金流通環節,不靠資金差價盈利,而是憑借自己的專業服務盈利。間接金融領域中,金融機構先從投資者處獲得資金,然後向融資企業提供資金,靠資金差價盈利,投資者與融資企業不發生直接的資金融通關系。
❹ PPP作為一種融資渠道,金融機構是怎麼參與的呢
從業務模式角度看,PPP項目的巨額融資需求給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業務機會和盈利來源,而從資金的投資使用角度看,PPP產業基金、項目融資、股權投資、項目收益債、資產證券化等直接或間接投資工具,也給金融機構的資金配置提供了新的方向。
❺ 第三批PPP啟動 中國發展PPP要解決哪些難題
1、主管機構交叉重疊,權責利界限難分清
財政部的第一職責是管理國家財政資金,出發點是嚴控PPP項目的質量,避免地方政府包裝假的PPP項目,當成化解地方債務問題的工具。而發改委的第一職責是宏觀經濟管理,當前形勢下的第一要務是「穩增長」。這導致發改委較為關注PPP項目的數量和規模,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大規模推廣運用PPP。
2、 PPP上位法體系未建立,下位法沖突
在「法律規范+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框架體系的指引下,PPP相關政策密集出台,政策體系逐步完善,為PPP的操作實施提供了相應的指導。但較為遺憾的是,權威的PPP立法尚未出台,現存的多為部門規章條例,層級較低,法律效力不足,且存在沖突之處。簡言之,我國的PPP政策體系的現狀為上位法體系未建立、下位法重復沖突。
因此,關於PPP立法問題,一方面,化解爭議,統一立法。從法律上明確PPP主管與參與機構,協調完善立法工作,未來統一出台PPP立法。並理順職能部門分工,形成中央和地方統一和明確的管理權屬,有效釐清責任和義務,有利於項目推進和管理,避免爭議和沖突的產生。另一方面,填充空白,完善PPP立法。對於法律中關於PPP的盲區,如土地、稅收、審計等問題,應及時關注,完善補充,避免爭議的產生。
3 、地方政府信用缺位,契約意識淡薄,社會資本顧慮重重
在地方財政壓力劇增、融資渠道萎縮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將PPP模式視作一種新的融資工具,大力推廣PPP模式的目的在於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台,並試圖將債務杠桿強加給社會資本。「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理念並未得到正確的闡釋。
一是政策變更風險,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新政策時,可能並不考慮社會資本利益,隨意制定新政策或變更原政策。如北京「鳥巢」體育館PPP項目投入運營之後,按照合同契約,投資方可以通過賽後經營方式收取門票收入,但是考慮到「鳥巢」的公益性,使得投資方無法按照協定方式繼續經營下去,因此,在正式引入賽後運營的一年後,對「鳥巢」進行了股份制改造,迫使中信聯合體放棄了30年的特許經營權,轉而獲得永久股東身份,導致雙方合作破產。
二是政府兌現風險,為促成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在前期會對社會資本做出脫離實際的保證或難以兌現的承諾,致使在合作期內兌現縮水或完全不予兌現。如長春市政府授信排水公司與匯津公司投資共建的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長春市北郊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經營,為期20年,但在後期,排水公司開始拖欠污水處理費,導致在多次交涉無果後,污水處理廠開始停產,並將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
三是政府換屆風險,由於PPP項目周期長,項目運營期通常長達20-30年,一些地方政府換屆或換領導後,對上一屆政府政策不連貫甚至不予承認。「新官不買舊賬」,換一套領導班子改一套政策,新舊政府對PPP模式態度不同,監管方式迥異,不履行合作協議約定,這些都使得社會資本方往往無所適從,十分被動。
考慮到地方政府以往存在信用透支問題,「合同是張紙,簽完隨時改」,導致社會資本參與PPP有「三怕」顧慮(怕陷阱、怕違約、怕反復),所以,後續政府部門參與PPP時必須轉變心態,提高契約意識,秉承「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理念,履行合同約定,保障PPP項目的順利推進。
4、 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設不到位,社會資本參與運營十分被動
PPP的機制創新體現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也是現階段深化改革的應有之義。作為市場化供給管理方式,PPP模式可突破市場壟斷,放開市場准入,讓市場主體成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的主力,從而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因此,PPP絕不只是一種融資機制的新選擇,也是一個戰略性選擇,應把PPP從融資視角提高到管理模式創新,再從管理模式創新提高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
理想是美好的,但是現實卻較為殘酷,我國現在正處於深化改革的試水期,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設尚不到位,使社會資本運營時十分被動,困難重重。
PPP是一項重大改革,將原本由政府獨自提供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轉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一個不斷創新的過程,包括理論創新、治理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等等,所以在PPP項目的推進過程中,應循序漸進地推進改革,深化改革,確保配套改革同步推進,健全財政補貼機制,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5、 PPP項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確,項目土地取得困難
項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確,PPP項目公司應如何獲得項目土地使用權?如何確保獲得項目特許經營權的的社會資本能同時通過招拍掛獲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不得而知。
目前,項目土地的獲得渠道有劃撥、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或入股四種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但各地的操作和認識並不統一,如某市同一時期運作的兩個PPP項目,一個是自來水供應項目,一個是污水處理項目,均通過公開招標完成,從社會資本性質看,前者為中外合資有限公司,後者是外商獨資有限公司。政府與社會資本簽署的《特許權協議》約定,「甲方應確保有權土地管理部門在生效日期前與項目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以確保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以劃撥方式取得項目場地土地使用權,有權為本項目之目的合法、獨占性地使用項目場地,並以獲得土地使用權證為證明」。本以為在這層保障下,項目公司可以安心靜候土地使用權證,但是結果卻差強人意。污水處理項目公司經過10年漫長的等待,終於得到了劃撥土地使用權證,但自來水項目公司卻未能如願以償。對此,該市國土管理部門的答復是:「若確定項目用地主體是國有企業,以非營利方式運營,經批准後,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若確定項目用地主體為外商投資的特許經營單位,應依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可選擇土地出讓或土地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可是,為何污水處理項目能得到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相關部門卻無法給出理由。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政府比較樂見的方式,但依然存在一些疑慮。如果協商後確定由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社會資本,通常有協議出讓和招拍掛兩種方式,但協議出讓有明確的程序性限定,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3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屬於控制比較嚴的出讓方式,其有相應的前置條件。而即使滿足了協議出讓的前置條件,也未必能一對一協議轉讓,因為同樣根據該規定第9條:(即使是協議出讓地,如果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在同一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如果採用招拍掛方式,除了要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增加社會資本的資金投入外,還有一些顧慮,特許經營權的招標和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招拍掛是分開的兩個流程,並不能保障獲得項目特許經營權的社會資本能同時競得土地使用權,從而增加的項目的不確定性。
另外,PPP項目不同地區和行業的用地政策亦存在差異,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等地分別發布相關用地政策,指導PPP項目的土地使用,相關部門出台鐵路交通、養老服務、文化產業等行業PPP項目的土地供應方式,但整體上還不太系統,較為分散,因此,應盡快彌補國土資源部的缺位,積極發揮作用,制定全面的PPP項目用地政策,明晰PPP項目土地的取得方式。
6、 PPP項目收益偏低,社會資本財務投資的動力不足
PPP項目大多為微利項目,收益率一般為6%-8%,對社會資本而言,相對於前期巨額的資金投入,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
總體來說,資本具有逐利性,會引導資金流向能夠盈利的領域,但是現階段的PPP項目的收益率偏低,自然難以獲得社會資本的青睞。
針對這一問題,一方面,社會資本應清晰地認識到PPP項目多為微利項目這一事實,合理預估項目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也應該轉變思路,公平對待社會資本,保障項目質量;同時,應視情況通過整體開發等方式提高項目收益。
7、 金融工具和市場不完善,融資渠道不通暢
PPP項目所需的資金量大、周期長,對社會資本的資金籌集能力提出了極大的考驗, 融資難依舊是掣肘PPP發展的關鍵因素。
首先,期限錯配問題,由於PPP項目存續期較長,一般為20-30年,即項目方需要得到長期穩定的融資,但是一般的金融機構考慮到其中的不確定性和流動性問題,在參與時會有所遲疑,不太情願全程參與,希望能夠僅參與其中的一部分,這就是項目方和資金方的矛盾之處,「短」配「長」的問題,必須兼顧流動性和收益性。
其次,融資方式較為單一,現存的PPP項目多以債權融資為主,股權融資相對不足。傳統的商業貸款是債權融資的主要模式,國際PPP項目常用的項目貸款未能得到充分運用。原因是多方面的:1.中國目前尚未建立項目融資的金融服務體系,難以實現以項目未來收入和資產為質押的銀行貸款。雖然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但實踐中,以項目未來收益和資產為擔保的項目融資方式並不多見。2.金融機構不願承擔風險,還是習慣於躺著掙利差,創新動力不足,加之股權結構設計、股權退出等難題未解,導致股權融資在融資過程中運用甚少。如此單一的融資方式導致融通的資金量極為有限,相對於PPP項目的巨量投資,可謂是杯水車薪。同時,以商業信貸為主導的間接融資,利率過高、周期較短,難以適應大多數PPP項目收益低、周期長的特點。
最後,抵押増信不足,商業銀行因其近年來的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飆升、不良貸款率激增,導致其在信貸投放過程中更為謹慎,至今商業銀行對PPP項目的放貸流程、評審標准和擔保要求與傳統放貸無異,較為嚴格。但是PPP項目卻很難滿足要求:一是資產的權屬不清,一般約定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二是項目公司對項目土地只有使用權,需經政府同意,才可對使用權進行抵押;三是PPP項目多為在建項目,存量資產短缺,很難滿足商業銀行的抵押要求,令原本艱難的融資之路更為曲折。
考慮到上述因素,金融機構在參與PPP項目時顧慮重重,審慎參與PPP項目,致使PPP項目資金缺口巨大,難以落地。
基於此,建議完善PPP的融資市場,積極吸引和整合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社保基金這些投資的金融資源,構建涵蓋股權投資、信貸、擔保、保險的多層次的PPP融資市場。
8、 PPP項目監管環節相對滯後,導致隱患突顯、問題頻發
在新一輪的PPP熱潮中,PPP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增長,但是監管意識較為薄弱,一些現實問題也逐步顯現,PPP的發展陷入瓶頸期。
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的監管意識不足,重融資輕管理,PPP項目確實可通過引入社會資本,緩解地方財政壓力,但是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質量和效率的這一出發點幾乎被遺忘,導致一些社會資本方利用監管漏洞,包裝存量項目,騙取財政補貼,嚴重偏離PPP項目初衷。二是PPP項目牽涉市政、交通、財政、發改多個部門,需要社會資本一個個部門去走流程審批,從而出現「重復審批」的問題,導致PPP項目審批決策周期長、時間成本高。且項目批准後,難以根據外部因素變化,及時調整PPP項目的實施方案,進而影響PPP項目的推進,如北京市首個採用國際招標方式BOT模式建設的市政供水設施項目---北京第十水廠,由於項目的審核周期期過長,拖延太久,出現了很多變數,歷時16年才建成,非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增加了政府和企業的成本,得不償失。三是績效評價體系缺失,PPP項目的標的多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因此,在績效評價中納入社會公眾的意見後才能更全面地反映項目效益,但在實踐過程中,社會公眾的監督缺失,績效評價流於形式。
針對上述PPP監管中的三個問題,建議首先明確PPP項目的主管部門,正確全面認識PPP,強化監管意識,理順項目的操作流程;其次,建立PPP項目的審批機制,在前期手續辦理上實行聯審聯批,提高審查效率,簡化操作程序;
最後,在績效評價環節中加入社會公眾的評價指標,督促社會資本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9、 缺乏專業人才和中介服務機構,PPP方案設計水平不高
雖然,PPP在我國已有20多年的歷程,然而前期的運作一直較為隨意,缺乏系統的操作指引,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國家的支持力度明顯增強,政策法規陸續出台,操作流程也日趨規范。但是考慮到PPP項目涵蓋的領域廣,項目實施較為復雜,在PPP的全生命周期中所需的核心文本眾多,包括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資格審查文件、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評審文件、談判文件、項目合同等,要求從業人員具備經濟、財會、金融、工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積累。
❻ 有哪些金融機構對ppp項目感興趣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信託,券商,PPP產業基金.
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既可以作為社會資本直接投資PPP項目,也可以作為資金提供方參與項目。在作為社會資本直接參與模式下,金融機構可以聯合具有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能力的社會資本,與政府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參與PPP項目的投資運作。而作為資金的提供方,金融機構可以為主要負責經營的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提供融資,間接參與PPP項目。融資方式可以採取項目貸款、信託貸款、明股實債、有限合夥基金、項目收益債和資產證券化等形式。
❼ 到2018年以來ppp模式政策按效力層級排序匯總,請全面一點
周,財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範項目進行了分類處置,包括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清退出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保留在項目庫,繼續採用PPP模式等措施。
「1、 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關於在旅遊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4月28日,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發布《關於在旅遊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將通過在旅遊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動項目實施機構對政府承擔的資源保護、環境整治、生態建設、文化傳承、咨詢服務、公共設施建設等旅遊公共服務事項與相鄰相近相關的酒店、景區、商鋪、停車場、物業、廣告、加油加氣站等經營性資源進行統籌規劃、融合發展、綜合提升,不斷優化旅遊公益性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促進旅遊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完善旅遊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旅遊公共服務的需要,大力推動旅遊業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
「2、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
上周,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經核查有的173個示範項目存在問題,將對其分類進行處置並引以為戒,加強項目規范管理。後續將切實強化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3、 發改委《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標准》正式出台
上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印發《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標准》的通知,其中強調根據9號令有關規定,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指導監督行業組織統一按照本《標准》開展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以確保評價結果公平公正。各地要密切關注《標准》執行情況,對資信評價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上報我委。我委將根據資信評定情況和實際需要適時修訂完善《標准》。
「4、 七部委聯合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發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四項配套制度。
「5、 中國證監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國證監會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其中註明了下一階段的工作內容有: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條件及其優先和重點支持領域、完善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工作程序、加強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
「6、 中國證監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國證監會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基本原則為: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的積極作用;明確優先和重點支持的領域;加強監管協作,推動業務規范發展;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力防範風險。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業務指南》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發布
4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業務指南》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正式推出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指出:當前協議式回購中ABS即可質押、三方回購是升級版的協議式回購、券商資管以及部分基金專戶暫時無法使用ABS進行質押。
5月4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其中詳細敘述了加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抓緊細化落實年初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財政的預算;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統籌協調等內容。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2017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
5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對2017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分別列舉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顯著、落實事中事後監管等相關政策措施社會反映好的、總體較好的地區以及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和服務貿易創新發展、促進外貿繼續回穩向好及落實外資政策措施成效明顯的、較好的地區,2018年對上述地區在中央預算內投資既有專項中統籌安排投資,用於獎勵支持其相關專項項目建設。
「2、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 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
5月4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包括加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抓緊細化落實年初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財政的預算;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統籌協調;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切實加強財政暫付款項管理;全面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經費保障和資金撥付工作;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和考核;嚴肅財經紀律等問題的具體落實操作。
「3、六部門關於印發《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印發《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提出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光伏產業深度融合,鼓勵特色行業智能光伏應用。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廠建設成效顯著;智能光伏產品供應能力增強並形成品牌效應,「走出去」步伐加快;推動智能光伏試點應用,培育一批國家智能光伏示範企業;加大多元化資金投入,支持建立智能光伏領域產業發展基金,探索PPP模式,通過市場機制引導多方資本促進智能光伏產業發展。
「4、關於推進高鐵站周邊區域合理開發建設的指導意見
上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其中強調下一階段的重要任務為:強化規劃引導和管控作用;合理確定高鐵車站選址和規模;嚴格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站城一體融合發展;提升綜合配套保障能力;合理把握開發建設時序;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創新開發建設體制機制。
5月10日,財庫61號文《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發布,嚴格規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其中重點標註:禁止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預發行定價;增加期限品種;鼓勵金融機構參與投資。
「1、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
5月10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其中包括一、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管理;二、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三、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四、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機制;五、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投資主體多元化;六、加強債券資金管理;七、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水平;八、加強債券發行組織領導。
「2、關於做好2018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
5月11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一、准確把握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聚焦重點任務提升農業發展質量;二、深入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全面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三、強化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做實做細項目實施各項工作。
「3、四部委部署2018年降成本重點工作 明確9個方面30項任務
5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其中強調在降成本工作中,更加註重中長期目標確立和長效機制建設,把降成本與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持續發展能力結合起來,以提高實體經濟供給體系質量為重點,持續增強我國經濟質量優勢。堅持統籌謀劃、分類實施,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堅持外部減負、內部挖潛,堅持上下聯動、互相借鑒。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稅費成本和要素成本上協同發力,降低企業負擔。
「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經驗的通知
5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經驗的通知》,其中包括一、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二、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三、健全城鎮化投融資機制;四、加快引導城市要素下鄉;五、改革創新行政管理體制。
來源:360金融PPP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