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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中介服務准入管理

發布時間:2021-05-01 21:29:16

1.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監管主體是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路與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徵信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佔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
(四)指導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並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並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並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准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並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路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2. 注冊金融中介服務公司要什麼手續是什麼

注冊公司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名稱(5個以上公司備選名稱)回
2、公司注冊地址的房產答證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房產需在房產證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產權單位的公章;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新站區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給工商局進行核對)
3、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如果注冊資金是客戶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在新站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注冊,需要提供暫住證原件)
4、全體股東出資比例(股東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經營范圍(公司主要經營什麼,有的范圍可能涉及到辦理資質或許可證)

注冊公司流程
第一步:准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廠刻章一套 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時到銀行開立驗資戶並存入投資款。
第三步: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步: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
第六步: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
第七步: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
第八步: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到國地稅務分局辦理公司備案及報稅事宜

3. 金融中介服務要許可嗎

需要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類咨詢企業不斷增加,有些企業在名稱中含有「金融咨詢」或者「借貸咨詢」等字樣;有些企業以從事金融資詢業務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並收取高額中介費用,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為加強金融監管,防止咨詢企業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維護金融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的各類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類似「金融」、「借貸」等字樣。

二、對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在其經營范圍中核定類似借貸、結算、見證等金融業務,不予核准金融咨詢、借貸咨詢業務。防止企業以金融資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三、對已經登記注冊含有「金融」、「借貸」等字樣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有上述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在1999年度年檢時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

(3)金融信息中介服務准入管理擴展閱讀:

金融中介發展推動了企業組織的合理發展

首先,各種金融介質的存在為資源存量調整提供了條件,使得企業間的兼並,包括縱向一體化,橫向兼並和混合兼並能夠因成本下降而成為可行。

重組不僅能實現生產要素存量的重新配置,而且可實現企業經濟規模的迅速擴大和促進企業規模結構的合理化。

此外,金融中介還推動了與社會生產力相適應的企業組織結構的形成和發展.如控股公司的多級控股導致企業集團的出現。

其次,金融中介使篩選企業經營者的機制社會化。在小商品經濟即高利貸時代,企業經營者一般是企業的直接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對企業經營者篩選功能的基本上談不上。

貨幣銀行金融機制產生後,社會對企業經營者的篩選功能開始加強,即缺乏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一般難以取得銀行貸款證券

證券市場,投資銀行等新型金融中介的活動,把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機制從單一銀行體系擴展到了社會的方方面面,使企業的經營機制獲得了極大改善,使企業的行為和決策更加合理化。

4. 求一個靠譜的互聯網金融信息中介服務平台

一、收益方面不能太低
1.平台自身收益不能太低
收益不能太低,收益太低的平台不可能做到非常優質。
2.走各種渠道,綜合收益不能太低。
現在投資P2P已經不是簡單的直接走平台投資,藉助於電商的返利模式的,網貸行業也有起獨特的返利模式的投資方式,相信很多人也非常熟悉這一投資方式,而其增加的收益才是眾多投資者趨之若鶩的理由。
二、業務必須真實
一切的評價都只能是建立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之上,如果業務是假的,再好的包裝都是白搭。
簡單的說就是線上看平台的透明度和借款標的信息披露程度,還有一種方法就是自己直接去平台現場隨機抽查借款標。
三、借款分散度要足夠
借款分散度足夠的小額分散業務,雖然只能賺點小錢,但風險低啊,即使遇到點逾期或者壞賬,都能有充足的時間來處理。平台整體抗突發性風險的能力也要強的多。這一條在前面幾年非常重要,近一年來,由於絕大多數的平台為了合規,都在做小額類借款,而目前能存活下來的平台,主要都是以小額分散的業務為主。
四、人氣和規模不能太差
幾乎任何一家機構,比如對接存管的銀行、提供資金的機構、風投方、評級方在審核P2P平台時,都會審核平台的人氣和規模,例如待收或者歷史累計成交量等。
五、最好能有一定的背景
我們這里說的背景,不僅僅是股東背景,還包括高管團隊的背景、老闆自身的背景、或者合作機構的背景。股東背景的話主要就是看母公司的自身實力和知名度,還有就是看是否有獲得過風投方青睞,尤其是多家風投方或者知名風投方的青睞。
高管團隊的背景就是看高管個人的人脈資源,合作機構的背景更多的是看合作方是否夠專業以及他們的影響力,尤其是提供資金端的合作機構,這個是投資人值得參考的。
六、合規性要較好
完全合規的平台估計暫時沒有,只要能做到大部分合規的就是好平台。
這裡面主要看的就是是否有單個借款標的借款超限額以及限額超的比例;另外一個就是看是否有銀行存管,ICP等等;還有就是看借款方是否自融或者有虛假標的,監管部門上門檢查一般也會隨機抽查借款標。

5. 杭州牛魔王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杭州牛魔王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6月2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王履安
成立時間:2015-06-29
注冊資本:62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84000376167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谷商務中心7號樓8層801室

6. 廈門金蛋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廈門金蛋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有限公司是2017-07-26在福建省廈門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象嶼路97號廈門國際航運中心D棟8層03單元F。

廈門金蛋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50200MA2YETY975,企業法人楊帆,目前企業處於注銷狀態。

廈門金蛋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金融信息服務(不含須經許可審批的項目);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含葯品信息服務和網吧);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不含網吧);軟體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投資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受託管理股權投資,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投資咨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投資管理咨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知識產權服務(不含專利事務);其他互聯網服務(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項目);對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投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商務信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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