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潛在風險
金融科技發展應用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風險
互聯網科技與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這種輕資產重服務的網路模式慢慢滲透到金融模型、業務類型中,逐漸對傳統金融業務產生了鯰魚效應和示範效應,並推動金融機構產生變革。然而,網路虛擬環境信息不對稱、交易過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使傳統金融機構在原有聲譽風險、系統性風險等宏觀風險的同時,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微觀風險。
金融科技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結合的產物,金融機構在發展金融科技和與互聯網公司合作時,面臨諸多的問題,總結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的動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監管的滯後,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如e租寶、大大集團等風險的頻發;其二,互聯網虛擬環境下的信息不對稱、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確定,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其三,金融科技對信息系統的依賴性、可篡改性、受攻擊性,容易引發技術風險;其四,金融科技與傳統金融業務的交叉性、綜合性、替代性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分類和風險識別
金融科技究其本質,它還是金融,其活動沒有脫離資金融通、信用創造、風險管理的范疇,沒有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客觀規律,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和負外部性的特徵。不僅如此,現代網路空間的多維開放性和多向互動性,使得金融科技風險的波及面、擴散速度、外溢效應等影響都遠超出傳統金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科技業務主要風險類別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P2P業務,容易引發信用風險。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業務,由於我國信用環境不健全、信用錄入數據不完整,容易引發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為P2P平台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基於平台自身制定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引發對傳統金融機構資金託管的責任追究,導致信用風險爆發。
(二)是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等合作,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資網上貨幣市場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財、保險理財、指數基金等,支付機構會利用資金存管賬戶形成資金池,從而導致備付金數量劇增,支付機構違規操作挪用備付金引發客戶兌付困難,從而引發法律風險;與違規經營企業合作導致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問題發生,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搭建金融科技綜合經營平台,容易引發操作風險。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綜合服務平台,將金融投資、融資服務、證券交易、基金購買等金融業務植入網上平台,通過打通銀政保業務界限,提高綜合化經營水平,增強客戶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並便於用戶操作,然而,一方面由於網上開戶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容易引發投資者操作不當,另一方面,由於業務交叉容易引起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由此造成投資者資金損失或身份信息泄露,進而引發操作風險。
(四)是金融機構與P2P、互聯網理財、互聯網銀行合作,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一方面,P2P、互聯網理財違規採用拆標形式對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集中兌付等,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賬戶活躍度較高並投身到金融科技領域,存在著資金期限錯配的風險因素,一旦貨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就會出現大規模的資金擠兌,從而引發流動性風險。
(五)是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容易引發信息技術風險。移動通信技術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於網路平台的IT技術、風險識別技術、抵禦黑客和病毒攻擊技術。近年來,偽基站、偽造銀行服務信息、信息「拖庫」「撞庫」事件頻發,如果防備不當,極易發生信息技術風險。
(六)是金融機構涉及寶寶類貨幣基金業務,存在監管套利風險。一方面導致產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從監管標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聯網「寶寶」類產品投資與銀行協議存款資金不屬於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被一些人士認為是一種監管套利行為。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應對機制
目前,監管部門已經著手金融科技行業跨界互聯網理財和跨界金融業務規范的制定,傳統金融風險應對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互聯網的金融創新。一方面,互聯網業務在確立負面清單、行為監管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等方面通過創新科技監管防範風險;另一方面,加強對資產、資金端、投資者的分類保護強化風險控制能力勢在必行。此外,根據《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無論是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之間、附屬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的協同,或是其所屬機構的公司治理、資本和財務等,都必須在現有體制下進行全面持續的並表管控。因此,傳統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或者與相關企業合作時,為防範風險跨業傳染,同樣必須將金融科技的風險類別融入現行風險管理體系中,構建一體化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表後總體風險狀況。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內控風險,首先,應建立完備的金融機構防範金融科技風險內控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其次,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員工的道德教育和行為管控,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第三,加強賬戶和資金流轉監測,嚴格身份識別、交易審核、大額對賬等;第四,建立金融機構子公司風險承擔、風險轉移的差異化經營策略,有效防範和化解聲譽風險;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應急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預警、早處理、早報告,一旦發現採取清收措施,並快速啟動司法保護程序,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二)加強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風險防範,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防範體系,如維護操作系統安全、防火牆技術、虛擬專用網路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金融信息和數據安全防範技術等,防範系統故障、黑客攻擊、病毒植入等技術風險;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徵集和應用系統,配合監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運用信息科技技術實現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有效防範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最後,運用先進的、大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技術,建立信用評估體系和風險預警模型,有效防範防止信息泄露等產生的法律風險。
(三)構建金融科技風險量化監測指標體系,首先,運用量化指標,分析金融科技運行、強化金融科技風險管理和宏觀決策,金融機構可在資產品質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塊,定期提供金融科技產品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資本等量化指標風險監測。其次,可依託現行風控指標模型選擇指標,例如經由橫跨銀行?證券與保險採用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與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防範兌付流動性風險,利用資產組合的五級分類監測防範信用風險,或者通過關鍵風險敞口提列資本來防範操作風險。最後,從綜合統計的視角構建風險數據採集的基本框架,通過匯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關信息構建指標體系,形成一套與現行風險管理制度融合統一的監測框架,作為傳統金融風險管理體系的補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風險傳染發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戶的相互遷徙和交叉等日趨復雜化下,應制定單一用戶畫像?個別交易對象或關聯企業所屬集團?特定商品風險頭寸?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等風險集中型態的限額,抵禦交易過於集中而產生交叉傳染的風險。其次,對於金融機構所屬的不同網貸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關聯人或同一關聯企業的信息系統,運用平台間借款金額閥值的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有效防範跨平台借貸行為可能產生的違約或者惡意詐欺風險。最後,建立金融科技板塊重大突發信用事件通報機制,及早防範危機發生時的交叉感染風險。
Ⅱ 金融科技到底會有哪些影響
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定義,FinTech指的是技術進步推動的金融創新,它涵蓋了各種新型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並對金融市場、機構、金融服務提供商產生重大影響。
1、FinTech對傳統金融服務價值鏈的挑戰
傳統意義上的全能銀行服務鏈條包括客戶關系、零售和商業存貸款以及一系列貨幣、資本批發市場的眾多活動,FinTech對上述各個組成部分都發起了強有力的挑戰。
支付結算主要採取現金、借記卡、信用卡以及電匯方式。FinTech公司則藉由「數字錢包」或「電子錢包」來提供大規模的國內與跨境支付服務,雖僅有少量結算收入,但藉助交易所收集到的全部數據,公司就可向客戶兜售非銀行產品和服務。新型發展模式加上希望規避監管,使得FinTech公司無意涉足常規銀行業。
傳統銀行業以構建客戶關系作為發端,而現在這一歷史特性也正在悄然改變:客戶可通過電子聚合器來比較價格並交換服務,依靠智能投資顧問的數學運算獲取投資建議。隨著客戶越來越願意將其投資決策委託給機器,其資金及貸款也更易於與最優利率相匹配。如果公共政策舉措和新技術能夠結合並創造出普遍適用、持久和可靠的數字憑證,那麼這些流程將會更加順暢。
在零售和商業銀行領域,FinTech公司通過提供新的借貸平台,加劇了市場競爭。在一些G20國家,新型商業模式利用大數據和高級分析為客戶量身定製產品和服務
批發銀行和市場已經從中間交易(即交易商通過語音或電子方式)發展到非中介、完全電子化的交易。數學演算法和多邊交易場所的增長導致了高頻交易的出現。本世紀初期,高頻交易規模尚小,但目前已發展到分別占股權和外匯交易量的75%和40%。
分布式賬本等技術或將促進批發支付和清算基礎設施領域的准確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更好地符合監管合規性要求。這些進步可節省數百億美元的成本,並改善金融體系的彈性。
2、FinTech涉及的公共政策考量
在分析金融技術運用及對金融體系的影響程度時,G20當局需要牢記的公共政策考量至少應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必須要解決新產品和服務帶來的諸多行為問題,如客戶適用性、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監管機構要努力確保財務咨詢和服務標准得到遵守,金融體系的完整性得到保護。
第二,具有更大包容度和更多競爭力的雙重特性必須能夠體現出數字身份的價值。在發達經濟體和新興經濟體中,仍有數十億人無法享受到應有的銀行服務,仍有部分國家被隔離在全球金融系統之外。新技術或可提供解決方案,如生物識別和密碼學已被用於驗證客戶身份,從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盡職調查成本。
第三,必須重視數據保護等基礎性問題。一直以來,金融機構依據完善的法律監管框架,保護並使用其客戶數據;相比而言,社交媒體公司則定期收集卻時常共享客戶的海量信息。未來,FinTech還將從更廣泛的渠道匯總、共享數據,但對於是否應該搭建數據管理的適當框架,人們仍爭論不休。
3、FinTech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FSB通過識別與新型、現行金融機構及金融活動相關的風險,來評估FinTech的發展將如何影響金融體系和市場基礎設施的彈性。陽光之下,並無新事。即使是不同機構的相同行為,只要是危害到金融穩定,監管部門就應該統一處理。不能僅僅因為它是新事物就被區別對待,也不能因為它游離於監管范圍外就意味著必須被納入監管。
目前,為解決支付創新帶來的監管問題,英國行為監管機構已經先行一步,原因在於:一方面FinTech支付服務提供商還沒有推出銀行業務,另一方面這些提供商尚未達到系統性的級別。展望未來,當虛擬貨幣和FinTech提供商加入中央銀行支付系統後,它們或將逐步取代傳統的銀行支付服務和支付系統。這種多樣性有其積極意義,畢竟現行的分層化和高度集中化的系統已經出現了單點故障風險。同時,監管機構需要監測集中度的任何新變化。正是基於這種認知,英國《數字經濟法案》建議將支付系統的定義拓寬至銀行之外,以涵蓋每一家系統性重要機構。
支付結算與客戶關系的變化對金融穩定有著更為深遠的意義。雖然FinTech有利於常規銀行業提升競爭力、優化效率和豐富客戶選擇,但客戶界面和支付業務的放開可能也標志著全能銀行業的終結。另外,如果全能銀行零售資金來源不夠穩定、長期客戶關系較弱,那麼其存款波動性和流動性風險可能會增加。客戶關系的淡薄也使得交叉銷售無法深入,最終影響到銀行盈利水平。整個金融體系雖不一定面臨風險,但銀行的審慎標准和處置機制都將需要調整。
融資方式的多樣化還意味著,當零售銀行業無法提供貸款時,P2P等新型融資服務或可取而代之,為消費者和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部分借款人也將越來越依賴這種資金來源。當前,由於承銷標准和貸款人對損失的容忍度均未經過經濟低迷的檢驗,這種融資模式在整個經濟周期中的穩定性仍未可知。受現有規模和業務模式所限,P2P貸款目前並不足以引發重大的系統性風險,但仍需密切關注其承銷標准降低和過度借款增長等問題。此外,在不具備銀行業務模式或者運用資產證券化模型的情況下,P2P究竟能夠發展到何種程度,目前還無法作出判斷。如果形勢發生變化,監管機構需要及時彌補新出現的漏洞。
批發銀行業和市場需要注意的是,智能投資顧問和風險管理演算法可能導致羊群效應下的過度波動或順周期性——尤其當基礎演算法對價格變動高度敏感或與之高度相關時。演算法交易者業已成為眾多主要市場的流動性重要來源,它們更傾向於在市場平穩期頻繁交易,由此可能導致人們會認為當市場最需要流動性的時候,這些資金將迅速離場。
在批發支付、結算和清算基礎設施方面,分布式賬戶等FinTech創新不管是已被採用或仍被作為替代品,都需要滿足最高標準的彈性、可靠性、隱私性和可拓展性要求。對所有金融機構而言,FinTech的出現大大改變了運營和網路風險。監管機構需要警惕新的單點故障風險,如銀行是否過度依賴網上銀行或雲計算服務提供商的公用主機。近年來,隨著金融機構信息化水平的持續推進,網路對金融體系的威脅也在增加。FinTech設想未來在更廣泛的各方間共享數據,加上交易速度與自動化程度不斷提高,數據保護和系統完整性等問題可能會更加嚴重。
Ⅲ 銀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相愛」為何沒那麼容易
近日,招商銀行原行長馬蔚華曾表示,當下趨勢是「銀行熱戀科技公司,而科技公司擁抱金融機構」,但對於銀行們和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關系,有來自大洋彼岸的業內人士認為他們尚未達到真正的「合作夥伴」的水平——出於監管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金融科技公司在和銀行開展合作時並不那麼容易打開局面。本文編譯整理自Medium文章《Can Banks and FinTechs Really Be Partners?》,原文作者Pari Bose采訪了一位資深銀行業從業者Alex Jimenez,從銀行對金融科技公司的定位出發,討論二者之間究竟應該如何實現「深情相擁」。
金融科技公司們被銀行視為供應商而不是合作夥伴,這是不是很糟糕?
我不認為這是一件壞事,但希望他們能成為關系平等的合作夥伴。
舉個例子:幾年前我和一個做信貸的金融科技公司創始人對話,他們的業務模式是可以讓申請人在幾分鍾內就獲批一筆新的抵押貸款——這在當時的傳統抵押貸款行業是聞所未聞的。他們原本打算直接面對消費者,但出於市場營銷的考慮,他們把目光投向了銀行,認為這項技術也許應該和銀行來合作使用。我研究過後覺得他們的新技術確實很棒,這位創始人也希望能夠由此帶來非同尋常的客戶體驗。在他看來,這個解決方案會引起銀行的極大興趣,推銷給銀行應該不成難事。
但當我把銀行所需要的盡職調查相關文件說明告訴他的時候,他的反應是「哇,我從來沒想到過這會是個問題。你知道,我們正在尋找合作夥伴。」我告訴他,我知道他的訴求,但他得調整自己的期望值:如果你想在一兩個月之內就讓一家銀行用上你的技術,你可能會很容易失望,因為在和銀行展開任何實質性的合作之前,那些手續至少得花六個月才能搞定。
Ⅳ 多金的銀行為何拼不過金融科技企業
「事實上,銀行並沒有這么多的資本可以投資於技術,因為每個季度都要尋求收益,要向股東匯報,所以銀行可以動用的真正投資在技術上的資金是有限的。」來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首席金融科技官SopnenMohanty在論壇上指出。
不過,近年來,各大行也開始嘗試全面布局金融科技,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等領域進行了一系列探索,比如工商銀行搭建了「七大創新實驗室」,農業銀行「金融大腦」平台投產,建設銀行設立了第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等。中國銀行董事長陳四清此前更是放話稱金融科技不是科技企業的專利,傳統銀行一定會在科技領域打一個大的翻身仗。
Ⅳ 為什麼部分銀行會和一些外部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目前各家銀行都在大力發展消費金融業務,這個很需要金融科技的支持。比如專,目前商業銀行已將大數屬據風控應用在反欺詐、挖掘潛在客戶、風險事件預警等多個場景中,同時為貸前決策評估、貸後風控提供有關的數據以降低金融風險。但有一部分小銀行內部沒有足夠成熟的金融技術支持,所以需要大智金科這樣專業的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大數據智能風控決策引擎精準反欺詐,快速識別欺詐因子。
Ⅵ 金融科技會解決哪些存量風險,又會帶來哪些新增風險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分類和風險識別
金融科技究其本質,它還是金融,其活動沒有脫離資金融通、信用創造、風險管理的范疇,沒有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客觀規律,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和負外部性的特徵。不僅如此,現代網路空間的多維開放性和多向互動性,使得金融科技風險的波及面、擴散速度、外溢效應等影響都遠超出傳統金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科技業務主要風險類別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P2P業務,容易引發信用風險。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業務,由於我國信用環境不健全、信用錄入數據不完整,容易引發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為P2P平台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基於平台自身制定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引發對傳統金融機構資金託管的責任追究,導致信用風險爆發。
(二)是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等合作,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資網上貨幣市場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財、保險理財、指數基金等,支付機構會利用資金存管賬戶形成資金池,從而導致備付金數量劇增,支付機構違規操作挪用備付金引發客戶兌付困難,從而引發法律風險;與違規經營企業合作導致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問題發生,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搭建金融科技綜合經營平台,容易引發操作風險。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綜合服務平台,將金融投資、融資服務、證券交易、基金購買等金融業務植入網上平台,通過打通銀政保業務界限,提高綜合化經營水平,增強客戶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並便於用戶操作,然而,一方面由於網上開戶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容易引發投資者操作不當,另一方面,由於業務交叉容易引起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由此造成投資者資金損失或身份信息泄露,進而引發操作風險。
(四)是金融機構與P2P、互聯網理財、互聯網銀行合作,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一方面,P2P、互聯網理財違規採用拆標形式對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集中兌付等,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賬戶活躍度較高並投身到金融科技領域,存在著資金期限錯配的風險因素,一旦貨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就會出現大規模的資金擠兌,從而引發流動性風險。
(五)是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容易引發信息技術風險。移動通信技術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於網路平台的IT技術、風險識別技術、抵禦黑客和病毒攻擊技術。近年來,偽基站、偽造銀行服務信息、信息「拖庫」「撞庫」事件頻發,如果防備不當,極易發生信息技術風險。
(六)是金融機構涉及寶寶類貨幣基金業務,存在監管套利風險。一方面導致產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從監管標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聯網「寶寶」類產品投資與銀行協議存款資金不屬於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被一些人士認為是一種監管套利行為。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應對機制
目前,監管部門已經著手金融科技行業跨界互聯網理財和跨界金融業務規范的制定,傳統金融風險應對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互聯網的金融創新。一方面,互聯網業務在確立負面清單、行為監管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等方面通過創新科技監管防範風險;另一方面,加強對資產、資金端、投資者的分類保護強化風險控制能力勢在必行。此外,根據《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無論是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之間、附屬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的協同,或是其所屬機構的公司治理、資本和財務等,都必須在現有體制下進行全面持續的並表管控。因此,傳統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或者與相關企業合作時,為防範風險跨業傳染,同樣必須將金融科技的風險類別融入現行風險管理體系中,構建一體化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表後總體風險狀況。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內控風險,首先,應建立完備的金融機構防範金融科技風險內控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其次,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員工的道德教育和行為管控,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第三,加強賬戶和資金流轉監測,嚴格身份識別、交易審核、大額對賬等;第四,建立金融機構子公司風險承擔、風險轉移的差異化經營策略,有效防範和化解聲譽風險;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應急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預警、早處理、早報告,一旦發現採取清收措施,並快速啟動司法保護程序,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二)加強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風險防範,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防範體系,如維護操作系統安全、防火牆技術、虛擬專用網路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金融信息和數據安全防範技術等,防範系統故障、黑客攻擊、病毒植入等技術風險;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徵集和應用系統,配合監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運用信息科技技術實現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有效防範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最後,運用先進的、大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技術,建立信用評估體系和風險預警模型,有效防範防止信息泄露等產生的法律風險。
(三)構建金融科技風險量化監測指標體系,首先,運用量化指標,分析金融科技運行、強化金融科技風險管理和宏觀決策,金融機構可在資產品質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塊,定期提供金融科技產品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資本等量化指標風險監測。其次,可依託現行風控指標模型選擇指標,例如經由橫跨銀行?證券與保險採用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與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防範兌付流動性風險,利用資產組合的五級分類監測防範信用風險,或者通過關鍵風險敞口提列資本來防範操作風險。最後,從綜合統計的視角構建風險數據採集的基本框架,通過匯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關信息構建指標體系,形成一套與現行風險管理制度融合統一的監測框架,作為傳統金融風險管理體系的補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風險傳染發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戶的相互遷徙和交叉等日趨復雜化下,應制定單一用戶畫像?個別交易對象或關聯企業所屬集團?特定商品風險頭寸?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等風險集中型態的限額,抵禦交易過於集中而產生交叉傳染的風險。其次,對於金融機構所屬的不同網貸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關聯人或同一關聯企業的信息系統,運用平台間借款金額閥值的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有效防範跨平台借貸行為可能產生的違約或者惡意詐欺風險。最後,建立金融科技板塊重大突發信用事件通報機制,及早防範危機發生時的交叉感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