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什麼機構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是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 Finance),夾層資本(Mezzanine Finance),基本建設(Infras-tructure),管理層收購或杠桿收購(MBO/LBO),重組(Restructuring)和合夥制投資基金(PEIP)等。 翻譯的中文有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資本投資、產業投資基金、股權私募融資、直接股權投資等形式,這些翻譯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權投資的以下特點: ●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 ●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而持幣待投的投資者和需要投資的企業必須依靠個人關系、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來尋找對方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收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投資回報方式主要有三種: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購並、公司資本結構重組對引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如果投資者是大型知名企業或著名金融機構,他們的名望和資源在企業未來上市時還有利於提高上市的股價、改善二級市場的表現。其次,相對於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第三,在引進私募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以對競爭者保密,因為信息披露僅限於投資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樣公之於眾,這是非常重要的。 企業可以選擇金融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進行合作,但企業應該了解金融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特點和利弊,以及他們對投資對象的不同要求,並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 - 是引資企業的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如果引資企業希望在降低財務風險的同時,獲得投資者在公司管理或技術的支持,通常會選擇戰略投資者。這有利於提高公司的資信度和行業地位,同時可以獲得技術、產品、上下游業務或其他方面的互補,以提高公司的盈利和盈利增長能力。而且,企業未來有進一步的資金需求時,戰略投資者有能力進一步提供資金。 戰略投資者通常比金融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更長,因為戰略投資者進行的任何股權投資必須符合其整體發展戰略,是出於對生產、成本、市場等方面的綜合考慮,而不僅僅著眼於短期的財務回報。例如,眾多跨國公司近年在中國進行的產業投資是因為他們看中了中國的市場、研究資源和廉價勞動力成本。因此,戰略投資者對公司的控制和在董事會比例上的要求會更多,會較多的介入管理,這可能增加合作雙方在管理和企業文化上磨合的難度。 引資企業要注意的一個風險是戰略投資者可能成為潛在競爭者。如果一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參股數家企業,又出於總部的整體考慮來安排產品和市場或自建獨資企業,就可能與引資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或目標相左。此外,戰略投資者還可能在投資條款中設置公司出售時的「優先購買權」(即投資方有權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原股東擬轉讓的股權)和其他條款來保護其投資利益。因此,引資企業需要了解投資方的真實意圖,並運用談判技巧來爭取長期發展的有利條件。 金融投資者 –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未必不是行業專家,而且有些投資基金有行業傾向和豐富的行業經驗與資源。金融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不同要求: ●對公司的控制權 ●投資回報的重要性(相對於市場份額等其他長期戰略的考慮) ●退出的要求(時間長短、方式) 多數金融投資者僅僅出資,除了在董事會層面上參與企業的重大戰略決策外,一般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也不太可能成為潛在的競爭者。一旦投資,金融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就很難控制,因此挑選出管理好、成長性高和擁有值得信賴的管理團隊的投資對象就十分關鍵。在中國,很多外國投資基金往往要求自己選派合資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保障自己對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了解。 金融投資者關注投資的中期(通常3-5年)回報,以上市為主要退出機制。唯有如此,他們管理的資金才有流動性。所以在選擇投資對象時,他們就會考查企業3至5年後的業績能否達到上市要求,其股權結構適合在哪個市場上市,而他們在金融方面的經驗和網路也有利於公司未來的上市。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種類 - 在中國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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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私募公司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回由此,可以將答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Ⅲ 什麼是私募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規模數量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個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注冊程序。投資者要簽署一份投資書聲明,購買目的是投資而不是為了再次出售。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
主要特點:
第一,「私募」的投資基本沒有流通性(Liquidity);
第二,之所以叫「私募」,就是不可以公開招募投資人,不可到公開的市場上去賣,不可以在INTERNET上賣股份等等。
第三,私募的投資人,可以是天使投資人(Angel Investor),也可以是VC;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Institutional Investor。但不管是誰,他必須是Accredited Investor。
Accredited Investor台灣人翻譯成「投資大戶」,也有人翻譯成「合格投資者」,「認可投資者」,或「受信投資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D條款規定,要成為Accredited Investor,投資者必須有至少100萬美元的凈財產,至少20萬美元的年收入,或者必須在交易中投入至少15萬美元,並且這項投資在投資人的財產中所佔比率不得超過20%。
Ⅳ 什麼是私募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私募」也是證券發行方式的一種,是指證券發行者只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售證券。私募發行對象有機構投資者,如金融機構,或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公司;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內部職工。私募發行的最大特點是發行者不必向證券管理機構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從而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注冊費用;另外,私募發行多由發行者自己辦理發行手續,自擔風險,從而可以節省發行費用。相對於公募發行證券,私募發行免去了層層審批的麻煩,大大簡化了手續,使得籌資迅速,發行費用低。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流動性差,而且要向投資人提供優厚的報酬,經營上還會受到投資人的干預。因此,若選擇私募方式融資,還需權衡利弊,仔細斟酌。
而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Ⅳ 私募具體是指什麼
「私募」是證券發行方式的一種,是指證券發行者只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售證券。私募發行對象有機構投資者,如金融機構,或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公司;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內部職工。私募發行的最大特點是發行者不必向證券管理機構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從而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注冊費用;另外,私募發行多由發行者自己辦理發行手續,自擔風險,從而可以節省發行費用。
Ⅵ 應該允許金融機構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幫忙解釋一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私募股權的基金。它的目的參與私募,比如民生銀行在上市前就採取了私募的方法籌集資金,以增加資本充足率。金融機構參與基金自然就是購買基金,擁有此基金的股權
Ⅶ 私募投資屬於金融機構嗎
私募投資是屬於金融機構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對私募公司注冊的條件是這樣規定的 私募管理型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私募基金型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私募基金投資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投資私募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具備下列條件,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