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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取款簽名規定

發布時間:2021-05-04 08:58:40

①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② 關於銀行大額取現的規定

商業銀行關於大額提現的規定主要有兩點。

一是,「一日一次性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需要核驗身份信息。

二是,「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准備現金。

(2)金融機構存取款簽名規定擴展閱讀:

所有儲戶在銀行的存款都是銀行的負債。儲戶合理的提款的需求,銀行都應該予以滿足。假如出現儲戶大量提款的情況,而銀行一時之間籌措不到足量的現金予以滿足的話,這就會爆發擠兌。

銀行發生流動性風險,嚴重的甚至導致銀行倒閉、金融系統崩潰。美國歷史上1929~1933年大蕭條期間,儲戶到銀行大量擠兌,數千家銀行倒閉,金融系統損失慘重,使得美國經濟雪上加霜,人們生活困頓不堪,造成了及其嚴重的後果。

因此,銀行為了規避流動性風險,為了避免發生——突然出現儲戶提取大額現金,而銀行庫存現金不足,無法滿足儲戶提現要求——這種情況,所以要求儲戶提前預約通知銀行,以便銀行統籌安排,提前備好現金。

③ 關於銀行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款的規定

儲蓄機構辦理大額支付現金業務,對儲戶身份確認的特殊環節,就是審查取款人的身份證件。依照銀發(1997)363號等文件的規定,對於一日一次性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應當審核取款人的身份證件。這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取款人」應當理解為:在儲戶親自支取時,取款人為儲戶本人,儲蓄機構應當審查儲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在儲戶委託他人代為支取時,取款人為代理人,儲蓄機構負有審查委託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的義務。第二,「有效證件」的范圍,依照銀發(1997)363號文件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第三,「審核」的標准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室《關於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0)816號]的規定,「審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姓名是否與存單、存摺姓名一致,即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第四,「委託他人代取」,中國人民銀行以銀條法[1991]15號文件解釋為,委託他人代取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儲戶用足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包括工作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及存單或存摺為委託授權的標志,交他人代為提取存款的行為。第五,5萬元是指本息合計數,而非僅為本金的數額。

1、無論一次還是多次,只要一天內提現超過5萬就是大額了;
2、按照央行的意思,范圍應該是所有金融機構;但實際國內所有銀行並未聯網,因此在中行取5萬,再在建行取5萬,一般是不會按照大額上報的----除非你被人民銀行盯上。至於你說的例子,由於是同一行內,系統均有記錄,因此肯定認作大額。
3、《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

④ 金融機構在辦理存款查詢業務時有哪些要求

中國銀行表示,查詢已死亡客戶的賬戶及存款情況,要提供公證部門或人回民法院出具的繼承權答證明書或其他可以證明其合法繼承人身份的文件、原存款人的死亡證,以及申請查詢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才可辦理相關查詢;

⑤ 拿非本人的存摺到銀行取款需要本人身份證嗎

根據人民銀行儲蓄管理條例要求,取款5萬(不含)以上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為代辦需同時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但銀行在達到5萬時即要求出示身份證件,所以想取6萬元只能分兩天取,有密碼取5萬以下不用身份證。

(5)金融機構存取款簽名規定擴展閱讀:

1.支取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凡金融機構認為有嫌疑的取款業務,必須及時報告。備案內容包括:開戶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取款方式(存單、存摺、銀行卡)、取款時間、取款金額、被取款賬戶情況(包括相關賬戶情況)。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儲戶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必須持存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外籍儲戶憑護照、居住證)辦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還必須出具其居民身份證明。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出具其他身份證明無效,特殊情況的處理,可由儲蓄機構業務主管部門自定。(第34條)

儲蓄機構對於儲戶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備上述條件下,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致後,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第35條)

2.禁止性規定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的儲蓄賬戶(含銀行卡),除代發工資和小額個人勞務報酬外,不得接受單位開出的各類轉賬支票。

參考資料:網路.個人存款

⑥ 有規定當天存入的錢不能取20萬以上嗎

你說的「法律」沒有規定,應當是法規里有:
「另外一個儲蓄所」被取款,銀行要承擔責任,應當賠償你的損失,但是會遇到困難,爭取權利的過程會很艱難,慢慢來吧。祝你成功!
以下的第五條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1997]36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郵電部:

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人民幣個人存取款業務(以下簡稱個人存取款業務)的管理,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現通知如下:

一、辦理個人存取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帳戶(包括存摺戶、銀行卡戶)或基於已有帳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求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對尚未設置個人密碼的帳戶,不得通過銀行卡辦理帳戶之間的轉帳業務。

二、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接受個人定期存款單筆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必須按銀發[1996]447號文要求,使用相應的特種存單。

三、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的儲蓄帳戶(含銀行卡、下同),除代發工資和小額個人勞務報酬外,不得接受單位開出的各類轉帳支票。

四、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接受個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單筆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必須於每月10日前向其省級分行備案報告,並由其省分行於每月15日前報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備案;無省級機構的金融機構應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並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人民銀行省分行(下同)。

凡金融機構認為有嫌疑的存款業務,必須及時報告。備案內容包括:開戶行、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存款時間、存款金額、存款種類、期限、利率。若系銀行卡轉帳,還要註明付款方戶名及帳號。

五、對個人當日存入的儲蓄存款,24小時內支取的,必須到原存入網點辦理。

六、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出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台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准備現金。

七、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存款人一日一次性從其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或一日內數次提現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必須向其省級分行備案,並由其省分行報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備案。無省級機構的金融機構,應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並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人民銀行省分行備案。備案時間要求同本通知第四條。

凡金融機構認為有嫌疑的取款業務,必須及時報告。備案內容包括:開戶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取款方式(存單、存摺、銀行卡)、取款時間、取款金額、被取款帳戶情況(包括相關帳戶情況)。

八、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於9月30日前,按上述規定對計算機處理系統作出相應的功能設置和調整。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就此項工作落實情況,於10月30日前專題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九、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切實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的監管,尤其要督促城市合作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網點依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建立備報告制度(包括調整計算機處理系統)。對不按本通知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不按時備案報告的,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十、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及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

⑦ 金融產品名稱開同業賬戶有哪些規定

兩者區別:(1)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2)而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前者是銀行的負債,而後者則是銀行的資產。同業存放,也稱同業存款,全稱是同業及其金融機構存入款項,是指:(1)因支付清算和業務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於商業銀行的款項。(2)同業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的存款業務.屬於對公存款種類,一般情況都會對其進行利率浮動,浮動比例與銀行協商。 存放同業是指:(1)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2)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3)、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4)、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⑧ 個人存款的個人存款的支取及禁止性規定

1.支取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凡金融機構認為有嫌疑的取款業務,必須及時報告。備案內容包括:開戶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取款方式(存單、存摺、銀行卡)、取款時間、取款金額、被取款賬戶情況(包括相關賬戶情況)。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儲戶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必須持存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外籍儲戶憑護照、居住證)辦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還必須出具其居民身份證明。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出具其他身份證明無效,特殊情況的處理,可由儲蓄機構業務主管部門自定。(第34條)
儲蓄機構對於儲戶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備上述條件下,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致後,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第35條)
2.禁止性規定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
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的儲蓄賬戶(含銀行卡),除代發工資和小額個人勞務報酬外,不得接受單位開出的各類轉賬支票。

⑨ 關於銀行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款的規定

1、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系指單筆存款或取款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的金額起點。

2、大、中型儲蓄所應開設大戶室或服務專櫃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

3、櫃員制儲蓄所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必須雙人辦理,款要復點,帳要復核。

4、上機儲蓄所的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5、上機儲蓄所對儲戶當日在同一儲蓄分戶帳里存款累計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此類業務的累計金額起點)要雙人辦理,核對賬款,並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9)金融機構存取款簽名規定擴展閱讀:

在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注意事項:

1、最好使用廢報紙、塑料口袋提款,往住成為攜帶巨款的信號,易被犯罪分子跟蹤,而且容易被搶走。建議取現金盡量使用斜挎包,走出銀行時一手護住包身,一手緊握背帶,讓犯罪分子難以下手。

2、大額取款應盡量減少步行路程,最好選擇門口可以停車或容易招到計程車的銀行。

3、取款後應低調,切忌邊數邊走甚至大聲宣揚自己身上有錢。

4、如果提取現金額過大,群眾可以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服務,到貴賓廳、大戶室進行操作,或提供押鈔保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額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儲蓄存取款憑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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