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存入存款准備金在中央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希望採納
❷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定期存款是銀行與存款人雙方在存款時事先約定期限、利率,到期後支取本息的存款。它具有存期最短3個月,最長5年,選擇餘地大,利息收益較穩定的特點。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表 單位:年利率% 項 目 調整前利率 調整後利率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
當年繳存 0.36 0.40
上年結轉 2.25 2.60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4.00
五年以上 4.30 4.50
三、試點項目貸款 按五年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
人民幣存款利率表如下,2011年2月9日最新數據
項目 年利率(%)
一、城鄉居民及單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40
(二)定期存款
1.整存整取
三個月 2.60
六個月 2.80
一年 3.00
二年 3.90
三年 4.50
五年 5.0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2.60
三年 2.80
五年 3.00
3.定活兩便 按一年以內定期整存整取同檔次利率打6折
二、協定存款 1.21
三、通知存款
一天 0.85
七天 1.39
❸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行納稅調整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專息支出、屬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確為「准予扣除」。也就是說,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會受到金融機構或行業本身相關法規對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規對計息利率不再限制。
❹ 商業銀行存款負債與非存款負債有哪些種類
商業銀行存款負債業務——存款負債業務的種類劃分。政府存款、私人存款和銀行同業存款。擔保存款和非擔保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我國商業銀行存款種類的劃分。 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業務——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的性質,商業銀行非存款業務的5個方面。美聯儲資金市場借款。回購協議。借入歐洲美元。向中央銀行借款。銀行同業拆借。中國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業務。商業銀行自身的資本是遠遠不能滿足資產活動需要的,這個資金缺口的彌補依賴於銀行的負債業務。負債業務就是銀行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銀行的負債由存款負債和非存款負債兩大部分組成。其中存款負債佔了很大的比重,是銀行負債業務的重點。存款主要來源於企業、個人、同業及政府,是銀行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之一。非存款負債,指的是商業銀行主動通過金融市場或直接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雖然存款負債始終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負債,它在銀行全部經營中是起支配作用的基礎部分,但存款是銀行的被動負債,存款市場屬於銀行經營的賣方市場。而借入負債則是銀行的主動負債,它屬於銀行經營的買方市場。銀行是否借入資金主要取決於銀行經營的需要和銀行經營者的主觀決策。因而對銀行經營者來說,借入負債比存款負債具有更大的主動性、靈活性和穩定性。
❺ 中國有哪些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可以對企業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的。集團企業內部財務公司,對內的。
❻ 簡述商業銀行的非存款資金來源
1、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
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是商業銀行將資金用於購買有價證券的活動。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債券進行投資的一種方式。
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有分散風險、保持流動性、合理避稅和提高收益等意義。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主要對象是各種證券,包括國庫券、中長期國債、政府機構債券、市政債券或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公司債券。
2、商業銀行所經營的中間業務
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擔保和類似的或有負債、承諾,以及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或有項目。擔保和類似的或有負債包括擔保、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票據等。這類表外業務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由某銀行向交易活動中的第三者的現行債務提供擔保,並且承擔現行的風險。
(6)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借款擴展閱讀
城市商業銀行的優勢
一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下一級法人體制帶來的快速反應優勢。
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都是依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公司治理相對科學完善,再加上經營地域集中,信息傳遞快捷、決策鏈短,相比大銀行來說具有經營靈活、對市場變化反應快、決策迅速的特點,對資金需求迫切的企業來說形成強大吸引力。
二是與地方經濟交融的地緣性優勢。
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和企業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獲取信息方面具有地緣優勢和時效優勢,對當地客戶的資信狀況、經營效果掌握得更詳盡准確。
❼ 存款負債和非存款負債
存款負債和非存款負債的基本作用與差別
商業銀行自身的資本是遠遠不能滿足資產活動需要的,這個資金缺口的彌補依賴於銀行的負債業務。負債業務就是銀行組織資金來源的業務。銀行的負債由存款負債和非存款負債兩大部分組成。其中存款負債佔了很大的比重,是銀行負債業務的重點。存款主要來源於企業、個人、同業及政府,是銀行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之一。非存款負債,指的是商業銀行主動通過金融市場或直接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雖然存款負債始終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負債,它在銀行全部經營中是起支配作用的基礎部分,但存款是銀行的被動負債,存款市場屬於銀行經營的買方市場。而借入負債則是銀行的主動負債,它屬於銀行經營的賣方市場。銀行是否借入資金主要取決於銀行經營的需要和銀行經營者的主觀決策。因而對銀行經營者來說,借入負債比存款負債具有更大的主動性、靈活性和穩定性。
銀行的負債業務
(一)銀行負債業務種類的劃分
銀行負債業務性質及其對銀行經營活動的影響。銀行負債業務有兩大類;存款負債和非存款負債。
(二)商業銀行存款負債業務
存款負債業務的種類劃分。政府存款、私人存款和銀行同業存款。擔保存款和非擔保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我國商業銀行存款種類的劃分。
(三)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業務
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的性質,商業銀行非存款業務的5個方面。美聯儲資金市場借款。回購協議。借入歐洲美元。向中央銀行借款。銀行同業拆借。中國商業銀行非存款負債業務。
❽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利息如何製作分錄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回,按不超過按答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後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為了准確掌握,應按照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的合理性原則。
平時該怎麼出賬還怎麼記,利率比同期銀行利率多的2%年終匯算清繳在申報表上作納稅調整即可。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❾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長期以來,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為此爭論不休,各執一詞,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處理帶有很大隨意性。尤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非金融企業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機構和個人成為新的爭論焦點,它關系著到: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從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業」是不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這就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向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中小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稅前不允許扣除,這與稅收公平性原則是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稅收障礙。筆者認為:《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不僅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還應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定義中包括「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業所得稅法》中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很顯然,非居民企業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借款利息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是可以扣除。若企業向國內居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利息稅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與國內居民同樣都是來源於利息所得,前者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優惠稅率為10%;後者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允許扣除,若後者不允許扣除,從稅收公平性原則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不符合《企業所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間借貸合法性是困擾著「民間借貸利息稅前是否允許扣除」關鍵所在
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只要企業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其向個人借入資金的行為,以及個人將資金借貸於企業的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是合法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過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護。
非金融企業向職工個人、社會公眾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資,符合合法性的前提,這種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就應允許稅前扣除。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非金融機構」雖然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個人,但主管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事實上默許了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出,稅前允許扣除。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考慮到大部分中小企業存在內部職工集資或向其他個人借款的現象,職工集資、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採用類推或比照非金融機構執行的一種折衷辦法。
筆者認為: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企業所得稅法》也進一步明確了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稅前允許扣除,那麼,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同樣屬於民間借貸行為,這種民間借貸行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護,其借款利息稅前也應允許扣除。
(三)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何種合法憑證稅前才允許扣除
由於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導致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也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對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佔用費(利息)應繳納營業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的徵收營業稅范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營業稅。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這一解答類推得出結論: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並收到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的,均構成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之貸款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筆者認為:個人借貸給非金融企業收取的利息應依法徵收營業稅並沒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或者轉貸資金取得利息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有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出具納稅憑證,並開具發票,同時,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非金融企業依據這些合法、有效的憑證,據實列支向個人借款的利息,並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有的主管稅務機關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就是非金融企業個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憑證。
綜上所述,非金融企業不僅應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還應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憑證,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稅前應允許扣除,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這個問題,否則不利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