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雲南省地方法人壽險公司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成功經驗,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創新體制機制,把恢復重建與生態修復、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結合起來,「輸血」和「造血」結合起來,優先解決受災群眾最關心、要求最迫切的問題,科學評估、科學規劃、科學重建,力爭使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一個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則。
參照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根據受災地區屬於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實際情況,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爭取災後恢復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統籌,總量包干。根據災害損失規模、災後恢復重建需求和地方財力、捐贈資金等情況,統籌現有各類財政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對地方實行總量包干,同時綜合運用各類政策,使政策安排、資金投入和重建規劃相互銜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重點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和產業等恢復重建,兼顧一般受災地區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修復和重建。
三是地方為主,各方支援。發揚偉大抗震救災精神,把國家支持、社會援助、群眾互助、生產自救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群眾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市場和社會力量,努力形成災後恢復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細算,注重實效。統籌實施各項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類資金,創新體制機制和思路辦法,把錢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國情、超標准建設,確保產生最大效益。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合規合理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標准,並考慮魯甸地震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包干給地方,由雲南省統籌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雲南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雲南省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三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的耕地,在規定標准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
(5)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5.促進就業。
(1)鼓勵受災地區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雲南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水資源費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內不上繳。雲南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及時增加對受災地區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分別在正常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准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受災地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類貸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三農」和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台、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國家開發銀行可將受災地區城鎮居民住宅區重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給予貸款支持。對受災地區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方面給予優惠。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鼓勵上市公司參與受災地區重建,支持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生產的公司融資申請。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五)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損毀,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或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其使用的原國有建設用地經政府收回後,可按相應的標准、用途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予以公示;對按規劃需要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被搬遷村莊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可復墾為耕地或由政府收回。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准,報雲南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1)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如確有需要,可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2)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雲南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3)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4)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在做好生態安全評估的基礎上,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雲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崗位,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雲南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就業。雲南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對長期在外務工和轉移就業的受災地區勞動者,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和補助。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5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七)產業政策。
1.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結合受災地區特點,優化產業布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支持受災地區消納留存電量和中小水電,減少棄水,規劃建設水電鋁等清潔載能產業,促進礦電結合。
2.支持恢復發展規模化種養業、設施農業、特色經濟林及林下經濟、農產品精深加工業等產業,支持恢復發展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加強特色農產品產銷對接,發展特色農業和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3.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4.支持雲南省將溪洛渡、向家壩水電站留給雲南的枯水期54億千瓦時留存電量留給受災地區使用,鼓勵符合條件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通過電價結算方式實現留存電量補償;支持受災地區建設中小水電、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及符合產業政策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
(八)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當地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符合條件的耕地優先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將受災地區作為烏蒙山集中連片扶貧的重點地區,對受災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給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3.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原則上由雲南省自行審批。
4.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5.支持受災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制定的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指導雲南省編制的災後交通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所確定的項目和資金安排原則,加快實施有關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范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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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雲南省政府金融辦公室第一批批準的民營金融機構有中益信金融嗎
是的。時間為2013年9月
③ 十萬火急!!雲南省有哪些金融機構啊
國家開發銀行雲南省分行招商銀行昆明分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昆明分行 中國民生銀行昆明分專行 興業銀行昆屬明分行 富滇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雲南省分行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工商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國農業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國建設銀行雲南省分行 中信銀行昆明分行 招商銀行昆明分行深圳發展銀行昆明分行廣東發展銀行昆明分行華夏銀行昆明分行中國光大銀行昆明分行交通銀行昆明分行農業發展銀行雲南省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雲南省分行這些是銀行類金融機構 好有紅塔證券等證券機構
④ 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機關設5個內設機構(正處級)和機關黨委。
(一)綜合處
承辦機關文秘、督辦、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財務、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機關外事協調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人才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省級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推薦、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聯絡金融專家開展咨詢活動及有關工作;負責協調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研究分析經濟形勢和金融政策,協調組織調研工作,制定金融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建立金融系統信息互聯互通的合作交流機制;負責擬訂地方金融法規草案和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提出推動金融環境建設的措施;會同監管部門制定地方金融風險防範的政策措施,承辦雲南省處置非法集資部門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協助開展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匯編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三)金融一處
承辦在滇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的協調服務工作。引導在滇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服務雲南經濟社會發展的力度,承辦有關考核和獎勵工作;協調指導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重組、退出等工作;承辦省級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助推薦、考核省級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承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工作;會同監管部門推進在滇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關工作;協助處置省級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
(四)金融二處
承辦在滇證券、保險、期貨經營機構方面的協調服務工作。研究提出促進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和引導在滇證券、保險、期貨經營機構加大對雲南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承辦省級地方證券、保險、期貨機構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助推薦、考核省級地方證券、保險、期貨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協調直接融資的有關工作,制定扶持、推動企業上市和再融資的有關政策;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在滇上市公司;會同監管部門推進在滇新設證券、保險、期貨等機構的有關工作;協助處置省級地方證券、保險、期貨經營機構的風險。
(五)金融三處
承辦金融合作方面的協調服務工作,牽頭組織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制定合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編制下達資金計劃,建立管理台帳,審查下達貼息額度辦法,協助研究制定償債准備金辦法;負責研究有關金融政策,提出融資意見建議;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業務工作;指導各州、市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⑤ 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試題
1、2011年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建立___機制,要求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日常業務過程中,如果發現在企業徵信系統中____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報送_____進行書面反應。
2、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____.
3、對違反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考試考場紀律 的應試人員,一經發現,___,並取消___資格。
4、雲南省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人員上崗資格自___起有效期___,期滿資格失效,期滿前___內應重新申請參加考試。
5、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擔保公司代償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按月統計轄內發生的企業代償信息,於___前報送至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並在日常業務辦理中關注企業信用報告____欄目中記錄的相關信息。
⑥ 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介紹
研究制定金融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提出服務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引導和鼓勵在滇金融機構加大服務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力度,組織有關考核和獎勵工作。
⑦ 雲南省麗江市有發放結婚貸款的金融機構嗎
貌似木有哈
⑧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證券、保險、小額信貸公司回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⑨ 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二)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的聯系溝通工作,配合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三)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金融秩序,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四)指導全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制定地方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考核辦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對省級地方金融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省級地方金融機構;組織指導地方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考核省級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工作。
(六)推進投融資平台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業務工作。協調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
(七)推進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發展。統籌、協調直接融資的有關工作,制定扶持、推動企業上市和再融資的有關政策。引導保險資金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八)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⑩ 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什麼銀行
2004年8月,國務院作出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決定,雲南省的農村信用社交由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於2005年3月28日組建成立了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簡稱省聯社),承擔著對全省農村信用社管理、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能。
全省農村信用社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和發展的機遇。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目前,全省農信社形成了以省聯社為核心、2個市聯社、14個州市辦事處、98個縣級聯社、3個農合行、29個農商行為一體的三級法人體系。
(10)雲南省全部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截至2017年末,全省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存款余額7855億元,貸款余額5177億元,營業網點2335個,自助設備13800餘台,金融服務覆蓋城鄉,經營規模穩居全省金融機構首位。
截止2012年3月末,全省共有機構網點2325個,布放自助設備(ATM、CDM、補登折機)2245台。全省存款余額3302.86億元,貸款余額2096.32億元,存貸款規模位居全省金融機構第一位,在西部十二省農信社系統排第二位。全省農村信用社各項綜合指標排列全國農信系統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