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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風險不是單個金融機構的工作范圍

發布時間:2021-06-28 06:02:57

⑴ 下面哪一個不是系統運行維護階段風險管理的工作內容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⑵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回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答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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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⑶ 系統風險與非系統風險的定義是什麼

非系統風險又稱非市場風險或可分散風險。它是與整個股票市場或者整個期貨市場或外匯市場等相關金融投機市場波動無關的風險,是指某些因素的變化造成單個股票價格或者單個期貨、外匯品種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種下跌,從而給有價證券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系統性風險(Systematic Risk)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是指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投資者風險增大,從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系統性風險的誘因多發生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外部,企業等經濟實體作為市場參與者,能夠發揮一定作用,但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本身又無法完全控制它,其帶來的波動面一般都比較大,有時也表現出一定的周期性。

⑷ 什麼是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指由那些能夠影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因素引起的,這些因素包括經濟周期、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動等。這種風險不能通過分散投資相互抵消或者消弱。因此又稱為不可分散風險。

而非系統性風險是一種與特定公司或者行業相關的風險,它與經濟、政治和其他影響所有金融變數的因素無關。通過分散投資,非系統性風險可以被降低,而且如果分散是充分有效的,這種風險還可以被消除。因此又被稱為可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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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系統性風險的防範,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提高警惕

當整體行情出現較大升幅,成交量屢屢創出天量,股市中賺錢效應普及,市場人氣鼎沸,投資者踴躍入市,股民對風險意識逐漸淡漠時,往往是系統性風險將要出現的徵兆。從投資價值分析,當市場整體價值有高估趨勢的時候,投資者切不可放鬆對系統性風險的警惕。

2、投入比例

股市行情的運行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不確定性因素,投資者可以根據行情發展的階段來不斷調整資金投入比例。由於股市升幅較大,從有效控制風險的角度出發,投資者不宜採用重倉操作的方式,至於全進全出的滿倉操作更加不合時宜。

這一時期需要將資金投入比例控制在可承受風險的范圍內。倉位較重的投資者可以有選擇地拋出一些股票,減輕倉位,或者將部分投資資金用於相對較安全的投資中,如申購新股等。

3、贏損准備

投資者無法預測什麼時候會出現系統性風險,尤其在行情快速上升的時期。如果提前賣出手中的股票,往往意味著投資者無法享受「瘋狂」行情的拉升機會。

這時,投資者可以在控制倉位的前提下繼續持股,但隨時做好止贏或止損的准備,一旦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的時候,投資者可以果斷斬倉賣出,從而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⑸ 下面哪一個不是系統規劃階段風險管理的工作內容

風險管理主要是針對不確定性而進行的謀略規劃過程,由於考慮了風險因素的制約和影響,管理過程相對來說較復雜,大體上,可以將整個管理活動分為以下幾個流程。 (1)界定范圍,明確目標。界定管理對象的狀態范圍,明確管理活動要達到的目標。企業經營者要從資本經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出發,根據任務要求建立資本經營風險管理的總目標及各階段分目標。同時,還必須進行目標一風險分析,然後根據潛在的風險威脅調整目標體系結構,最終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管理目標系統。 (2)分析風險成因,識別風險類型。在這一階段,主要應根據目標要求認真研究資本經營的內、外環境狀況,找出風險形成的根本原因,並據此劃分風險的種類,從而為尋找防範風險的對策提供思路。 (3)判斷風險概率及風險強度。風險概率是指風險實際發生的可能性,風險強度則是指風險的影響程度,即風險值。這兩個指標都可以通過一定的不定期量方法計算出來,具體方法參見本章第二節的內容。 (4)風險效用評估。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根據人們對待風險的態度,確定出各種不同類型的資本運作主體對待風險的效用值。通過風險效用評估確定出資本經營主體的風險收益效用值後,就可以作出相應的應付風險的對策。 (5)風險規避設計。風險規避設計是風險管理的核心,它主要由預警、防範、控制、應急等子系統所組成。預警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監控可能的風險因素,尤其是重點監視風險值較大的關鍵要素,及時敏銳地發現異常徵兆,並准確地預報風險。風險預警一般通過設置臨界值來實現,當企業資本經營的內、外條件變化處於臨界值以內,說明運營過程處於安全狀態,當變化超出臨界值時,則表明狀況異常,應及時發出警報。企業應准備一定的應急措施,以便在發生意外風險的情況下應用,盡量減少風險帶來的不良影響。 (6)風險管理效果評價。風險管理的效果一般採用費用--效益比值法進行評價判斷,即,比值=效益/費用。效益就是達到風險管理目標後所取得的實際效果,通常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表示;費用則是指風險管理活動的實際支出,其中又分貨幣支出和非貨幣支出兩種費用。比值越大,則說明風險管理活動的效果越好,反之亦然。 (7)總結經驗,提高水平。在整個風險管理活動結束後,企業經營者應對前一階段的風險管理運作進行總結,以積累更多的經驗,提高企業從事資本經營風險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⑹ 系統性風險含義是什麼

系統性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或交易所在的整個系統(機構系統或市場系統)因外部因素的沖擊或內部因素的牽連而發生劇烈波動、危機或癱瘓,使單個金融機構不能倖免,從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系統性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性波動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匯率風險等。這種風險不能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稱為不可分散風險。 系統性風險可以用貝塔系數來衡量。
系統性風險中的經濟周期波動等因素對股市的打擊是極其嚴重的,任何股票都無法逃脫它的打擊,每個股市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基本上是均等的。這種整體風險發生的概率是較小的。由於人類社會的進步,對自然和社會駕馭能力的提高,對整體性風險發生的防範手段及其發生之後的綜合治理辦法都有很大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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