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金融機構與西方金融機構的不同
股份構成不同。
2. 金融機構與金融服務機構法律上嚴格的界限是什麼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金融中介機構 是指從資金的盈餘單位吸收資金提供給資金赤字單位以及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經濟體。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創造、清算支付、資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風險管理等幾個方面。
3.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什麼授權代表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合作。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授權機關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4. 准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差異(求解牛人)
1、狹義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及基金等。
廣義的金融又包含如貨幣、證券、銀行、保險、資本市場、衍生證券、投資理財、各種基金(私募、公募)、國際收支、財政管理、貿易金融、地產金融、外匯管理、風險管理等。
銀監會(各地銀監局)審批並頒發牌照的屬於金融機構,同時受銀監會監管。類金融機構比如融資租賃、咨詢、保理、投資公司等也都是商務部管理的,這些嚴格上都不算金融機構。
2、金融機構是有明確的定義的。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如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等。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金融機構由一行三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
3、准金融機構。這時近年新出現的名稱。目前尚沒有權威的定義,也無法律上的劃分。相對於「金融機構」是法律上的概念,「准金融機構」並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目前並未有一部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使用「准金融機構」的概念。
因此對准金融機構概念的使用除了一些地方政府,更多是一種研究的分類,類似的概念例如「新型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等。目前可以從被冠之准金融機構名稱的企業包括,一是小額貸款公司;二是融資擔保公司;三是典當行;四是PE和VC等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
4、還有些地方將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也列入了准金融機構的范圍。這一類企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經營業務具有金融活動性質,但是不同於傳統的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服務主體定位於中小企業以及個人;二是規模一般較小,不跨行業跨領域經營,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小。
三是資金來源為私募而非公募,涉眾面相對較窄。四是監管體制特殊,沒有金融許可證,不受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直接監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監管或缺乏監管。五是非國有性,這主要體現在准金融機構向民營資本完全開放,甚至鼓勵民營資本的進入。
因此,目前呼聲較高的定義是從事金融活動,但是並未獲得金融許可證,非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直接監管(即非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准金融機構雖未有金融機構之名,但具有金融機構之實。
(4)金融機構在與外國政要擴展閱讀
准金融機構在我國發展的現狀:
在近幾年我國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逐步放開了民間融資渠道,國內准金融機構發展迅猛,成功的填補了我國在民間融資方面的空白,截至2012年底,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達到6080家,融資性擔保公司9071家,共向社會提供融資總量達到3萬億。
隨著准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會融資機構正發生著變化,銀行貸款在整個社會融資總規模中的比例正在下降,據統計這一比重已從2002年的92%下降到2012年的5%,因此准金融機構的出現,對於完善金融體系,改善金融結構,增強金融創新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
1、金融市場風險。由於金融市場因素的不利變動而導致的金融資產損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風險尤其重要。
2、信用風險。由於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違約而導致的損失的可能性。(環球網校咨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更一般地,信用風險還包括由於債務人信用評級降低,致使債務的市場價格下降而造成的損失。
3、流動性風險。一種是由於市場交易不足而無法按照當前的市場價值進行交易所造成的損失。另一種是指現金流不能滿足債務支出的需求,迫使機構提前清算,從而使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機構破產。
資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數量上的不匹配和時間上的不匹配。(環球網校咨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流動性風險是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金融機構整體經營方面的綜合體現。
5.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銀行機構來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源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6. 如果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時,應採取什麼措施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6)金融機構在與外國政要擴展閱讀: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7.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在各國社會經濟中的主要功能
金融機構在各國經濟中主要體現在金融宏觀調控,貨幣政策的制訂參與等作用。
8. 郵政銀行辦業務說外國政要什麼回事
意思是辦理業務的人員是外國政要人物。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
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8)金融機構在與外國政要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