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失誤造成的損失如何認定
不知道您說的企業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辦理網上外幣帳戶需提供如下文件1.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人身份證(護照)復印件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然後同中國銀行簽訂開通網上銀行協議,領取usb密鑰,在網上下載網銀程序後就可以開通了.年費人民幣600元.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什麼時候執行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叄』 普通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應如何處理,援引法條
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的,先由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合夥協議的約定賠償合夥企業的損失。但因一般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合夥人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金融機構案件損失應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肆』 發生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後應當如何處理
一、發生財產保險規定的事故的處理:
家裡發生保險事故,火災,水浸等當然是首先打電話給消防部門了和保險公司了,然後及時的採取相應的施救措施,減少家庭財產的損失。如果發生盜竊或其他天災人禍,首先要做的是保護好現場,以最快的速度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需要提供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證明,受損物品清單,購物原始發票等。第24條、第26條、第27條規定主要有:賠款期限為10天,前提條件是賠款金額要先確認下來。雙方確認後,保險公司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賠款數額確定期為60天內,60天後仍不能確定的,保險公司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確定的最低數額先行支付,待最終確定後再補齊差額。索賠時效為兩年,超過規定時限,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保險事項有爭議時的解決方式:
家庭財產保險有關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中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伍』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陸』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來《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自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